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政发〔2017〕138号市政府关于发布宿迁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市政府为民办
实事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1.12
•【字号】宿政办发〔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7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7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2日
2017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
单位:万元。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宿迁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宿迁市重大项
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1.12
•【字号】宿政办发〔2017〕10号
•【施行日期】2017.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
2017年宿迁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宿迁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聚焦重大项目建设。
重大项目建设事关全市经济发展、民计民生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既是拉动经济增长、推动经济转型的有效措施,也是让群众共享发展带来实惠、有实实在在获得感的有力抓手,更是加强生态建设、发展生态经济的重要载体。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重
大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完成年度投资目标任务。
二、全心服务重大项目建设。
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列入2017年全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要全力支持,在项目规划设计、手续办理、征地征收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切实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三、全力加快重大项目建设。
重大项目建设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倒排工期,挂图作战。
市重大项目办要牵头开展督促检查,跟踪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印发督查通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2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62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3日宿迁市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经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设立的投资项目代办帮办中心(以下称“总接件中心”)组织开展的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办帮办服务”主要是指在市、县(区)政务服务大厅对市、县(区)重点推进的投资项目,可委托总接件中心代办全部或部分手续。
此外,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建立代办帮办服务点,群众能自己办的,强化帮办服务;群众不能自己办的,提供免费代办服务,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第四条代办帮办服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自愿。
投资者可自愿委托办理审批事项代办帮办服务,并签订委托代办帮办协议。
无偿。
为投资者提供申报咨询、业务指导等无偿服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环节、分阶段提供部分或全程代办帮办无偿服务。
高效。
为投资者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合理规划审批办理路径,积极对接相关投资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代办帮办服务。
联动。
在市、县(区)建立分工协作、上下联动、机制健全的代办帮办服务网络。
合规。
代办帮办事项要依法合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宿政发〔2017〕2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宿政发〔20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四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8项,其中保留21项、下放县(区)3项、暂停行使4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明确审批责任,优化办理流程,及时公布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接受群众监督。
对下放的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全面、完整地下放,同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衔接有序。
各县、区要切实提高承接能力,接好管好相关下放项目。
对暂停行使的事项,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停止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项制定具体监管办法,报市审改办备案。
同时,要继续按照便民高效原则,落实“申请即办制”等措施,防止管理和服务缺位。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9日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项目名称承接机关承接方式备注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市交通运输局保留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保留更新采伐普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保留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保留省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客运(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许可保留内河船员一类适任证书许可证核发保留调整、变更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方案许可保留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保留除“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许可”外,属于“涉及公路管理许可”子项。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宿政办发〔2018〕76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4日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集中组织建设,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实现“专业队伍干专业的事,专业人管专业的工作”,结合《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8〕23号)等文件规定及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立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负责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行业管理及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市代建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任及副主任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代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是指由代建单位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建设单位的制度。
本规定所指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是指经市代建办依据《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目录库管理办法》遴选,并报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过代建工程项目管理、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绩的独立的事业或国有企业法人。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宿政发〔2017〕93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宿政发〔2017〕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再取消11项行政审批项目。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项制定出台监管办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彻底改变“重审批轻服务”传统思维,把工作重心放在服务上,切实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提升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政府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9日市政府取消11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处理方式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市、县(区)教育局取消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市、县(区)水利局取消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取消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市、县(区)农委取消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取消复印打印业务审批市、县(区)文广新局取消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取消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取消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取消——结束——。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深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改革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深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宿政发[2017]125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7.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深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17〕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深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30日宿迁市深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改革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8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宿发〔2017〕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六个一”工程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宿政办发〔2017〕122号)精神,现就全面优化企业投资项目评估评审体制,深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原则,聚焦“审批难、评审多”,打造集约评审服务机制,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创优我市营商环境,增强区域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梳理区域范围内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评估评审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区域评审、信用承诺和“多评合一”等集约评审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和压缩各种评估评审,全面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所有评估事项控制在40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降低投资创业成本,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三、基本原则1. 清单管理。
全面梳理并公布评估评审事项清单,明确审批部门、办理要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业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业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宿政发〔2017〕136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业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17〕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工业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日宿迁市工业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探索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着力打造政策性引导、负面清单管控、企业信用承诺、严格有效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实现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便利和有效监管,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宿发〔201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目标创新实施“信用承诺、不再审批、先建后验”的投资服务新模式。
即:政府部门公布准入条件,企业书面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前置审批改为信用承诺,实现企业当日申请、当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竣工后组织联合验收,政府部门不再审批。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投资“零用地”技术改造项目(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除外)。
三、主要内容(一)明确政策性引导条件。
相关主管部门以目录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项目准入条件,以及产业、环境、节能、规划、消防等标准和要求。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中心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中心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0•【字号】宿政办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中心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9号《2017年中心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心编排推进计划,全力加快建设进度。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年度计划安排,尤其是文明城市创建有关建设任务,精细编制推进计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
新开工项目要强化前期工作研究和统筹推进,续建项目要细化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各项工程早开工、快推进,如期完成。
同时,严格把关工程建设质量,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方案、一个班子、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做到每个项目建设有责任、运作有班子、落实有专人。
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定期上报工程进展情况。
二、多方筹集资金,切实保障工程投入。
对政府投资项目,要以项目为依托,千方百计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扶持,提高资金到位率,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同时,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杠杆作用,通过投融资机制创新,利用相关投融资平台,整合资源,有效运作,积极争取金融信贷支持,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重点工程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三、强化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各责任单位对工程建设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超前谋划,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市各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开辟绿色通道,高效办理各项手续,全力服务重点工程建设。
四、严格督查考核,坚决兑现目标奖惩。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工程推进计划,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定期印发督查通报。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成有关单位整改。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114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2日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我市扎实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以下简称购买服务)工作,已出台《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92号),用于指导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为更好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尽快建立服务型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分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要结合我市政府转变职能、财政支出管理等方面总体要求,科学制定具体方案,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部覆盖的步骤积极稳妥推进。
(二)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三)强化预算,明确权责所有政府购买服务经费都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市级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责任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宿政办发〔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要求,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级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根据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省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的要求,各县(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协调办)负责牵头梳理编制本地区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协调办。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且不得超出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范围。
此前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层级、方式与本次公布的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清单为准。
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当于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济发达镇、小城市不在此次清单编制范围内,按原清单执行。
二、细化统一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明确的市级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有关部门的梳理情况,制定全市统一的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参照市级做法,同步制定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下级主管部门要严格保持一致。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8•【字号】宿政办发〔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管,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进场交易范围。
凡列入目录内且达到进场交易限额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未列入目录或未达到进场交易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主体可自愿选择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各交易主体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进场交易,各行政主管部门及特许经营单位不得设定行业壁垒或采取差别待遇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
二、强化分类监督管理。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目录,认真分析梳理职权范围内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凡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要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的原则,确保目录内的项目全面进场交易,并不断补充完善目录内容。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职权范围内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及规则流程;市财政局、国资委牵头负责公共采购、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交易的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标准化交易服务保障,不断提升电子化交易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水平。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宿政办发〔2012〕151号•【施行日期】201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宿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编制第三章管理与推进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列入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二)列入市中心城市重点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项目;(三)列入市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实施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主任担任,组成成员为项目所涉及的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与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工作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承担。
第五条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牵头编制,中心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联合市规划局编制,市为民办实事项目投资计划等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编制,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和市各相关部门配合。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宿迁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宿迁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宿政发〔2017〕138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宿迁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宿政发〔2017〕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有效投资动力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宿迁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放管服”的要求,积极推行区域评价,减少单体评价内容,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家发展 改革委 审 核 后 报 国 务 院 核准
。
核报 国
目
,
力 推进化解 产 能 严 重 过 剩 矛盾 各 项 工 作 务 院 及 国 务 院 投 资 主管部 门 核准 的 项
。
事
对 于 煤 矿 项 目 要严 格执 行《 国 务 院 关
,
前 须征 求 国 务 院 行业 管 理部 门 的 意见
,
式 备 案新 增 产能 项 目 各 相 关部 门 和 机 构 不
,
后监 管 切 实 承担 起 监 管 职 责
,
。
得 办 理 土 地 海域 无居 民 海 岛 供 应 能 评 七 按 照规 定 由 国 务 院 核 准 的 项 目
( 、 ) 、 、 、
,
由国
环 评 审批 和 新 增 授信 支 持 等 相 关业 务 并 合
“ ”
,
。
力 度 切 实转 变 政 府 投 资 管 理 职 能 加 强 和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要 会 同 有 关部 门 抓 紧 编
改进 宏 观调 控
,
确 立 企业 投 资 主 体 地 位 激
,
,
制 完 善 相 关领域专 项 规 划 为 各 地 区 做好 项
,
发 市 场 主 体 有 效 投 资 动 力 活 力 根 据 《 国 务 目 核 准 工 作 提 供 依 据
,
准 人标 准 对 投 资 活 动 的 规范 引 导 作 用 把 发
。
关核 准
。
企 业投 资 建设 本 目 录外 的 项 目 实
,
展 规 划 作 为 引 导 投 资方 向
,
稳定投 资 运 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宿政发〔2017〕111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宿政发〔2017〕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依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政发〔2016〕114号)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制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8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市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实施主体和项目名称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实
施主体和项目名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28
•【字号】宿政发[2012]88号
•【施行日期】2012.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实施主体
和项目名称的通知
(宿政发〔2012〕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再造我市发展环境新优势,市政府对市级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审核。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宿迁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 宿迁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1:
宿迁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附件2:。
市政府关于公布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公布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
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5.07
•【字号】宿政发〔2015〕91号
•【施行日期】2015.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市政府关于公布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的通知
宿政发〔2015〕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四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58项,其中保留21项、下放县(区)22项、调整管理方式11项、暂停行使4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明确审批责任,优化办理流程,强化电子监察,确保科学规范运行。
对下放的审批项目,相关部门要切实放下去、放到位,同时要加强
业务指导,确保项目衔接有序。
各县(区)要切实提高承接能力,接好下放的项目。
对调整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彻底改变“重审批轻服务”传统思维,把工作重心放在服务上,切实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满足各类服务需求。
对暂停行使的项目要继续按照便民高效原则,通过落实“申请即办制”等措施,防止管理缺位。
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项制定监管办法,着力构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7日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6.22
•【字号】宿政发〔2018〕65号
•【施行日期】2018.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和取消行
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宿政发〔2018〕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关文件精神,经梳理,2017年至2018年3月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先后三批次和四批次取消下放设区市和县区行政审批项目101项,其中省级委托69项,省级下放14项,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18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委托的审批事项,要积极与上级部门完成工作衔接,确保委托事项的受
理、审查、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承接到位,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明确审批责任,优化办理流程,及时公布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接受群众监督。
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及时停止受理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项制定具体监管办法,报市审改办备案。
同时,要继续按照便民高效原则,落实“申请即办制”等措施,防止管理和服务缺位。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宿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宿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3.03
•【字号】宿政办发〔2017〕38号
•【施行日期】2017.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宿迁市人民政府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7〕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宿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办公室编制了《2017年度宿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本目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目录事项的起草、决策、实施等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
2017年度宿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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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政发〔2017〕138号市政府关于发布宿迁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有效投资动力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宿迁市政府核准的投资— 1 —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放管服”的要求,积极推行区域评价,减少单体评价内容,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 2 —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
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
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有关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
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
— 3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核准项目按资产权属实行属地管理。
按照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已经明确的项目管理权限执行。
本目录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宿迁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即行废止。
— 4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5 —宿迁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一、农业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市管河流、跨县(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水电站: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热电冷三联供):资源综合利用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核准,燃煤背压热电项目和生物质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热电联产规划核准。
— 6 —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中涉及跨市输电的220千伏电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 7 —的配套项目):含油气专用泊位项目及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 8 —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互通连接线项目、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批准规划的政府所属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跨省界、跨市界、跨省管及以上河流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跨市管河流和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 9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省干线航道网内的干线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批准规划的政府所属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六、机械制造— 10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