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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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管理办法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打造经营型、服务型、一体化、现代化的国内领先、国际著名企业”的战略总体目标,加强贵州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电营业标准化管理,全面规范公司电费抄核收业务工作,树立规范、统一的公司服务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1.1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电费抄核收管理职能、职责、内容与质量要求、检查与考核。

1.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供电局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

1.1.3 本办法所称的电费抄核收工作是指营业工作中从系统形成抄表数据到收费销账的一系列业务过程,包括表计数据抄录、电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账务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1.2 管理职责

1.2.1 公司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费电价的法规、政策,落实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制定本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考核办法等;负责对所属各供电局的电费抄核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负责本公司抄核收各环节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工作;负责对所属各供电局电费

法律事务的指导和协调。

1.2.2 各供电局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费的法规、政策,落实本标准及各子公司依据本标准进一步细化的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技术标准、考核办法等;负责具体实施电费抄核收管理工作。各局市场营销部主任为本单位抄核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末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抄核收工作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在次年元月20日前上报公司市场交易部,电费抄核收管理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2。

1.3管理原则

1.3.1 按照科学化管理原则,建立抄表、电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电费账务、营业稽查、营业责任事故追究等管理制度。

1.3.2 按照标准化管理原则,建立营业抄核收标准化作业程序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3.3 按照集约化管理原则,优化整合抄核收工作流程,实行电量电费核算、电费收缴、电费账务、电费资金的统一管理。

1.3.4 积极推进营销现代化建设,以信息化技术提高抄核收管理手段,实现抄核收工作全过程管理与控制,取消传统的手工作业方式,提高营业抄核收工作的自动化管理水平。

1.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第六十号令)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

1.5 主要名词解释

1.5.1 电费抄核收工作是指营业工作中从系统形成抄表数据到收费销账的一系列业务过程,包括表计数据抄录、电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账务管理等工作。

1.5.2 抄表例日是指按计划排定的抄表日期;实抄率是指实际抄表客户的户数占该期应抄表客户户数之百分比;抄表差错率是指错抄客户的户数占该期应抄表客户户数之百分比;电费差错率是指差错电费金额与该期应收电费总额之百分比。

1.5.3 电费是指各级供电企业电力销售的总收入,包括目录电费、力率调整电费、国家或地方规定随征的基金、附加费,但不包括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电费。

1.5.4 应收电费是指根据客户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向客户收取的电费;实收电费是指依据应收电费向客户实际收取的电费;应收电费余额(欠费)是指客户交费期限过后仍未确认实收的电费;

1.5.5 在途电费是指已完成营业收费工作,但尚未确认为实收电费的电费资金。

1.5.6 电费回收率是指一定时间内的客户交费与应收电费之百分比;

2 抄表管理

抄表工作是抄核收管理的第一个环节,是抄表人员利用各种抄表方式对所有在供电企业立户的用电户电能计量表计,进行的电量

抄录工作。抄见的用电户电量是计收电费的依据。抄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抄表日期内及时、准确、无误地抄录电能表数据(流程图见附件1)。其工作内容和要求如下:

2.1抄表例日

2.1.1 全省大客户(包括趸售客户)抄表时间统一为每月25日24时。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抄表时间的,须书面报告公司,经公司备案批准后实行。

2.1.2 其他客户应按月、按例日进行抄表,并保持抄表周期的稳定;各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抄表例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双月抄表方式,应报公司备案批准。

2.1.3 对于新装客户,要在建档后的1个月内抄表,遇特殊情况,两个月内应抄表。

2.2 抄表方式及工作要求

抄表方式主要采用自动抄表、抄表器抄表、手工抄表等。抄表线路以供电线路或变压器台区等方式确定。

2.2.1远程抄表

2.2.1.1 抄表员在抄表例日通过各种远程抄表方式,将抄回的电能表数据审核无误后传送给核算人员。

2.2.1.2 审核发现异常的客户,抄表员应现场核实。属远程抄表系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相关维护部门及时处理。

2.2.1.3 对于远程抄表的客户,抄表人员每年现场核实不得少于2次。

2.2.2现场抄表

2.2.2.1 抄表员按规定日期到现场准确、及时、完整地抄回所有客户电能表指示数。

2.2.2.2 现场抄表时要核对相关信息(变压器铭牌、容量、电能表表号、电表位数、倍率等),并检查电能计量装置及封印是否完整齐全,无误后抄录电能表数据。

2.2.2.3 抄表完毕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将数据导(录)入电费计算系统。

2.2.2.4 采用抄表卡抄表的单位,抄表卡应由专人集中管理。

2.2.2.5 对于安装有互感器的电能表,在抄表时应抄录到小数点后2位,需量表应完整抄录指示数,一般用电户抄整数位。

2.2.2.6 抄录容量超过315千伏安的用电户电表时,应通知客户同时抄表,以免客户对表码产生异议。

2.2.2.7 抄表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抄,并做到不漏抄、不错抄,不得任意估抄。确因用电户原因未能如期抄录电能表读数时,可通知用电户改期补抄;在非丰枯交接月份确因客户原因未能如期抄表时,居民客户可暂按上月电量估抄计收电费,待下月抄表时一并结清,但需要在抄表卡(器)中注明估抄情况,不得连续两个月估抄。

2.2.3抄表异常

2.2.

3.1 抄表异常的分类: 包括电量异常、计量装置异常、用电异常、改变用电性质异常等。

电量异常:指电量突增、突减(本月抄见电量与前三个月平均电量或上月电量相比增减幅度在±30%及以上)。

计量装置异常:指抄表时发现表计故障,如表计烧毁、表计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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