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抚养人生活费费与死亡赔偿金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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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费与死亡赔偿金的关系问题,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问题

被抚养人生活费仍可以主张。

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引人关注的是该法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正在大家对如此规定辗转猜测之际,最高院赶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笔者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作为独立的赔偿金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之名下。该项赔偿额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加上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明确存在。

理由是:

一、从文意解释来看,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没有消弭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意思。“计入”就是“计算进去”,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相加。

二、从逻辑上讲,如果最高院想消除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个赔偿项目,无须再以通知的形式把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处理重申一遍。因为《侵权责任法》已经消除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

三、从法理上看,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一赔偿项目更是一项权利,甚至是关乎生存的权利,应当存在。确立了其应当存在,余下的就是其能否被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所涵盖以及是否重叠计算问题。

从《侵权责任法》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列来看,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都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

既然是财产性权利,权利承继就没有问题。进而就产生一个问题,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谁的权利?是受害人固有的还是被扶养人承继来的?还是被扶养人固有的权利?

残疾赔偿金如果是受害人固有的且不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那么假设受害人放弃残疾赔偿金权利,被扶养人还能以被扶养人生活费单独主张权利;而残疾赔偿金如果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假设受害人放弃残疾赔偿金权利,会给被扶养人主张生活费权利带来麻烦。举此例子,就说明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单独明确的必要。

《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形下,其近亲属主张权利的基础是其对死亡人的所谓“被扶养利益”和“继承利益”。也就是说,近亲属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如果有被扶养人的情形下,这里的死亡赔偿金理应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不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那其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只有近亲属的所谓“继承利益”了(也就是其近亲属基于对被侵害人的继承利益而主张权利),这样会忽视被扶养人的被扶养利益。

我们的侵权法赔偿原则还是填补原则,这已经与发达国家的惩罚原则有差距。《人身损害解释》规定的伤残赔偿金标准是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定残之日计算二十年,这二十年的规定看似经过科学计算的结果,但是事实上任何试图通过具体的立法技术达到所谓的高度公平正义从来就是梦想;真正的公平还是要法官通过权衡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人的经济条件、受害人的经济条件、及当时及未来的社会发展情况等来判决,以达到个案的公平。笔者认为正是最高院看到残疾赔偿金不能填补受害人及被扶养人的损失,才出台通知要求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特别是目前通货膨胀的社会大背景下更甚。被害人死亡后,对于其家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难道是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而所能弥补的吗?答案是否定的,远远不够。

所谓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重叠计算问题,是陷于法律条文机械化的结果。

消弭被扶养人生活费或者把其涵盖于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没有使问题简单化,反而不利于被扶养人权利的保护。

综上,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指向不同,是价值不同的赔偿项目。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一项权利,应该明确。

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问题:

问题的提出: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问题的解答: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或致残而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者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前,影响了受其抚养人无生活来源,影响抚养人的生活,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标准给其受抚养人一定的赔偿。

司法实践中确定和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被抚养人范围

a未成年人;

b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c 60周岁以上的老人;

2、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赔偿标准

根据抚养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承担的份额

有数个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承担的部分。

4、赔偿总数额的限制

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赔偿期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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