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丙烯(PP)树脂粉料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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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丙烯(PP)树脂粉料企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丙烯树脂粉料的分类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丙烯为原料,经连续法聚合制得的粉状聚丙烯均聚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40.1-2006 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第1部分:总则(ISO 527-1:1993,IDT)
GB/T 1040.3-2006 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第3部分:薄膜和薄片的试验条件(ISO 527-3:1995,IDT)GB/T 1636—2008 塑料能从规定漏斗流出的材料表观密度的测定(ISO 60:1977,MOD)
GB/T 2412—2008 塑料聚丙烯(PP)和丙烯共聚物热塑性塑料等规指数的测定(ISO 9113:1986,MOD)
GB/T 2547—2008 塑料取样方法
GB/T 2918—199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idt ISO 291:1997)
GB/T 3682—2000热塑性塑料熔体质量流动速率和熔体体积流动速率的测定(idt ISO 1133:1997)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9345.1—2008 塑料灰分的测定第1部分通用方法(ISO 3451-1:1997,IDT)
GB/T 9352—2008塑料热塑性塑料材料试样的压塑(ISO 293:2004,IDT)
GB 9693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
Q/SH 0252—2015 聚丙烯(PP)模塑和挤出材料命名系统与分类基础
3 分类与命名
聚丙烯树脂粉料的分类与命名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标准Q/SH 0252-2015的规定进行。
4 要求
4.1 聚丙烯树脂粉料为本色粉状或细小的颗粒,无杂质。
4.2 对于有卫生要求的产品,应符合GB 9693的要求。
4.3 聚丙烯树脂粉料的其它技术要求见表1。
5 试验方法
5.1 结果判定
试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8170—2008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5.2 试验样品的预处理
5.2.1未经干燥的试样,应用通氮烘箱在90℃下对试样进行干燥处理。
5.2.2按1%的比例加入与生产装置相同或等效的热稳定剂,并混合均匀。
5.3 压塑试片的制备
按5.2.2对试验样品进行预处理。
压塑试片的制备按GB/T 9352—2008步骤进行,使用溢料式模具。压塑试片的工艺条件见表2。
使用冲压机按GB/T 1040.3—2006中5型试样的规格切取试样(厚度1.6mm)。
表2 压塑试片的工艺条件
要求成型试样表面光滑、平整,无毛边、气泡、裂纹、杂质等缺陷。
5.4 试样的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试样的状态调节按GB/T 2918—1998的规定进行,温度23℃±2℃,时间至少40h,但不超过96h。
标准试验环境符合GB/T 2918—1998的规定,温度23℃±2℃,相对湿度为50%±10%。
5.5 熔体质量流动速率
按5.2.2对试验样品进行预处理。
按GB/T 3682—2000中A法或B法规定进行测定,仲裁时采用A法。试验条件为M(温度230℃、负荷2.160kg)。选用B法测定熔体质量流动速率时,熔体密度值为0.738g/cm3。
试验时,在清理料筒后装样前应吹氮15s,氮气压力约为0.05MPa,减小氮气流量,在氮气流下往料筒中加入粉料。
5.6 等规指数
按GB/T 2412—2008规定进行,采用粉料直接测试,萃取时间6h。
5.7 灰分
取试样100g,按GB/T 9345.1—2008规定进行,采用直接燃烧法(A法),煅烧温度为850℃±50℃。
5.8 表观密度
表观密度的测定按GB/T 1636—2008规定的步骤进行,选用B型漏斗,取样量115±5cm3,漏斗下料口距测量圆筒口20mm。
5.9 拉伸屈服应力
按5.2的规定处理样品,按5.3制备试样并按5.4进行试样状态调节。
在5.4的标准试验环境下按GB/T 1040.1—2006规定的步骤进行测试,试验速度为50mm/min。
5.10氯含量
氯含量的测定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5.11挥发份
挥发份的测定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与检验项目
聚丙烯树脂粉料产品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4.2条的卫生要求只需在聚丙烯树脂粉料产品有特定用途时检验。
4.3表1中的所有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表1中所有型式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
6.2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案
6.2.1 组批规则
聚丙烯树脂粉料以同一生产线上、相同原料、相同工艺所生产的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批,每一生产周期稳定生产的同一牌号的产品为一批,以批为单位进行检验和验收。
6.2.2 抽样方案
聚丙烯树脂粉料样品可在包装线上或包装后随机抽取。
包装后产品的取样应按GB/T 2547—2008规定进行。
6.3 判定规则和复验规则
6.3.1 判定规则
产品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和技术要求对产品作出质量判定,并提出证明。
产品出厂时,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合格证上注明产品名称、牌号、批号、执行标准,并盖有质检专用章和检验员章。
6.3.2 复验规则
检验结果若某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按6.2.2重新加倍取样对该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该批产品的质量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