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回扣法律对策
2024妇保院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整治方案
2024妇保院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整治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一些妇保院存在收受“红包、回扣”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医院的形象和信誉,严重影响了医疗服务质量和公众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院整体服务质量和公信力,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本专项整治方案旨在坚决杜绝妇保院收受“红包、回扣”等行为,改善医院运作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公众满意度。
三、整治内容1.加强制度建设(1)完善相关制度和规章,明确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行为的界定和惩处措施。
(2)建立医务人员行为监督机制,通过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加强宣传教育(1)组织开展专题讲座、培训班等活动,向全体医务人员普及反腐倡廉知识,强化廉洁意识和法律意识。
(2)利用各种渠道,向公众推广医疗法律法规和医院服务承诺,加强公众对医疗服务的监督。
3.加强监督检查(1)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督和抽查检查。
(2)定期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医院评估和监督检查,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排名。
4.加强惩处措施(1)对发现的收受“红包、回扣”等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于存在问题的医院,将采取暂停资格、吊销执照等措施,严肃整顿。
四、实施步骤1.制定工作方案由医院管理层组织制定妇保院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内容、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2.加强组织领导医院管理层要高度重视妇保院收受“红包、回扣”问题,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任务,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3.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反腐倡廉知识宣讲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医务人员的廉洁教育和法制教育。
4.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和抽查检查。
定期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医院评估和监督检查。
5.加强惩处措施对发现的收受“红包、回扣”等问题,依据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整治医药回扣实施方案
整治医药回扣实施方案
医药行业是一个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领域,而医药回扣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医药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
为了整治医药回扣,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首先,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
督机制,加强对医药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医药回扣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医生、药店等从业人员的监督,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其次,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医药回扣的定义和处罚标准,加大对医药回扣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他们抵制医药回扣的能力。
再次,加强舆论监督。
通过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增强对医药回扣行为的谴责
和打击力度,引导社会舆论对医药回扣形成共识,形成全社会抵制医药回扣的强大合力。
最后,加强行业自律。
医药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会员企业的自律管理,建立健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对违法企业进行严厉惩处,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增强行业自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整治医药回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媒体和
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舆论监督和行业自律,才能有效整治医药回扣,维护医药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这一工作,共同营造一个清朗的医药市场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药品和医疗服务。
药品回扣整改措施(精选)
药品回扣整改措施(精选)药品回扣是指医药企业向医院、医生等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给予经济利益或利益转移的方式,以换取其推广和销售企业产品。
回扣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医药行业的痼疾,严重影响了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患者的用药安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合适的整改措施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监管体制、个人责任、执法力度、行业协会等方面探讨药品回扣整改的措施。
第一,强化监管体制。
建立健全药品回扣整改的监管机构,加强药品市场监管和专项整治。
要加大监管力度,介入和解决回扣问题,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采取多种手段开展监管工作,形成合力,为回扣整改提供有效保障。
第二,明确个人责任。
药品回扣的主要受益者是医疗机构和医生,因此要明确个人责任,对参与回扣行为的医疗从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风气,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同时,要建立举报机制,鼓励患者和医务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大执法力度。
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打击药品回扣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的效果和震慑力。
加大对涉嫌回扣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对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从重处罚,形成有效的震慑和威慑效果,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患者权益。
此外,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药品回扣行为。
第四,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药品回扣整改工作。
要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协会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行业规范,明确回扣的界定和处理方式。
同时,要加强行业协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同推进回扣整改,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药品回扣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涉及回扣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日常监测和追踪。
要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建立回扣信息的数据库,及时掌握回扣问题的动态。
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督,建立医疗机构评价和考核的机制,将回扣行为作为考核指标之一,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医疗机构和医生自觉遵法守纪,摒弃回扣行为。
医疗回扣案件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回扣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采取给予、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医疗回扣现象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损害了患者权益,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医疗回扣案件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以期对医疗行业及相关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二、医疗回扣的法律性质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医疗回扣案件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给予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①违反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配备医疗技术人员和医疗设备的;③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④使用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⑤违反国家规定开展医疗活动的。
2023年妇保院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整治方案
2023年妇保院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整治方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多元化竞争的加剧,一些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就医过程中出现了违规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医疗服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破坏了医患间的信任关系,对医疗行业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妇保院决定制定“红包、回扣”专项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本专项整治方案旨在彻底清除医疗机构和医生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切实提高医疗服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恢复和增强医患间的信任关系。
三、整治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1)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培训,重点宣传纪律法规,强调“红包、回扣”行为的危害性和严肃性。
(2)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加大对“红包、回扣”行为的曝光力度,让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形成共识,共同抵制腐败行为。
2.建立完善的机制(1)成立专门的整治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整治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流程。
(2)建立监督举报制度,鼓励医务人员和患者积极参与整治工作,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行为。
3.加强管理(1)完善医保支付机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报销,杜绝私自调高医保费用。
(2)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行为合规。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处理,对严重违规者进行严肃问责。
4.建立长效机制(1)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监管和协调工作,形成合力。
(2)加强对科技手段的运用,借助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行为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介入和处理。
五、预期效果通过本专项整治方案的实施,预期达到以下效果:(1)有效清除医疗机构和医生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恢复医患间的信任关系。
(2)提高医疗服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增强患者对医疗行业的信心。
(3)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4)形成长效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监管和管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妇女保健院收受“贿赂、回扣”专项整治方案
妇女保健院收受“贿赂、回扣”专项整治方案背景在妇女保健院领域中,存在一些医务人员收受贿赂和回扣的问题,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也损害了患者利益。
为了维护医院的声誉并提高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专项整治方案。
目标本专项整治方案的目标是根除妇女保健院中医务人员收受贿赂和回扣的现象,建立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提供公正、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措施1. 加强内部监管- 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妇女保健院的医务人员行为。
- 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加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 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 加强与纪检部门和法律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
3. 建立举报渠道和激励机制- 设立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方便患者和其他职工举报医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 对举报者进行保护,并根据举报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4. 提高工作透明度- 加强医院内部规章制度的公示,让医务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行为准则。
- 定期发布医疗服务质量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5. 加强监督和惩处-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及时报案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期效果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们预期能够根除妇女保健院中医务人员收受贿赂和回扣的现象,提升医院的声誉和可信度,保障患者的利益,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请注意:以上中文回答是根据提供的背景和要求进行书写的,不涉及具体的法律细节,请参考后根据需要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
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的特点原因和对策
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的特点、原因和对策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程仁光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经济呈现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趋势。
在一些行业中,商业贿赂的现象较为严重,医疗卫生行业中的医药购销也是商业贿赂的重点,医务人员也成了收受回扣的重点对象。
一、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的特点。
从自查自纠和查办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人员多、范围广。
在医药购销中,所有的医疗机构、医院都不同程度存在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的现象,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成为行业的“潜规则”,不论医务人员是否使用何种药品,只要有利润空间的都会给医务人员一定的回扣。
二是回扣的形式多种多样。
有的医药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想了很多办法进行开拓市场业务,不仅有给现金的,也有给实物的,还有赞助外出考察、学习、旅游等。
回扣的形式多种多样,无其不有。
三是收受回扣的金额数量大。
如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罗耀星利用自己主管全省疫苗采购推广的职务便利,个人收受贿赂高达1118.5万元。
罗耀星坦承自己都不知道收受多少贿赂,“收到后来已经麻木了。
”卫生部查处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全国卫生系统的医药购销领域案件790件,涉案金额超过5700万元。
四是权力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成为重点受贿对象。
如四川省有36名医院院长和部分副院长受到查处,卫生局长、医院院长、药剂科长、药品采购员和一些控制药品购销和使用的关键环节部分人员都成为重点受贿对象。
二、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原因。
通过对查处医务人员收受回扣问题的分析,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有领导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人方面的原因;既有制度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教育方面的原因。
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是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反映。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产生了回扣的土壤。
如药价的虚高就留有了回扣的空间,如在美国,一个肠壁管装吻合器才12美元,但在我国,同样的东西患者要花3000元人民币,有的药品在药厂出厂价才十几元,而到了招标价已成为100多元,甚至还要高,药品的虚高就是回扣滋生的源头。
对医生收取医药回扣行为的法律思考
医生收取医药回扣行为的影响
医生收取医药回扣行为不仅会破 坏医疗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市场规 则,还会损害患者的利益和医生
的形象。
这种行为会导致医生在治疗过程 中出现偏差和不公正,影响医疗 质量和安全,严重时甚至可能危
及患者的生命。
同时,医生收取医药回扣行为还 会加剧医疗资源的不平衡和不公 平,使一些贫困患者难以获得优
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医生收取医药回扣行为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医生收取医药回扣如果构成犯 罪,将面临刑事责任,可能会
被判处徒刑、罚金等刑罚。
行政责任
医生收取医药回扣可能面临行政处 罚,包括罚款、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等。
民事责任
医生收取医药回扣行为如果造成患 者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还可能承 担民事责任,赔偿患者相应的损失 。
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加强公众对医生的信任与支持,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加强公众对医生的信任与支持,需要媒体和社会各界积极传播正能量,树立医生形象,提高 医患之间的信任度。
加强医患沟通,让患者了解医生的诊疗方案和用药情况,增加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和理解。
建立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处理医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同时,加强对医生的保 护,避免出现过激的暴力事件。
对医生收取医药回扣行为的法律 思考
汇报人: 日期:
• 医生收取医药回扣行为概述 • 医生收取医药回扣行为的法律分
析 • 医生收取医药回扣行为的治理对
策 • 对医生收取医药回扣行为的思考
与建议
01
医生收取医药回扣行为概述
医药回扣的定义
医药回扣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等生 产、销售企业的现金、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并利用其处方 权或推荐权影响药品的销量和采购决策,从中获取不正当利 益的行为。
医院开展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医院开展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医院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为了加强医院内部治理,规范医院员工行为,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声誉,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此医院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工作原则1. 坚持法律法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坚决不容忍任何违法行为。
2. 坚持从严管理原则:加强员工教育培训,营造廉洁风气,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做到从严追究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责任。
3. 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全面加强对医院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人员的监督管理,形成治理合力,实现事中事后双管齐下的监管模式。
三、组织建设1.成立专门治理小组:由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牵头,组建专职工作小组,负责收受"红包"、回扣的调查、处理以及防范工作。
2.成立举报和监督机构:设立独立的举报电话和信箱,并保障举报人员的身份保密。
建立监督机构,加强对各级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医院员工的法律法规教育和道德操守培训,提高员工自律意识,增强诚信意识,改变拜金主义思想。
四、加强制度建设1.建立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制度:明确禁止医院员工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建立奖励机制,对主动揭发违规行为的员工进行奖励。
2.完善内部监控机制:通过安装监控设备,对医院重要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以便在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
3.建立失职追责制度:对医院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人员涉嫌收受"红包"、回扣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一旦发现严重违规行为,立即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1.利用医院内网、公众号等平台,开展专题宣传。
通过宣传活动,普及法律法规和医院的治理政策,引导员工自觉抵制收受"红包"、回扣行为,增强全员从严治理的自觉性。
整治药品回扣实施方案
整治药品回扣实施方案
在当前医药行业中,药品回扣问题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医
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
为了整治药品回扣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首先,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督
检查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经销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销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形成震慑效应。
其次,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对于举报药品回扣问题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整治药品回扣问题。
同时,对于依法举报并查实的案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再次,加强行业自律。
医疗机构和药品经销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
格规范药品采购和销售行为,杜绝药品回扣问题的发生。
行业协会和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形成舆论监督。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和患者的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他们对药品回扣问题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共同维护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公正。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相信可以有效整治药品回扣问题,维护医疗卫生服
务的公平公正,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廉洁医疗卫生服务的良好环境。
医院开展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医院开展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一)治理范围1. 本院全体医务人员,包括在职、退休及临时聘用人员。
2. 所有就诊的患者及其家属。
3. 与我院有合作关系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二)治理内容1. 严禁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回扣。
2. 严禁向患者及其家属索要“红包”、回扣。
3. 严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向医务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4. 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1. 通过院内培训、会议等形式,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其自觉抵制“红包”、回扣的意识。
2. 利用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患者及其家属宣传就医指南和法律法规,提高其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建立健全制度1. 制定《医院收受“红包”、回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患者及其家属、社会各界举报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
2. 制定《医院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公平、公正、公开。
(三)加强监督检查1. 医院成立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 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患者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的举报。
3. 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四)建立考核机制1. 将收受“红包”、回扣治理工作纳入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 对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县人民医院违诺责任及治理措施: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诺责任及治理
县人民医院违诺责任及治理措施: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诺责任及治理医师收取红包、回扣(提成)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特征,如果只靠职业道德约束和一般的行政教育不仅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还会造成放纵违法犯罪的行为。
唯有把国家法律强制力作为惩戒保障,依法予以制裁,才能更好地起到防范与打击的作用。
医师收取红包、回扣(提成)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造成医师收取红包、回扣(提成)现象的原因复杂多样,虽然卫生行政部门严令禁止,《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对这种行为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绝大多数收受红包、回扣(提成)的医师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处罚,致使目前这种情况在各级医疗机构中屡禁不止,大有蔓延之势。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卫生行业的整体形象,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更直接地侵害了患者的利益和健康。
仅靠职业道德约束和一般的行政教育是无法从根本上遏制的,唯有依法予以制裁,才能更好地起到防范与打击的作用。
1、法律依据1.1《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卫生部关于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1999)》:在药品购销活动中,法律允许的折扣,必须以明示方式由购销双方如实入帐,在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钱物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一律都属于回扣,是违法行为,以行贿受贿论处。
当前药品回扣的形式和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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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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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 品 购销 中的 回扣 行 为 造 成 国 家 税 收 大 量 流 失 造 成 企 业 不 公 平 竞 争 推 动 药 品 价 格 上 涨 破 坏 了药 品 市 场 的 竞 争机 能 扰 乱 了社 会 和经 济 秩 序 加重 了 企业 和 公 费 医 疗 劳保 医 疗 及 患 者 的 负 担 腐 蚀 了 一 些 工 作 人 员 并 使 制 造 假 劣 药 品 的 违 法 犯 罪活 动有 可 乘 之 机 危 害 人 民 群众 生 命 健 康 影 响 医 院 的 声 誉 因 此 必 须 采 取 切 实 有效 的措 施 从 根 本 上 进 行 综 合 治 理 笔 者 认 为 医 院 可采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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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办 公费用 有所 缓 解 丹 周 . 淇 吴 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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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物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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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是 给 买 方单 位 某 些 科 室 或 个 人 赠 送 礼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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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 品分 别有 衣
物 食 物 家 用 电器 手 提 式 电话 摩 托 车 汽 车 住 房 等 夹带保 温 杯 手提 箱 压 力 锅 提 桶 等 生 活 用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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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要 移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三 建 立 行 之 有 效 的 约 束管 理 监 督 机制 由医 院 审 计 部 门设 立 专 项 审 计 专 门 审 计 药 品 的 价 格和 数 量
关于加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的意见工作原则
关于加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的意见工作原则关于加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的意见工作原则为进一步加强医药领域的反腐倡廉工作,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医疗服务的公正和合法性,特提出以下关于加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的意见工作原则:一、强化法律法规建设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医药产品回扣行为的界定和打击处罚措施,确保法律的严守和有效执行。
2. 完善配套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医药产品回扣行为的监测、调查和处理力度,形成一体化的治理常态化机制。
二、加强医药市场监管1. 建立健全医药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医药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净化市场环境。
2. 加强对医药产品价格的监管,确保医药产品的合理定价和公开透明,防止回扣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与共享1. 推动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全面、准确、实时的医药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医药产品流向和营销渠道的监控和追溯。
2. 强化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卫生、药监、财政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形成跨部门合力,打击医药产品回扣行为。
四、加强行业自律与企业责任1. 医药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主动自律,远离回扣行为,与政府共同维护医药市场秩序。
2. 加强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机制,加强对会员企业的行为规范教育和监督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的诚信水平。
五、加大惩治力度和宣传力度1.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治力度,严厉打击医药产品回扣行为的发生,形成震慑效应。
2. 加强对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的宣传和解读,普及相关政策法规,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识别能力。
加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的原则,旨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医药市场环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各级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企业要共同行动,形成合力,加大对医药产品回扣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起长效有效的治理机制,提升医药行业的整体风险防控和监管水平。
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工作原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制定,并结合地方的具体实施措施。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处理规定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处理规定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回扣”是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形象和公信力。
为了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打击腐败现象,保护患者的利益,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问题处理规定。
一、问题的定义和种类1. 问题定义: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回扣”,是指患者或药店等相关单位以货币或其他物品形式向医务人员进行行贿行为,以获得优先诊疗、虚报费用或其他不当利益。
2. 问题种类: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回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从患者处收受红包,以提供特殊待遇或故意放慢诊疗进度等形式;(2)从药店或医疗器械公司等收受回扣,以提供指定药品或器械销售渠道等方式;(3)虚报医疗费用,造成患者额外负担,以便收取回扣。
二、问题处理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问题的处理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不分逼迫,不论关系。
凡违规行为一律查处,无论职位高低。
2. 严谨、规范原则:问题的处理应严谨、规范,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3. 教育、警示原则:问题的处理应当以教育、警示为目的,希望通过惩罚和教育来达到警示作用,起到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效果。
三、问题处理程序1. 问题发现和报告:医疗机构应设立内部举报电话或投诉信箱,接受患者或其他相关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2. 问题调查和证据收集:医疗机构应组织专门小组对举报或投诉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后续处理。
3. 问题处理决策: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或委员会负责问题处理。
经过调查和证据收集,该机构或委员会将决定是否立案,并根据证据和规定进行处罚。
4. 处罚决定和执行:医疗机构应根据问题的严重性和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如罚款、停职、开除等。
5. 监督和复查: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已处罚的医务人员进行监督,确保其改正过错并接受教育。
同时,对处理结果进行复查,确保处理过程合规合法。
四、问题处理措施1. 线索保密和保护举报人:医疗机构应对举报人、投诉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确保其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药品回扣整改措施
药品回扣整改措施药品回扣是指制药公司给药品销售人员或医疗机构提供的一种推销手段,通过给予一定的回扣或佣金,来提高药品销售量。
然而,药品回扣的存在往往导致不合理用药、药品过度销售等问题,不仅对患者的健康构成威胁,也损害了医疗机构和制药公司的声誉。
因此,有必要对药品回扣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的监管和处罚机制,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行。
要想彻底解决药品回扣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整改措施。
一、加强立法和监管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规定药品回扣行为的违法性,并明确相关责任的承担。
2. 完善监管体系。
加大对药品市场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
二、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1. 建立行业协会。
建立药品销售人员的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对行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引导他们遵守职业道德。
2. 加强药品广告审查。
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查和监管力度,严禁虚假宣传和夸大药效,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完善药品供应链管理1. 推行药品集中采购。
通过政府引导和推动,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体系,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减少回扣的产生。
2. 强化药品流通监管。
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建立药品追溯系统,确保药品的来源可追溯,减少假冒伪劣药品的流通。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知情权保障1. 建立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将药品价格公示在医疗机构和药店内,提高消费者对药品价格的知情度和选择权。
2. 加强对药品信息的公开。
建立药品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相关信息,方便患者和医生做出合理的用药选择。
五、加大惩罚力度和法律透明度1. 加大对药品回扣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者的风险意识。
2. 提高法律透明度。
加强对药品回扣案件的公开审理和曝光,让公众了解药品回扣的危害性,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监督。
综上所述,要彻底解决药品回扣问题,需要从立法、监管、行业自律、供应链管理、信息公开和惩罚力度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整改。
医疗机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与对策
医疗机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与对策近年来,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医疗服务的质量,还导致医疗费用上涨,让患者承受负担。
为此,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1.回扣现象: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通过给予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回扣,以换取采购合同或提高采购价格。
2.赞助费用: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以赞助学术会议、培训等名义,向医疗机构相关人员支付费用,实则为其个人收益。
3.虚假宣传: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使用其产品。
4.滥用职权:少数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患者使用其指定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商业贿赂的界定和处罚措施,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2.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3.建立信用体系:建立医药购销领域的信用体系,对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和医疗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4.深化医改:推进医药分开、诊疗分开,减少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利润驱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6.鼓励举报: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7.强化内部管理: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等环节,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三、治理成果及展望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监管力度的加大、信用体系的建立等举措的实施,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同时,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将得到提高,医疗费用将得到控制,患者的利益将得到保障。
卫生局违规收送红包礼金回扣行为的整治方案
违规收送红包礼金、回扣行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破坏了医疗市场 的公平竞争秩序。整治这类行为,有助于恢复和增强患者对医疗卫生行业的信 任,提升医疗服务的整体质量。
整治方案的总体思路
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针对卫生局系统内部的违规收送 红包礼金、回扣等行为,开展全 面深入的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 处一批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
滋生腐败现象
违规收送红包礼金回扣行 为是腐败的滋生土壤,会 严重破坏公务员队伍的廉 洁性。
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卫生局工作人 员对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 深刻,容易受到金钱物质的诱惑。
惩罚力度不够:过去对违规行为的查 处和惩罚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 震慑力。
制度监管缺失:在医疗体制、药品采 购等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为违规行 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卫生局违规收送红包礼金回
扣行为的整治方案
汇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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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违规行为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 整治方案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 整治方案的实施计划和步骤 • 整治方案的预期成果和影响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整治方案的背景和目的
背景
近年来,卫生局系统内部出现了一些违规收送红包礼金、回 扣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医疗卫生行业的形象和公信力,损害 了患者的权益,也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
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卫生局系统内部的管理 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医德医风 考核评价体系,从根本上防止违
规行为的发生。
强化教育宣传
加强对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的职业 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宣传,提高 廉洁从业意识,形成自觉抵制违
规行为的良好氛围。
要回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回扣,是指商业活动中,销售方或采购方在交易过程中,为达到某种目的而给予对方一定比例的利润返还。
在我国,回扣现象在商业活动中较为普遍,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回扣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将从回扣的定义、法律规定、适用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回扣的定义回扣,是指商业活动中,销售方或采购方在交易过程中,为达到某种目的而给予对方一定比例的利润返还。
回扣可以表现为现金、实物、服务等形式。
根据回扣的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交易回扣:指销售方或采购方在交易过程中,为达到某种目的而给予对方一定比例的利润返还。
2. 费用回扣:指销售方或采购方在交易过程中,为支付对方一定的费用而给予对方一定比例的利润返还。
3. 惩罚回扣:指销售方或采购方在交易过程中,为惩罚对方而给予对方一定比例的利润返还。
4. 拉拢回扣:指销售方或采购方在交易过程中,为拉拢对方而给予对方一定比例的利润返还。
三、回扣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商业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回扣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回扣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构成行贿罪;对方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对回扣行为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1)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2)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3)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交易;(4)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5)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仓储设施进行仓储;(6)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结算;(7)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企业进行合作;(8)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个人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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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药回扣的法律对策摘要:近些年来,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事件层出不穷。
医药回扣问题已经成为医药行业中心照不宣的行业潜规则,这直接导致了药价虚高、看病贵,对社会民生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当前我国政府积极治理和打击医药回扣行为,但治理这个由复杂利益链条钩织成的行业潜规则面临着诸多困难,取证难和收受回扣主体法律定性方面等都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笔者通过单独采访部分医药代表和药店经营者及医院药剂师的方式,取得了第一手的实证材料。
通过具体分析医药回扣产生的主要环节及制度上的漏洞,并针对这些环节提出了法律治理策略。
以期在法律制度层面为治理医药回扣问题提供一些观点与建议,对该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实现标本兼治,适应社会医疗改革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医药回扣;法律对策一、医药回扣现状简述医药回扣指医院药品医务人员、采购及管理人员,在诊疗及采购的过程中,药品生产商或代理商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佣金。
药品在购销过程中的回扣具有商业贿赂性质,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应予打击和取缔。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多次曝光出多家医疗机构中,几十甚至数百名医生利用手中处方权收取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回扣的违规事件。
其实,这些事件仅仅是冰山一角,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早已是行业中不成文的潜规则。
据调查,国内药品的零售价多为生产成本的10倍左右,有的甚至高达20 多倍。
为何药品成本与销售价格差距如此大,分析其原因:药商首先要支付医生大笔回扣,再加上其用于宣传、公关等方面的费用,最终导致了药价虚高,从而引起了如今医疗价格畸高、老百姓看不起病等社会矛盾。
二、现有法律对”医药回扣”治理的缺位有利益的地方就有市场,回扣行为在如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是无处不在的。
药品是一种关乎人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其特点决定了它既要满足社会公共健康的需要,又不得不追求经济利益满足自身的发展。
当前,医药回扣问题屡禁不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法律缺位:1、处方权滥用没有相关法律制度加以规制,医疗体制和医药行业行政监管松懈由于历史及国情等因素,我国对医疗事业的投入占gdp的百分比非常低,医院主要靠自己创收医疗机构为弥补经费上的空缺,医生的收入很大程度取决于病人的医药费,这客观上造成了”以药养医”的体制。
药品在成本与销售价的差额则为医药回扣创造了活动空间,且新药在这里扮演的角色尤为重要,据业内人士说市面上很多所谓新药的有效成分很多都是类似或一样的,多数情况都是”仿制”或”改变剂型”的非创新药品,而国家在新药审批的管理上又不是很严格,例如2005年,sfda批准了药品注册申请事项11086件,这里包括批准临床实验和上市生产。
其中,新药1113个、改变剂型的品种1198个、仿制药品8075个,近八成为仿制药品注册申请事项,不属于创新药物,但是所谓新药的定价却普遍高于常用药的价格。
在这样的环境下医生的选择余地非常大,而病人在诊疗的过行程中除了服从医生的治疗方案几乎没有别的选择,医生手中的处方权成了权力寻租、谋取私利的工具。
中投顾问医药行业研究员郭凡礼指出,药价虚高的根源在于医药行业潜规则已根深蒂固,另外国家对这方面的监管几乎为零,监管的缺位也使得新医改从一开始就面临巨大漏洞。
对规范处方权这一特殊权力的法律缺位在客观上位医药回扣提供了温床。
2、医生在医药购销领域受贿罪的刑事责任不够明确刑法修正案(六)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即使这样,我们也很难认定医生是该罪的主体,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中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是指国有企业和单位以外的公司组织,但是在目前我国医疗行业,国有医院占主体地位,医生也大多数是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刑法385 条,如果要认定医生构成受贿罪,关键是认定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有的学者认为,医生的工作是劳务性质的,不具有职务性,因此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所以,很难根据此条对国有医院的医生进行认罪处罚。
我国在理论上对医生收取回扣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也存在争论,由于临床医生的主体地位、医生的处方权性质等在我国刑法中未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未涉及,致使司法实践中各地处理此类案件都无法可依。
司法界对此颇有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临床医生是否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一方面认为但是患者使用什么药,则由医生来决定,所以临床医生的处方权实际上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延伸,收受”回扣”医生的身份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该观点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曲新久教授为代表。
而反对观点则认为,临床医生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处方权并不是一种职权,它只是医务人员从事业务活动所具有的一种资格,就好象律师想要从事法律工作必须要具有律师资格一样。
临床医生开具处方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病人服务的行为,医生与病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并不具有”公务管理”性质,因此处方行为并不符合刑法上关于受贿罪的要件规定,因此不能以受贿罪来论处。
本观点以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为代表。
结合目前我国刑法针对”受贿罪”的相关规定,临床医生严格意义上来讲是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规定的,因此其收取回扣的行为目前还不能以受贿罪论处。
3、介绍贿赂制度的缺失现代意义的商业贿赂, 一般是指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总称。
介绍贿赂是和行贿、受贿相伴而生的。
在我国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中, 绝大多数都是由介绍贿赂引起的。
医药回扣主要是由医药代理作为介绍贿赂的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暂行规定》都没有介绍贿赂的一席之地,也就是在介绍贿赂行为没有达到刑法的客观要件时, 行贿人和受贿人会收到行政处罚, 而引起商业贿赂的介绍贿赂人不会得到法律制裁, 所以为医药代表留下了安全的商业贿赂空间。
4、医药回扣的证据取得上存在困难医药回扣主要产生在医院进药和最后处方的两个环节,且回扣都是以”单对单”的现金形式交付给个人或上级领导,领导再往下分发。
例如在河北一般口服药的回扣为零售价的25%-30%,针剂为33%-35%。
医院是院长、主管院长、药械科主任、采购主任、临床主任还有医药公司配送人员这些基本的环节都要层层盘剥。
这些钱都是医药代表及厂家私下自己掏腰包,既不会向医生索要收据等证明材料,医院的会计账目也反映不出任何问题。
①即使发现现金回扣交易,在缺乏一些有利的证据材料支持的情况下,也很难对医生回扣行为进行指控,并且医生个人收入来源的查明是一个法律灰色地带,很难有效监控。
三、法律对策的思考对于抵制”医药回扣”,我国多项法律、行政法规均做出相关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但现实情况证明当前现有法律的治理力度显然不够。
应加大对医药行业人员收受贿赂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
1、医务人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参照国家公务员的个人财产社保制度建立相关医务人员的个人财产监督制度,用治理腐败的方式治理医药行业回扣中个人的灰色收入。
打击医生利用处方权获取回扣利益。
2、打击商业垄断行为建议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相互合作,下决心减少药物销售的中间环节,支持平价药店的开设,打击围攻平价药店、保护垄断的行为,以降低药物的销售价格。
从根本上压缩产生回扣的利润的空间。
3、加强对医药行业企业和人员的资格罚和财产罚的执行力度卫生、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做到严格清查,在发现医生具有收取回扣行为时一律从严给予行政处罚;尤其是对于情节严重如收受金额巨大、次数多的医生,一律按照《执业医师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据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公司一旦卷入贿赂丑闻,面临的不单单是法律责任,公司商誉的损害以及巨额罚款,还要大大提高运营成本。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药品管理法》规定,我国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最高罚款额为20 万。
我国这样的规定,对能够带来高额利润的商业贿赂行为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我国可参照国外经验,通过重罚来震慑商业贿赂行为,增加犯罪成本,直至商业贿赂主体无法承受的程度。
4、加强医院对医生处方权的行政监管力度鉴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生在诊断及治疗方案的选择方面有很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在用药方面的选择方面有很大的灵活性。
而医生由于医学知识水平和临床经验等因素,对药物和治疗方案的选取方面也有很多自主性,这就为医生留下了滥用处方权的机会,医生可以选择更贵的药物治疗很简单的疾病。
建议医院建立专家点评处方制度,处方点评就是把医学人员、药学人员、行政管理人员集合起来,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对医生的处方定期进行抽查,发现处方用药方面不合理的地方,立即启动调查干预机制。
如果不是业务能力造成而是其他因素比如通过开大处方以收取回扣等造成的,则采取行政措施,比如限制处方权或者取消处方权,这样尽可能保证医师用药合理、经济。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造成医生收取回扣行为泛滥的原因是多样的,但相比之下,体制的改革需要一个较漫长的过程,因此,相应法律的认定和规制是较为重要也是最快解决该问题的一个关键。
通过逐步完善对该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法律和制度,加大法律的处罚力度,才能使该行为得以遏制、受到震慑。
注释:①医药代表聊天记录及采访笔录参考文献:[1]高强.坚决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2006-03-29].[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z].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z].中发[2009]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z].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5]李力.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郑州大学,2006.[6]康瑛.医药购销领域有关商业贿赂行为的定性研究[j].法律适用,2006,(9).[7]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8]陈华,宋彭.治理商业贿赂要探索长效机制[j].中国行政管理,2006,(8).[9]藏冬斌.医疗犯罪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作者简介:张烨(1983-)男,河北石家庄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