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丙烯(PP)树脂粉料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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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丙烯(PP)树脂粉料企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丙烯树脂粉料的分类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丙烯为原料,经连续法聚合制得的粉状聚丙烯均聚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40.1-2006 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第1部分:总则(ISO 527-1:1993,IDT)

GB/T 1040.3-2006 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第3部分:薄膜和薄片的试验条件(ISO 527-3:1995,IDT)GB/T 1636—2008 塑料能从规定漏斗流出的材料表观密度的测定(ISO 60:1977,MOD)

GB/T 2412—2008 塑料聚丙烯(PP)和丙烯共聚物热塑性塑料等规指数的测定(ISO 9113:1986,MOD)

GB/T 2547—2008 塑料取样方法

GB/T 2918—199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idt ISO 291:1997)

GB/T 3682—2000热塑性塑料熔体质量流动速率和熔体体积流动速率的测定(idt ISO 1133:1997)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9345.1—2008 塑料灰分的测定第1部分通用方法(ISO 3451-1:1997,IDT)

GB/T 9352—2008塑料热塑性塑料材料试样的压塑(ISO 293:2004,IDT)

GB 9693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

Q/SH 0252—2015 聚丙烯(PP)模塑和挤出材料命名系统与分类基础

3 分类与命名

聚丙烯树脂粉料的分类与命名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标准Q/SH 0252-2015的规定进行。

4 要求

4.1 聚丙烯树脂粉料为本色粉状或细小的颗粒,无杂质。

4.2 对于有卫生要求的产品,应符合GB 9693的要求。

4.3 聚丙烯树脂粉料的其它技术要求见表1。

5 试验方法

5.1 结果判定

试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8170—2008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5.2 试验样品的预处理

5.2.1未经干燥的试样,应用通氮烘箱在90℃下对试样进行干燥处理。

5.2.2按1%的比例加入与生产装置相同或等效的热稳定剂,并混合均匀。

5.3 压塑试片的制备

按5.2.2对试验样品进行预处理。

压塑试片的制备按GB/T 9352—2008步骤进行,使用溢料式模具。压塑试片的工艺条件见表2。

使用冲压机按GB/T 1040.3—2006中5型试样的规格切取试样(厚度1.6mm)。

表2 压塑试片的工艺条件

要求成型试样表面光滑、平整,无毛边、气泡、裂纹、杂质等缺陷。

5.4 试样的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试样的状态调节按GB/T 2918—1998的规定进行,温度23℃±2℃,时间至少40h,但不超过96h。

标准试验环境符合GB/T 2918—1998的规定,温度23℃±2℃,相对湿度为50%±10%。

5.5 熔体质量流动速率

按5.2.2对试验样品进行预处理。

按GB/T 3682—2000中A法或B法规定进行测定,仲裁时采用A法。试验条件为M(温度230℃、负荷2.160kg)。选用B法测定熔体质量流动速率时,熔体密度值为0.738g/cm3。

试验时,在清理料筒后装样前应吹氮15s,氮气压力约为0.05MPa,减小氮气流量,在氮气流下往料筒中加入粉料。

5.6 等规指数

按GB/T 2412—2008规定进行,采用粉料直接测试,萃取时间6h。

5.7 灰分

取试样100g,按GB/T 9345.1—2008规定进行,采用直接燃烧法(A法),煅烧温度为850℃±50℃。

5.8 表观密度

表观密度的测定按GB/T 1636—2008规定的步骤进行,选用B型漏斗,取样量115±5cm3,漏斗下料口距测量圆筒口20mm。

5.9 拉伸屈服应力

按5.2的规定处理样品,按5.3制备试样并按5.4进行试样状态调节。

在5.4的标准试验环境下按GB/T 1040.1—2006规定的步骤进行测试,试验速度为50mm/min。

5.10氯含量

氯含量的测定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5.11挥发份

挥发份的测定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与检验项目

聚丙烯树脂粉料产品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4.2条的卫生要求只需在聚丙烯树脂粉料产品有特定用途时检验。

4.3表1中的所有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表1中所有型式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

6.2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案

6.2.1 组批规则

聚丙烯树脂粉料以同一生产线上、相同原料、相同工艺所生产的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批,每一生产周期稳定生产的同一牌号的产品为一批,以批为单位进行检验和验收。

6.2.2 抽样方案

聚丙烯树脂粉料样品可在包装线上或包装后随机抽取。

包装后产品的取样应按GB/T 2547—2008规定进行。

6.3 判定规则和复验规则

6.3.1 判定规则

产品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和技术要求对产品作出质量判定,并提出证明。

产品出厂时,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合格证上注明产品名称、牌号、批号、执行标准,并盖有质检专用章和检验员章。

6.3.2 复验规则

检验结果若某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按6.2.2重新加倍取样对该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该批产品的质量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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