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规减持及限售股解禁的相关规定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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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而取得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转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特定对象 让
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且对 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 2 个月的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转 让
构成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原控
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 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
限售期
认购股份的股东
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不得转让
认购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转让
人
上市公司收购
限售期
收购人
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不得转让
上市重大资产重组wk.baidu.com
限售期
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 关联人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转 让
控制人
除了遵守上述限制以外,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还应当避免: 1、 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 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 6 个月的,禁止减持
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禁止减持
董监高任职
限售期、数量限制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 在 6 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
告公告前 30 日内; 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
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
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
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
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 6 个月内不得减
持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 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内累
股份减持是资本退出的重要渠道,一个健康的市场一定是进出有 序、能满足不同交投需求的。虽然监管要求颇多,但是并不像大家想 象中那样容易动辄得咎,只要各位股东、董监高们稍加注意,合规减 持其实并不难做到。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每 12 个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六十
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 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自上述事实发生
交易日内;
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期间。
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 计跌幅超过 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0 日内;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
6 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
字〔2007〕56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转 让
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
构成重组上市的,除收购人及其 关联人以外,特定对象以资产认 购而取得的股份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不得转 让
其他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不得转
股份的特定对象
让
大股东减持
限售期、数量限制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通过二 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 份总数的 1%。 用)-通过非公开买入的也适用 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
的,禁止减持
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禁止减持
董监高离职
限售期、数量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2、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
股东类型
信息披露要求
所有限售股股东
限售股上市流通前 3 个交易日披露提示性 公告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
东(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1 披露减持意向,减持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
月 30 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 以公告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
的》)
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3、 窗口期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证监发〔2015〕51 号)
管理规则》(证监公司
字〔2007〕56 号)【上
市公司董、监、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中小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月内,通过
理人员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 50%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创业板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 让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 职的创业板公司的董事、监事、 让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合规减持及限售股解禁的相关规定总结 一、上市公司股东二级市场减持的规定 1、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限售期
上市前持有股票的股东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再融资
5%以上的股东
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后低于 5%但变动未 达到 5%的需要发布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信托或其它管理方式, 预计 6 个月内减持 5%以上的,应在首次出 售 2 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中小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信托或其它管理方式,
创业板 5%以上股东及实际 持股变动 1%的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