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09.02.05•【文号】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标准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能源领域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规范能源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领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能源局二○○九年二月五日附件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通知)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三定”通知,本办法所定义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下列范围:(一)石油;(二)天然气;(三)煤炭;(四)煤层气(煤矿瓦斯);(五)电力(常规电力);(六)燃料(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七)核电;(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九)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能源装备。
第三条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组织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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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17〕67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我局批复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改革试点地区要按照批复方案推进试点,并结合本通知要求不断深化完善相关机制。
附件: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1月15日
——结束——。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信息界》
【年(卷),期】2017(0)5
【摘要】9月22日,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
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着眼能源产业全局和长远
发展需求,紧密围绕改革创新,以机制突破为重点、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应用示范
为手段,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促进储能技术和产业发展;要着力推进储能
技术装备研发示范、储能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应用示范、储能提升能源电力系统灵活性稳定性应用示范、储能提升用能智能化水平应用示范、储能多元化应用支撑能源互联网应用示范等重点任务,为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产
业体系,推进我国能源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做出
新贡献,同时带动从材料制备到系统集成全产业链发展,为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推动
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能.
【总页数】1页(P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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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储能技术专业学科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4年)》的通知 [J],
5.国家能源局印发《2020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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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发改运行〔2020〕900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20〕9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能源局: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指引下,我国能源转型发展和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供给体系不断完善,煤电油气供应保障能力稳步提升,安全风险总体可控,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正常需要,并经受住了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情形的冲击和考验。
与此同时,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忧患意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底线思维,深入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着眼应对我国能源供应体系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着力增强供应保障能力,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性,强化能源安全风险管控,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为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有力支撑。
二、大力提高能源生产供应能力(一)不断优化煤炭产能结构。
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执法,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与环境敏感区重叠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建的“僵尸企业”,加快退出达不到安全环保等要求的落后产能,为优质产能释放腾出环境容量和生产要素。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2.25•【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9〕17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质监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安排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9]7号)的有关部署,我们制定了《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9年2月25日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围绕能源高质量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和国家能源局任务安排,夯基础、补短板、强监督、优服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再上新台阶。
一、努力提升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成效(一)配合推进《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和宣贯。
配合电力安全监管司开展我国电力可靠性全过程管理和成果应用体系研究,继续推进《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配合电力安全监管司开展办法宣贯培训,将可靠性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推进电力可靠性信息系统建设。
研究和推进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推送数据,实现统计、分析等功能。
(三)提升电力可靠性指标发布质量。
逐步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指标定期发布机制,配合电力安全监管司做好2018年度全国电力可靠性指标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四)提高电力可靠性数据质量。
建立电力可靠性数据的随机核查及通报机制,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7.06.30
•【文号】国能综通科技〔2017〕52号
•【施行日期】2017.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国能综通科技〔2017〕52号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共计806项,见附件1)及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共计94项,见附件2)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单位、翻译承担单位抓好落实,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
1. 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2. 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项目汇总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6月30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提升电网、发电、施工班组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履职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欧阳旭****************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1年3月30日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提升电网、发电、施工班组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履职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国家能源局定于方案印发之日起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
为保证工作有序推进,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秉承“安全是技术、安全是管理、安全是文化、安全是责任”的思路,以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提升事故防范能力、养成安全习惯为目标,创新载体、注重实效,推动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班组安全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为庆祝建党100周年的电力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3.27•【文号】国能法改〔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能法改〔201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现将《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实施意见,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涉及多部门的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贯彻落实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
国家能源局2017年3月27日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进一步发挥能源投融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作用,坚持企业为主、规划引导、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机制、畅通渠道、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的原则,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力(一)确立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在增量配电网、规划内风电、背压式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发电等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动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二)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
进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严格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核准能源项目,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
(三)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
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本级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国家能源局要抓紧制定并试行《国家能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各省级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权限开展核准工作,要坚持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匹配,对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能源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核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国能发规划〔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中核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投、华润集团、中煤集团、中广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024年12月底前函告我局(发展规划司)。
国家能源局2024年3月18日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十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十分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处理好新能源与传统能源、全局与局部、能源开发和节约利用等关系,着力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着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深化能源改革创新,着力提高能源国际合作水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
国内风电政策一览(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
国内风电政策一览(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2013 年2 月16 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3 年风电并网和消纳相关工作的通知》。
要求要高度重视风电的消纳和利用,把提高风电利用率作为做好能源工作的重要标准;认真分析风电限电的原因,尽快消除弃风限电。
通知中还对全国风电开发较多的省区做出了具体工作部署。
2013 年2 月26 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其中风力发电项目涉及18918MW。
2013 年3 月11 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三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
列入第三批风电核准计划的项目共491 个,总装机容量27970MW。
此外,安排促进风电并网运行和消纳示范项目4 个,总装机容量750MW。
2013 年3 月29 日,财政部《关于预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按照第一至第四批目录,预拨付风力发电补助资金93.14 亿元(含风力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等)。
2013 年3 月15 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
为提高北方风能资源丰富地区消纳风电能力,减少化石能源低效燃烧带来的环境污染,改善北方地区冬季大气环境质量,将在北方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广应用风电清洁供暖技术。
2013 年在吉林和内蒙共建成了4 个清洁电力供暖示范项目,有效探索了供热、储热技术,及相关调度运行实践。
2013 年4 月,国家能源局对白城申报的《吉林省白城市风电本地消纳综合示范区规划》予以正式批复。
同意白城市开展风电本地消纳试点工作。
白城市成为全国唯一的风电本地消纳综合示范区。
2013 年5 月8 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服务能源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
决定建立国家能源局服务企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其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牵头成立服务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并负责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2013 年5 月15 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发布。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7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国能发新能〔2018〕4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7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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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关于2017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
国能发新能〔2018〕43号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评估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确保实现国家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左右和20%左右的战略目标,根据《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和《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我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汇总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行监测数据,并与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进行衔接和复核,形成了《2017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监测评价报告)。
现将监测评价报告予以通报,以此作为各地区2018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的基础数据,请各有关地区和单位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为完成全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2017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国家能源局
2018年5月11日
——结束——。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4号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维护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要求,我们制定了《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0年1月17日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维护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能源局依法对能源企业、能源用户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检查单位”)进行的行政检查。
对电力事故调查、电力安全生产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开展的专项检查,其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对国家能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事项开展的行政检查,应当遵循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原则,并及时公开检查信息。
第四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被检查单位认为检查人员存在影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事由的,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回避决定由检查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行政检查前,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和检查对象选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且持有有效工作证件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4.19•【文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1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
附件: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2021年4月19日附件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做好今年能源发展改革工作至关重要。
当前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能源安全风险不容忽视,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任务艰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以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能源与生态和谐发展,着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着力推进能源低碳转型,着力推进能源科技创新,着力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着力加大能源惠企利民力度,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2021年主要预期目标如下:能源结构。
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56%以下。
新增电能替代电量2000亿千瓦时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达到28%左右。
供应保障。
全国能源生产总量达到42亿吨标准煤左右,石油产量1.96亿吨左右,天然气产量2025亿立方米左右,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力争达到11亿千瓦左右。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8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按照《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5〕265号),经组织专家对各地区报送的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方案进行审核,确定了一批示范项目。
现将示范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重点在于技术集成应用和运营管理模式、市场化交易机制创新。
本批示范项目的主要审核条件为:新能源微电网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渗透率(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微电网内峰值负荷)应不低于50%;清洁能源电量自给率(清洁能源发电量/园区总用电量)应不低于50%;微电网与主网单一并网点交换功率不得超过与大电网连接交电站的单台变压器容量等。
经对有关省(区、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共28个项目,具体项目名单见附件。
二、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项目建设内容一次性整体备案,微电网内部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建成后接程序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范围,执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
三、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由单一的投资经营主体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鼓励地方政府与微电网项目投资经营主体采用PPP模式,共同承担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投资经营主体负责新能源微电网范围内用户的供电、供冷、供热等能源服务,在政府监督指导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区域特性在其服务范围内用能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同类用户的用能价格。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7﹞4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企业:为了做好2017年能源工作,进一步深化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十三五”规划全面实施,我局研究制订了《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2017年2月10日附件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17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
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发展战略思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战略部署,以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化解和防范过剩产能,着力推进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着力补上能源发展短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能源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主要发展目标(一)能源消费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4亿吨标准煤左右。
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4.3%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6.8%左右,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
(二)能源供应全国能源生产总量36.7亿吨标准煤左右。
煤炭产量36.5亿吨左右,原油产量2.0亿吨左右,天然气产量1700亿立方米左右(含页岩气产量100亿立方米左右)。
(三)能源效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5.0%以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已撤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12.28•【文号】发改办环资〔2017〕2143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办环资〔2017〕2143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委、办、局)、能源局(办):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能源革命,开展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建设,拓展农村清洁能源供给渠道,推动秸秆综合利用高值化、产业化发展,完成“十三五”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的重要意义(一)实施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的重要抓手。
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是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料的农林废弃物,采用热解气化或厌氧发酵等工艺,生产热解气、沼气(热、电)、生物炭(肥)、沼肥或油等多联产项目。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秸秆综合利用,“十三五”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艰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要达到85%,比2015年增加近5个百分点。
在坚持农用优先,秸秆饲料化、肥料化利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施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能够进一步拓展综合利用渠道,切实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二)实施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是农村清洁能源供给的重要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国办发〔2014〕31号),提出要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实施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行动计划,促进农村用能方式变革。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各产煤地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等文件要求,创新行业管理方式,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推行合法生产煤矿产能常态化公告,管理和服务效能明显提高。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生产秩序、引导市场主体预期、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现就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煤矿新增产能审批管理坚持产能法定原则,新增产能的煤炭开发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核准管理,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其权限内批准的核准文件是确定煤矿产能的基本依据。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省级及以下政府部门关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类型新增产能煤矿项目的核准(审批)职责分工以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或省级政府有关规定为准。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得在本级政府核准权限及本部门权力清单以外实施核准(审批)。
二、规范建设煤矿开工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取得核准(审批)文件和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开工报建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国家能源局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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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能源 局 印发 ( ( 2 0 1 7 年能源 工作指导 意见》
2 月1 7 日, 国家能源局发布了 2 0 1 7 年《 能 源指导工作意见》 。有关核能领域 内容摘录
如下 :
深 化 能 源 装 备 创新 发 展 。继 续 推 动 核 电
加强 生产建 设安 全管理
推动核电“ 走 出去” 。推进 巴基斯坦卡拉
奇项 目建设 , 做 好 后续 合作 有关 工作 。推动 英 国核 电项 目实施 , 推进 “ 华 龙 一号 ” 英 国通 用设
计评审 。统筹协调做好我参与法 国阿海珐重
确保核 电建设运行安全 。组织开展“ 核 电 安全管理提升年 ” 活动 , 实施为期一年的核 电
《 电力法 ( 修订 ) 》 《 核 电管理条例》 等送审稿修
改完善工作。
拓 展能 源国 际合作
后续沿海核电项 目核准和建设准备 , 推动核电
厂址 保 护 和 论证 工作 。继 续 实 施 核 电 科技 重
大专项 , 推进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建设 。稳妥 推动小型堆示范项 目前期工作 , 积极探索核能 综合利用。
绕推进可再生能源 、 先进核 电、 关键材料及高 端装备可持续发展 , 研究设立国家能源研发机 构, 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
≮
安全 专 项 整 治行 动 , 排 查 安全 漏 洞 , 消除 安 全
组工作。加强与俄罗斯 、 美国等国的核 电技术
合 作 。稳 步 推 进 阿根 廷 、 土耳 其 、 罗 马 尼亚 等 国核 电项 目合 作 。
隐患。加强核 电站应急、 消防和操纵人员考核 管理 , 强化核电厂建设运行经验 加强标准体 系建设。推动发布落实《 “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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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企业:为了做好2017年能源工作,进一步深化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十三五”规划全面实施,我局研究制订了《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2017年2月10日 附件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17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
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发展战略思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战略部署,以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化解和防范过剩产能,着力推进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着力补上能源发展短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能源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主要发展目标(一)能源消费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4亿吨标准煤左右。
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4.3%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6.8%左右,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
(二)能源供应全国能源生产总量36.7亿吨标准煤左右。
煤炭产量36.5亿吨左右,原油产量2.0亿吨左右,天然气产量1700亿立方米左右(含页岩气产量100亿立方米左右)。
(三)能源效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 5.0%以上。
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314克标准煤/千瓦时,同比减少1克。
完成煤电节能改造规模6000万千瓦。
二、重点任务(一)化解防范产能过剩坚定不移落实去产能年度工作部署,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稳步发展先进产能,提高产能利用效率,促进生产能力与实际产出相匹配。
继续化解煤炭产能过剩。
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化解产能过剩,科学合理确定去产能年度目标,严格落实公示公告、停产关闭、证照注销、检查验收等工作程序。
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技术等标准,淘汰一批灾害严重、资源枯竭、技术装备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的煤矿,全年力争关闭落后煤矿500处以上,退出产能5000万吨左右。
按照减量置换原则,有序发展先进产能。
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加大未批先建、超能力生产等违规行为治理力度。
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将公告范围从生产煤矿延伸至建设煤矿,实现全口径产能公告。
有效防范和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
按照清理违规、严控增量、淘汰落后的原则,制订实施“稳、准、狠”的措施,到2020年煤电装机总规模控制在11亿千瓦以内。
坚决清理违规项目,未核先建、违规核准等违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继续实施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严格落实缓核、缓建等调控措施。
根据受端地区电力市场需求,有序推进跨区输电通道建设,按需同步配套建设煤电基地外送项目。
积极推进放开发用电计划,合理引导投资建设预期。
继续加大淘汰落后煤电机组力度,重点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环保要求的机组,2017年预计淘汰规模400万千瓦以上。
推进油品质量升级。
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50ppm的普通柴油。
做好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准备工作。
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监督检查,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
依据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国六标准,加快出台新版车用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标准,开展相关升级改造。
适度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规模和消费区域。
(二)推进非化石能源规模化发展围绕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着力解决弃风、弃光、弃水等突出问题,促进电源建设与消纳送出相协调,提高清洁低碳能源发展质量和效益。
积极发展水电。
加快建设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等大型水电基地。
加强西南水电外送华南、华中和华东等区域输电通道建设,统筹推进金中、滇西北、川电外送第三通道等工程项目。
建立水能利用监测体系,及时分析预警水能利用和弃水情况。
建立健全水电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制订实施《少数民族地区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定》。
稳步发展风电。
优化风电建设开发布局,新增规模重心主要向中东部和南方地区倾斜。
严格控制弃风限电严重地区新增并网项目,发布2017年度风电行业预警信息,对弃风率超过20%的省份暂停安排新建风电规模。
有序推动京津冀周边、金沙江河谷和雅砻江河谷风光水互补等风电基地规划建设工作。
加快海上风电开发利用。
安全发展核电。
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核电项目建设,按程序组织核准开工。
有序启动后续沿海核电项目核准和建设准备,推动核电厂址保护和论证工作。
继续实施核电科技重大专项,推进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建设。
稳妥推动小型堆示范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探索核能综合利用。
大力发展太阳能。
继续实施光伏发电“领跑者”行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发电成本下降。
调整光伏电站发展布局,严格控制弃光严重地区新增规模,对弃光率超过5%的省份暂停安排新建光伏发电规模。
稳步推进太阳能热发电首批示范项目。
积极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和地热能。
推进生物天然气产业化示范,抓好黑龙江垦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示范项目建设,积极发展能源、农业和环保“三位一体”生物天然气县域循环经济。
加快相关标准体系建设,推进生物天然气和有机肥商品化产业化。
制订出台关于推进农林生物质发电全面转向热电联产的产业政策,提高生物质资源利用效率。
建立生物质发电项目布局规划监测体系,新建项目纳入省级规划管理。
推广地热能供暖、制冷,发挥地热能替代散烧煤、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的作用。
(三)推进化石能源清洁开发利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传统能源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创新能源生产消费模式,夯实化石能源发展基础,增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推进煤炭绿色高效开发利用。
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等绿色开采技术,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
推广先进技术装备,提升煤矿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三化”水平。
实施粉尘综合治理,降低采煤粉尘排放。
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提升商品煤质量,原煤入选率提高到70%。
实施煤电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改造,2017年底前东部地区具备条件的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提高油气保障能力。
全面实施油气科技重大专项“十三五”计划,重点支持陆上深层、海洋深水和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重大理论技术创新。
加强用海协调,进一步推动海洋油气勘探开发。
推进页岩气国家级示范区新产能建设,力争新建产能达到35亿立方米。
加快天然气主干管道互联互通工程建设,提高天然气保供能力。
推进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重大工程,加快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贵州毕水兴等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
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输送利用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煤层气压缩和液化,推广低浓度瓦斯发电。
推进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序开展国储原油收储工作,提升国家石油储备能力。
扩大天然气利用。
制订实施《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推进城镇燃气、燃气发电、工业燃料、交通燃料等重点领域的规模化利用。
推动天然气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在四川、江苏、广东等地区实施天然气融合发展示范工程。
推进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气化工程。
推动长三角地区船用燃料天然气替代,推进车船用天然气和江海联运试点。
积极推动天然气大用户直供。
大力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
(四)补强能源系统短板针对调峰能力不足、运行效率不高、基础设施薄弱等瓶颈制约,着力优化能源系统,着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增强系统协调性和灵活性,提高能源系统效率。
加强调峰能力建设。
完成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试点,进一步扩大改造范围。
研究实施煤电机组参与调峰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
扎实推进规划内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研究调整抽水蓄能峰谷电价机制。
调整部分省区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优化发展布局。
加快用电负荷集中、天然气供应充足地区的天然气调峰电站建设。
大力推进天然气调峰储气库建设。
制订实施《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储能技术系统研发、综合测试和工程化验证平台,推进重点储能技术试验示范。
加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
根据受端市场需求,统筹考虑电源建设进度、电网调峰能力以及电力市场改革等有关因素,研究建设跨省跨区外送输电通道。
推动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陕京四线、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建设,做好川气东送二线、蒙西煤制气外输管道等项目前期工作。
加快重点地区和气化率较低地区油气管道建设。
推进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配套外输管道建设。
推进智能电网建设。
制订实施《关于推进高效智能电力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配套制订各省(区、市)具体工作方案。
研究制订《智能电网2030战略》,推动建立智能电网发展战略体系。
制订实施《微电网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新能源微电网、城市微电网、边远地区及海岛微电网建设。
(五)加强生产建设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管防结合的基本原则,健全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机制,牢牢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加强电力安全监管。
印发实施《关于推进电力安全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修订完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关键部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守住人身、设备、大坝等基本安全底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加强电网安全风险分析预警,强化重要输电通道、重要设备设施安全监管。
加强并网安全监管,增强电网应对严重故障能力。
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管,修订完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生产经营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开展大型城市电力综合应急演练。
做好党的十九大期间等重要时期保电工作。
完善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加强油气储运设施安全管理。
加强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国储基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机制。
强化国储基地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研究制订相关制度标准。
推进油气输送管道保护。
研究起草管道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研究制订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评价考核办法,推动建立长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机制。
推动管道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扎实做好地质灾害周期性评价。
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30亿元,专项支持煤矿安全改造、重大灾害治理示范工程建设。
组织开展瓦斯灾害严重和事故多发地区专家“会诊”,研究提出治理工作方案。
推进新疆煤田火区治理工作,加强乌鲁木齐大泉湖、托克逊乌尊布拉克和米泉三道坝等重点火区治理,保护火区内煤炭资源、巩固灭火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