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第一篇:法理学读书笔记正义,我们永恒的追求——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摘要】追求正义,一直是我们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学焦点问题,正义不仅是人类的最高目标,也是法追求的最高价值。
本文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了解到此书的三个部分都对正义有所阐述,其中描述了一些法学派以及法学家对正义的理解,领悟到正义在法理学中的重大作用,从而真正的认识到正义在法理学中是永远存在的话题。
【关键词】正义法理学秩序法律哲学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花费了三十年的时间完成了他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是他作为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的集大成之作,也是迄今为止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一部法理学名著。
它通过法律哲学的历史介绍,还有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不仅是对法学历史的一个阅读,同时,也使得我对法律的内在价值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对本书内容核心精神的概述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律哲学的历史的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所以作者命名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二部分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
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让我们对美国的法律哲学有所了解。
纵观全书,它给予我的最大的感触是在于对正义的解读。
作者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正义与理性、正义与自然法、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还有共同福利都有着天然的必然的联系,他认为,“自然法乃是一个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平和合理的标准组成的,没有这些标准就不可能有可行的法律制度”;而“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同时“这样的一种社会秩序中,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共同福利以为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对自由、平等、安全三个价值的效力范围进行一些限制也是与共同福利相符合的。
法理学第一章 读书笔记

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张文显主编读书笔记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的内涵和外延。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其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即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法学体系的分类。
各国学者提出的法学分类相当宽泛,名称也不尽相同。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中提出,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并可进一步分为7个部门: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跨国家法;国内法;附属法科。
日本《万有百科大词典》中把法学分为四大类: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诉法、劳动法,国际私法;刑事法,包括刑法、刑诉法、刑事政策学;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前苏联法学家一般把法学体系分为四类:方法论和历史科学(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的历史);与各法律部门相联系的专门科学(国家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研究外国国家和法以及对国际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科学;辅助法律科学(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法律化学)。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一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每个部门法学对该部门法的历史研究,构成部门法专史;每个部门法学对本国的与外国的同类法的研究构成比较法(学)。
《法理学》读书笔记600字

《法理学》读书笔记600字
这本书是德国法学家魏德士写的。
作为成文法同系代表之一,德国法对世界法制的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其足迹遍及西欧、南美以及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当代东欧国家。
在全球化过程中,国家的以及国际的法律秩序不可避免地赢得了日益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取得政策主张的时候,国际公认的法律价值,也即我们正在经历的并决定着下一代命运的法律价值才能确保在生活各个领域的深刻变化进程的和平过程。
同时,只有公正能够建立持久和平。
作为新闻学子,法规对于我们法律来说更是意义重大。
无论而后我们是从事报纸、电视、广播还是网络媒体的组织工作,我们所说的话我们所写的文字都是具有公众立法者效应的,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我们既不能侵犯其他人他们的权益也也要维护自身的权益。
这样才能为树立媒体公信打下基础,搞一个合格的媒体人。
本书首要从法律当务之急研究的基本问题、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和法律适用这几个方面来讲述了法律的意义。
那什么是法呢?这样的关键问题看起来简单,但是要回答却很难。
准则的概念与时代紧密联系,始终没有定论。
无数法学家和哲学家试着为法下定义。
对法的定义,学者争论不休主要是自然法学和众说纷纭实证主义之间的对立:自然法学认为,法是直接来源于自然、人的本质或者“造物规则”。
人们称这种内容随历史而变化的法为自然法。
它应该存在于万事万物的本质中,而不是由国家的立法者来制定。
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是权力基层单位根据宪法的规定所制定的法。
但是不管是自然法王权还是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使各方正当利益达到统一。
法理读书笔记

学号:201402210287 姓名:贾晓娟关于《认真对待权利——德沃金》的读书笔记一、法理学应在法律与道德理论之间建设桥梁德沃金在该书中的对两种理论作出了批评:第一、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论;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它是关于一个法律命题真实性的必须和充分条件的理论,即认为法律的真理性就在于这些规则是由特定的社会机构所制定的这一事实,而不是别的任何东西。
第二、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人们所熟悉的法律机构应当如何行事的理论,认为法律和法律机构应当服务于一般福利,而不是别的任何东西。
这些事边沁哲学的内容。
另一方面,德沃金对假定的这两种理论的相互独立性的认知也做了批判。
在建设性部分,德沃金强调了自由主义传统的组成部分,个人人权的观念,在法律实证主义或功利主义中都无它的一席之地,当法律职业者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会遇到一些技术上的问题,他们会综合使用三个特殊的技巧:一是分析法规和司法意见,从这些官方渊源中精炼出法律原则;二是分析复杂的事实情况,从事实的分析中准确的总结出基本事实;三是用战术词汇思考、设计法规和法律制度,使他们能够带来预先确定的特定的社会变化。
作者表达了对英美法理学的不满,提出了法理学问题的核心是道德原则的问题,而不是法律事实或战术问题,作者对哈特给予较高评价,认为哈特是一位道德哲学家,哈特对不正常精神状态下的犯罪的辩护提出了很具有普遍性的论证,这些论点一个与广泛的道德传统相结合,构成了一些法律原则。
这些原则所极力主张的是,政府必须尊重和尊严对待其公民,这种尊重与尊严也是社会成员之间所要求的,德沃金反对当前自由主义者以工具主义的语言来表达,哈特所持持有的观点认为,自由主义者应该通过强调道德原则对法律进行限制的作用,而不是引证法律互相冲突的目标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它应该致力于植根于我们传统的法律原则,并用其支持这样的要求,即社会无权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审判一个人,不管社会大多数人受益与否,一个被指控的嫌疑人在审判之前是自由的,为了支持这一观点,法理学应在法律与道德理论之间建设桥梁。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篇一: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读书笔记作者简介:魏德士,1930年生,1958年在明斯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1959年于杜塞尔多夫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在多特蒙德社会科学院任研究助理。
1961年至1963年间在戴母勒·奔驰汽车公司人事部作部长助理。
1967年获得民法、商法与劳动法教授资格。
1967至1971年在自由柏林大学任教授、法社会学研究所主任。
自1971年起在康斯坦茨大学任民法与法理学教授。
1976年至1989年任高等法院兼职法官。
1984年任治金行业集体劳动合同纠纷调解员。
1986年至1987年间任柏林科学院院士。
1986年至1998年任德国法学家大会常务理事。
1967年获得康斯但丁·保尔森奖;1990获得路德维熙·爱哈特奖;1995年获得马丁·施莱儿奖;1997年获得沃沙科研奖。
1997年获得罗马尼亚雅思大学荣誉教授。
2000年获得波兰卢布林天主教大学荣誉博士。
1991年自1996年任康斯坦茨大学校长。
内容简介:中文版前言德文版前富中文版导读(卓泽渊)引言第一部分基本问题第一章法理学是什么、应该是什么第一节珐哲学、法理学、法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法理学”的含义一、何为理论?二、法理学第三节为什么今天还需要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兴衰二、作为法律解释的杂技演员的法学家三、法学教育的焦虑——教育危机成为基础危机四、社会的变迁和复杂性五、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六、价值变迁第四节本章小结第二部分法及其功能第二章什么是法第一节定义的问题第二节研究命题:法是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一.法由国家制定二.法与国家强制力三.作为终审法院判决产物的法:法官法四、实证主义法概念的局限与漏洞第三节客观和主观意义上的法一、客观的法二.主观的法第四节本章小结第三章法的作用和功能第一节创建和调整功能第二节形式上的调整功能:阻止混乱发生(无法, 第三节保持功能(物质的调整功能)第四节赋予功能和法律保障功能第五节裁判纠纷的功能第六节满足功能第七节融合功能第八节创造与教育功能第九节本章小结第四章法律规范第一节规范的类型一.应然规范和实然规范二.社会规范三.道德规范或伦理规范四.其它规范形式第二节语句的类型一、理论性语句.二.形而上学的语句(信条)三.价值判断四、规范性语句:命令语句和确定语句五.价值判断和规范语句的可匹明性第三节法律规范的结构一、法律规范的接受对象二、当为的特征三、法定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安排四、法律的评价标准第四节典型的规范内容一、权利分配规范二、权限规范(授权性规范)三、辅助规范与定义规范四、法律参照与拟制五、法律推定第五节法律秩序的构成一法律体系一、单一规范与法律体系二、单一法律规范与立法者的评价计划第三部分法的效力第四部分法律适用人名索引词条索引参考文献译后记读后感:"法理在实践与理论中有着重要的、虽然也经历过波折的历史。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法律共同体宣言内容:《法律共同体宣言》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作者向我们介绍了法律共同体的背景、兴起、构成、特点,以及其重要性。
第二部分则是向我们展示了法官、法学家、律师的古今比较和法律教育的目的。
而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中心---法律共同体的主张。
最后一部分讲述了法律共同体的考验及其发展方向。
观点:以下观点属于个人的摘抄提炼。
第一部分:卢梭--人生而自由,可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为了自由而身戴枷锁,为了自由而逃避自由。
人必然生活在共同体中,个人自由必须在共同体的相互关系中实现。
法律共同体的形式理性、坚持主义、及其专业化。
法律共同体由律师、法官、法学家形成。
人们在情感上对其反感,但生活中已离不开他们。
第二部分:法律共同体的兴起完全是现代社会的特有现象。
古代社会,无所谓共同体。
彼此之间分工不明确,没有达成最低共识。
古代法官法学家律师之间缺乏共同的价值、思维方式、精神气质等古代唯有文化道德或宗教能有效跨越地理而维持帝国统一。
古代法律的目的是通过维持社会共识(道德和宗教)来维持社会秩序。
古代法律要成为执行道德或宗教的工具。
法律共同体在古代没有滋生的土壤或存在的理由。
民主政治取代了贵族政治成为现代社会的治理方式。
现代社会的法律获得独立于宗教、道德、和政治的自主性。
现代技术进步发展导致分工,劳动分工导致了专业化的兴起。
现代社会必然要有一个专业化的法律职业阶层来操作法律。
法律教育不仅是传授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训练法律思维。
Thinking like a Lawyer(像法律人一样思考问题)法律就是关于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法律共同体捍卫了现代法律的自主性。
法律自主性建立在法律共同体之上。
第三部分:文章中心(一)我们主张形式理性的道德不涉法律是基于没有激情的理性,对道德问题,我们保持沉默。
要支持的道德情感是一个普遍的共同道德,我们称之为权利。
通过对权利的管理和分配来处理道德问题。
尊重的不是实质正义,而是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这门研究法律现象背后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的学科,犹如一座巍峨的知识山峰,等待着我们去攀登和探索。
在阅读相关法理学著作的过程中,我仿佛置身于一个深邃的思想宝库,每一次的翻阅都能带来新的启迪和思考。
首先,法理学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本质。
法律并非仅仅是一堆条文和规则的堆砌,而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它反映了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状况,同时也对这些方面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通过法律,社会能够建立起一套明确的行为准则,使得人们在交往和互动中有章可循,减少冲突和混乱。
在探讨法律的渊源时,我了解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有着各自独特的来源。
有的法律源于古老的习惯和传统,经过岁月的沉淀和演变,逐渐成为正式的法律规范;有的则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定,以成文法的形式呈现;还有的来自于司法判例,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决形成了具有约束力的先例。
这些法律渊源相互交织、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
同时,法律的效力层次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而在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这些原则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的价值追求是法理学中一个引人深思的主题。
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等价值,如同夜空中璀璨的星辰,指引着法律的发展方向。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要求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
自由则是人类的天性和追求,法律应当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赋予公民自由的空间。
秩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通过维护社会秩序,为人们创造一个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
而效率则体现在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过程中,要求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然而,这些价值之间并非总是和谐统一的,有时会存在冲突和矛盾。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宛如法学大厦的基石,为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价值、作用以及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深刻的理论支撑。
在阅读相关法理学著作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也有了许多新的思考和感悟。
法理学首先让我认识到法律的本质并非只是简单的条文和规则的集合,而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法律反映了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普遍性。
这使我明白,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演变和完善。
法律的价值是法理学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价值贯穿于法律的始终。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它要求法律对每个人都公平对待,不偏不倚。
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能够自主地行使权利和追求自身的利益。
平等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身份、地位、财富的差异。
秩序则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使人们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然而,这些价值之间并非总是和谐统一的,有时会存在冲突和权衡。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如何平衡和取舍这些价值,是一个需要不断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法律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
它具有规范作用,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
同时,法律还具有社会作用,如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
法律的强制力是保障其作用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但法律的实施不仅仅依靠强制,更需要人们的自觉遵守和信仰。
只有当人们内心真正认可和尊重法律,法律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在探讨法律的渊源和形式时,我了解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渊源存在差异。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常见的法律形式。
成文法以明确的条文形式呈现,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则在一定程度上更能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此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也逐渐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读书笔记——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第一卷)

读书笔记——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法理学》一书是社会学法理学学派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所著的一部经典法学理论著作。
庞德一生阅历非常丰富,他从事过律师、教授、法学院院长等诸多职务。
与其阅历相适应,庞德一生著述也很多。
他创立的社会学法理学,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了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
在当时,《法理学》一书无论从视角广度还是理论深度上,都堪称世界法学领域划时代的作品。
本书观点明确、论证有力、内容十分丰富,有很多新颖且富有创见的法学观点。
为了便于总结,我将该书第一卷的内容稍作调整,总共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何为法理学”以及法理学的发展历史;二是对19世纪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三是社会学法理学概述;四是对法律目的的探究。
一、“何为法理学”以及法理学的发展历史(一)“何为法理学”在本书开头,庞德便明确指出:“我将接受这样一种用法,即法理学意指法律科学”。
1庞德认为,法律一般指下列三种含义中的一种,但有时候却涵盖所有三种含义。
第一,从历史上看,“法律”这个术语最常用来指法律的集合体。
即在某个特定的政治组织社会中得到承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此外,它也可以指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审判案件所依据的权威性依据的总和,其中包括法律律令,技术和公认的理想。
第二,“法律”这个术语的另一种含义是指法律秩序。
即某种通过运用政治组织的强制力来规制人的活动和调整人际关系的制度。
在本书中,作者将法律秩序称为“第一种意义上的法律”。
第三,“法律”还有另一种含义,也就是卡多佐法官所说的“司法过程”。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被理解为裁定争议的过程。
事实上,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律的范围逐渐扩大,我们还应该在上述含义中增加一种意思,这就是“行政过程”——从行政上裁定争议的过程。
1[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第四,这是一种概括性的观点,即认为“法律”同时包括上述三种含义,“这与人们讨论道德与法律关系时有些相像:它可以意指道德规范或道德(或二者)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或可以意指道德规范或道德(或二者)与指导司法和行政诉讼的权威性材料体之间的关系,或可以意指它们与司法过程之间的关系,甚至也可以意指它们与上述所有三者之间的关系。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1、法理学之问:几千年文明史,法学家和哲学家都希望对法律——这一社会现实与历史经验进行诠释和分析,试图从中找出些许必然性和规律性。
然而即便找出了一些必然性和规律性,其后是否仍然隐藏着什么?纵观苏格拉底以降,所隐含的无非是这几种:法律是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需要,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某个法学家、哲人的个人思维,还是法学家、哲人作为凡人同他人一样的安全本能?2、法律是人类社会化过程中一种反自然的选择。
也因此,法律在形式上尽管相对持久的完备,却总与法律内容相对与人类根本要求无法满足之间存在不和谐,与其说这是法律本身的局限,毋宁说是人类的根本追求,无论是自由、平等、安全等正义价值,在绝对意义上总是不确定的。
3、法律是否具有所谓“普世价值”:作者认为,不同法系的法律,固然是以不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哲学为基础的。
然而,一个法律制度是否必须被视为仅是某一特定生产和分配制度的反映呢?从正面,作者认为任何法律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社会机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自由、安全和平等——其重要性序列会因时因地不同,这取决于一个法律制度在性质上是原始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从反面,作者认为,这些重要价值在任何法律制度下,尽管都应当服从于有关公益方面的某些迫切需要的考虑,但如果一中完全无视或根本忽视这些基本价值中的一个或多个的社会秩序,不是真正的法律秩序。
4、法律秩序中隐含的人性的两种成分——个人主义与公益(理性)。
(1)自由、安全和平等诸价值,植根于人性的个人主义成份之中,自由感驱使人类发展其能力和促进其个人幸福,安全欲望促使人类寻求公共保护,平等要求促使人类与不平等待遇作斗争。
(2)个人又接受公益观念,这也是人性中的共有成分,因为个人认识到需要他人充分意识到他对自由、安全和平等的追求,只依靠他个人的努力无法实现。
(3)这种共有成分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就是理性的能力,理性乃是社会化和尊重他人行为的源泉。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书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是法国哲学家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方法论》中提出的一种研究方法。
在这本书中,博登海默试图为法学建立一种科学的基础,通过深入研究法律的本质和法律实践的规则,从而为法学提供一套系统的方法论。
博登海默法理学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法律是一种符号系统,法律的规则和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符号本身的内在规则。
因此,法律的研究应该从符号本身出发,通过研究法律符号的内在规则和逻辑关系,以揭示法律的内在结构和机制。
在博登海默法理学中,法律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法律的规则和概念。
博登海默指出,法律规则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而概念又是通过符号来表示的。
因此,研究法律规则和概念的本质是理解法律的关键。
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研究方法应该是一种演绎的方法,即通过分析法律符号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推导出法律的规则和概念。
为此,研究者需要对法律符号进行精确的定义和分类,并通过逻辑推理来分析符号之间的关系,并从中得出有关法律规则和概念的结论。
博登海默还提出,法律研究应该是一种应用性的研究,即研究者应该将其研究成果应用于法律实践中,通过研究法律的规则和概念,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和决策支持。
在博登海默法理学中,还涉及到对法律解释和法官判决的分析。
博登海默认为,法官在解释法律和做出判决时,应该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和方法,以确保解释和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因此,研究者需要对法官的解释和判决进行分析,以揭示其中的逻辑规则和方法。
总之,博登海默法理学提供了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通过研究法律的规则和概念,揭示法律的内在结构和机制,并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和决策支持。
这种方法对于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1.博登海默,《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15年。
2.J. W. 维斯曼,《法律思维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
3.吴胜利,《博登海默法理学研究》,法学研究,2010年,第3 期。
法学博士读书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学作为一门严谨的学科,涉及广泛的领域和复杂的理论。
作为一名法学博士研究生,阅读大量的法学著作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我对几本重要法学著作的读书笔记摘抄,旨在梳理法学理论、分析法律问题,并为未来的学术研究提供参考。
二、著作一:《法理学》摘抄一:法的本质“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
”(张文显,《法理学》,第3页)摘抄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具体化,道德是法律的升华;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道德是法律的补充。
”(张文显,《法理学》,第56页)三、著作二:《宪法学》摘抄一: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韩大元,《宪法学》,第8页)摘抄二: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法,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宪法对行政法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行政法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
”(韩大元,《宪法学》,第40页)四、著作三:《民法学》摘抄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王利明,《民法学》,第5页)摘抄二:民事权利与义务“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
民事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王利明,《民法学》,第18页)五、著作四:《刑法学》摘抄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张明楷,《刑法学》,第10页)摘抄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张明楷,《刑法学》,第30页)六、著作五:《行政法学》摘抄一: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学读书笔记周旺生

庞德教授五卷本《法理学》已由法律出版社以中译本形式于近期推出。
中国学人由此可以直接而便利地晤面这部法理学鸿篇巨制。
这无疑是学界读书生活的一件幸事。
18年前,我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作访问研究。
那年深秋的某个午后,我徜徉于墨大法学院藏书富足的图书馆时,就首度为庞德这套装帧考究、气度不凡的大开五卷本著作所深深感染。
此前我在北大读研究生时,虽曾于检索学校图书馆馆藏法学著作时见过此著书目,但当时感觉并不怎样:庞德固然是个大家,却需要以五卷本的规模才能摆平法理学,这恐怕是他自身也未得法理学的精要。
如今,这部煌煌巨著真的矗立在自己面前,真所谓人怕当面,我不大好意思继续“在战略上藐视”西方人的作品了。
相反,我从书架上径直取下这五本著作,办了借阅手续,又径直抱回我在墨大法学院三楼那间办公室去了。
当时国内主流法理学,还被人们谦逊地称为法学基础理论,其体系、内容和基本指向,同西方学人的主流法理学几乎毫无相似之处,而这种巨大的差异既不是一句中国特色的解释所能了得,更不是我强他弱所造成的结果。
相形之下,我为中国法理学和法理学人感到惭愧。
为参与到尽快摆脱中国法理学落伍局面的努力中去,我终日泡在人家的图书馆里收集法理学方面的资料,而在所有这些资料中,给我印象更深的主要作品之一,便是庞德先生的五卷本《法理学》。
我在当时以至于今天的一个主要想法是,中国法理学乃至于整个中国法学的繁盛,需要有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分为若干阶段依次递进,而开始的时候选择西方经典作品中一些带有学科框架性或体系化的著作,并且这些著作也有相当的纵深,推介于中国,比之偏重于翻译一些阐述细小主题或具体主题的著作,应当更适合中国学术发展的规律和近期需要。
翻译介绍后一方面的作品也有必要,但那主要应当是稍后的事情,否则效果不会甚好。
受这种想法的驱使,我希望国内法理学界和译书界能关注像奥斯丁的《法理学讲演集》、霍兰德的《法理学原理》、萨尔蒙德的《法理学》、弗里曼的《劳埃德的法理学总论》、费里德曼的《法律理论》、特别是庞德的《法理学》这样一类作品。
《一般法理学》读书笔记

Let’s listen and say
The children are having lunch in Dongdong ’s home.
孩子们正在东东家吃中饭。
No.1
A: Do you want some
rice
Peter?你要米饭吗,皮特?
B: Yes,please. Thank you, Mrs Chen.是的。谢谢你,陈太太。
No.4
A: Here you are.给你
B: Thank you ,Mum.谢谢你,
妈妈。
Let’s Practice:
Work in groups, act it out.角色扮演
Let’s Read: 1.Where is Lingling ’s dog? 2.Does her dog like the noodles? 3.Does her dog like the pepper?
Hide and find !
7.soup
4.dinner
2.vegetable 8.tomato
3.lunch
1.potato
6.breakfast 5.soup
1. soup 2. lunch 3. potato 4. tomato
5. vegetable 6. dinner 7. breakfast 8. supper
--Do you want some noodles? --Yes, please./ No, thank you.
A Chinese breakfast
A western breakfast
A Chinese lunch
A western lunch
A Chinese dinner
读书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
04年第一版10年第二版
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章: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
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
1、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和国家在其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都形成了某些关于正义和法律之性质的观念和思想,尽管具体内容和表述方式不尽相同。
希腊人经由对自然、社会和社会制度所作的彻底且基本的分析而成了西方世界的哲学先师,与此同时,希腊哲学家也成了人们考察整个世界哲学的一个显微镜。
弗里德希里·尼采: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是,我们实际上是在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
2、在古希腊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和合一的。
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开始与宗教分离,推进这种“价值观转变”的思想家,被称之为诡辩派,被视为哲学相对论和怀疑论的最早的代表人物。
诡辩论者Antiphon将自然和法则做了明显区别,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人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同样类似的还有,诡辩家Callicles 和Thrasymachus。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
读书笔记:法理学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如同法学大厦的基石,为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价值和运行机制提供了深刻的理论支撑。
最近研读了相关的法理学著作,让我对法律这一社会现象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首先被书中对于法律本质的探讨所吸引。
法律究竟是什么?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还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不同的法学流派给出了各自不同的答案。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应符合自然正义和道德原则,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其内在的正义性。
分析法学派则更注重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认为法律是一种由权威机构制定并通过强制力实施的规则体系。
而社会法学派则将法律视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效果。
通过对这些不同观点的比较和思考,我逐渐认识到,法律的本质并非是单一和绝对的,而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法律的价值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等价值观念在法律中相互交织、相互影响。
公平和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核心价值,它们要求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不偏不倚,对相同的情况给予相同的对待。
自由则是人类的基本追求,但在法律框架内的自由是有限度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秩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效率则体现在法律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上,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这些价值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
如何在不同的价值之间进行权衡和取舍,是法律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法律的渊源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方面。
习惯法、制定法、判例法等不同的法律渊源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习惯法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法律渊源,反映了特定社会群体长期形成的共同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
制定法则是由国家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判例法则是以先前的司法判决作为后续类似案件判决的依据。
了解这些法律渊源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读书笔记-法理学读书笔记1 精品

法理学读书笔记篇一: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读书笔记作者简介:沈宗灵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总干事,早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1948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研究生院获人文科硕士学位,回国后致力于祖国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事业,著作颇丰,至今笔耕不辍。
主要著作有:《美国政治制度》(1980年)、《比较法总论》(1987年)、《现代西方法理学》(1994年),主编《法理学》(1998年,北大出版社)、《法理学》(1994年,高教出版社)等。
对中国比较法学研究做出了开创性贡献。
进入90年代,特别关注于当代中国的判例研究,其主要论述《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并提交“第一次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会议”讨论。
这部法理学是其代表作,与众不同之处在于比较性的阐述了中西法理,表现了作者博大的法学素养。
内容简介:《法理学》第一版是国家教委“八五”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课题,同时荣获国家教委第三届优秀教材一等奖。
是第一本以《法理学》命名的教科书,被誉为法理学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教材。
《法理学》在修订中结合近年来法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坚持理论创新的勇气,从新的视角和理论高度上对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进行了更为科学的阐述和系统的介绍,从而更加完善了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理学体系。
全书分为五编,前四编深入而详尽地论述了法的一般原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制定以及法的实施;第五编则介绍、评述了法与“一国两制”的关系以及现代西方法理学。
第1章导论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法学体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第三节法学的历史发展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五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法学第六节法理学在当代中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1编法的一般原理第2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本质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第三节法的要素第3章法与正义、利益第一节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的概念第二节法与正义、利益关系学说的演变第三节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第4章法的作用第一节法的作用。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在阅读法理学相关书籍的过程中,我仿佛踏入了一个充满智慧与思辨的领域,这里的每一个观点、每一种理论都像是璀璨星辰,照亮了我对法律本质和价值的认知之路。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它并非仅仅是枯燥的条文和概念的堆砌,而是对法律现象背后的深层原理和规律的探寻。
它让我明白,法律不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更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公平正义的保障。
书中提到,法律的起源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
从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到阶级社会的成文法,法律的产生与发展与社会的变迁息息相关。
在原始社会,人们依靠习俗和道德来规范行为,维持社会的稳定。
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关系变得日益复杂,单纯的习俗和道德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于是法律应运而生。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这是法理学中一个核心的问题。
不同的学派有着不同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符合自然的正义和理性,存在着一种超越人类制定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
而分析法学派则更注重法律的形式和结构,将法律视为一种纯粹的规则体系。
社会法学派则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通过对这些不同观点的研究和思考,我逐渐认识到,法律的本质是多维度的,它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社会公共意志的反映;既是一种规范体系,也是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
法律的价值也是法理学探讨的重要内容。
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等价值在法律中相互交织、相互影响。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法律应当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不偏不倚。
自由则是人类追求的重要目标,法律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应当为个人的自由留下空间。
秩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有序。
效率则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律应当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效益。
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动态系统。
立法是法律产生的源头,它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合法的原则,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利益的法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正义,我们永恒的追求——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摘要】追求正义,一直是我们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学焦点问题,正义不仅是人类的最高目标,也是法追求的最高价值。
本文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了解到此书的三个部分都对正义有所阐述,其中描述了一些法学派以及法学家对正义的理解,领悟到正义在法理学中的重大作用,从而真正的认识到正义在法理学中是永远存在的话题。
【关键词】正义法理学秩序法律哲学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花费了三十年的时间完成了他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是他作为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的集大成之作,也是迄今为止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一部法理学名著。
它通过法律哲学的历史介绍,还有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不仅是对法学历史的一个阅读,同时,也使得我对法律的内在价值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对本书内容核心精神的概述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律哲学的历史的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所以作者命名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二部分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
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让我们对美国的法律哲学有所了解。
纵观全书,它给予我的最大的感触是在于对正义的解读。
作者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正义与理性、正义与自然法、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还有共同福利都有着天然的必然的联系,他认为,“自然法乃是一个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平和合理的标准组成的,没有这些标准就不可能有可行的法律制度”;而“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同时“这样的一种社会秩序中,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共同福利以为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对自由、平等、安全三个价值的效力范围进行一些限制也是与共同福利相符合的。
在这些情形下,正义提出这样一个要求,既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在一个正义的法律制度所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人的需要中,自由占有一个重要的位置,要求自由的欲望乃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整个法律和争议的哲学就是以自由的观念为核心而建构起来的;“人们之所以在正义的理论中只给予安全以一张幕后交椅的原因,必须从这样的一个事实中去探寻,这个事实就是安全在法律秩序中的作用之一具有从属性和派生性: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的维续下去”,此描述已经使我们认识到了法律作为维持秩序的工具,它应该体现着人类的价值追求和向往,任何的法律实际上都蕴涵了一种深刻的精神,而正义则是这一种精神的深刻体现。
二、关于对正义的探讨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概念所关涉的乃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社会生活的实质。
规则并不足以创造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生活样式。
”我们必须把注意力转移到正义上。
正义的目标是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因为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须的)。
如果一个法律制度有益于实现这个目标,它就是正义的。
追求正义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
博登海默还认为:“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博登海默接着在书中考察了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克思、斯宾塞到康德、罗尔斯、霍布斯等历史上许多法学家、社会学家和哲学家所提出的各不相同的正义观。
自由、平等、安全,作为正义的基本成分,都曾被思想家赋予了最高价值;在不同的社会和经济制度中,统治者也都曾根据形势的迫切需要、给予其中一种价值以突出的地位,而贬低其他两种价值的重要性。
博登海默通过对凯尔森、康德等人的法理思想的分析,还论证了正义与理性、正义与自然法、与自由、平等、安全及公共福利等的关系。
通过法律增进自由、平等和安全,乃是由人性中根深蒂固的意向所驱使的,是立法者所要追求的首要价值,但这三个价值中没有一个是应当得到无限承认和绝对保护的,而应根据每个社会的具体情况给予三者适当的位置,同时还不能忽略值得法律体系增进的其他价值(如审美、教育、健康等),以实现一种合理的安排,创设一种和谐的、诸种价值之间有机统一的整体。
三、正义是法律的内在价值其实关于正义在法中的价值,许多的法学家都有着深刻的论述,归结起来,这些法学家都认为正义是法律的主宰。
从柏拉图的《共和国》到亚里士多德,以及美国社会学家斯特沃德的平均主义的正义观,还有康德,霍布斯,正义的理念都灌透在其理论体系中。
例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道和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并且是他的准绳,他的“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的明言,一直成为人们探讨法律的内在价值的座右铭。
西塞罗也认为,“某种存在物是否是法律,并不是看它是否出自国家或者是否为习俗,而是看它是否与正义与自然相一致”,阿奎那在其《阿奎那政治著作选》中也说道“人们所制定的法律不是正义的便是非正义的。
如果法律是合乎正义的,它们就能从作为其根源的永恒法汲取了使人内心感到满意的力量”。
正因为正义在法律中的重要性,沃克才会对法律产生这样的一个基于正义的定义——“一个社会的法律,无论是在整体上,还是在具体的规则上,其目的无疑地是为了达到或促成正义。
在统治者看来,某项法律被制定、生效,是因为它能给社会带来正义。
”四、正义是我们永恒的追求法律作为维持秩序的工具,它应该体现着人类的价值追求和向往,任何的法律实际上都蕴涵了一种深刻的精神,而正义则是这一种精神的深刻体现。
通过以上对正义的解读,我认为正义作为法律的一种内在价值。
那么什么是正义?对正义的理解现在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吗?答案是未知的。
可谓古今中外,法莫不求正。
正义,是法的最高追求。
关于什么是正义,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正义是使人得其应得的精神意向,有人认为正义是存在适当平衡。
”的确,正义很难去给它下个定义。
在博登海默的书中也介绍了各个时期各个学派的法学家和思想家对正义的探讨,作者在书中的第一部分就简要的介绍了柏拉图对正义的理解,柏拉图说,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
他深信,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正义的执行应当是“不据法律的”。
接着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对正义作出了进一步的分析,在他看来,正义存在于“某种平等”之中,他还把正义分为了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后来的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圣·托马斯·阿奎那,他把正义定义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根据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
后来,康德将正义定义为“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另一人的意志结合起来”。
还有实证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和阿尔夫·罗斯,他们两个都认为,正义问题是一个虚假问题,是一个根本无法根据理性分析而被明智探讨的问题。
从以上学派的观点可了解到正义是法理学中一个永存的话题,人类对正义的追求是没有止境的,就像博登海默先生所说的对正义的探求是永无止境的,而且是充满了困难。
本人认为正义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它依然存在于我们的法理学中,因为正义是法律内在的最高价值与人类最基本的要求,正如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正义是分配社会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主要制度,被其视为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这本书,本人深深体会到有关他的综合法理学的思想,特别是他把整个西方法理学各个学派的理论从“分化”走向“综合”的观点,体现了他的一个“综合”思想构架,内容丰富,逻辑严谨,结构清晰。
其实在本人看来,博登海默试图把各个法理学派的观点综合在一起,建立综合法理学,好像没有太大必要,因为各个学派有他们自己的理论背景和发展趋势,随着时代的发展,各个学派之间慢慢能相互借鉴,取长补短,进一步完善各自的理论。
不过博登海默的综合法理学也有它存在的合理性,这本书让我们从整体上能更好的把握法理学的知识。
本人还发现本书积极肯定了但并未穷尽所有的法理学的真理,我们应该以此为基础,不断地探索法理学的理论,立足本国法学的实际,积极借鉴西方的理论,为中国法理学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这本书正如作者所强调是为了教学,笔者认为它已达到了教学的目的,让我们了解了西方法理学各派的观点的同时,还深深的领会了关于正义的一些理论以及正义与秩序之间结合所形成的一种平衡理论,成为我们以后对正义不断探索的基石。
参考文献:[1][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2004[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78页[3][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第39页[4][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75页[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17页[6][意]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63,第124页[7]何勤华,《西方法律名著精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第216页[8]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第65页[9]卓泽渊,《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第97页[10]黄建武,《新编法理学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