2019年重庆购房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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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重庆购房政策范文
篇一:重庆购房入户所需材料
购房入户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手写,可在派出所填写);
2、户口簿,如无可由当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原件,如无可带购房合同+抵押合同或购房合同+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重庆市主城区工作证明(劳动合同与收入证明,个体经营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6、省外迁入需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凭,如无,则需提供重庆主城区五年以上工作证明
7、物管出具入住证明,社区民警出具实际居住的调査材料:
8、若要迁子女户口要提供子女《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还需子女父母《结婚证》,子女户口证明或户口薄;迁配偶的户口需提供《结婚证》、配偶的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注
1、以上所有提交的材料原件均须复印一份。
2、省外户口迁入需房屋建筑面积人均30平米以上。
3、房屋所有权人为多人时应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独生了女证等)
篇二:重庆市主城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政策主要内容和申报办理程序
重庆市主城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政策主要内容和申报办理程序
一、主要内容
1、补助对象:20XX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享受财政补助的产权人再次购买住房则不再符合补助条件(唯一住房原则)。
2、补助方式和计算:财政补助采取按补助年度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后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二、申报办理程序
产权人在一个补助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入库区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并统一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格式附后,空白表可向区财政局索取)。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填列有关事项,说明相关情况,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2、身份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4、购房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7、住房产权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留存复印件)。
8、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三、各区财政局及市财政局咨询电话:
渝中区财政局:63704642
江北区财政局:67560016
沙坪坝区财政局:65368354
九龙坡区财政局:68783443
大渡口区财政局:68173307
南岸区财政局:62948853
北碚区财政局:68317683
渝北区财政局:67137667
巴南区财政局:66224779
北部新区财政局:67460751
重庆市财政局:67575431
沙坪坝区房地产交易所65479299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杂谈20XX-02-2808:47:23阅读226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
本文引用自陈祥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
渝财税[20XX]167号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财政局: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鼓励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经市政府同意,从20XX年12月1日起,对在我市主城区个人首次并以按
揭方式购房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首次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的对象
20XX年12月1日起,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以
下简称主城区)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的方式支付的,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
(以下简称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
二、财政补助额度的计算
1、财政补助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
度以此此连续类推。
财政补助额度的计算。在补助年度内,以按产权人在重庆市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
的30%。
2、作为财政补助依据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补
助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罚款、滞纳金。
三、申报
1、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在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无论所购住房在主城何区,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
个月内起,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
如产权人在两个或以上的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先向纳税多的区财政局申报,如计算的补助额度低于同期补助年度支付的按揭本息,可依纳税多少的次序向其他区财政局提出申报。产权人应向各有关的区财政局分别提出申报局书面申请,并说明在不同区申报
补助的情况。
2、各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照既有利于管理又方便申报人的原则,规定具体的申报程序。
3、产权人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