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防水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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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防水设计原则

(1)地下结构应遵循“以防为主,刚柔结合,多道防线,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2)车站主体结构、行人通道及机电设备集中部位防水等级为一级,结构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3)区间隧道及连接通道等附属的隧道结构防水等级为二级,结构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防水面积的2/1000,任意100m2 防水面积上湿渍不超过3 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2m2;其中,隧道工程还要求平均渗水量不大于0.05L/(m2·d),任意100m2 防水面积上的水量不大于0.15L/(m2·d)。

(4)地下结构应以混凝土结构自防水为主,强调结构自防水首先应保证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自防水能力。为此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证防水混凝土达到规范规定的密实性、抗渗性、抗裂性、防腐性和耐久性。加强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预埋件、预留孔洞、各型接头、各种结构断面接口、桩头等细部结构的防水措施。

(5)应根据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100 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混凝土结构所用材料应满足现行《地铁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及《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6)在腐蚀环境下,管片外设置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或环氧防腐涂料。处于侵蚀性介质中的地下工程和高架桥梁工程,应采用耐侵蚀的防水混凝土、防水砂浆、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等防水材料,并应根据《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对结构混凝土进行耐久性专项设计。

(7)对于严酷或极端严酷环境侵蚀作用下的结构或结构部位,尚需采用特殊的防腐蚀措施,如在混凝土组成中加入阻锈剂、防腐剂、水溶性聚合树脂、疏水化合孔栓物等,在混凝土构件表面涂敷或覆盖保护材料,选用环氧涂膜钢筋,以及必要时采用阴极保护和牺牲阳极等措施。混凝土的特殊防腐措施尤其是防腐新材料和新工艺的采用应通过专门的论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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