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共用部分1 楼梯和电梯
住宅设计规范
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1、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13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壁柜 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吊柜 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商品住宅楼梯间及消防电梯的设置原则要求
商品住宅楼梯间及消防电梯的设置原则要求1. 18层以下的高层住宅或每层不超过6户的19层以上的住宅设2部电梯,其中一部兼做消防电梯;2. 18层以上(高度100米以内)高层住宅每层8户和8户以上的住宅设3部电梯,其中一部兼做消防电梯。
3. 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电梯不能小于2台.每层住40人,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置3台.每层住40人层数为35层以上时,应设置3台.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捕电梯时,采用联系通廊.商品住宅设计标准规定:1 楼梯1.1住宅设一个楼梯间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低层、多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 时,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 建筑类别 非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 消防电梯 塔式住宅 2~6层7~9层(户门应乙级防火门)7~9层(楼梯间应采用弹簧门) ※1 10层及10层以上 10层及10层以上 ※2 单元式住宅 单元式宿舍 2~9层10~11层(户门应乙级防火门)12~18层 ※1 19层及19层以上 12层及12层以上 ※2 通廊式住宅 2~9层10~11层 ※1 12层以上 12层以上 ※2 通廊式宿舍 2~6层7~11层 ※1 12层以上 12层以上 ※2 一类高层公建 包括地下室 可采用,但不得计入疏散宽度可采用,但不得计入疏散宽度 应采用 应采用 ※2 二类高层公建 包括地下室可采用,但不得计入疏散宽度 h ≤32m ,且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h >32m 及 h ≤32m 无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h >32m ※2 商住楼 住宅部分楼梯间可按住宅规范,商业建筑部分按公建规范h >32m※2注:※1—民用建筑封闭楼梯间用弹簧门,高层工业建筑用乙级防火门(见建规附表1)※1—消防电梯数量:每层1500m 2一台,1500m 2~4500m 2两台,4500m 2三台2中高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楼梯间通至屋顶平台;3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但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开启)且楼梯应通至屋顶,各单元的屋顶平台应相连通;4十层、十一层的塔式住宅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5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应设一个防烟楼梯间,旦前室面积不应小于4.5m2 ;6当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设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按本标准5.3 节设置连廊。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第一节套型第2.1.2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m2;中套30m2;大套45m2。
第二节卧室、起居室和过厅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m2;单人卧室5m2;兼起居的卧室12m2。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m2。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不宜小于5m2。
第三节厨房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m2;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m2;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m2;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m2。
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8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01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术语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对于坡屋面,屋顶层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所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5 凸窗bay-window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6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17 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8 中间层middle-floor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19 架空层open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3 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0.24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0.25 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26 设备层mechanical 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面积测绘计算以当地标准为准)4.0.2.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4.0.2.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4.0.2.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4.0.2.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4.0.2.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住宅楼梯和电梯设计规定
住宅楼梯和电梯设计规定1、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4、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式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7、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8、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
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
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9、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住宅设计规范
第一节概论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节户内设计1套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住宅套型应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类34m2;二类45m2;三类56m2;四类68m22卧室、起居室和过厅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10m2;单人卧室6m2;兼起居的卧室12m2。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2m2。
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不宜大于10m2。
3厨房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类和二类不应小于4m2;二、三类和四类不应小于5m2;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0.9m。
壁龛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0m。
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
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积串烟厨房炉灶上应预留排气罩位置。
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他通风措施。
4卫生间和厕所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设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二、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三、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四、单设便器的为1.1m2。
注册二级建筑师备考复习:建筑设计基础理论(4)要点
注册二级建筑师备考复习:建筑设计基础理论(4)五、住宅套外共用部分设计(一)楼梯和电梯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
6层及6层以下时,一侧设栏杆可不小于1m(梯段净宽指墙面到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2.楼梯踏步宽不小于0.26m,高不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小于0.9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lm。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
住宅入口室内地坪应高于室外地坪不少于0.1m。
4.7层及7层以上住宅或最高住户人口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高度16m以上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当中间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时,层数由该层算起。
顶层为跃层时作1层计。
5.12层及12层以上住宅应设不少于2台电梯,其中一台宜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
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层数不应超过两层。
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7.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得小于1.5m。
8.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9.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m。
10.楼梯踏步宽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距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二)走廊和出入口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的安全设计同阳台栏杆。
2.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成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
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
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电梯设计规范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之答禄夫天创作电梯设计规范及说明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出16m时;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出16m时;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出16m时;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出16m时。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该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
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该超出五层。
联系廊的净宽不该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该低于2.00m。
6.4.4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
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该超出五层。
联系廊的净宽不该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该低于2.00m。
6.4.5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
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安插。
6.4.6 候梯厅深度不该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该小于1.50m。
6.4.7 电梯不该紧邻卧室安插。
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克不及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安插时,应采纳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说明】6.4.1 电梯是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
多少层开始设置电梯是个居住尺度的问题,各国尺度分歧。
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置电梯,原苏联、日本及我国的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置电梯。
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最高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在17公尺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篇一: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住宅建筑设计规范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住宅设计规范中有关电梯要求的 说明
此规定。
本规范中规定“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的理由是:一、如底层设高4.50m层高的商店或其它用房,以2.80m层高的住宅计算,(2.80m×4)(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4.50m+0.30m(室外高差)=16m,也就是说,上部的住宅只能作五层,此时以16m层高来限制。
原规范中所规定的“在住宅建筑底层设商店等公共用房或大平台住宅由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入口,层数可由该平台起计算”,换句话说,从平台上可允许再作六层住房,实际就是七层、八层住宅。
这一规定允许了近年来在不少城市修建了不少不设电梯,而作大平台的七、八、九层的住宅(含底层商业或公用房)。
实践证明,这种住宅的首层和平台层的住户,视线和噪声干扰很大,环境质量很差,且平台造价高昂,为保证住户的居住质量,本规范规定不再允许这种设计二、近年来有些城市特别是南方城市出现多层住宅的底部作不计入层数的(2.20m层高)架空层或储存空间,为此,本规范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m”。
对采用2.70m层高的住户是可以满足这一规定的,即:2.20m(架空层)+0.10m(室外高差)+(2.70m×5)=15.80m<16m。
采用2.80m层高的住宅作架空层时,若不采取一定措施则不能控制在16m的规定范围内,即2.20m(架空层)+0.10m(室外高差)+(2.80m×5)=16.30m>16m。
本规范对住宅有架空层或储存空间,仍严格规定,不设电梯的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m。
三、在住宅建筑顶层若布置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户内设楼梯者),跃层部分可不计层数。
实践证明,顶层住户的一次室内登高并没有超出规定范围。
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入口时,其层数由该中间层起计算,这是针对山地、台地利用地形而言的。
这种情况下,各种交通工具均可到达单元入口。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文名住宅设计规范外文名Residential design specification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公告第1093号目录.1规范.22003年版.31999年版.4规范内容.▪前言.▪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指标计算.▪套内空间.▪共用部分.▪室内环境.▪建筑设备.5附录.6其他说明住宅设计规范规范2011年《住宅设计规范》公告【文件名称】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1]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1、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住宅设计规范
201 室内净高 ieo nt e hi t .. 1 n rr sr eh ti e t y g o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 .. 多样化, 积极采用 新技术, 新材料, 新产品, 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 .. 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 .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 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 特殊使用要求. , 10, 件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
201 平台 tre .. 3 ea rc
供居件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山住宅底层
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 匕 层至九层 ;
d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 104 住宅设i必须执行国家的左针政策和法 .. { 规 遵守安全1生,环境保护, 1 节约用地,节约能 源, 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t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 .. 上 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创造方便,舒
前
根据国家计委 《 一九九四年 上 程建设标准定额制
言
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订修订计 划》( 计综合 「94 20 1 1 )号文的要求, 9 4 对 《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 16 6 B9-8 进行修订,更名为 《 仕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 认 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 准, 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 . . 3 套内空间; . . 4 共用部分;5 室内环境;6 建筑设 . . 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 积,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 增加了术语, 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 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 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 设备研究所 ( 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 1 号,邮政编 9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 - 1999 ),经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建标 [1999]76 号文批准,业以发布。
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加单位是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委综合设计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南京市住宅设计研究所、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四川绵阳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1总则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 是国家计委于1986 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 12 年。
原规范是在1983 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电梯和楼梯设计方案规范
关于电梯和楼梯的设计规范猎房网 发布时间:2003-6-4 10:50:10 责任编辑::城市猎房已经有1位网友发表评论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一、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儿至人行通道(注: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
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二、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可不设电梯;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
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
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01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术语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对于坡屋面,屋顶层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所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5 凸窗bay-window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6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17 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8 中间层middle-floor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19 架空层open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3 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0.24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0.25 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26 设备层mechanical 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面积测绘计算以当地标准为准)4.0.2.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4.0.2.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4.0.2.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4.0.2.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4.0.2.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楼梯间与楼梯、电梯规范
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
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7.5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6.6.2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 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 5 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6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6楼梯间与楼梯、电梯规范
楼梯间的适用范围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6平方米,居住建筑≥4.5平方米;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10平方米,居住 建筑≥6平方米) 居住建筑 1)10层及以上的塔式住宅; 2)12层及以上的通廊式住宅、宿舍; 3)19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宿舍 公共建筑 1)一类高层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多层和高层建筑中应设封闭楼梯间但不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间 其他 1)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其地下层数为3层及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 10m; 2)人防工程的电影院、礼堂,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医院、旅馆,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 型体育场所,当其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10m时; 3)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
住宅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共用部分1 楼梯和电梯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共用部分1 楼梯和电梯(从别的网站拷过来的/WebCon/WebCon.aspx?theID=1053)2007-4-9 15:50:23 浏览次数: 59694.1.1目前国内住宅楼梯间绝大多数是靠外墙布置的,这有利于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排烟,也有利于节约能源,符合使用及防火疏散的要求。
高层住宅的楼梯间当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对外开窗时,则须设防烟楼梯间,采用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排烟措施,以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4.1.2梯段最小净宽是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
要说明的一点是将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梯段最小净宽定为1m ,原因是:①过去,为满足防火规范规定的楼梯段最小宽度为1.10m,一般采用2.70m或2.60m(不符合3模)开间楼梯间,目前单元式住宅都趋向一梯二套,服务套数少,相应楼梯间面积也可减少,如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每套可增加1m2左右使用面积,而砖混住宅2.40m开间楼梯间,楼梯宽度只能做到1m 左右;②2.40m开间符合3模,与3模其它参数能协调成系列,在平面布置中不出现半模数,与3.60m等参数可组成扩大模数系列,有利于减少构件,也有利于工业化制作,平面布置也比较适用、灵活;③从各地调查中看,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很普遍,据分析,只要保证楼梯平台宽度能搬运家具,2.40m是能符合使用要求的;④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前苏联规定不小于1.05m,台湾省规定不小于0.90m,经与公安部协调,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了“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净宽可不小于1m”,但七层和七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或所有走廊式、塔式住宅楼梯梯段最小净宽应为1.10m。
4.1.3原规范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小于0.25m,高度不大于0.18m,其坡度为37.75°而偏陡,与国外标准相差很大,居民上下楼颇感费力,尤其是老年人。
住宅室内楼梯规范要求
住宅室内楼梯规范要求篇一:楼梯设计规范楼梯设计规范楼梯设计规范是有章可寻的。
室内楼梯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才能让人看的舒畅,走的顺畅,而且耐用、安全。
以下是几个楼梯设计规范数据,供参考:1、室内楼梯踏步的斜度设计规范,踏步的斜度通常是由层高、洞口周遍的空间大小条件来决定的。
楼梯踏板的前沿连成的直线和水平夹角称为楼梯的斜度。
室内楼梯的斜度一般为30左右最为舒适。
室外楼梯一般斜度要求比较平坦。
2、室内楼梯板设计规范:楼梯板的规格包括踏板和立板的规格一般要求适应于人的脚掌尺寸。
一般踏板宽,立板低的踏步会较为舒适。
室内楼梯的踏板宽度应不小于24厘米,一般在28厘米最舒适。
立板的高度应不高于20厘米,一般在18厘米最舒适。
而且各个踏板宽和立板高应该是一致的,否则容易使人摔倒。
3、室内楼梯步长设计规范:步长即楼梯的宽度。
室内楼梯的步长一般为90厘米,即省空间又让人行走舒适。
楼梯设计规范虽然经常被提到,但是没有一个确定的指标,都是大的楼梯企业做出的,也是楼梯行业约定俗成的,所以说所谓的楼梯设计规范是没有具体的行业硬性标准。
主要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
2、连续踏步不超过18级,超过18级时,应加设中间休息平台,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10m;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其它答案1.家装楼梯一个要讲究安全,另一方面又要讲究经济。
其中经济包括经费上的经济和空间的经济,家装楼梯的踏步高度一般设计在180mm-200mm之间,只有公共场所的楼梯踏步高度才会设计在130mm-160mm之间。
其次是踏步中心距,即所为的进深,一般设计在230mm-250mm之间,最小不要小于220mm,踏步进深设计到300mm一步迈不到,两步还不够走起来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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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共用部分1 楼梯和电梯(从别的网站拷过来的/WebCon/WebCon.aspx?theID=1053)2007-4-9 15:50:23 浏览次数: 59694.1.1目前国内住宅楼梯间绝大多数是靠外墙布置的,这有利于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排烟,也有利于节约能源,符合使用及防火疏散的要求。
高层住宅的楼梯间当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对外开窗时,则须设防烟楼梯间,采用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排烟措施,以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4.1.2梯段最小净宽是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
要说明的一点是将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梯段最小净宽定为1m ,原因是:①过去,为满足防火规范规定的楼梯段最小宽度为1.10m,一般采用2.70m或2.60m(不符合3模)开间楼梯间,目前单元式住宅都趋向一梯二套,服务套数少,相应楼梯间面积也可减少,如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每套可增加1m2左右使用面积,而砖混住宅2.40m开间楼梯间,楼梯宽度只能做到1m 左右;②2.40m开间符合3模,与3模其它参数能协调成系列,在平面布置中不出现半模数,与3.60m等参数可组成扩大模数系列,有利于减少构件,也有利于工业化制作,平面布置也比较适用、灵活;③从各地调查中看,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很普遍,据分析,只要保证楼梯平台宽度能搬运家具,2.40m是能符合使用要求的;④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前苏联规定不小于1.05m,台湾省规定不小于0.90m,经与公安部协调,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了“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净宽可不小于1m”,但七层和七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或所有走廊式、塔式住宅楼梯梯段最小净宽应为1.10m。
4.1.3原规范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小于0.25m,高度不大于0.18m,其坡度为37.75°而偏陡,与国外标准相差很大,居民上下楼颇感费力,尤其是老年人。
现将踏步宽度修改为不小于0.26m,高度不大于0.175m,坡度为33.94°,接近舒适性标准,在设计中也能做到。
按层高2.80m计,正好设16步,面积增加也不多。
4.1.4实际调查中,楼梯平台的宽度是影响搬运家具的主要因素,本条比原规范中规定的平台最小宽度1.10m增加了0.10m,为1.20m,如平台上有暖气片、配电箱等凸出物时,平台宽度应以凸出面起算(图4.1.4 1),垃圾道不宜占用平台(图4.1.4 2)。
调查中发现有的住宅入口楼梯平台的垂直高度在1.90m左右,过人碰头,很不安全。
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不小于2m。
根据我国青年人体有普遍增高的趋势,维持这个高度是必要的。
规定入口处地坪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差不应小于0.10m,第一考虑到建筑物本身的沉陷;第二为了保证不使雨水侵入室内。
当住宅建筑带有半地下室、地下室时,应严防雨水倒灌。
4.1.5楼梯井宽度过大,儿童易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容易产生坠落事故,因此规定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电梯是中高层、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层开始设计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问题,各国标准不同。
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电梯,前苏联、日本及我国台湾省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电梯。
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最高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在17公尺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
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电梯,但10多年来,全国除北京、上海严格执行规范外,很多城市仍大量地出现七层、八层乃至九层、十层都不设电梯的住宅。
这类住宅在使用上极为不便,特别是对老、弱、残者上楼梯和搬运重物更为困难。
据调查,北京、天津60岁以上的老人,已占该市人口的12%,上海已占18%,有些七八十岁的老人从住进五层、六层住宅后多年从未下过楼。
本次规范修编严格规定七层(含七层)以上必须设置电梯,原因是,其一,从生理学观点来分析,正常人的登高能力是受限制的。
根据对健康情况一般的中年人的实测,其登高运动量和生理反应见表4.1.6。
表4.1.6注:攀登高度从室内地坪算起,层高2.7m。
(引自《建筑学报》1984年第三期)从上表看空手攀登六层(13.50m)已感腿软,上七层(16.20m)已抬腿困难,故登高能力控制在16m比较合适,这是使用功能最低要求。
其二,从防火、结构、造价等因素分析,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通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和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以及户内须设消防给水,相邻单元还须设连通阳台或延廊。
其三,近年来,商品房中不设电梯的七层住宅的第七层销售困难。
其四,因为住宅建筑耐久年限在50~100年,随着人民居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不设电梯的中高层住宅会越来越不适应,也难改造。
有的建议可预留电梯井和机房,但设计时无法选电梯型号,施工也无法预埋配件,给以后安装电梯造成困难,所留面积长期不用也是浪费,特别对商品房预留的电梯井面积无法分摊给住户,为此,本规范不作此规定。
本规范中规定“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的理由是:一、如底层设高4.50m层高的商店或其它用房,以2.80m层高的住宅计算,(2.80m×4)(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4.50m+0.30m(室外高差)=16m,也就是说,上部的住宅只能作五层,此时以16m层高来限制。
原规范中所规定的“在住宅建筑底层设商店等公共用房或大平台住宅由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入口,层数可由该平台起计算”,换句话说,从平台上可允许再作六层住房,实际就是七层、八层住宅。
这一规定允许了近年来在不少城市修建了不少不设电梯,而作大平台的七、八、九层的住宅(含底层商业或公用房)。
实践证明,这种住宅的首层和平台层的住户,视线和噪声干扰很大,环境质量很差,且平台造价高昂,为保证住户的居住质量,本规范规定不再允许这种设计二、近年来有些城市特别是南方城市出现多层住宅的底部作不计入层数的(2.20m层高)架空层或储存空间,为此,本规范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m”。
对采用2.70m层高的住户是可以满足这一规定的,即:2.20m(架空层)+0.10m(室内外高差)+(2.70m×5)=15.80m<16m。
采用2.80m层高的住宅作架空层时,若不采取一定措施则不能控制在16m的规定范围内,即2.20m(架空层)+0.10m(室内外高差)+(2.80m×5)=16.30m>16m。
本规范对住宅有架空层或储存空间,仍严格规定,不设电梯的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m。
三、在住宅建筑顶层若布置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户内设楼梯者),跃层部分可不计层数。
实践证明,顶层住户的一次室内登高并没有超出规定范围。
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入口时,其层数由该中间层起计算,这是针对山地、台地利用地形而言的。
这种情况下,各种交通工具均可到达单元入口。
4.1.7电梯设置台数的多少关系到住宅建筑的电梯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
如何确定,目前基本有两种方法:一种按公式计算,另一种按经验确定。
目前北京、上海大都采用后一种方法。
关于电梯计算公式,国外的一般很复杂,有很多未知数需确定,国内从收集的资料来看,各种不同计算公式不下五、六种。
由于研究角度不同,计算所规定的未知数亦不一样,而且不少系数是按经验或实测而定,因此即使按公式计算,也只是一个近似值。
为简化设计,方便选用,北京、上海等地设计院大都根据各自的经验确定基本数据。
如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资料表明: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为,板式住宅在66~120之间;塔式住宅在56~84户之间,认为每台电梯服务100户是合理的。
上海市的资料表明,在20层以下的高层住宅中,每台750 kg速度为1m/s的客梯可服务60~100户。
最近,北京首规委住宅专家组讨论,认为一台电梯服务60~90户是适宜的。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的规定,其根据: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1条规定,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中应设消防电梯。
第6.3.2条规定,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②调查表明,由于国产电梯质量还不够稳定,管理、操纵水平也不高,在已建成的高层住宅中电梯往往容易出现故障而需检修停开,电梯本身使用一定周期后也需要大修。
如果只设一台电梯极易出现故障或检修而影响居民使用。
如果在十二层以下,住户尚能承受短时间的不便,对十二层以上住户只能望楼兴叹。
北京前三门大街只设一部电梯的十五层塔式高层住宅居民反映就很强烈;③如果设置两台以上大小容量搭配电梯,并成组集中布置,就能同时或交替使用,便于管理,兼顾搬运家具及担架,并能节省能源和日常维修管理费用。
据上海市实测表明,在一台1000kg14人电梯的278次运行中,乘0 ~7人次数占95%,乘11~15人次数只占1%,是很大的浪费。
如果备用一台630kg7人电梯,非高峰使用时间完全能满足需要,高峰时再开大容量电梯,就能大大降低耗电量,节省日常开支。
1000kg速度为1m/s的电梯,其功率为11.2kW,而一台500kg速度为1m/s的电梯,其功率仅7.5kW,几乎比前者减少1/3;④参照各国的规范,瑞士、前苏联九层,波兰十层,罗马尼亚十一层的住宅只装一部电梯,超过以上规定层数的,就要设两部电梯。
根据我国当前经济条件,适当放低要求是比较适宜的。
4.1.8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是为了使用方便,但为了节约投资允许设站间层不超过两层。
减少电梯设站有利于节约电梯造价,简化电梯管理及减少损坏率。
在塔式或通廊式住宅中,电梯容易成组集中布置,但在单元式住宅中,往往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因此必须在适当层数之间用联系廊联通,便于互相交替使用,并能减少服务人员。
如北京市紫竹院公园十二层板式高层住宅,两台750kg10人电梯,一用一备,在五、八、十一层设联系廊,两台联通,交替使用,司机维修人员只用7人,服务144户,服务人员可减少一半。
此种设置电梯的方法虽较经济,但属低水平的。
4.1.9电梯应设候梯厅,以满足日常候梯人停留和搬运家具等需要。
从我国已建成高层住宅来看,有的认为中间楼层候梯人数不多,可利用走廊、楼梯平台兼作候车室梯面积,其深度在1.20m左右,在北京高层住宅中有此实例,但大多数住宅设电梯候梯厅,其深度在1.60m以上。
上海塔式高层住宅一般都设电梯厅,其深度在2m左右;深圳三十层左右高层住宅,一般设三台电梯,其候梯厅在1.40m左右。
根据国家标准《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7025.1~7025.3 1997)的规定:“单台电梯或多台并列成排布置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的轿厢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