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
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f09d1c3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29.png)
XXXX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XX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实践导师)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专业学位校外导师选聘与专业实践环节紧密结合,尽量从专业实践基地选聘。
专业学位校外导师同时应是其专业实践指导教师。
第四条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各培养单位应探索导师组制,组建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和行(企)业专家组成的导师团队共同指导研究生。
第二章选聘条件第五条了解国家、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愿意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第六条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中从事与所聘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或管理工作,能为研究生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应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与我校签订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共建协议的,经单位推荐者,选聘时优先考虑。
第八条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著作,或有厅局级以上鉴定的科研成果,或有标准、专利等。
第三章选聘程序第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遴选、聘任工作由专业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XXXX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申请表》,向相关专业学位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审定和备案。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并将有关材料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颁发聘书。
学校统一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颁发聘书。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十三条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共同负责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资料、实践场地、仪器设备、专业实践经费等。
武汉大学研究生实践手册实习证明(2018版)
![武汉大学研究生实践手册实习证明(2018版)](https://img.taocdn.com/s3/m/7e800b859ec3d5bbfd0a74cc.png)
3. 本手册专业实践计划部分,在导师指导下应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经本院 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在第 2 或 3 学期实施。在专业实践过程中逐步完成若干 个实践阶段小结和评定,专业实践结束时完成专业实践学习总结报告和总体 成绩评定工作。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手册
Professional Practice Manual for Graduate Students
学
号:
姓
名:
学 院 名 称: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专业领域或研究方向:
校 内 导 师:
校 外 导 师: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制
说明:
1.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 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专业实践内容主要是根据各专 业学位的特点到相关行业去实习实践或参与完成导师的横向课题研究。可采 取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时间不少于半年。
日期:
成绩评定 √
A+□ A□ A-□ B+□ B□ B-□ C+□ C□ C-□ D□
指导教师签名:
评定日期:
实践阶段 Ⅲ
本阶段 名称 指电话 邮箱
实践单位名称及地点
本阶段实践小结与自我鉴定:(完成的主要内容、掌握程度,存在问题)
指导教师评语、意见:
研究生签名:
日期:
4. 本手册是专业学位档案重要组成部分,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工整填写。请
妥善保存,不得遗失、损坏。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fc2ee1d1f34693daef3e58.png)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分类指导、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第二条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第三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岗位任务和职责分为四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按岗位级别,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科研为主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副教授)、研究员(教授).社会服务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第四条教师应聘同一高级职务岗位实行隔年申报,当年申报未能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的,次年停止申报.申报认定以二级单位受理材料为准.第五条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充分发挥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和各级聘任组织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的作用.在学术评议中逐步增加正高级岗位海外专家评议的比重.第七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各单位在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岗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岗位聘任具体条件.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八条设岗原则.岗位设置应本着科学、规范、优化、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第九条设岗方式.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需要和编制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教师岗位总量.教师高级岗位按二级学科点设岗,设岗学科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单位),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b类为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c类为一般学科.各学科可选择最高类别核岗,不得重复计算.a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65%,b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50%,c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45%.学校可根据各单位学科以及教师队伍具体情况调节高级岗位比例,原则上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校长具有一定的岗位调节权.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以及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其中,中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自主设置,高级岗位设置方案须报学校审批.第十条岗位类型(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承担全校通识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物理、大学化学、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大学语文、体育、军事理论、制图课程(由教务部认定)教学的教师以及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部认定)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为主型岗位.非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在教学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按教学为主型高级岗位科研条件进行申报,具体要求见附件.(二)教学科研型岗位:既承担教学任务又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三)科研为主型岗位: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可以申请科研为主型岗位,该岗位主要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研究基地等科研机构中设置,其他单位也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科研为主型岗位.(四)社会服务型岗位:在成果推广、产学研一体化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中取得突出成就的教师可以申请社会服务型岗位.第十一条岗位结构比例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各级岗位结构比例如下:(一)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3∶5.(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三)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四)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条件见附件.第三章聘任条件第十二条应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身心健康,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须合格及以上.第十三条聘任资格(一)学历条件应聘高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正高级岗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大学英语、体育、军事、艺术等学科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可以放宽至硕士学位,应聘正高级岗位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应聘中级和初级岗位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二)任职年限1.正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5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8年;2.副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5年;3.中级岗位:获博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初级岗位满3年;4.初级岗位:获硕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三)外语条件应聘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者均应参加学校规定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英语为pets5)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成绩,或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外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艺术、体育、考古与古汉语等专业的教师外语合格线可适当降低.持有合格成绩在申报同一高级岗位时有效.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免试外语:1.任现职以来拥有有效tofel成绩85分及以上,gre成绩1800分及以上(总分2400分)或1200分及以上(总分1600分),ielts(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有效testtaf(德福)成绩达到3级及以上,有效tef(法语水平考试)成绩300分及以上者;2.非外语教学教师获外语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者;3.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须经教育部学位认证)回国者;4.博士毕业应聘中级岗位者;5.任现职期间在国外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身份用外文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并被sci、ssci、a&hci收录者.(四)海外研修经历申报高级岗位,自然科学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1年及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工作经历.军事、艺术、体育和涉古专业类教师可不作要求.第十四条教学科研条件(一)教学科研具体条件见附件.(二)教学工作除了对“量”的考核外,还应注重“质”的要求,应聘教师近三年学生评教结果平均排名应位于学院前60%,对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三)各单位在制定具体条件时须坚持新聘高级岗位教师的学术水平不低于同级岗位现有教师的平均水平.对发表高水平论文、取得重大科研突破、获得重要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在社会服务中有突出贡献(须权威部门认定)的应聘者可适当降低“量”的要求.第十五条所有教学科研业绩重点考虑任现职近五年的成果.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下实行专家举荐制度:(一)海内外引进人才应聘高级岗位.(二)增岗破格.举荐专家至少3名,举荐专家应为海外知名大学正教授、国内正高二级及以上岗位专家.同一举荐专家每年只能举荐1人.第十七条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其中35岁以下申请正高级岗位的可增岗破格,破格条件见附件.第四章聘任组织第十八条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特殊情况下行使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职责.第十九条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由全体校领导和5-7名专家组成,校长任主任,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主要职责为:(一)审批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及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组成成员.(二)审定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三)确定每年各单位高级岗位聘任指标.(四)审批教师增岗破格指标及拟聘人选.(五)审批高层次引进人才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六)受理复议及申诉申请.(七)协调和处理各级岗位聘任中的有关事宜.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和秘书处.资格审查小组由纪委、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及人事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查或复核全校应聘高级岗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秘书处设在人事部,负责处理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日常事务.第二十条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由11-15名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二)受理学科内部各单位复议及申诉申请.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由院长(主任)、党委(总支)书记和9-11名教授(研究员)组成(教授人数不足9人的单位,由学校统一安排,纳入相近领域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或几个单位共同组织),院长(主任)任主任.兼任单位行政职务者不得超过聘任分委员会总人数的40%.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二)制定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具体条件.(三)确定岗位职责和任务.(五)处理本单位复议申请及岗位聘任中的其它事宜.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应聘者的申报资格.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均应建立健全“教授会”或教授委员会评议制度,对应聘者进行学术评价.“教授会”原则上由本单位在职教授(研究员)组成,不足15人的,由学科相近单位教授(研究员)共同组成教授会.第二十三条与应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当年各级聘任组织成员;应聘人可以对同行专家提出回避申请,请求回避的专家不超过3名.第五章聘任程序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提出当年高级岗位招聘计划,报学校审批后,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中级及以下岗位可由各单位按学校要求及本单位实际需要自行聘任.第二十五条聘任程序(一)学校公布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信息.(二)单位接受应聘申请,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开展示申请材料.(四)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高级岗位应聘者进行评议.具体要求如下:1.申报正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5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申报副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3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评议采取匿名形式,逐步加大海外同行专家评议的比例;2.应聘者如有2位同行专家评议未通过,则不能进入下一聘任程序.破格申请高级岗位的,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必须全部通过,且评价优秀达到半数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程序;3.具有“985”重点高校或中科院等科研院所正高级职务或海外知名大学终身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应聘者,可申请免除校外同行专家评议;4.同一岗位有多个应聘者申报,参与评议的同行专家原则上应相同.(六)学校资格审查小组复核各单位上报的高级岗位人员材料.(八)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表决,确定正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公示.(九)校长授权各单位负责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二十六条评审投票规则(一)各级评审组织到会成员须达到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二)各级评审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单位评审组织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学校评审组织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破格申请正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方为通过.(三)未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第二十七条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岗位限制,经校长特批,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按相应程序聘任.第二十八条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评审聘任信息.评审结果由聘任组织统一对外发布,如有泄密行为,一经发现,五年内不得担任聘任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按相关管理条例处分.第六章聘期与考核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为四年.各单位在学校岗位聘任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各级各类教师岗位聘任合同.第三十条各单位根据教师岗位职责以及合同中的岗位任务要求,采取年度述职和绩效评估的方式对教师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降聘、转岗、解聘、终止聘用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的规定见学校相关考核文件.第七章申诉及争议处理第三十一条处理程序(一)当事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布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各级评聘组织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当事人.(二)当事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一周内向上一级聘任组织提出申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最终结果确定后,若无新的证据,学校不受理重复申请.(三)申诉程序启动后,处理时间不与当年聘任时间同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制订教师岗位聘任具体条件时可参照本文件相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三条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高级岗位,除规定的教学科研要求外,满足教学科研型高级岗位教学条件中选项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副教授和教授岗位.第三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我校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文件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附属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教师高级岗位资格原则上要求受聘同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第三十七条在学校岗位聘任工作期间,对于公派出国一年以下或因工作需要未在校者,经本人申请,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为述职.若通过评审,应聘者返校工作后再予聘任相应岗位.第三十八条博士后出站留校后即具备申请副高级岗位资格,其在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成果可计算为任职期间的成果.第三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符合对应岗位聘任条件,经单位同意,学校审批后,可以转聘教师岗位,转聘两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应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起实施,学校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2012年11月21日印制打印:熊良平校对:张宇宁共印10份。
武汉理工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9345fb5ec3a87c24028c46c.png)
武汉理工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经2018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导师队伍结构,完善校内外“双导师”制,规范选聘校外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业企业专家及境外专家作为学校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导师的选聘应有利于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整合研究生教育优质资源,充实并优化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保证和提高学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条兼职导师的选聘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按需选聘,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第四条学院是兼职导师的管理责任单位,兼职导师的审核、选聘、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由聘任学院具体负责。
研究生院负责兼职导师管理的宏观指导和审核把关。
第二章遴选条件第五条兼职导师包括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博导)和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硕导)。
非学校在岗的具有相应学术水平及科研能力的校外人员,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均可申报学校兼职导师。
第六条兼职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为:(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了解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在相关学科领域取得突出成果,能够为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做出贡献的申请人可适当放宽年龄。
(三)服从学校及聘任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愿意为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热心在学校培养研究生,能够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四)兼职博导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兼职硕导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相关学科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社会声誉,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国内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任职的教学科研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
武汉大学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一览表
![武汉大学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一览表](https://img.taocdn.com/s3/m/e61967057cd184254b35351c.png)
学院名称: 专业学位类别: 专业领域:
填表日期:
序号
姓名
出生日期 性别
职称
学历学位
研究方向
指导科学学位研 指导 究生的学科专业 人数
备注
注:1 专业学位类别:法律硕士、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会计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2 请各学院按类别填写,工程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需要分专业领域填写; 3 请在表头盖章后交专业学位处备案,本表每年12月初更新; 4 指导人数指当前指导的本类别、本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
导师聘任方案
![导师聘任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f57dad82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ef.png)
导师聘任方案尊敬的各位教授、导师:为了更好地推动本校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提升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经学校领导同意,特制定本导师聘任方案。
该方案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公正、公开的导师选拔与管理机制,确保导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导师的能力。
一、聘任程序(一)聘任条件1.具有正式教师资格。
2.具有博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并具备连续三年以上的科研工作经验。
3.在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4.拥有良好的师德与教育教学理念,能够积极关心和支持学生的发展。
(二)聘任流程1.导师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可通过学院内部的聘任申请渠道向学院提交聘任申请。
2.认定评审:学院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初步认定。
3.公示公告:学院将初步认定的名单公示,并在校内媒体或者学院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4.听证会: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需参加学院组织的听证会,对教研能力、师德和学术影响力进行综合评估。
5.最终认定:经听证会评议后,学院将对通过审核的申请者予以最终认定,并上报学校领导备案。
二、导师责任与权益(一)导师责任1.精心指导学生的学习、研究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支持。
2.帮助学生规划学习和研究计划,提供科研方向和方法指导。
3.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听取学生的心声,积极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4.促进学生的学术交流和研究合作,推荐学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
5.评价学生的学术成果和研究表现,荐优秀学生参与学院相关研究项目。
(二)导师权益1.享受导师津贴和相应的教师职称。
2.在学术评价中,导师的学生学术成果可以作为导师学术能力的体现。
3.学校将为导师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和实验平台。
三、导师考核与绩效奖励(一)导师考核1.学院将对导师的教学、科研、师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2.学生将对导师的指导进行评价,学院将结合学生评价和师生关系情况进行导师考核。
(二)绩效奖励1.根据导师考核结果,学院将给予优秀导师相应的绩效奖励和荣誉称号。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64d4083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0a.png)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进一步加强导师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导师是研究生的指导者和培养者。
导师的遴选与认定,旨在选拔具有相应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专家承担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条导师的管理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导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和提高导师队伍的结构与整体水平。
第三条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与研究生招收计划需求,科学设置导师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导师。
第四条根据国家新增学位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组织遴选。
第二章导师的遴选第五条导师分类1.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
2.导师根据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专职导师为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为外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
第六条导师遴选的基本要求1.立德树人。
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条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9月1日),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紧缺学科、重点学科负责人年龄可适度放宽。
2,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无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且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0年以上。
武汉大学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武汉大学教师职务任职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16e9ad356c175f0e7cd1378d.png)
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件一、正常聘任条件第一条应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工作努力,团结协作,学风端正,身体健康,任职期间能完成每年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近三年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
第二条能够熟练运用1门外国语(外语教师需掌握第二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
应聘中高级职务的教师,必须参加学校要求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WSK (英语为PETS5)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线(艺术、体育、考古与古汉语等专业的教师外语合格线可适当降低)。
具有下列情况可免试外语:持有效TOEFL成绩550分以上、GRE成绩1800分以上、IELTS(雅思)成绩6.0分以上者;或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回国的;或在国外著名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用外文发表论文2篇以上(理工医科被SCI收录);或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本专业译著的第一译者。
第三条助教(研究实习员)聘任条件是,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要求,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助教(研究实习员)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硕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
(二)能够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公共外语四级以上或相应水平。
(三)承担1门辅导课程,教学效果优良,并且完成一定的教学辅导任务。
(四)协助中高级职务教师指导大学生毕业论文,参加学科组或课题组开展的学术讨论和研究工作。
第四条讲师(助理研究员)聘任条件是,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要求,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讲师(助理研究员)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助教(研究实习员)职务3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
(二)任现职以来至少辅导1门以上课程并承担部分主讲课程,教学效果优良,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任务72学时(含实验学时、指导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以上,助理研究员要完成教学任务36学时以上。
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
![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e981d35376baf1ffc4fad67.png)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武汉大学文件武大人字〔2012〕99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校各单位:《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并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武汉大学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分类指导、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岗位任务和职责分为四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
按岗位级别,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科研为主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副教授)、研究员(教授)。
社会服务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教师应聘同一高级职务岗位实行隔年申报,当年申报未能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的,次年停止申报。
申报认定以二级单位受理材料为准。
第五条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充分发挥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和各级聘任组织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的作用。
在学术评议中逐步增加正高级岗位海外专家评议的比重。
第七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各单位在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岗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岗位聘任具体条件。
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申请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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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是否同意该生参加论文答辩 论文等级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评阅人工作单位: 评阅人签名:
职称:
年月日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表决票
硕士生姓名╳╳╳(申请人填写) 院、系名称经济与管理学院(申请人填写)
专业学位名称 工商管理 (申请人填写)
阶
发
表
论
文
总
数
则划 “/
获
硕 奖
期 总
间 数
同左
攻硕期间 获专利总数
同左
”)
国内发表论 权威 文、著作, 期刊 获奖、专利 段 情况 同上
核心 期刊
同上
一般 会议 出版
国家级奖励次数
期刊 论文 著作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省部级奖励次数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同上 同上 同上
填表说明
为了将我校申请学位人员的基本情况,系统、规范、完整、准确地 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及存档备案,请申请人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本表格。
1、 申 请 人 的 基 本 信 息 应 与 报 考 时 填 写 的 内 容 相 符 , 如 有 异 动 , 须 提 交批件复印件;
2、科 研 成 果 栏 目 填 硕 士 期 间 发 表 的 论 文 、出 版 的 著 作 、取 得 的 专 利 、 科研获奖等,并请标明署名顺序;
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表
学
号╳╳╳╳╳╳╳╳╳╳╳╳
姓
名 ╳╳╳
院、系 名 称 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学位名称 工商管理
指导教师姓名 ╳ ╳ ╳
填 表 日 期 ╳ ╳ ╳╳年 ╳ ╳月
武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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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武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武大研字[] 25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按下列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
硕士学位按以上九个学科门类另加教育学共计十个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 25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3 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六个学部(人文科学学部、社会科学学部、理学部、工学部、信息科学学部、医学部)设学部委员会。
学部委员会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行使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部分职能。
学部委员会由 11 至 15 人组成,设召集人 1 人。
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 7 至 15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1 至 2 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部委员会委员和分委员会委员,任期 3 年。
第四条分委员会职责:1 、审查、经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2 、审查、经过硕士学位授予人员名单;3 、审查、经过拟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4 、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论文评阅人名单;5 、申报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6 、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审核、经过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提出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7 、制订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8 、推荐优秀博士论文。
第五条学部委员会职责:1 、审查、经过接受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2 、审查、经过博士学位授予人员建议名单;3 、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4 、审批我校有权自行增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建议名单;5 、审查申报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6 、检查、评估学位授予质量及学位点建设工作;7 、审查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8 、评选和推荐优秀博士论文;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 、制定有关学位工作的政策和制度;2 、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3 、审批我校有权自行增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4 、经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5 、检查、评估、监督学部委员会、分委员会工作;6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7 、受理有关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它事项,并作出裁决。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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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03-17 23:04:51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武大研字[2008]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学位是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为硕士和博士两级,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学术型学位处于同一层次。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分为两种。
毕业后同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称为学历学位教育研究生;仅取得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称为学位教育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历学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仍按全日制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专业学位成立相应的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组织和协调与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活动,包括审定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课程、教材和案例库的建设,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为学校制定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等。
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协调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各学院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优质生源的组织,课程、教材和案例库的建设,导师队伍建设,学位论文选题、开题、答辩以及学位授予审核等工作,同时抓好学风建设。
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质量监督、培养目标管理及学位授予等工作。
凡涉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管理,做好单位之间的协调合作,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取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每年4-6月到相关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各学院须于7月10日前将新生入学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并认真做好研究生入学教育,落实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
学院应将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发给每位专业学位新生。
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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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评审聘用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提升科学研究层次,为学校的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和湖北省人事厅、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德才兼备原则。
专业技术人员既要忠于岗位职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职业责任感,又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注重工作实绩。
评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既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又要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第二条结构优化与协调发展原则。
学校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布岗,合理用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稳步实现各类人员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岗位评审与聘用密切结合原则。
按岗申报,评聘结合,申报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在本岗位坚持正常工作,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具备相应岗位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资历和业绩,近3 年来各年度综合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第四条突出重点与鼓励冒尖原则。
突出教学、科研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重点学科,加强基础学科,发展应用学科,扶持新兴学科;引入竞争机制,强化人才意识,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章评审聘用组织及其评聘工作第五条评审组织及其职责评审组织由武汉理工大学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构成,学科评议组按学科群组建,是校评审委员会的下一级评审组织。
学科评议组成员和校评审委员会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周岁,其中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在教师系列还设有教授会,负责对申报高级岗位的教师进行学术评价。
(一)学院(部)、科研中心(所)教授会由各学院(部)、科研中心(所)全体教授组成教授会,教授会由各学院(部)、科研中心(所)分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与会教授超过本单位全体教授人数1/2 时,教授会评议方为有效。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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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03-17 23:04:51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武大研字[2008]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学位是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为硕士和博士两级,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学术型学位处于同一层次。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分为两种。
毕业后同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称为学历学位教育研究生;仅取得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称为学位教育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历学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仍按全日制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专业学位成立相应的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组织和协调与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活动,包括审定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课程、教材和案例库的建设,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为学校制定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等。
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协调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各学院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优质生源的组织,课程、教材和案例库的建设,导师队伍建设,学位论文选题、开题、答辩以及学位授予审核等工作,同时抓好学风建设。
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质量监督、培养目标管理及学位授予等工作。
凡涉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管理,做好单位之间的协调合作,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取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每年4-6月到相关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各学院须于7月10日前将新生入学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并认真做好研究生入学教育,落实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
学院应将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发给每位专业学位新生。
武汉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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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暂行规定武大研字〔2015〕6号为更好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建设一支德学双馨、造诣精湛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工程建设方案(2014-2018)》(武大研字〔2014〕11号)、《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武大人字〔2012〕99号),特制定此暂行规定。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基本原则(一)有利于加强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更好地培养满足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拔尖创新人才。
(二)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调整学科研究方向,发展交叉学科、特色学科。
(三)按需设岗,公平竞争,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恪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者应具有博士学位(艺术类学科可放宽至硕士学位)和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成果突出的副教授可破格申请。
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7周岁。
(三)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者应具有较丰富教学经验,已担任一门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或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四)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应是本学科的优秀学术骨干,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取得高水平学术成果;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作为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
(五)鼓励开展跨学科研究,研究生指导教师可申请跨学科指导教师资格,申请程序与新增遴选导师相同。
(六)对不同学科申请者近五年来科研成果与项目的要求规定如下(以下的学术论文要求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1. 人文、社会科学的指导教师应具备条件硕士生指导教师:发表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5篇,其中重要期刊或奖励期刊论文1篇;主持教育部及以上项目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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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建设,建设一支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适应、专兼职相结合的高水平“双师型”导师队伍,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考核评价机制,保证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和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
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实行评聘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聘。
第二章评聘原则
第四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优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结构,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规模,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贯彻对不同类型研究生实行分类指导和培养的原则,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各培养单位应积极构建专业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逐步提高专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比例。
每位申请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领域参加遴选。
已具备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如果符合相关专业学位的要求,可以兼任一个专业学位领域的导师。
第七条评聘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第三章评聘条件
第八条申请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人员,除年龄、职称、学历、师德师风等须符合学校的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外,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应专业学位行业领域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行业领域保持着较紧密的联系,主持或参与过行业领域相关的课题研发。
(二)熟悉专业学位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了解本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学位论文工作。
(三)近三年内主持或承担过各类横向科研项目,有一定额度可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
(四)近三年内取得过一定的科研成果,或为实际工作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完成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等相关领域的应用性项目,能体现具有较强的职业素质、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九条各培养单位得根据各类专业学位的特点和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评聘条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评聘的具体条件,学校将另行制定。
第四章评聘程序
第十条个人申请
申请担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者需填写《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确定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类型和领域,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培养单位评审
专业学位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聘条件以及专业学位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出席人数2/3以上的同意票者即为通过)确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聘任
审批通过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由学校统一聘任,聘期为三年。
聘期期满由所在培养单位进行考核。
若考核通过,则予以续聘,否则予以解聘。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受聘后,若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专业学位领域相关工作,则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的评聘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现有博士生导师遴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条各培养单位应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界高层次人员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逐步扩大校外兼职导师的比例,积极构建“双师型”的导师队伍。
校外兼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聘条件和办法,学校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各培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进修、内部培训、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培养等途径,不断提高专任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拓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专业实践经历,提升整个师资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有关部门要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在教师考核、职称评定、评优评奖等方面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实际给予专门的考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规定同本办法相悖的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