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1996年
银团贷款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银团贷款是从地球村的村西头引进,被村东头因地制宜改造的一种融资方式。
因为房地产抵押,往往是银团贷款主要的融资担保方式,所以,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整合不动产登记的机构、职能后,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下同)有必要认真关注银团贷款和因银团贷款申请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一、银团贷款规范的沿革 我国的银团贷款,始于改革开放后的20世纪80年代。
银团贷款支持了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对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一)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的银团贷款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通则》(〔1996〕第2号令)。
该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银团贷款应当确定一个贷款人为牵头行,并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明确各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评审贷款项目。
牵头行应当按协议确定的比例监督贷款的偿还。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1997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贷款通则》制定并发布《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国内银团贷款的参加者为境内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银监会制定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2007年8月1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并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
该指引第三条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者授信业务。
(四)银监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2011年8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公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经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企业间借款中贷款人的法律风险分析
企业间借款中贷款人的法律风险分析[摘要]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中,由于现实需要,除了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者采取其他渠道融资外,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事实也普遍存在。
企业间借款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贷款人则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文章主要从两大方面分析了企业间借款中贷款人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企业借款;贷款人;法律风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
企业可以向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特定自然人借款(包括向职工集资),有时企业也直接与其他非金融企业发生借款业务。
虽然企业间借款在社会上已是公开存在的经济行为,但其法律效力问题目前还有很大争议,因此企业间借款中的贷款人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一、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企业间借款,是指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的借款。
企业间借款关系为合同关系。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因此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合同法》分则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并没有对贷款人的资格作出界定,也就是说《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一般企业(即非金融企业)不能作为贷款人。
关于合同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企业间借款的合同,除极个别的是出于逃避债务,侵占财产等非法目的外,通常不会属于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企业间借款的合同,只能通过第(五)项规定来考察,但现行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作出规定,因此,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在《合同法》中,并没有禁止一般企业作为贷款人。
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6.06.28【实施日期】199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通则》,现予以发布,从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贷款通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四章借款人第五章贷款人第六章贷款程序第七章不良贷款监管第八章贷款管理责任制第九章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第十章贷款管理特别规定第十一章罚则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贷款通则相关
贷款通则相关央行银监会修订《贷款通则》促民间借贷阳光化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公布于众,“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成为重要内容之一。
令一位受访专家感到意外的是,此前呼声颇高的《放贷人条例》并未出现在《意见》中,取而代之的是“修订出台《贷款通则》,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提法。
不过,这位专家认为,原本由《放贷人条例》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可能会出现在修订后的《贷款通则》之中。
5月中旬,央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也对媒体表达过类似观点。
多位银行监管部门人士分析称,作为《贷款通则》修订工作的牵头部门之一,去年下半年以来,银监会陆续推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统称“贷款新规”),以规范银行信贷行为,而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将与之衔接。
此外,按《意见》的要求,今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还包括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的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加快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开展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试点,深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等。
“合法信贷”替代“银行信贷”当前所要修订的《贷款通则》于1996年颁布。
实行多年后,96版《通则》已滞后于贷款实践,修订呼声渐起。
“96版通则中的贷款基本上就是指银行贷款,而修订后的通则是针对广义上的合法贷款。
”一位受访专家称。
他曾于2004年下半年看到过修订版的征求意见稿。
“《通则》中的很多内容已脱离实际。
”上述专家续称,如贷款人、借款人的规定,及贷款免息等。
96版的通则规定,“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依据上述规定,目前各地涌现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以及民间借贷行为,已游离于《通则》之外。
再如,旧版《通则》规定,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
而实际上,目前很多银行在进行贷款利息豁免、重组、核销时,只需要经过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可,而非国务院批准。
2021年贷款通则最新版本 贷款通则全文
贷款通则贷款通则,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
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为大家带来的贷款通则22最新版本贷款通则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贷款通则22最新版本贷款通则全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贷款审批和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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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履约能力分析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风险限额及风险值占用情况、在 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情况及授信的抵押品情况、近3年 所有银行债务的偿付情况、银行对借款人全部存量贷款 的风险度分类等进行分析和评价
主要考察贷款本金偿还记录、贷款利息偿还记录、合同 履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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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市场调查 1、行业、产品概况
项目产品所处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位置 行业经济周期性和前景分析 国家和银行对该行业的政策 项目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特点、先进性、生命周期及
行业内所处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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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市场现状及预测
分析近3年产品市场供求及变化情况
借款人与银行的关系
是否是银行的基本结算户或可否争取为基本户 是否是银行的重点客户或是银行授信集团客户
在银行的贷款余额、结构,存款、结算情况、所占比例以及其他业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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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情况
2. 偿债能力分析 评价其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
主要分析借款人近3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 额指标,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率、负债与所有者权益 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等指标
(专业性)信贷审查人员相对固定,有利于提高 专业化水平,实现专家审贷,弥补客户经理在信 贷专业分析技能方面的不足,减少信贷决策失误
从全局角度来讲,审贷分离对促进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信贷管理机制改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以及 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重要往遍布全国乃至世界 各地,而各分支机构所处的环境又千差万别,如 果每笔贷款业务不论数额大小都由总行审批势必 影响效率,也是不可能的。
量预测材料 9. 贷款担保意向或承诺,担保人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或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公司信贷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公司信贷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1、《贷款通则》从( )起施行。
A.2003年8月1日B.2004年8月1日C.1996年8月1日D.1999年8月1日【答案】 C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项目非财务分析内容的是()。
A.产品特征分析B.项目建设环境分析C.项目组织与人力资源水平分析D.项目现金流量分析【答案】 D3、A公司以房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房产的抵押贷款率为40%,则房产的评估值应为()万元。
A.100B.40C.60D.250【答案】 D4、(2016年真题)()是指某一行业内企业的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之间的比例。
A.财务报表结构B.成本结构C.经营杠杆D.盈亏平衡点【答案】 B5、下列不属于流动负债的是()。
A.长期借款B.应交税费C.预收账款D.应付票据【答案】 A6、(2018年真题)下列关于信贷授权中转授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受权的经营单位在总部直接授权的权限内进行授信审批权限的转授B.受权的经营单位对本级行各有权审批人、相关授信业务职能部门和所辖分支机构转授一定的授信审批权限C.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D.审批人员报上级批准,秉持审慎原则,可越权审批贷款【答案】 D7、(2018年真题)流动比率越高,表明借款人可以变现的资产数额越(),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就越()。
A.小:大B.小;小C.大:大D.大;小【答案】 D8、对于(),一般而言,当借款人信用状况较好、贷款安全系数较高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不要求借款人开立专门的还款准备金账户。
A.固定资产贷款B.项目融资C.流动资金贷款D.短期贷款【答案】 A9、在商业银行依法收贷的过程中,对于到期不能正常收回的贷款,按法律规定,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时效为()。
A.半年B.2年C.1年D.1年半【答案】 C10、对于适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
A.核准制B.审批制C.备案制D.以上都不对【答案】 B11、下列各项中,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通则》公布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通则》公布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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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通则》公布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1日银传[1996]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国性金融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同志于6月28日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令向社会公布《贷款通则》,并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有关正式文件,随即下发。
由于这次印发的《贷款通则》与5月16日印发的《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文)在内容上略有改动,请各行(司)以《金融时报》6月29日正式公布的《贷款通则》(全文)为准,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同时,要在所辖地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在执行中遇有重要情况,请及时向总行资金司报告。
——结束——。
2020年(财务知识)贷款通则
(财务知识)贷款通则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公告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1996年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现将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各单位、个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04年5月6日之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回复中国人民银行。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仍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仍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具有运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和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五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贷款人依法开展贷款业务。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于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
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构成犯罪?某一项目公司,因某种原因导致项目报建未获批准,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
鉴于其他公司需要资金,问能否将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挪用(借贷形式)?法律上有什么风险?分析:从保守角度,依法操作当然最好。
然而房地产公司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如果子公司的钱放在自己账号上,完全不被母公司集中起来使用,可能就发挥不了集团优势。
以上案例存在两个问题:一、关于企业之间的借贷效力如何。
这包括两个问题:一是是否违法,有无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二是合同是否有效。
这两个问题向来争议很大。
相关判断的直接法律依据就是《贷款通则》第73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依此规章,基本可以认定企业之间借贷是违法的(虽然也有反对的观点),其后果就是罚款,但如果没有违章收入,按通则也就不应当有罚款。
但合同是否无效?依据合同法,我认为应当是有效的。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又曾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我国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尽管这些规定都出台于合同法生效之前,但在实践中可能仍有一定效力。
所以,从保守角度,要建议是:对集团内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尽量不要发生借贷,因为万一出现被罚可能,弥补措施等都很难控制。
对万科完全控投的子公司,可自行平衡风险后操作,只要不被主管部门处罚,风险是可控的。
二、如果借贷的企业是被投资的公司与股东,是否为抽逃出资、涉嫌犯罪?这个问题,工商局前后出台过三个说明,前后冲突,但最后一个明确了“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所以,这样的操作是有较大风险的,对此问题,建议是:尽量不要在出资人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直接发生借贷,防止被定性为抽逃出资罪。
如果借贷,也要通过其他公司间接借贷。
企业借贷合同效力
案例:2012年1月,长江房地产公司借给黄河石油公司人民币150万元,约定月利率4.8%,按月结息,借款期限一年。
2013年1月,黄河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本息,长江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河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分析:该案例是典型的企业之间贷款合同纠纷,那么此合同是否有效呢?从理论上和实务两个方面来看,存在一定的差异,理论上是有效合同,但法院实务操作中认定为无效合同。
实务中认定为无效的法律依据是: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该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3)非法发放贷款......。
;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理由是:一是该类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二是该类合同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但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讲,有些问题需要探讨。
其一,《贷款通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于96年6月28日发布的行政规章,最高院于96年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所以人民法院不能以《贷款通则》为据判定合同无效。
其二,企业之间借款合同虽然违反《贷款通则》禁止企业之间借贷的规定,但倘若债权人企业不是以经常性金融借贷为主要营业活动,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着业务合作关系,则不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2022年度银行业专业实务《公司信贷》银行从业资格第一阶段冲刺检测试卷(附答案和解析)
2022年度银行业专业实务《公司信贷》银行从业资格第一阶段冲刺检测试卷(附答案和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
1、《贷款通则》从()起施行。
A、2003年8月1日B、1996年8月1日C、1999年8月1日【参考答案】:B【解析】:我国《贷款通则》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故选C。
2、银行营销控制中最高等级的控制是()。
A、盈利能力控制B、战略控制C、年度计划控制【参考答案】:B【出处】2013年下半年《公司信贷》真题【解析】战略控制是银行最高等级控制,它是指定期对银行营销环境、经营战略、目标、计划、组织和整体营销效果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和评价的过程。
3、我国传统上是以()为主的融资格局,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使得全社会的信用风险集中积聚于其中。
A、商业银行B、银行C、金融银行【参考答案】:A【解析】:我国传统上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的融资格局,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使得全社会的信用风险集中积聚到商业银行中。
我国间接融资比重较大,企业普遍缺少自有资金,企业效益不好,必然影响到银行的不良资产。
故选A。
4、与固定资产扩张相关的借款需求,其关键信息主要来源于()。
A、公司管理层B、固定资产折旧率C、固定资产剩余寿命【参考答案】:A【解析】:与固定资产扩张相关的借款需求,其关键信息主要来源于公司管理层。
管理层可推迟固定资产扩张的时间,直到固定资产生产能力受限,或者利好机会出现以及融资成本降低时再进行投资。
因而银行必须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详细讨论,了解公司的资本投资计划,进而评估固定资产扩张是否可成为合理的借款原因。
5、某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某年内累计接收抵债资产170万元,已处置抵债资产90万元,待处置抵债资产80万元,则抵债资产年处置率为()。
A、52.94%B、48.23%C、47.06%【参考答案】:A【解析】:抵债资产年处置率计算方法如下:抵债资产年处置率=90/170×100%=52.94%。
企业之间借款的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年11月12日)第4个问题第2条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
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年3月25日)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3、《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6、《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高利贷利息:高利贷的资金价格都是指1元钱一个月的月息,6分钱相当于年利率72%,1毛则接近120%,比5.85%(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贷款利率2011-04-06)左右的银行借贷(年)利率至少高出10多倍。
一毛钱的月息,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20%,而现行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2011-04-06贷款利率)。
一毛的月息(10%)。
10*12=120%。
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
假设银行个人贷款利率是6个月至一年期为6.31%,高利贷为:6.31%*4倍/12个月=2.1033333333333分。
1-3年期年利率为6.40%,高利贷为:6.40%*4倍/12个月= 2.1333333333333分。
借贷主体:1、自然人之间2、自然人与企业之间3、企业与企业之间调整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法律条文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备注:1、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指出“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2、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贷款通则修订
由央行主导的《贷款通则》修订稿日前已报到国务院法制办,并于1月底进入了更广范围内的修订稿征求意见阶段,这一征求意见稿首次将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纳入进来,并力图实现民间借贷阳光化。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体制和机制的巨大变化,《贷款通则》经历了1995年试行、1996年正式颁布、2004年首度全国性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其后数年的搁置、一度传出要废除、到2010年1月的再度征求意见,几乎推倒重来,“甚至可以说颠覆”。
“达成了不少共识,也还存在不少争议。
”权威人士表示,“我们希望加快修改早日正式实施。
”历史性突破本报独家获得的新版《贷款通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共8章59条,分别为总则、贷款准入和终止、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信贷市场消费者保护、贷款转让与重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而1996年版《贷款通则》共12章80条。
“修订稿比原通则更为简洁,我们甚至想过废除96年版《贷款通知》,因此此次修订基本上是重新制定的概念,也实现了多个历史性突破。
”权威人士表示,“将贷款主体范围扩大这一条基本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上述征求意见稿规定,通则所称非金融机构类贷款人,是指依法向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不吸收公众存款,专业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
这和银监会、央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注册资本金的规定一样,但没有上述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单一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指导意见的这条规定让很多地下钱庄不愿意阳光化,因为阳光化意味单一股东持股不得超过一成,也就是意味着失去控制权。
拿自己的钱去放贷,还没有控制权,谁愿意做?”浙江嘉兴市德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明坦言,这也是他不愿意去申请获得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的最主要原因。
征求意见稿在一定前提下,将未经批准设立为贷款人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也纳入到了合法的贷款人范围内。
民间借贷被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了第14条,即在年度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年度交易笔数不超过100笔、年贷款利息收入不超过其年总收入5%的前提下,未经批准设立为贷款人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从事放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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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其他经济相关贷款通则,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
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中文名称贷款通则目的规范贷款行为•作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施行•1996年8月1日起•折叠编辑本段总则贷款通则全文内容(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
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折叠编辑本段贷款种类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折叠编辑本段期限利率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十二条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
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
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
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折叠编辑本段借款人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条借款人的权利: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第十九条借款人的义务: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一、不得在1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折叠编辑本段贷款人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的权利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的义务: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
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对贷款人的限制: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折叠编辑本段贷款程序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