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承包合同(矿山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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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包合同

甲方:广州市高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连山黄屋花岗岩矿

乙方:广东振声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为更好的经营开发甲方位于广东省连山壮瑶族自治县黄屋花岗岩矿项目,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就项目开发承包事宜约定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高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连山黄屋花岗岩矿矿山开采项目。

(二)矿山地点:广东省连山壮瑶族自治县黄屋花岗岩矿。

(三)项目内容:矿山及运矿道路开挖,采区基建及设备安装,采准剥离、爆破、矿石开采、运输等工程。

(四)工程量:以甲方矿山总工程量为准。

二、承包方式:

(一)乙方承包期间,实行独立开采,自行负责生产设备建设投资,自主用工。乙方所雇佣所有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应施工作业证方可进行开采施工,且遵守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内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一律由乙方负责。

(二)设备设施由乙方配备如下:

1、喂料机1台(型号:1045);

2、____破1台(型号:PE750*1060);

3、圆锥机1台(型号:PB1750);

4、圆锥机1台(型号:S155);

5、振动筛2台(型号:2070);

6、振动筛2台(型号:2060);

7、反击破1台(型号:PF1214);

8、B1000皮带机3条;

9、B800皮带机5条;

10、B600皮带机1条;

11、安装人工费、材料费。

乙方需保证投入的设备必须为全新,发票、清单、合格证复印件交由甲方备案。协议签订后10日内组织进场施工,且在年月日前完成生产线建成及调试投产。

(三)乙方负责整个采石作业,包括矿区规划布局、穿孔爆破作业、矿石挖装运输、碎石生产等全部过程,保证产品质量及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四)乙方承包生产、管理全过程及场内倒运装卸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均为乙方的承包范围。

三、承包期限:

承包合作期限为年,即从2014年月日至年月日(如采矿许可证延期的,经双方协商承包也可自动延期,但承包金额及结算方式不变)。

四、承包价款及结算方式:

(一)乙方每月的25日向甲方报送当月《工程计量表》,甲方在收到《工程计量表》后,同双方单位对其复测,且5日内予以确认,同时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单价填《计量支付表》,经甲方审定后作为当月基本结算依据(已经确定不再开挖作业的施工断面,甲方应及时组织双方对工程予以确认,计量计价)。

(二)承包金额支付

1、第一次计量、计价:甲方结算金额按照每方人民币元付给乙方承包金额,承包期限内每年单价不变。

2、甲方依据审定后的《计量支付表》,于次月的5日向乙方支付当月承包金额。第一个月的付款金额按照实际完成量的80%结算,第二月及以后每月均按100%结算。

3、甲方对乙方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下结论,根据相应的本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承包价款。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作业行为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对违章行为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期间工期不予顺延。

(二)负责办理施工现场所需的相应证件、批件;负责协调周边作业环境、排除外围干扰,为乙方创造良好施工作业环境。

(三)甲方对乙方现场施工人员人身安全不负任何责任。

(四)施工期间遇到特殊事件或原因造成停工,停工期间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负。

(五)甲方负责收取乙方每月生产及生活所产生的电费、水费等必要费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必须具有与本采矿施工作业相应的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服从甲方代表、现场管理人员的合理指挥和调度;严格按照甲方安全质量和进度要求施工。施工中严格按照相应的《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施工作业,做到安全生产施工,保护环境。

(三)乙方必须确保本采矿施工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的各项施工工作,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将追究乙方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甲方强制违章要求施工,由甲方负责。

(四)在施工现场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五)认真做好与本采矿施工相关的作业进度计划、机械设备的调度和安排。自行承担盲目作业和使用机械设备造成的人员、机械设备的窝工、停工损失。

(六)配合甲方做好安全、技术、测量、计量、技术档案资料等工作。

(七)对进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和人员实行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八)严格按甲方的要求规范施工,乙方必须按甲方现场代表的指挥进行采矿,其采矿剥离比例超过双方所约定标准时(即8:1),乙方需立即停工并通知甲方现场代表,双方确定后方能重新施工,以此杜绝乱采滥挖现象。如因乱采滥挖此造成“红线”(边界)纠纷、矿质的产量下降等,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并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九)乙方承担所有机械费用,包括燃油、火工品等保养和维修。

(十)甲方因采矿施工需要,调用乙方机械设备,乙方应无条件支持和配合,产生的费用按实际计算,在支付进度款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所使用机械设备的计时或计件费用,双方签证为准。

(十一)保证施工期间车辆的正常通行。

(十二)签收甲方提交书面文件、资料,需要书面回复的,按规定及时进行回复。

(十三)杜绝和控制与采矿项目无关的社会闲杂人员、不法分子进入施工现场;禁止打架斗殴;禁止持有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凡出现上述情况的,一经查实,除国家公安等执法机关按法律法规予以追案外,甲方有权对乙方上述行为处以人民币l至5万元的罚款。罚款将在乙方保证金或承包价款中直接扣除,无需乙方同意。

(十四)保证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聚众闹事、围攻甲方办事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阻挠、阻止开矿项目的正常施工作业。凡出现上述情况的,乙方除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外,甲方有权对乙方上述行为处以1至5万元的罚款。罚款将在保证金或承包价款中直接划扣,无需乙方同意。

(十五)开山工人的工资、司机及后勤人员工资由乙方负责。

(十六)实用工具完工后,如数交回甲方,如有丢损,按原价赔偿。

(十七)所有工人都要缴纳人身安全保险,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十八)乙方提供文字性施工方案及开采作业时间表。

(十九)双方在签订本承包合同后,在全部生产设备及人员均满足的前提下,乙方需在条件满足之日(具体以甲方的通知为准)起45日内全部进场完毕。

(二十)乙方退场时应保证甲方的机械设备可以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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