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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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
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
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定密依据
•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公民 (保密的六大主体)都有保守国家秘密 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 的行为,都 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 保密义务主体 一切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 政党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 公民
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 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 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 第七条 机关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 保密检查。
•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 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 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
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
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
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
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
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 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 范围。
工会 共青团 妇女联合会 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 等
现役部队 预备役部队 武装警察部队
民兵
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 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 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 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 开。
•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 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 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 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二、新保密法的出台与实施
结合现在实际情况,配合社会发展。新法与 原法相比增加了1章18条,即由原法的35条 增加到新法的53条;同时还增加了监督管 理的一章(即第四章)。授予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总共18项行政管理职能。
三、新法与旧法的关系
1988年《保密法》是在我们结束以阶级斗争为纲转 向经济建设的历史时期出台的。这部法律经过8年 的草拟,在以下6个方面为我国保密法制建设方面 做出了巨大贡献:
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
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
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
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确定。
公安、
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
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
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
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
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保密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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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
新保密法的出台与实施 新法与旧法的关系 新保密法的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一、新保密法的出台与实施
2010年4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审议通过,并由胡锦涛主席签署主席令 颁布了新修订的国家《保密法》。这是 我国自1988年所颁布《保密法》在22 年后的新生。该法已经于2010年10月1 日起生效。
1、完成了周总理要弄清什么是国家秘密的生前遗言, 明确了国家秘密的法律定义。新法对于该定义一 字未改。(新保密法第二条)
2、统一了国家秘密的定密标准,使保密范围的规定 成为中国独一无二的定密依据。(新保密法第九 条)
3、规定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废弃了国家秘密一 定终身的制度。(新保密法第十五条)
这六个方面的历史贡献在新保密法中得到了全面继 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立法宗旨、目 的),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立法目标)。
•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 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概念)
4、创建了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大大提高了我 国保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新保密法第五条、 第六条)
5、首开了对外合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先河,为我国对 外合作交流铺平了法律道路。(新保密法第三十 条)
6、补充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罪的内容,为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新保密法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