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警务车辆督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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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人民法院
警务车辆督察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警务车辆使用的督察管理,杜绝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警车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驾驶警车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有关警车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证件齐全、文明驾驶,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
第二条加强对警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教育,严禁开特权车、霸王车,严禁乱停乱放,严禁乱开警灯、警报器,非公务情况下严禁闯红灯、超速行驶。
第三条严禁套牌、串牌、转借、公车私用,节假日警务车辆一律封存。
第四条严禁将警务车辆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旅游区域(执行公务除外)。
第五条违反警务车辆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对驾驶人、部门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