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法理学作业题答案——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各科作业题目汇总(题目部分,答案分开)
各科作业汇总(共24门).doc各科作业汇总(共24门)以下作业如没有特殊说明,仅选一题,字数2000字左右。
1,证券法作业1.简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2.证券发行的基本分类有哪些?3.证券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的比较,简单评价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4.股票发行的条件有哪些?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是否应享有特权?5.简述证券承销的方式.任选两题做答.2,国际公法作业1.试述国际法的渊源2.试述安理会的职权和表决程序。
3,婚姻法与继承法1、试析离婚共有房屋的分割。
2、离婚无形财产的分割。
例如: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
3、关于遗嘱继承制度中的特(必)留份制度的研究。
4,国际私法1、准据法2、中国关于法律适用的原则3、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5,民事诉讼法1、证明责任的分配。
2、结合审判实践,谈审理前的准备。
6,合同法作业1、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是从未生效向有效转化,可撤销是意思表示有暇疵的合同,从有效向无效转化;无效合同属于绝对无效,两个例外,1商品房预售,2建设工程合同,从没有资质后来有就可。
2、论法定解除?法定解除,一方通知解除,任意解除分三1订做人可以随时,2不定期的双方,3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
第94条、167、352,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一个事面向将来的解除,还有是塑及既往的解除,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7,刑诉作业分析以我国的回避制度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都作为回避对象(背景资料外国不包括侦查人员和法官,只针对陪审团)8,房地产法作业自拟一题,范围在房地产法之内即可。
9,财税法作业在教材的论述题中自选一题作答。
10,金融法作业1、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2、论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构3、论中人民银行的独立性11,国际经济法作业1、按照80年公约卖方买方应承担哪些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请回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及主要特点3、请回答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职能12,行政法作业试论行政法的原则对诚信政府的意义?13,刑法分论作业1、论诈骗罪2、论洗钱罪14,刑法总论作业1、单位犯罪的概念2、论正当防卫15,债权作业《民法分论-债权》课后作业题目:运用债的原理来分析《交通安全法》第76条。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考试《法理学》自检自测模拟试题(二)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考试《法理学》自检自测模拟试题(二)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规范性法律文件。
2.义务性法律规范。
3.法律义务。
4.法律监督。
5.规范性文件系统化。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试述《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2.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本质属性?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产阶级法制有何变化?
4.简述社会主义法的实现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关系。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论述法与政治民主的关系。
2.某某名歌星走穴偷漏税款数十万元,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执法机关仅依罚款处理,了结此案。
结合此案运用社会主义法制原理加以评析。
四、应用题(15分)
张某向他的朋友李某借款2万元作生意,后因张某无意归还此款。
李某诉诸法院,法院终审判决,张某败诉。
判决书生效后,张某应依判决归还李某本金2万元和利息2000元。
然而,张某为躲避法院执行隐逃,并将一小学生赵某拐走。
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逮捕归案。
人民检察院以拐买儿童罪对张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5年。
回答:本案中存在几种法律关系?每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在职研究生作业1(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
在职研究生作业1一、如何理解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贯穿并统领整个侵权责任法规范,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担、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方法等各个方面。
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过错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又包括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我国刑法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我国刑法中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符合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构成要件的罪犯称为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应当符合刑罚的目的,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应当严格按照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来处罚。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三、简述国际法上个人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在国家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部门法。
国际公法的主体范围包括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解放组织,至于个人能否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目前学界依然存在争议。
而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课程题与答案
公司法:1、公司设立与成立行为的性质分析;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创建公司的一系列活动,是一个过程。
而公司成立则标志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可以说,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结果。
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
公司设立是发起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创立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政行为,公司成立是设立行为所追求的目标。
2、行为效力不同。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
公司虽然完成全部设立行为,但在尚未取得工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前,公司仍然不能成立,也就不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易。
而公司一旦成立,即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方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行为主体不同。
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是民事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发起人。
公司成立是发起人行为和行政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成立行为的主体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发起人。
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和法定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其特征为:1、募股集资的封闭型。
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
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
4、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
5、组织机构比较简单。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的关系;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股份制企业的法律形式。
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相同第一、是股东都是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是股东权益的大小都取决于股东对公司投资的多少,投资多,享受的权利就大,承担的义务也大;投资少,享受的权利就小,承担的义务也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入学试题
2009年民法:一、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范围。
以下二三任选一:二、论债的效力范围三、请你列举你所熟知的无因管理的案例(不超过300还是400字),结合案例谈谈你对如何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看法。
商法:一、论法人独立财产、有限责任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具体名称可能不准确,但就是考察这个知识点)二、公开原则在证券法中的地位及公开原则在证券法中的具体要求。
三、论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
四、简述保险利益的功能,并简要评析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性。
2008年民法:一、论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补充)一、是否有必要制订《商法通则》的必要性?请谈谈你的观点及理由。
以下二三任选一:二、财团法人的设立价值及设立条件。
三、我国《民法典》(草案)中债法编的设立体系。
商法:一、案例:几个连续的问题。
(考查的是股东退出机制,公司僵局的解决。
)二、比较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的异同。
2007年民法:一、《学说汇纂》中乌尔比安说过,如果一个奴隶遭到数个奴隶的攻击,但不确定是那个人的打击致其死亡,那么所有的攻击者都要负责,这符合早期法学家的观点。
就此自拟题目进行论述30分二、荷兰民法典规定1、十四岁即十四岁以上的人如果被证明是因为智力障碍或者身体残疾而侵犯他人权利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第三人因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而对被害人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我国民法有何相关规定,并分析利弊20分。
三、试分析违约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别50分(应为:试分析违约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的关系50分)商法一、公司法的法条:有关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所设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稍后查证再把发条原文发上来)1、问该规定的立法依据和理论价值是什么。
2、若未经决议程序的对外投资和担保效力如何?3、公司相对人是否承担审查公司章程和决议的旨意义务40分二、试分析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的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性30分(应为:分析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的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特殊性。
中国政法大学远程研究生法学专业第一学期试卷及参考作答
《法理学》试题一、小李在一次法制宣传会上对听众说:“大家应当重视法律关系。
因为法律关系不是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特别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主要原由是”。
你以为小李所讲的原由是什么?( 20 分)答:小李所讲的原由在于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而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别的权益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以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迫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遇到损坏时,国家会动用强迫力进行改正或恢复。
b5E2RGbCAP法律关系由三因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成立的一种社会关系,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一样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自己。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后来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获取详细的贯彻。
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切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余社会关系的根本差异。
p1EanqFDPw 法律关系的特点。
1、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2 、以法律上的权益、义务为内容形成的社会关系;3、是以国家强迫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DXDiTa9E3d二、在一次法理学商讨会上,甲和乙对“法的溯源”问题发布了自己的见解。
甲说:“在我国今世,法和法律是等同的观点” 。
乙说:“这类说法不对,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法律和法在范围、内容、效劳等级方面都是有区其余” 。
你以为乙的说法对吗?为何?(30 分)RTCrpUDGiT答:(一)、法由国家拟订或认可并由国家强迫力保证明行,在必定的物质经济条件限制下的以权益义务为内容的强迫性规范。
它是抽象的,法学就是研究法的定义、本质和作用等等的。
而法律的话就是主要指一些部门法,或许说是指现实意义上的、已经拟订出来的以必定形式反应法内容的详细化形式。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考试《法理学》自检自测模拟试题(三)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考试《法理学》自检自测模拟试题(三)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法治。
2.法理学。
3.法律行为。
4.法的科学性。
5.权利。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2.根据违反的法律性质,简述四种违法类型。
3.为什么党和国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理论,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阐述下列案例。
(15分)
某香港居民(投资公司董事长),受中国某公司委托,以其银码向恒生银行抵押,为中国某公司开立美元信用证,保证了进口货物到港后,中国某公司以人民币与香港投资公司结算,此举被公安机关以违法查办。
四、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联系实际,论述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意义。
2.联系实际存在的某些现象,谈谈司法腐败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良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远程研究报告生法学专业第一学期试卷及参考作答
.."法理学"试题一、小李在一次法制宣传会上对听众说:“大家应该重视法律关系。
因为法律关系不是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主要理由是……〞。
你认为小李所讲的理由是什么?〔20分〕答:小李所讲的理由在于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而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展矫正或恢复。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X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第一,法律规X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X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X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X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X 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以法律规X为前提的社会关系;2、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形成的社会关系;3、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二、在一次法理学研讨会上,甲和乙对“法的溯源〞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甲说:“在我国当代,法和法律是等同的概念〞。
乙说:“这种说法不对,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法律和法在X围、内容、效力等级方面都是有区别的〞。
你认为乙的说法对吗?为什么?(30分〕答:〔一〕、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在一定的物质经济条件制约下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强制性规X。
它是抽象的,法学就是研究法的定义、本质和作用等等的。
而法律的话就是主要指一些部门法,或者说是指现实意义上的、已经制定出来的以一定形式反映法内容的具体化形式。
〔二〕、法是宏观的,包括历史上的法、概念法、法理、研究、等等,法律史特指,法条或者现在的生效的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3-04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3-04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壹、民法2004年民商法博士生民法学试题(A卷)一、必做题(50分)1、论权利滥用与权利限制。
二、选做题(从以下3题中选做1题,50分)2、试论过错对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不同意义。
3、我国物权立法中用益物权制度设计之我见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2004年民商法博士生民法学试题(B卷)一、必做题(50分)1、论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代民法的影响二、选做题(从以下3题中选做1题,50分)2、相邻权的权利属性及我国民法相邻关系制度的改革3、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4、侵权救济与违约救济的联系:沿革与发展2003年民商法博士生民法学试题(A卷)一、试论多元民事主体形成的根据及我国民事主体结构的立法选择。
(40分)二、试说明影响我国民事立法将国有土地出让使用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等财产关系确立为物权关系和将租赁关系、保管关系等财产关系确立为债权关系的基本因素。
(30分)三、试论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根据及合理性。
(30分)2003年民商法博士生民法学试题(B卷)一、论权利滥用之禁止。
(40分)二、物上请求权的意义及其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30分)三、诚心信用原则对当代合同法的影响。
(30分)贰、商法2004年民商法博士生商法学试题(A卷)一、从以下2题中选做1题,50分1、论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及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2、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以我国公司法改革为背景二、从以下2题中选做1题,50分3、破产法上的优先权与集体清偿原则的关系:问题与对策4、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的价值差异:以历史发展为线索2004年民商法博士生商法学试题(B卷)一、必做题(50分)1、试论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的关系,兼评有限责任制度之利弊。
二、选做题(从以下2题中选做1题,50分)2、从法院、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看破产程序的性质及其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差别3、我国上市公司债务重组之焦点分析及立法建议。
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试题解析
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哪一种?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B、法是可被法院等机构加以适用的,具有可诉性C、法是正规的体现,具有超历史性D、法是由严格的程序规定的,具有程序性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该条规定所体现的是哪一个原则?A、属人主义原则B、属地主义原则C、保护主义原则D、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之折衷原则3、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这一规定所包含的义务属于下列哪一种?A、对世义务B、特殊义务C、救济义务D、公义务4、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是下列哪一种?A、一级立法体制B、联邦立法体制C、制衡的立法体制D、一元多层次立法体制5、与“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相对应的范畴是下列哪一种?A、对世权利和消极权利B、原有权利和救济权利C、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D、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6、张三将一批货物交给某铁路公司,让其运到北京西站。
张三与某铁路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下列哪一种?A、货物B、铁路C、运输行为结果D、火车7、张某是一位注册会计师,他在为一家准备上市的企业制作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就拒绝在该企业的财务报表上签字。
请问张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项?A、守法B、国家监督C、执法D、司法8、下列有关法律原则适用的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A、在案件的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使用法律规则B、在案件的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的使用C、法律原则的使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D、法律原则的使用采取“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9、下列有关守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种?A、守法是与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相关的概念,属于法的实施的活动B、守法是与违法相对称的一个概念,不违法就是守法C、守法的“法”是指广义的法律10、《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属于下列哪一个法律部门?A、行政法B、经济法C、宪法D、民法二、多项选择题41、下列有关法律责任竞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律责任竞合一般是由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B、在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时,不得同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C、法律责任竞合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D、法律责任竞合与法律规范竞合有关42、下列有关法律事实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A、没有法律事实,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B、法律事实的确认与法律规范是否存在没有直接关系C、人们的合法行为一般不得作为法律事实看待D、所有的法律事实的产生均体现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自治43、下列有关法律推理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在成文法国家,法官一般采取演绎法律推理B、法律推理只关注推理规则和推理形式C、案件事实可以构成法律推理的前提D、实行法律推理是法治原则的要求44、下列有关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在现代民法法系国家通常采取成文法的形式B、在英国,其宪法不采取成文法的形式C、成文法采取条文表述,也可称为制定法D、不成文法包括判例法45、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一切法的渊源都是成文法B、法律原则不可以视为法的渊源C、法的渊源中可以包含外国法D、政策可以弥补正式法源的不足46、下列有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任何人要称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首先具有行为能力B、权利能力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为前提C、权利能力可以包括法律关系主体承担义务的能力D、法人也可以具有行为能力47、下列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的效力B、在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修改属于立法活动C、国家机关所发布的文件均属规范性法律文件D、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能发布规范性法律文件48、下列有关法律行为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没有关系B、不作为一般不构成法律行为C、法律行为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D、法律行为本身可以作为一种案件事实来对待49、下列有关法律部门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法律部门构成法律体系B、法律部门之间的界限并非一成不变C、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部门的唯一表达形式D、划分法律部门主要根据成文法制定的机关来判断50、下列有关公法和私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古罗马法学家最早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分类B、中国古代很强调公法和私法的分类C、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主要是根据经济基础的不同D、按照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三、简答题1、法学思维的特点2、法律解释目标主观说的成立理由。
法理学考研考试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考研考试试题及答案一、简答题1. 什么是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规则和逻辑的学科,旨在探讨法律的内在本质、理性基础以及逻辑结构。
它关注的是法律的普遍性、合理性和正当性。
2.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哪些?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律的原则、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价值观念、法律的解释和法律的推理等方面。
3. 请解释法律的原则是什么?法律的原则是指在法律体系中起主导地位的基本规范。
它们是法律制定和适用的基石,能够指导法官和法律实施者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
法律的原则可以具有普遍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4. 法理学研究的方法有哪些?法理学研究的方法主要包括逻辑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哲学思辨法等。
逻辑分析法是解析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内在逻辑关系;历史研究法是通过对法律发展历程的考察来了解法律的本质;比较研究法是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来揭示法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哲学思辨法则主要运用哲学的观点和方法来思考法律的本质和价值。
5. 法律的解释有哪些基本原则?法律的解释主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文字解释原则、历史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制定者意思解释原则和司法裁量解释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解释法律的含义、立意和目的时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论述题1. 请论述法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方面的特征。
普遍性表明法律适用于所有人,并具有普遍的价值观念和规范效力。
法律的普遍性体现了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正当性的特点。
特殊性则意味着法律在不同社会、不同国家和不同文化环境下会有具体的差异和特殊性。
这是由于社会、国家和文化的多样性所导致的。
2. 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有何区别?法律的正当性是指法律制度符合公众共识、道德原则和伦理价值观。
它是法律是否公正合理的重要标准。
法律的合理性则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理性性。
它主要从逻辑角度考察法律的推理过程和规则制定的合理性。
正当性和合理性是相辅相成的,正当性是合理性的前提,而合理性则是正当性的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作业答案:法制史——试论明代法律制度是如何实现重点治吏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程作业题目:试述周礼的本质及其与刑的关系姓名:学号:专业:科目:法制史任课老师:周礼在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
即使用现代社会关于“法”的构成要素: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等要件要分析,周礼也完全符合法的基本条件。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已然的制裁。
礼是古老中国最基本的社会现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也是法文化的主要构成部分。
礼起源于无阶级社会的原始习俗与宗教, 是祭神致福的一种仪式,礼的形成是社会分裂为等级之后, 在原始习俗与原始宗教的基础上被改造而成的,即由祭神“引申为凡礼仪之称。
”由于礼具有因俗制宜的功能和精神威慑的力量,因而从一开始便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成为国家实行其统治的精神力量和行为规范。
国家的一切活动,以遵礼为号召,以行礼为标榜,用礼来调整政治的、军事的、司法的、教育的、宗教的、社会的、家庭的各种活动, 规范着人们的言论和行为。
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在其发展中不断的改造习俗, 适应新秩序,因而是一个充满新旧斗争的过程,也是一个文化渐进, 存在着历史继承关系的过程。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和在某种程序上的法律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
尊尊为忠, 亲亲为孝, 前者维护王权,所谓“国无二君”,后者维护父权, 所谓“家无二尊”。
这是政治与伦理相统一的理论, 奠定了礼的思想基础并久远影响于中国。
西周法律形式仍主要是礼与刑两部分,是夏商法律形式的继承和发展。
其中既有习惯法, 也包括成文法。
周礼、“九刑”与《吕刑》就是习惯法内容的成文法。
它们集中的出现于西周一代, 说明当时它处于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发展阶段。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课程班作业及答案(18级)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课程班作业试题各位学员:现将第一学期考试安排通知如下:考试科目:《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
考试时间:2018 年 7 月27 日- 2018 年 8 月 31 日要求:学员在2018 年 9 月 10 日前发电子邮件至教务邮箱****************(请注明班级、姓名等)2018年 7月 26 日《法理学》试卷班级: 姓名: 分数:________一、小李在一次法制宣传会上对听众说:“大家应该重视法律关系。
因为法律关系不是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主要理由是……”。
你认为小李所讲的理由是什么?(20分)答:小李所讲的理由在于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而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2、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形成的社会关系;3、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二、在一次法理学研讨会上,甲和乙对“法的溯源”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甲说:“在我国当代,法和法律是等同的概念”。
乙说:“这种说法不对,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法律和法在范围、内容、效力等级方面都是有区别的”。
法理学—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程作业题目: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名:***学号:*********专业:经济法科目:法理学任课老师:刘金国一、法制与法治的理解“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
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
法制在理解上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
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
而法制还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
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种,很多惯例、政策等也可以作为非正式的制度包括在法制概念之中。
从历史类型上看,人类迄今大致出现过原始社会的法制、奴隶社会的法制、封建社会的法制、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
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
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
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又称法律的统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国方法。
法治最早见于先秦诸子文献。
《商君书·任法》中有“任法而治国”,《韩非子·心度》中有“治民无常,唯以法治”。
现有的资料中最早提出法治定义的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法学在职考研试题及答案
法学在职考研试题及答案法学在职考研模拟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哪项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宗教信仰自由C. 教育权D. 财产权答案:D2.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A. 宪法B. 民法典C. 刑法D. 行政法答案:A3. 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债权C. 继承权D. 行政权答案:D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哪项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A. 主观故意B. 客观行为C. 犯罪动机D. 违法性答案:C5. 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包括:A.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B.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C.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D. 当事人未签字盖章的合同答案:D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A. 主体合格B. 内容合法C. 形式合法D. 合同当事人均已成年答案:D7. 在我国,以下哪项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B.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C. 对民事判决不服的D. 对行政裁决不服的答案:C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A. 公司的股东B. 公司的董事C. 公司的监事D.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答案:B9. 在我国,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A. 合法性原则B. 公正性原则C. 及时性原则D. 强制性原则答案:D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益不包括:A. 休息休假的权利B. 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C. 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D. 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犯罪?A. 故意杀人B. 盗窃C. 贪污D. 故意伤害答案:A, B, C, D12. 在我国,以下哪些属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A.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B.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C.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D. 民事合同纠纷答案:A, B, C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些属于无效民事行为?A.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B.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C. 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行为D.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答案:A, B, C14. 在我国,以下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 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B.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C.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D.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答案:A, B, D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哪些属于公司的组织机构?A. 股东大会B. 董事会C. 监事会D. 工会答案:A, B, C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6. 简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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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程作业题目: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姓名:学号:专业:科目:法理学任课老师: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
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
因此,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精神与实然之间,就必然存在法律的局限性。
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笔者试通过对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对社会生活反映的滞后性、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妥协性等方面的讨论,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一、法律对调整范围的局限性(一)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众多规范中的一种形式,它的作用是其他规范不能代替的,但作为规范它又不是唯一的,因为社会规范除了法律以外,还有道德、习惯、政策、教规、纪律、乡村民约等;法律只是处理各种社会问题众多方法中的一种,除法律方法,还有行政、思想教育、宗教、舆论等方法。
对社会的整体而言,虽然法律是处理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但就某些社会关系和生活领域而言,法并不是最主要的方法,也不是最佳的方法。
例如:“用法律创造社会秩序”是我们从历史上的法家老祖宗那里继承下来的衣钵。
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自认为是现代法治构建者的人们,期望用法律来改造和建设一个精英们所认为的理想的社会。
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据说正在起草中的《婚姻家庭法》就拟创造“配偶权”的法律概念,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不忠,被侵害的一方可以根据“配偶权”所赋予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或者说要求法律对对方进行制裁。
理由是通过这样的规定来防止轻率离婚,以减少由离婚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维护婚姻家庭的法律秩序。
这样的建议,最好不要成为法律。
因为它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常识,即有些领域是不能靠法律治理的,感情就是这样的领域。
“配偶权”可能增加离婚的难度、但是它能够解决夫妻双方的情感问题吗?用“配偶权”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二)法的作用的覆盖面、适用性是有限的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存在遗漏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1、立法者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2、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词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3、法律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三)人们的私生活领域法律不宜调整。
现代法治理论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私权利和公权力的矛盾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近现代政治学和法学将人类社会分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区别于政治国家而存在的典型私人领域。
国家的公权力主要作用于政治国家,公民的私权利主要存在于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强调自治、自主、自律,不允许国家公权力随意进入。
整体来讲,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典型的公权力的表现形式,因此法律对市民社会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市民社会中的纯私人生活领域,如家庭生活领域、朋友之间的友谊关系,即使是强调意思自治的司法也不允许介入。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所以侵犯他人住宅普遍受到现代国家法律的惩处,所以隐私权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
例如,亲属犯了罪跑到亲戚那里去,该如何处理?去报案,将受到良心的谴责,如果包庇了他,你将失去工作和正常的生活。
有人说你包庇罪犯,你是对得起你的亲属了,可你对得起人家被害人吗?让普普通通的平民百姓,对其所亲近和有血缘关系的人,做到大义灭亲是不现实的,超越了他的能力。
西汉时的“春秋决狱”,法官就是用的孔子春秋中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来代替包庇为最的法律条文,唐代时正式规定了“亲亲相隐”的原则,亲属之间可以就“十恶大罪”以外的罪互相包庇,我们再看现代的西方国家,西方国家刑法中有期待可能性理论,它缓解了这一矛盾。
比如澳大利亚有这么一个案子,著名游泳教授图雷斯基,因涉嫌在家中私藏兴奋剂被法院传讯,就案情来说,如果此案能得到他妻子的证词,法院便能对他定罪处刑。
但法官明确表示如果他妻子的证词足以威胁到其家庭的稳定,法庭不予采信。
为什么要这样做,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二、法律对社会生活反映的滞后性(一)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从本质上说,法律和经济生活本身是一对矛盾。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本质要求它必须稳定,它必须给人一种预期,因为只有稳定的立法,人们才能以法律的内容安排自己的生活,调整自己的行为,否则,法律朝令夕改,人们将无所适从,这样将极大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严肃和无权威的法律对社会的危害比无法更甚。
另一方面,社会是发展的,现实生活是变动不居的,以不变的法律调整变化的社会,这样,越是稳定的法律其滞后性、保守性就越明显。
这也正如萨维尼所指出的:“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
一部法律特别是一部法典,它的制作需要高超的立法技术,它的施行要经过很多程序。
而且大的法典要讲求形式的优美,体系的完整,逻辑的严谨,内容的科学,所以制定一部法律和一部法典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花费很大的成本。
比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从编纂到颁布,其耗费了长达26年的时间;再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基本上还是计划经济时代以苏联民法典为蓝本的产物,制定一部法律并非易事,因此一旦法律出台即使其内容有瑕疵,也要尽量维护它的稳定。
三、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妥协性、常言道:“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的实施需要许多配套的条件,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依赖适用法律的人的素质法律作为一种普遍性的规则,它不是针对具体的人和事,而是针对某一类人和事,因此法律中的任何规则必然是抽象的、概括的和普遍的。
因此法律规则与现实生活之间不是一一对号的。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刑法当中只规定了“犯故意杀人罪的,判死刑、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故意杀人的情形因时间、地点、主体、心理动机、实施手段等不同表现为多种形式。
有义愤杀人的,有防卫过当的,有见财起意的等等。
但规则可就这一条。
因此,抽象的规则与具体的案件结合起来,必须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运用法律的过程同样是创造性的过程。
在法官自由裁量的情况下,这种创造性就更为明显。
既然法律的使用必须经过法官这个中介,所以在现实中我们所感受到的法往往不是法学家们立的那个法,而是法官们加工创造后的法。
这样,法官的素质在法律的实施中就起到了关键性的因素。
好的法官就会使法律实施得更精彩、更准确。
素质不高的法官则会使法律变得呆板、甚至成为谋取个人私利的手段。
(二)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法律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
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三)法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所需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的作用是不能启动的。
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等)和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的作用的发挥。
至于物质条件对法的作用的发挥制约和影响就更为重要了。
四、法制和法律运用的成本问题与法律的局限性相联系的一个问题是法治的代价问题。
法律是以各种成文和不成文的形式而存在的。
而且法律还往往以逻辑性、格式性和规范性著称。
在强调形式的背景下,往往会造成处理问题的不效率。
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必须遵守程序。
程序的适用往往会耽误很长时间,造成问题处理的不效率。
法治方式往往包含着民主的内容,民主要有很多人参与,但特定时间往往效率低。
因此在战争中或紧急状态下,集权或专制有时比民主和法制效果更好。
二战时德国起初的胜利和他的独裁有关,苏联所以能反败为胜和他的集权体制有关。
法国迅速灭亡与他的民主、法制的体制有关,所以二战后法国改革了自己的政治体制,改纯议会共和制为半总统制。
道理就在于此。
总之,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其意义在于使我们更全面、更理智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特性,从而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
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对于我们考虑法治的代价、认识法治的规律、做好政治上的思想准备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