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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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

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审批建设与管理第九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接与资质相应的设计与施工。

凡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供热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须采暖的应纳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暂无法接入集中供热热网的,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临时供热。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若干规定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若干规定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若干规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监督管理和用热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供热,是指由供热企业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热用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用热有关工作。

第五条积极发展以清洁热电联产为主导的供热方式,优先利用各类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作为供热能源。

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新建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

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

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为加强供热管理,积极推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供热用热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制定了保定市供暖管理办法。

下文是收集的相关全文,仅供参考!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积极推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供热用热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13〕第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节能环保、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供热主管部门,对市区城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负责城市供热用热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改、规划、住建、环保、工信、财政、国土、质监、人社、安监、物价、电力、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保障城市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分步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设置供热应急专项资金,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已经 2021年 8月 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年 11月 1日起施行。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详细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8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

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居住和工作环境的舒适性要求越来越高。

热力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热力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二、目标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标准,提高热力供应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温暖生活,促进节能减排,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所有热力供应单位和热力消费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居民区、商业建筑等。

2.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热力供应形式,包括锅炉供热、集中供热等。

四、主要内容1. 热力供应单位的建设与管理1.1 任何热力供应单位在建设前均需申请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1.2 热力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保证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1.3 热力供应单位应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有效利用和使用寿命。

2. 热力消费单位的管理2.1 热力消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安装热量计量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

2.2 热力消费单位应合理使用热能,遵守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强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2.3 热力消费单位应按照约定的供热期间和温度要求缴纳供热费用,并配合进行能源消耗监测,及时进行结算。

3. 热力管理的监督与执法3.1 河北省热力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和执法机制,加强对热力供应和消费单位的监督管理。

3.2 对违反热力管理办法的单位,热力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罚款、责令停供等处罚措施。

3.3 对涉及重大安全事故的热力供应单位,热力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营业、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4. 热力管理的创新与发展4.1 河北省热力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广和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促进热力供应的可持续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6.10•【文号】建城[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106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附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三条从事民用建筑的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规划中对新建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和既有建筑及其供热系统供热计量改造提出工作目标,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用热》已经 2013年 8月 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 11月 1日起施行。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详细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7【实施日期】2007.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3号)《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热力价格行为,保护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以及热费的收取和交纳,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热力价格的管理工作。

热力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价格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遵循科学界定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兼顾承受能力,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热力价格包括热力出厂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

热力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以热力生产、热力经营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同时考虑以下因素:(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二)居民收入水平;(三)法定税金与合理利润;(四)热力出厂价格与热力销售价格的合理比价;(五)政府财政补贴。

第七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拟制定热力价格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拟制定的热力价格;(二)拟制定热力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三)拟制定的热力价格对相关行业、热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四)与制定热力价格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生产或者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热力价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现行的热力价格和拟调整的热力价格;(二)拟调整热力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三)拟调整的热力价格对相关行业、热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四)近3年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热力价格核算成本报表;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应当提供生产或者经营以来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热力价格核算成本报表;(五)与调整热力价格有关的其他材料。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冀建城[2008]606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08〕606号)各设区市政府、扩权县(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当前煤炭价格上涨给供热行业带来的经营困难,确保冬季采暖工作的正常运行,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供热严峻形势,保障今冬供热工作稳定。

冬季供热涉及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当前供热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要把抓好供热稳定,保障群众冬季采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供热企业多方筹集资金,协调财政、煤炭、铁路及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保热力企业煤炭储备需求。

要建立供热突发紧急事件的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对供热中可能发生的弃供、停供、热量不足等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确保今冬供热运行平稳安全。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

按照国家《价格法》和《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价格调整程序,积极做好疏导热价矛盾的相关工作,各市调整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本着供热价格适当提高,财政补贴适当增加,煤价成本企业适当承担的原则调整供热价格。

对热力出厂价格和非居民供热价格,可以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

对居民供热价格要分步调整到位,提价幅度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对困难群体制定相应的补贴措施。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7 号《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现已2014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11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4 年9 月 6 日2014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河北省供热用热方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处理,规范供热用热行动,节约动力和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两边合法权益,推进供热工作开展,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联系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计划、建造、运营、设备维护和用热活动以及有关处理活动的,应当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供热工作应当遵循一致计划、配套建造、确保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效劳的准则。

第四条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担任全省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总称供热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变革、财务、国土资源、环境维护、报价、质量技能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供热用热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工作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优先开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法,鼓舞运用清洗动力和可再生动力开展供热工作,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计划拟定城市供热管网建造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供热应急确保准则,进步供热应急确保才能,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别离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呈现供热中止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纳应急办法,赶快康复供热,有关单位和自己应当予以合作。

第二章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计划建造: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计划,按规则程序赞同后施行。

《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集中供热经营活动,促进燃气、集中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工作第四条。

从事燃气或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文件(一)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三)燃气、集中供热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施工图及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气源、热源来源情况(五)当地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经营范围文件(六)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章程、服务规范等。

(八)其它相关文件、证明。

第七条。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决定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后,应当在20日作出审批意见。

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第八条。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拟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邢台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邢政[1998]24号

邢台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邢政[1998]24号

邢台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邢台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邢政[1998]24号1998年10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供热,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为生活、生产制造并供应热能及与之相关的服务、保障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供热的规划、建设、供应、使用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热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鼓励并优先发展集中供热。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城市供热主管部门。

各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采取政府和企业投资、热用户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集资费征收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集资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供热规划区域内的现有锅炉,由供热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热规划及其实施情况限期拆除或逐步进行改造。

规划、环保、劳动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共同参与锅炉拆除或改造工作。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必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程序有关部门审批。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工程,规划、计划、土地、环保、劳动等部门不予办理手续,设计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图纸设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工程项目贷款。

第三章供用热管理第九条从事热能生产和供应的单位,必须经城市热主管部门批准;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劳动、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为其供热活动提供水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冀建法改〔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23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9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5日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供热经营行为,加强供热经营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供热经营许可。

供热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供热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企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经营许可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供热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不受限制,二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500万平方米(含)以下,三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100万平方米(含)以下。

供热企业热源方式包括热电联产供热、燃煤锅炉供热、燃气锅炉供热、生物质(垃圾)焚烧供热、电直热(蓄热)供热、热泵供热、低品位工业(商业)余热供热、中深层地热井供热及其他方式供热。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冀政办字〔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进一步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升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健全完善,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一)开展清费行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

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

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

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

保定市供热管理实施办法本月修正简版

保定市供热管理实施办法本月修正简版

保定市供热管理实施办法保定市供热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保定市的供热管理工作,改善居民供热条件,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供热管理机构及职责1. 保定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2. 供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供热管理规定和标准;- 监督供热企业的运营情况;- 解决居民的供热投诉;- 定期发布供热信息。

三、供热企业的责任1. 供热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提供稳定、安全、高效的供热服务。

2. 供热企业应定期维护供热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供热企业应提供合理的供热价格,并及时公示供热费用的组成和计算方法。

4. 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四、居民的权利和义务1. 居民有权享受稳定、安全、高效的供热服务,包括供热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2. 居民有权了解供热价格的组成和计算方法,并对不合理的价格提出质疑。

3. 居民有权投诉供热企业的服务质量问题,并要求及时解决。

4. 居民有义务按时缴纳供热费用,并保持供热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供热费用的计算和缴纳1. 供热费用的计算应根据相关标准和实际情况确定。

2. 供热费用应按月结算,并在每月15日前缴纳。

3. 居民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供热费用,逾期未缴纳的,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4. 供热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及时公示,居民有权了解供热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标准。

六、供热设备的维护和维修1. 供热企业应定期进行供热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居民发现供热设备故障应及时向供热企业报修。

3. 供热企业应及时回应和处理居民的报修需求,并在规定时间内维修设备。

七、供热投诉处理1. 居民对供热企业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

2. 供热投诉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详细描述投诉内容。

3. 供热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处理,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河北供热用热办法

河北供热用热办法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第一条,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法律、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第二条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第三条则。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优先发展热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第六条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使其与不断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集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拆除,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热力运行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热力运行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热力运行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冀建传真[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热力运行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建传真〔2014〕4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扩权县(市)燃气热力行业主管部门:2014年9月4日18时左右,唐山市热力总公司管网公司北部管网所在路北区陶然居小区外网热力阀门井室进行检修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三人窒息死亡。

目前距离冬季供热还有两个月时间,正是各个供热企业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的关键阶段,同时燃气供应也将迎来冬季运行高峰。

各市燃气热力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引以为鉴,举一反三,采取科学、安全、高效的措施,确保燃气供热运行安全稳定。

一、提高安全管理意识供气供热涉及千家万户,保障群众生活用气和冬季正常采暖,是服务民生、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

各市燃气热力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燃气热力运行安全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摒弃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

要以唐山“9.4”热力事故为引戒,在国庆节前认真开展一次拉网式安全排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进一步完善燃气热力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建立整治排查长效机制,使隐患排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真正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厂站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各类储罐、锅炉及其附属设施,对各类阀门、仪表进行维护保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供热锅炉停炉期间必须经过质检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再次运行。

燃气锅炉供热单位要加强检查,定期对燃气管道进行严密性检测。

保定市供热管理实施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保定市供热管理实施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保定市供热管理实施办法保定市供热管理实施办法引言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不断推进,供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居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城市供热工作的顺利进行,保定市制定了供热管理实施办法,对供热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一、总则保定市供热管理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对供热工作的管理,维护供热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证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本办法适用于保定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企事业单位。

二、供热企事业单位的责任2.1 供热企事业单位应保障供热服务质量供热企事业单位应确保供热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稳定的供热服务。

同时,应及时维修和更换老化设施,保证供热网络的正常运行。

2.2 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安全工作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供热设施和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供热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

同时,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针对突发情况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2.3 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加强信息公开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向社会公开供热服务的相关信息,如供热价格、供热计量标准等,以确保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供热服务的管理3.1 供热计量管理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热计量系统,对供热的计量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计量准确。

3.2 供热价格管理供热价格由供热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价格监管部门的监督。

3.3 供热服务投诉管理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热服务投诉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和解决用户的投诉,并向社会公开投诉处理情况。

四、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违反供热管理实施办法的行为,保定市将依法进行处理。

对严重违法或违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5.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之前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部分自动废止。

5.2 本办法解释权归保定市供热管理部门所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保定市供热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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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3号《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热力价格行为,保护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以及热费的收取和交纳,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热力价格的管理工作。

热力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价格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遵循科学界定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兼顾承受能力,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热力价格包括热力出厂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

热力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以热力生产、热力经营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同时考虑以下因素:(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二)居民收入水平;(三)法定税金与合理利润;(四)热力出厂价格与热力销售价格的合理比价;(五)政府财政补贴。

第七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拟制定热力价格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拟制定的热力价格;(二)拟制定热力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三)拟制定的热力价格对相关行业、热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四)与制定热力价格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生产或者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热力价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现行的热力价格和拟调整的热力价格;(二)拟调整热力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三)拟调整的热力价格对相关行业、热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四)近3年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热力价格核算成本报表;年的,应当提供生产或者经营以来经审计的年度生产、经营期不满3会计报表和热力价格核算成本报表;(五)与调整热力价格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在.第十条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可以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应拟定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方案,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原则同意后,对制定或者调整非居民用热价格的,应当采取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征求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和热用户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或者调整居民用热价格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对调整热力价格意见分歧较大的,暂缓或者不予调整热力价格;对暂缓调整热力价格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价格听证会。

对制定热力价格意见分歧较大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修改制定热力价格方案,再次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十二条经听证、征求意见,可以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听证会和征求意见情况,吸收合理意见,修改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方案,并附价格听证会会议纪要、征求意见情况,一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制定或者调整后的热力价格,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不予受理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申请的;(二)经审查不符合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规定的;(三)经听证、征求意见,不予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四)未批准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

第十五条热用户可以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热力价格的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予答复。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热用户的建议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直接提出调整热力价格的方案。

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提出调整热力价格方案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调整热力价格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热费可以按用热量或者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计收。

按房屋建筑面积一定比例计收热费的,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房屋建筑积的百分之九十,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进按用热量计收热费,并制定具体收费办法,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的制度。

第十八条热力经营单位可以向热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热费。

第十九条热用户应当及时交纳热费。

热力经营单位可以制定优惠措施,鼓励热用户提前交纳热费。

第二十条对冬季取暖用热的,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应当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供热期供热。

因特殊情况延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必须提前告知热用户,说明原因,并于供热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的热费。

.第二十一条热力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质量提供服务。

因热力经营单位原因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温度等服务标准和供热质量的,热力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热用户说明原因。

对冬季取暖用的,必须于供热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的热费;对企业生产用热的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群体实行救助。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不执行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热力价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日起施行。

1月7年2007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冀价管〔2009〕35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3号)的相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的重要性随着我省集中供热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供热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已成为供热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省相当数量的新建住宅、公共建筑以及部分进行了节能和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已具备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条件,各地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科学合理制定供热计量价格(一)适用范围和定价原则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价格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

供热计量制定和调整,应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的公平负担”的原则。

既要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证热力企业正常经营;又要充分考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热,体现公平负担。

(二)两部制热价折算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供热计量价格应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

在按面积收缴热费向按用热量收缴热费的过渡阶段,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可采用以下简化方法制定。

基本热价=面积热价×比例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当地平均暖耗热指标×采暖季小时总数)当地平均采暖耗热指标的确定:原则上应使两部制热价水平与现行按面积计算的热价基本一致。

基本热价比例的确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

在确定基本热价的比例时,要兼顾热用户和供热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根据试点市的经验,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起步阶段,基本热价比例可安排为50%,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推进应逐步降低。

(三)用户热费的计算:基本费用=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费用=计量热价×耗热量总费用=基本费用+计量费用三、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应注意的问题(一)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起步阶段,应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在结算热费时,实行“多退少不补”,即先按面积计算的热费一次性收取,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应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推进,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应逐步过渡到“多退少补”。

(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

(三)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适当收取一定费用,以弥补供热企业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申请暂不用热或申请恢复供热发生的费用以及热传导损耗等。

收费标准应从低掌握,一般不超过总热费的20%。

(四)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初期,各地物价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和情况分析,反复测算、比较、论证和调整,以期供热计量价格不断完善。

四、几点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

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是推行供热计量改革的核心内容。

各地物价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制定好供热计量价格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物价工作为民生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要尽快制定、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

已经出台的设区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尚未出台的,2009年9月底之前必须出台,在确定价格方案前应报省局备案。

(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供热计量收费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城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顺利开展。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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