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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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须知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申请人范围: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挂失申报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条件: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公治[2015]3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16年2月1日起,在公安派出所、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窗口,接受群众查询和咨询,受理群众提出的挂失上报申请,接收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
三、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各县(市)区公安局。
决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四、申请材料
公民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
五、办结时限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核实的应当当场受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公治[2015]34号)要求,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要免费为群众提供服务,绝不允许私设收费项目。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公安厅不直接受理申请人申请。
(二)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八、咨询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申请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咨询,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材料审核中,对法律法规执行有异议的,向省公安厅咨询。
2、咨询回复:现场、电话或纸质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无需查询事项办理进程查询
(三)监督投诉
申请人有权对各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在承诺期限内办理、工作态度蛮横娇纵、向申请人索贿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予以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向申请地公安机关投诉窗口投诉。
电话投诉:向申请地公安机关投诉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向申请地公安机关投诉网址投诉。
信函投诉:向申请地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