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十章行政赔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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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赔偿范围
五是对造成损害的赔偿范围的扩大。如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增加了 造成身体伤害的护理费,造成部分或者 全部丧失行为能力的护理费、残疾生活 辅助具费、康复费、继续治疗费等,第 三十六条增加了变卖财产的价款明显低 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返还执行的罚款、罚金和追缴或者没收 的金钱以及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 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章 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1994年5月1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 通过;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 会议修正;
201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修改决定共27个条文,对原国家赔偿法 的35个条文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
突出体现在:扩大了赔偿范围、畅通了 求偿渠道、完善了赔偿程序、提高了赔 偿标准、改进了经费保障。
畅通求偿渠道
3.民主。即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 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 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 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4.约束。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无论决定赔偿,还是决定不予赔偿的, 都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 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提高赔偿标准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侵犯 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不仅要在侵权影响的 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 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从法律修改中的讨论意见和司法实 践的调研情况看,精神损害抚慰金重在抚慰, 要从行为性质、情节、后果,行为人的过错程 度、善后弥补措施等综合考量。明确用金钱方 式赔偿精神损害,无疑是修改国家赔偿法的一 个重要进步。
提高赔偿标准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对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特别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在身体受伤害的情况 下,除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外,增加了护理费;在 身体受伤致残的情况下,增加了护理费、残疾生活辅 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 疗所必需的费用。对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所抚 养的人,除支付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外,还保留 对死者生前所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并 将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修改成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执行,显示了赔偿标准的提高。
1.便民。即申请赔偿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 头申请;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申请;赔偿请求人不限于受害人本人。
2.负责。即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 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的 收据;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 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
畅通求偿渠道
立法机关为了改变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 难的状况,畅通请求渠道,决定取消国 家赔偿程序中的确认前置程序,相应的 删去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 款中的“依法确认”四个字,并删去了 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确认申诉的规定。
畅通求偿渠道
除取消确认前置程序外,在具体的操作和保障 程序上有以下几点变化:
二是明确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办理司 法赔偿案件的内设机构;
三是对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不再设定 上限;
完善赔偿程序
四是明确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审判员; 五是确定赔偿委员会办案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只在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组 织质证; 六是规定了司法赔偿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只在特殊情况下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 举证; 七是明确了赔偿委员会的办案期限为三个月, 只有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经本院院长批 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扩大赔偿范围
一是通过对取消确认前置的修改,确定 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将申请赔偿必须具 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确认自己的职务行 为违法的客观条件,变成赔偿请求人在 一定条件下认为侵权机关有侵害其合法 权益的职务行为并造成损害即可请求赔 偿的主观条件,扩大了司法管辖的侵权 行为范围。
扩大赔偿范围
二是通过对归责原则的修改,将单一的 违法归责原则Hale Waihona Puke Baidu改为“违法归责、结果 归责、过错归责”等多元归责体系,扩 大了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范围。
扩大赔偿范围
三是通过对侵权行为范围的修改,明确 部分不作为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侵权行为的形式进行修正,将征收财 物、摊派费用规范为“征收、征用财 产”,从而扩大了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 范围。
扩大赔偿范围
四是对侵权客体保护范围的扩大。修改 前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将精神权益纳入保 护范围,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一是为畅通请求国家赔偿的渠道,取消了违法 确认的前置程序(第九条、第二十条);
二是为妥善解决纠纷,减少申诉上访,增加了 协商程序(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三是增加了举证责任和听证质证的规定(第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完善赔偿程序
四是明确了赔偿决定的送达时限(第十三 条、第二十三条);
五是完善了赔偿案件的起诉、复议条件 (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六是设定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案 件的期限(第二十八条);
七是增加了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申 诉复查、审判监督、检察意见的规定(第 三十条)等等。
完善赔偿程序
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理程序来讲, 有十个方面的新意:
一是赋予赔偿委员会对案件的最终司法 审查决定权;
畅通求偿渠道
5.讲理。即赔偿决定书必须说明理由并在 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6.救济。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在三个月的 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 赔偿请求人应在三十日的法定期限内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 请作出赔偿决定。
完善赔偿程序
完善赔偿程序是本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重点, 宏观上有七大变化:
完善赔偿程序
八是赋予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生效赔 偿决定均有申诉权,改变了审判实践中不承认 赔偿义务机关有申诉权的认识;
九是规定了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对生效赔偿决 定的审判监督权,明确了上级人民法院及其赔 偿委员会对下的监督指导职能;
十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 效赔偿决定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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