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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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招生、注册、课程学习、考核、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招生与注册第三条招生工作应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学校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四条学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新生注册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材料。

第五条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并将注册情况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注册后,方可参加本学期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课程学习与考核第六条学生应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分。

课程学习包括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等环节。

第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

过程性考核主要包括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终结性考核主要包括期末考试、实践操作考核等。

第八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第九条学生如需转专业,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继续学习。

第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批准后,学生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按时复学。

复学手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退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章毕业与资格认证第十三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修满学分,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第十四条学校应为学生发放毕业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毕业证书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注册:中专学生在入学时需要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中专期间如果有学籍变动,如转系、转专业、休学、退学等情况,需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入学、毕业时间、学历证书、学习成绩等相关信息。

4. 学业评定:中专学生学业评定是根据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实践表现来进行的。

学校会根据一定的评分标准和制度,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5. 学籍管理奖惩:对于学生学籍管理不合规的行为,学校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奖惩处理。

奖励可以包括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惩罚可以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6. 学籍证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用于应聘、升学、就业等需要提供学籍证明的场合。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细化。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学籍管理对于中专学生来说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为了有效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提出一套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中专教育的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专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中专学生的入学、学习、毕业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学籍情况的登记、学生档案的管理、学籍异动的处理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学生的个人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校与学生及其家庭的良好沟通和合作。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并设立学籍管理小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五条中专学生的学籍登记包括入学登记、转学登记、休学登记、复学登记、毕业登记等。

第六条学校在学生入学时,要对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并建立学生档案。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1. 前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学校能够有效管理学生的学籍档案。

根据中职学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了以下实施细则。

2. 学籍档案管理2.1 学籍档案的建立- 每位中职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建立该学生的学籍档案。

- 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入学申请材料、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2.2 学籍档案的更新-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成绩、奖惩记录等信息。

- 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发生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籍档案,并做好相关手续。

2.3 学籍档案的保存- 学校应制定学籍档案保存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可靠。

- 学籍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超过时限的学籍档案应进行归档或销毁。

3. 学籍核查与调整3.1 学籍核查- 学校应定期进行学籍核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 学籍核查可通过与学生本人核对信息、与家长核实信息等方式进行。

3.2 学籍调整- 学校在核实学籍信息有误后,应及时进行学籍调整。

- 学籍调整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调整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学生信息保密4.1 学生信息的保密原则- 学校应严格遵守学生信息保密原则,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 学生信息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给相关部门或个人,且需经过学校的授权。

4.2 学生信息的存储和传输- 学校应建立安全的学生信息存储系统,确保学生信息的安全性。

- 学生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应采取加密等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5. 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5.1 学籍管理的监督- 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 监督可以通过内部审核、外部评估等方式进行。

5.2 学籍管理的评估- 学校应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 学籍管理的评估结果可作为学校进行学籍管理改革的依据。

6. 总结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对于学校管理学生学籍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以培养具备一定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的劳动者为目标,提供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四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形成的、记录了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内容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管理基本原则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激发学生发展潜能。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七条学籍管理应注重个性化发展,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学习和发展环境。

第八条学籍管理应与学生德育工作相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第九条学籍管理应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招生管理制度,确保招生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学校应依据国家招生计划和学校教学资源,合理控制招生规模,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时应公布招生政策、录取办法和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及时与考生及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报名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通过面试、体育测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并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分班安排。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入学体检制度,对新生进行体格、健康等检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对新生进行适应性培训,帮助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学习。

第四章学生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

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和真实。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学籍注册工作。

第五条学生学籍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学历证明;3. 入学通知书;4. 录取通知书;5.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学校对学生提交的学籍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退学转学等。

第八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退学转学等手续,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第九条学生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转学申请书;2. 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3. 转入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学生休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休学申请书;2. 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复学申请书;2. 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3. 休学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退学申请书;2. 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退学转学申请书;2. 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3. 转入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学籍管理人员应负责以下工作:1. 学籍注册、变动、注销等工作;2. 学籍档案的整理、保管、归档等工作;3. 学籍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等工作;4. 学籍管理制度的宣传、执行、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五章学籍查询第十七条学生有权查询本人学籍信息。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带表格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带表格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开展中职课程改革,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现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不含人力社保部门主管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全省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订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更审核、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审核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管理,主要负责细化学籍管理办法,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

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学校四级管理网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六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当地入学有关要求的,均可报读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中专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专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专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既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扎实的知识基础又有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的高素质、实用型医疗卫生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乐山市医药科技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二条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入学体检表;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学籍办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学籍办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条学校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学生资助中心。

第四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招就办请假,并附医院或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等正常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未缴纳学费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

第二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第七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1-2年为主。

第三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及退学。

中职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细则

中职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细则

一、总则为加强中职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入学与注册1.新生入学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2.学校对新生进行体检,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

3.学生入学后,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学籍管理1.学生学籍由学校统一管理,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学生证、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2.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需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3.学生学籍档案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教学与考试1.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教学,不得无故缺课、迟到、早退。

2.学生应认真完成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

3.学校实行考试制度,学生必须参加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五、奖惩与考核1.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2.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2)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的;(3)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的;(4)考试作弊、抄袭他人作业的;(5)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3.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2)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经教育不改的;(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学生权益保障1.学校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为学生提供合理的申诉途径。

3.学校应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卫生保健等服务。

七、附则1.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篇:中职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职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为了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中职(技校)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结合我院对学生实行分层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普通全日制中职生、技校生和取得五年一贯制高职大专录取资格的一、二年级学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开学后一周之内)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缓注册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仍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家庭特别贫困,经本人申请,系、部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同意缓交学费的学生,准予注册。

第二条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应去医院治疗,学院—般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治疗后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院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由学工处在一个月内将取得普通全日制中专学籍的学生名册报恩施自治州教育局备案,技校生由中职部报恩施自治州劳动局备案。

第四条参加五年一贯制考试末取得高职大专录取资格的中职生,一律分流到中职部同年级相应专业学习。

凡取得正式学籍的中职生和技校生,由中职部负责建立学籍档案。

在学籍档案中要详实记录学生的学业成绩、操行鉴定、获奖或受处分的情况;升(留)级、休(复)学等变化情况。

学生毕业时,中职学生档案交学工处验收合格后,按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转移和保存,技校毕业生档案由中职部按相关规定转移和保存。

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3+2”分段、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省、市(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分别统筹管理本区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持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参加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免试录取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进行学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须由学校组织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

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于下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健康复查仍未痊愈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取得学籍后,学校应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将新生基本信息提交注册,由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招生录取名册予以审核。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1.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效能。

2. 学籍管理责任2.1 学校责任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2 学生责任学生应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籍管理工作,如有虚假信息或不配合学籍管理工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学籍档案管理3.1 学籍档案建立学校应在学生入学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申请材料、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3.2 学籍档案保存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可靠,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存。

4. 学籍变更管理4.1 学籍变更程序学生在研究过程中如有个人信息变更(例如姓名、家庭住址等),应及时向学校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变更。

4.2 学籍变更记录学校应及时记录学生学籍变更情况,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

5. 学籍查询与证明5.1 学籍查询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查询学生的学籍信息,学校应提供便利的查询途径,并确保查询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5.2 学籍证明学生可根据需要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学校应及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学籍证明文件。

6. 学籍管理监督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有监督权和监督责任,学校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学籍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以上为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根据本政策制定,并向学生和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解释。

(800字)。

中职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中职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等不同学习形式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领取学籍卡。

第五条学生学籍卡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入学时间、学号、专业、班级、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补办。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卡、成绩单、获奖证书等。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因故需要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应当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学籍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学生学籍的登记、注册、变动等手续的办理;(二)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归档;(三)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四)负责处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我校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我校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中职在校生,包括新生、在读生和毕业生。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学籍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需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办理录取手续,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包括学校规章制度、学生行为规范、安全教育等。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两周内完成学籍注册工作,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入学时间、学号等。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八条学生在学期间,学籍信息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学生在学期间,应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条学校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应按时参加上课、实训等教学活动。

无故缺勤者,学校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需休学、转学、退学等,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籍变更第十二条学生因休学、转学、退学等情形导致学籍变更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在收到学生申请后,经审核无误,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毕业与结业第十四条学生完成规定学时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毕业。

第十五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答辩,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学生未能按时完成学业,但达到结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

第十七条学生完成规定学时和学分,但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将发放结业证书。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八条学校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九条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给予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职业中专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中专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中专学校的管理,规范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职业中专学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五条学籍注册条件:(一)持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二)身体健康,符合学校规定的体检标准;(三)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学生学籍保留:(一)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一年,最多保留两次;(二)因故休学,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一年,最多保留两次;(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具体保留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七条学生学籍变更:(一)转学:学生因故需要转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转学;(二)休学:学生因故需要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三)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需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八条学生学籍变更手续:(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二)学校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三)学校审批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四章学籍注销第九条学生学籍注销:(一)毕业:学生完成规定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学校注销其学籍;(二)退学:学生因故退学,学校注销其学籍;(三)开除: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经学校决定开除学籍。

第十条学生学籍注销手续:(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二)学校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三)学校审批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五章学籍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学校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二)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办理;(三)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四)定期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和汇总。

第十二条教师应当遵守学籍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学籍管理职责,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监督。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中职学生的学籍信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和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

2. 学籍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捷的原则,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学籍管理的范围1. 学籍管理适用于所有在中职学校就读的学生。

2. 学籍管理包括学生信息登记、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变更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学生信息登记第三条学生信息的登记1. 学生入学时,学校应要求学生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2. 学校应将学生信息及时录入学籍系统,并进行核验和备份,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学生信息的更新1. 学生信息有变动的,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信息变更申请表。

2.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信息,并在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记录。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五条学籍档案的建立1. 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材料、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2. 学籍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中,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六条学籍档案的管理1. 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

2. 学籍档案的借阅需经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学籍变更处理第七条学籍变更的种类1. 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变更、转学、休学、退学等。

2. 学校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更的程序1. 学生申请学籍变更时,应填写相应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审核学生的申请,并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学籍管理的监督1. 学籍管理应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 学生及其家长也有权对学籍管理提出投诉和意见,并要求学校及时处理。

第十条学籍管理条例的修改1. 对学籍管理条例的修改,应经学校行政部门审议、校长批准,并依法公布。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上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及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基本工作条件,切实做好学籍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国家、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指区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下同)和学校分级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统筹管理职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凡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招生条件,均可报考本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渠道中录取新生。

第六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及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教班(以下简称“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新生如有沟通困难等情况须在监护人陪同下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应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违反本市高中阶段招生规定情形的,应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2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根据原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规定,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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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既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扎实的知识基础又有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的高素质、实用型医疗卫生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乐山市医药科技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二条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入学体检表;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学籍办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学籍办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条学校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学生资助中心。

第四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招就办请假,并附医院或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等正常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未缴纳学费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

第二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1-2年为主。

第三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及退学。

原则上不予转学或转专业。

第九条学生休学需有正当理由,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离校期间学校对其在外的活动不承担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可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经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级别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原则上学生应转入下一届学习。

第十一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本人自己离开学校,不到校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未办理复学手续;
2.无正当事由,逾期三周未到校注册者。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三周以上,不与学校联系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不适合在校学习的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十二条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十三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

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学校学籍办提出更改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将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

第十六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将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教务处确定。

第十七条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班主任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顶岗实习
第十八条学校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十九条学生顶岗实习结束后,将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

学校学籍办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将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将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将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将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会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3.实习鉴定合格。

第二十五条毕业证书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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