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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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字…2011‟14号

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11年8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珠海”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当前,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愈加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日益增强,为安全生产工

作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珠海”正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交通、产业、城市三大格局建设取得历史性突破。基础设施、海洋资源开采、重化工业和装备制造业等一大批项目陆续开工建设,珠港澳与珠中江合作不断深化,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人流物流大幅增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加之安全生产领域的体制机制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积累的安全隐患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安全生产工作仍将面临严峻的形势。

2.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整体水平,为“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珠海”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3.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高度重视并全力抓好强化领导责任、完善监管体制、夯实基层基础、突出重点整治、加强设施建设、提高宣教水平六个方面的工作,力争到2015年,全市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逐年递减9%以上。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严格控制较大以上事故,确保年度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其他指标控制工作位于全省前列,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强化党委、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

4.实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

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5.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本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指导,对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原则上由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职兼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要听取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职责。

6.加大党委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力度。党委各工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组织部门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同志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要优先考虑。宣传部门要完善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安全生产

宣传舆论的正确引导;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的公益宣传。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严肃查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7.明确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各级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政府(管委会)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必须由班子成员担任,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8.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机制。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全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党委、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综合量化绩效考核和责任制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领导干部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

的,记三等功一次。具体考核表彰奖励办法由市安监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各级组织、人事、宣传、监察、机关工委、综治、精神文明办、工会等部门,在单位或个人评定先进、优秀、劳模以及干部职务晋升之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考量指标之一。

9.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突破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或者一年内区一级发生一宗重大事故或两宗以上较大事故、镇(街道)发生一宗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所在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经事故调查发现涉嫌失职渎职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机制和尽职免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三、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0.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在本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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