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4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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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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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1章>第7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B

【解析】:

①《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失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责任主体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李某是该马的饲养人,应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②《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2.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民法上的添附的是:( )

A、甲误将他人的糖倒入自己的咖啡中

B、甲购买木地板后,自行在自家进行铺设

C、甲擅自取乙的油漆来漆自己的骑车

D、丁村的河滩地因洪水改道与丙村的河滩地挤压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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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8章>第5节>添附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添附问题。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添附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新的财产。A选项属于动产与动产的混合,正确B选项中的地板和自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同一人,因此不满足条件,B选项错误。

3.甲购买乙的汽车,价款30万元,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丙以自己的汽车为甲的付款义务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3月1日,甲、丁达成的书面协议约定:"甲的30万元付款义务由丁

承担。"甲通知了丙,丙未置可否。2013年4月1日,乙同意甲、丁的协议。2013年5月1日,乙请求丁先行支付30万元价款,否则拒绝向甲交付汽车。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丁间债务承担协议于2013年4月1日生效

B、2013年5月1日,丁有权对乙主张拒绝支付30万元价款

C、若丁拒绝支付价款,乙有权请求甲支付价款30万元

D、若丁拒绝支付价款,乙有权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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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5章>第1节>债务承担

【答案】:B

【解析】:

①甲、丁间债务承担协议自债权人乙同意时对乙发生效力(乙只能请求丁履行债务),但是,甲、丁间债务承担协议自甲、丁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故A选项错误。

②《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据此,债务承担后,乙请求丁支付价款时,丁可对乙主张原债务人甲对乙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故B选项

4.下列情形中,乙的行为属于代理的是哪一个?

A、甲须出差一个月,委托邻居乙代为照看自己饲养的狗一个月

B、甲口述遗嘱内容,乙代书,丙、丁见证

C、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其配偶丙虐待,甲的父亲乙将自己变更为甲的监护人后,乙以甲的名义起诉与丙离婚

D、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配偶丙的离婚诉讼中,甲因病不能出庭,甲亲笔书写决定与丙离婚意见后,甲的代理律师乙当庭宣读甲书写的离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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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1节>代理的法律要件

【答案】:C

【解析】:

①《民法总则》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只与法律行为有关。A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代为处理他人事物,属于委托,而非代理。故A选项不当选。

②遗嘱不得代理。B选项中,甲订立代书遗嘱,乙的代书行为不构成代理(本质上属于使者)。故B选项不当选。

③《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

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

5.关于合同解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A、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催告后未付款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B、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C、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受人迟延支付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D、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20%,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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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8章>第2节>合同解除的效力

【答案】:A

【解析】:

①《物权法》第168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后未支付费用"。可见,在地役权人未支付到期的价款时,供役地权利人须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后地役权人仍不支付的,供役地权利人才享有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权利。故A选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②《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6.甲将自己的一间商铺租与乙,经甲同意,乙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装修与房屋形成了附合。后租赁合同终止,装修物还有价值,但甲乙不能就形成附合装修物的处理达成协议。就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形成附合的装修物连同房屋的所有权归甲,乙无权取回

B、如果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乙无权请求甲补偿装修费用

C、如果租赁合同因被认定无效而终止,甲不同意利用装修物的,应按装修物剩余的价值与乙对半承担损失

D、如果租赁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被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残值损失,由甲乙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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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0章>第4节>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因形成附合部分的装修装饰物连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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