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http;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业主(使用人)缴费、物业管理企业执收和价格主管部门执法监督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第二十一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售出后从未入住使用,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间断入住使用的,按照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70%计收)。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用应由业主(使用人)分摊,分摊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利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

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二十七条当服务双方发生收费纠纷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出面调解或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面调解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海口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海口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 第三条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分、公布、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建立和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的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 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分、公布和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物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

协调机制,推进物业服务市场动态监管,提高物业服务市场信用主体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第八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注册地址、登记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物业服务项目名称、地址、 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管理规模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 (三)经营情况信息:包括企业纳税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物业 服务项目数量、名称、地址、委托期限、管理规模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规范,诚信经营,创新管理,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获得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和表扬或被列为示范项目、树立先进典型等的信息。 第十条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或者经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信息。 第^一条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

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草案)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的费用。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通过正当的价格竞争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

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组成。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制定全市各类、各等级物业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佛山市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结合本地实际,在上下不超过30%的幅度内制定本区具体浮动幅度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区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内,结合地方实际,按照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服务项目及收费进行量化,试行菜单式收费。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认真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基准价,并在本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浮动幅度内,就提供的服务内容、设施配置、成本支出及合理利润等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凡经双方约定后的收费标准,应报本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不包括公共水电费分摊,另有约定除外;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的酬金。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

总经理个人2021年终述职报告范文

总经理个人XX年终述职报告范文 尊敬的董事会各位 ___: 您们好!我是,现任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一职。首先很高兴在此给各位 ___汇报我一年来的工作,同时也从内心由衷的感谢弘洋集团及各位董事给我提供了这么一个展现个人能力的工作平台。 2xx年是不平凡的一年,从2xx年元月担任物业公司执行总经理,到2xx年7月正式任命成为弘洋物业公司总经理,我深知自己身上肩负的职责是何等的重大,还有集团公司各位 ___对我的信任和殷切希望。我有很多感恩,也有很多感触,其中不仅有实践工作中与各位同仁共同成长总结出来有利于公司后期经营发展供参考的经验成果;同时也有各位 ___在我实践工作中对我的指导和教诲,让我学到了更能胜任这一职位的宝贵财富。物业公司琐事繁多,很难有时间静下心来总结自己的成绩和不足之处,今天,我想借这个机会,静思总结针对自己一年来的成绩和不足,特向董事会各位 ___汇报如下: 一、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

一年来,我能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成立弘洋物业的初衷,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指导思想及董事会各位 ___对我的要求,扎扎实实开展物业公司的各项工作,为弘洋 ___做好后期服务工作。 1)严格执行弘洋集团公司和物业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全面按照2xx年年初制定的经营思路“以人为本,注重细节,提升能力,稳步拓展“实施公司的经营方针,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接受集团公司及物业公司董事会的 ___,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全面工作,对公司负责。 2xx年,弘洋物业公司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截止 2xx年xx月31日,经公司财务报表统计:(不在此反映,见谅)。在自弘洋物业成立以来,公司的各项经营工作取得了质的突破,不仅没拉集团公司的后腿,同时还超额完成了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全年做到安全生产保和-谐发展。 2)通过拟订物业公司经营计划、经营目标, ___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集团公司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的完成。并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检查前期工作,布置今后工作任务。指导各部门经理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并考核各部门经理工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含楼道、监控室、电梯、绿地、水池、井等)和共用设施设备(含路灯、备用供电设备、增压水泵等)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四条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水、电费可向委托人适当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条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使用人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不能共同决定的,按如下方法分摊。 (一)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实际使用电梯的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计算公式: 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该幢住宅楼内总建筑面积)*实际使用电梯的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未建设有地下车库及附属设施的一楼业主、使用人不用分摊。 (二)物业管理区域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业主、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 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 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用户分表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用水量。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月4日以粤价〔2010〕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物业公司总经理述职报告

物业公司总经理述职报告 物业公司总经理述职报告 尊敬的董事会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是,现任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一职。首先很高兴在此给各位领导汇报我一年来的工作,同时也从内心由衷的感谢弘洋集团及各位董事给我提供了这么一个展现个人能力的工作平台。 20xx 年是不平凡的一年,从20xx 年元月担任物业公司执行总经理,到20xx 年7 月正式任命成为弘洋物业公司总经理,我深知自己身上肩负的职责是何等的重大,还有集团公司各位领导对我的信任和殷切希望。我有很多感恩,也有很多感触,其中不仅有来自实践工作中与各位同仁共同成长总结出来有利于公司后期经营发展供参考的经验成果; 同时 也有来自各位领导在我实践工作中对我的指导和教诲,让我学到了更能胜任这一职位的宝贵财富。物业公司琐事繁多,很难有时间静下心来总结自己的成绩和不足之处,今天,我想借这个机会,静思总结针对自己一年来的成绩和不足,特向董事会各位领导汇报如下:一年来,我能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成立弘洋物业的初衷,严格 按照董事会的指导思想及董事会各位领导对我的要求,扎扎实实 开展物业公司的各项工作,为弘洋地产做好后期服务工作。 1) 严格执行弘洋集团公司和物业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全面按

照20xx 年年初制定的经营思路“以人为本,注重细节,提升能力,稳步拓展“实施公司的经营方针,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接受集团公司及物业公司董事会的领导, 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全面工作, 对公司负责。 20xx 年,弘洋物业公司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截止20xx 年12 月31 日,经公司财务报表统计:(不在此反映,见谅) 。在自弘洋物业成立以来,公司的各项经营工作取得了质的突破,不仅没拉集团公司的后腿,同时还超额完成了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全年做到安全生产保和- 谐发展。 2) 通过拟订物业公司经营计划、经营目标,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集团公司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的完成。并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总结、 检查前期工作, 布置今后工作任务。指导各部门经理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并考核各部门经理工作绩效, 对升、降、调及奖惩作出决定。确保公司的各项利益不受损失。 20xx 年,作为弘洋物业的一名当家人,凡事总是站在公司的角度,从公司的大局出发,处理方方面面的关系,做到善尽职守,从内心深处珍惜集团公司各位领导给我提供的这么一个事业平台,心怀一颗感恩的心,强化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对工作认真负责,按照集团各位领导的办事风格,诚信做人,踏实做事,不断提高自身的驾驭和管理能力,并具有奉献精神,不在小事上斤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法规16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法规16问 1问: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何界定? 答:新办法说,物业服务收费就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2问:政府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指定具体收费价格吗? 答:在新收费办法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问:按照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费用价格由谁来定呢? 答:新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也就是说,从明年起,物业收费价格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而定。 4问:物业公司要把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情况告知业主吗? 答:从明年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5问:业主和物业公司如何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答:新办法首次提出了“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概念,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在“酬金制”方式下,物业公司只拿应该获得的酬金,其他的物业服务支出费用所有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这有利于保障物业管理费能够全部用于物业管理,业主明明白白消费。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6问:以后买房签订买卖合同时,在物业管理方面,应当注意签订哪些内容? 答:开发商与买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买房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7问:物业公司应该多长时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答: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问:业主对物业公司收支情况有质疑,物业公司必须答复吗? 答: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9问:按照新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物业服务成本和支出如何计算?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琼发改收费[2006]1052号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区、写字楼、别墅和其他商业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物业与高档住宅区物业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类型、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基准价要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会同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省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测评小区的物业收费等级,按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因特殊原因,要求向上或向下突破物业收费等级标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协商一致,报经具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另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赢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成立物业管理协会的倡议书

福缘村成立物业管理协会的倡议书 随着世界人口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建筑及其运行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效应,对全球的资源环境的影响日益显著,减少建筑能耗和污染的排放、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建筑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是全球面临的共同课题,建设节约型的社会是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共同方向。 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中国面临着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繁重任务,也面临着资源环境制约的严峻挑战。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历史任务,也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现实工作。 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就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并正式写入了“十一五”计划。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目前已经得到了高度重视,而建筑节能减排也已经成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外的资料显示,建筑物在建成后寿命期间的管理费用是建设成本的7倍左右,而国内则达到了12倍,其中,能耗费用占比最大。由此可见,物业管理与节

能降耗的密切关系。 众所周知,绿色住宅已经成为当今住宅业发展的趋势,但是目前绿色住宅的理念还仅仅局限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拆除或再使用的建造过程中,而对于入住后物业管理阶段涉及的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减少污染以实现社会总体效益的最大优化的问题,各方面的重视还十分的不够。因此,考虑推行绿色物业管理也就成为当前住宅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物业管理与节能降耗以及环境保护的关系十分密切,物业管理涉及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对环境的管理,通过抓好物业管理的各个环节,能够达到节能、节水、节电及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的改善,对保护环境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这是物业管理全行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从1981年至今,中国的物业管理走过了不平凡的26年发展历程,我们拥有了世界上最大的管理规模、最快的增长速度、最多的服务企业和最庞大的从业人员队伍。我们具有从中央到地方多层次的物业管理政策法律制度,已逐步形成了内容全面、结构合理、科学规范、特色鲜明的物业管理政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3月1日执行) 榕价房〔2010〕17号 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 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 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业主无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管理政策及收费标准另文下达。停车服务费管理政策与上述相关规定相矛盾的,以停车服务费专门文件为准。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1日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经济特区内住宅区物业与非住宅区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在本省经济特区以外其他区域的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经济特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规划、城管、环卫、物价、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调解物业管理服务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各项收费工作的管理,完善收费记录等基础会计工作,加强对公司收费工作的会计监督,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物业公司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收费内容 1、物业管理费 2、水电费;3公摊水电费 4、电梯广告费;5垃圾费 6、收视费 7、租赁中介费 &代办服务费 9、装修押金 0、租金收入 1、家政服务费 2、停车费(含固定车位费和临时停车费 3、维修费(含维修材料费维修服务费 4、其他临时收费项目等。 第二条收费工作的分工 固定费用及其他有偿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摊水电费、电梯费、垃圾费、收视费、租赁中介费、代办服务费、装修押金、场租收入及其他临时收费项目收费工作均由财务出纳收取。

停车费:由小区门岗当班人员负责收取。 家政服务费:由提供家政服务的工作人员收取。 维修费:由工程部维修人员收取。 第三条收费操作规定 收费单据的管理 收款票据、发票,由物业公司统一印制(或购买)、由会计统一管理,各收费点按需领用; 建立专门的票据领用登记本,发放时做好票据编号、领用时间、领用部门、领用人等相关登记; 填制收款票据前要仔细查询相关记录及资料,正确计收业主已交的各时期的各项费用,做到正确无误。 收款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可跳号。 所有已使用完的收款票据,及时交回会计处核销,未能及时核销的,财务不予发放新收款票据。 所有作费的收款票据必须联数齐全,不可缺联,否则视同已收款处理,无法界定收费金额时,每张收费单据按200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业主可凭收据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换取发票,所换发票的内容应与收据项目、金额完全一致,用以换取发票的收据作为发票记账联的附件,留财务部统一保管。 对于需要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业主,出纳根据收费通知单开具发票,并在财务部做好登记,款项入账后核销。 收据填写要求: 据实填写。即必须按实收金额、项目、日期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做到准确无误。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9897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Interpretation of Hubei Province Property Management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昨日,针对物业管理中与老百姓利益相关的焦点话题,湖北政府法制办举行《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与会陈述人各抒己见,并达成部分共识。 听证会持续近3小时,15名陈述人受邀,40多名旁听人参会。湖北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将慎重研究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年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开发商销售车位罚10万元”获点赞 小区车位车库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销售,最高罚款10万元。听证会上,大家对条例中的这一规定纷纷点赞。 根据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可用于停放汽车的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停车位销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之后有富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违反者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城市配套设施人防要求,只有人防配套设施标准建设以外的地下室产权

是开发商的。但大多数开发商把所有人防配套设施视为己有,强制实行车库只卖不租。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董事江宗泉说,一个没有产权的车位,少则15万到20万,多则20万以上,严重侵害的业主的利益,也埋下了产权之争、期限之争。 车位车库是稀缺资源,新世界武汉物业公司总经理张毅建议,通过抽签决定租赁,另外,为解决车辆在停放区域内受损的纠纷,业主可与物业签订保管协议。 业主大会筹备为何由街道乡镇牵头 湖北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王同初介绍,截至年底,全省已实施物业管理项目8015个,其中住宅小区项目6068个,但全省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比例不足30%,业主自治制度不能有效执行。“业主大会的筹备,条例为何规定由街道、乡镇牵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副主任陈晓星抛出问题。“这是吸收武汉市经验,武汉市业委会成立比例由47.62%在一年内跃升为今年的 94.62%,主要是将业委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解释。陈晓星说,对于管理有交叉的地方,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不少业委会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江汉大学老师徐燕雯分析,是因为任期长,形成垄断。她提出借鉴外地经验,北京最多允许连任两届总共6年,香港规定只能做一届。“我省条例规定任期5年有点长,连任次数也最好数字确定。” 小区经营项目所得应公示公开 小区有公共设施,如游泳池、网球场等等,这些设施的经营权归谁? 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其支付报酬。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经营所得收益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水平)、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水平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业主入住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价格主

海南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琼建住房[2005]107号)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住房[2005]107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建环)局、房产局(所): 现将《海南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海南省建设厅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海南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提倡各类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住宅规模较小,经该物业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采用议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规模由市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非出售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由产权人组织实施。 业主大会决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方式和招标方案必须预先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 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审查投标人的资格,确定入围的投标人或者应邀投标人; (四)向入围的投标人或者应邀投标人发招标文件、勘察现场、进行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向招标人报送投标文件; (六)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条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以及报名的地点和期限及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第十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可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业务。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 (二)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计费方式(佣金制或酬金制)的要求;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质、近年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管理相同或相近物业的数量和质量、对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要求等; (四)对投标书主要内容和编制格式的要求;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及中标原则; (六)招标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七)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不得对投标人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不得含有排

物业服务收费、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和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和标准 一、服务收费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1、电梯高层住宅:2.40元/讥 2、商铺:3.50 元。 (二)车辆停放服务费: 1、车辆月保费:350元/辆/月 2、车位管理费:50元/个/月 二、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 (一)、综合服务 1 、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服务标准。 2、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8 小时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服务合 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 3、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设备档案和日常办公 进行管理。 4、小区业主支持和配合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物业管理 服务满意度抽样调查,满意率达75%以上。 5、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应全部持有物业管理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特种作业 人员应100%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6、全体员工佩戴标志,行为语言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二)、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

1、按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提供服务。 2、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的标识明显。 3、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 4、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私自拆改管线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 5、每周巡查1 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6、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周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7、保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 外); 2、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不随意改变用途,共用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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