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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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下简称,加固工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病险水库是指按规定程序,经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下同)属二、三类坝的水库。

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加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等制度。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加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加固工程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浙江省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水库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水库管理,制定和落实水管体制改革方案,并与加固工程同步实施;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和管护经费,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加固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等。

第八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安全评价和审定。

安全评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的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其它中型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米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含)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大坝安全评价承担单位应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和《浙江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大纲(试行)》(浙水管〔2003〕9号)的规定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鉴定结论实行分级审定。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和小(1)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小(2)型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大型加固工程由具有甲级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中型加固工程由具有乙级(含)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小型加固工程由具有丙级(含)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条初步设计应以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结论为依据,建设内容应当与安全鉴定指出的问题相对应,并按有关规定配套完善管理和监测设施。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有设计质量低劣、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等不良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职称评定、资质管理及有关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批。大型及中型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1)型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小(1)型、总投资大于1000万元或单方库容投资大于15元的小(2)型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宁波市按计划单列市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严把审查关。

第十二条加固工程需要作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大中型加固工程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小型加固工程参照执行,但其重点部位或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加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多座小型加固工程可以组建一个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及进度等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加固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投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其中大型加固工程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一级资质;中型加固工程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二级(含)以上资质;小型加固工程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三级(含)以上资质。第十七条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若发现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一经查实,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加固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

小型加固工程,可结合实际按区域以多座水库联合委托监理的方式,落实建设监理单位。

第十九条大中型加固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配备符合要求的总监、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小型加固工程监理单位应至少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第二十条监理工作按《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执行。

第四章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加固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加固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规范监督行为,强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在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安全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检查;同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测;发生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认真处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内部质量“三检制”,对施工质量的评定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质量与安全控制职责,对重要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做好检查记录;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实行平行抽检,严格把关;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实行检查监督。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加固工程验收按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分级验收。工程验收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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