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抚养人生活费费与死亡赔偿金的关系问题
意外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意外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意外事故赔偿包括残疾赔偿⾦、被扶养⼈⽣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费、误⼯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补助费、丧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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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的赔偿标准《⼈⾝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导致的收⼈减少或者⽣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的定性。
新出台的《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属于财产损害赔偿,⽽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程度的认定标准根据《⼯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发⽣⼯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应当进⾏劳动能⼒鉴定。
劳动能⼒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级,最轻的为⼗级。
⽣活⾃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和⽣活不能⾃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员的伤残程度评定⼀般应适⽤公安部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
4.残疾赔偿⾦具体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60周岁以下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20年;(2)残疾赔偿⾦(60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20年⼀增加岁数);(3)残疾赔偿⾦(75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5年。
撞死人赔偿标准2017
撞死人赔偿标准2017在2017年,中国法律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标准做出了一些调整,特别是对于撞死人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撞死人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死亡赔偿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
根据2017年的最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死者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但是最低标准不得低于30万元。
同时,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丧葬费。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丧葬费的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但是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0万元。
丧葬费主要用于支付死者的丧葬仪式和相关费用。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与死者的关系、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但是最低标准不得低于20万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主要用于维持死者家庭成员的生活。
四、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但是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0万元。
精神损害赔偿金主要用于弥补死者家属因死亡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损害。
总的来说,2017年的撞死人赔偿标准相较于之前有了一定的提高,这也体现了我国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同时,对于驾驶人来说,更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驾驶,尽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以免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希望大家都能够做到文明驾驶,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精神损害赔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关系的探析——以《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为视角
精神损害赔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关系的探析——以《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为视角
黄凯凯
【期刊名称】《商情》
【年(卷),期】2013(0)23
【摘要】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我国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正逐步完善.但是我国法律关于侵权死亡赔偿的性质、范围甚等规定却存在诸多分歧.这也导致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难以言明和明晰,而三者关系的准确认定实则是一个亟需厘清的重要课题.
【总页数】1页(P305)
【作者】黄凯凯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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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制度的嬗变及反思——以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为视角 [J], 孙启福;夏川
2.死亡赔偿金与城乡差别——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检讨为视角 [J], 叶乃锋
3.论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关系 [J], 余帮国
4.侵害人格纪念物品之精神损害赔偿——以对《侵权责任法》第22条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4条的关系为视角 [J], 王镭
5.浅析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的协调与衔接 [J], 丁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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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原则
一、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原则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原则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
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
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
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1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均为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并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现《通知》为何要将列为一项,笔者对此有如下认识: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费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人意外死亡赔偿标准金额
人意外死亡赔偿标准金额
意外死亡赔50至70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常见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1. 丧葬费:用于支付处理死者丧葬事宜的费用,如遗体运送、火化、墓地购买等。
2. 死亡赔偿金:用于补偿受害者家属因亲人死亡导致的收入损失、生活费用增加等。
计算公式通常为:死亡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3. 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于补偿受害者家属因亲人死亡导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失。
计算公式通常为:被抚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年限。
4. 精神损害抚慰金:用于补偿受害者家属因亲人死亡导致的精神损害。
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判定。
5. 其他费用:如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
请注意,以上赔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在处理意外死亡赔偿问题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浅析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问题
认为应单独计算被抚养人生 活费,有的认为不应另外计算被
抚养人生活费。
( 以下简称《 侵权责任法》 , )是继《 同法》 《 合 、物权法》 之后 民法
典 的 又一 部 重 要法 律 。 侵 权 责任 法 》 “ 《 对 同命 同价 ”精 神 损 害 、
笔者认为《 侵权责任法》 对人身损害赔偿范 围作 了原则性 的规定 , 是一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总纲 , 条文中没有一
人 也 应 当 予 以赔 偿 。 ”
已经失去存在的必要。因为在司法实践 中可能出现的一种情 况是继承人在获得死亡赔偿金 等赔偿之后独 自侵 占,不分配
给被 抚 养 人生 活 费 ,被 抚 养 人 向法 院起 诉 将 被抚 养 人 生 活 费 从 死 亡赔 偿 金 中析 出 。 在 这种 情 况 出现 时 ,法 院就 可 以依 照
2 1年 1 00 1月
No 2 v.01 0
文 艺 理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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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被抚 养人 生 活 费赔偿 问题
陈 思
( 中法科 网络技 术服 务 有 限公 司 , 京 10 6 ) 北 0 02
摘 要: 被抚养人 生活 费虽然未在《 侵权 责任 法》 条文 中出现 , 但在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 纠纷时应予以计算。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宿 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必要的营 赔 偿 金 ” 现 在判 决 的 判 项 上 。 因此 ,通 知 》 四条 的 规定 仅 体 《 第
残疾辅助器具费 、 被抚养人 生活费 , 以及 因康复护理 、 继续治 疗 实际发生 的必要的康复费 、 护理 费 、 后续治疗 费 , 赔偿义务
即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 ( 以下简称《 司法解释》 的相关条文有不 同。虽然司法解释应 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时应予 以计算。 , ) 规定难以完全解决 问题。 《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规定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 害的,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23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23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为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以下是2023年的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详细规定如下: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 死亡: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为9万元-30万元,根据被害人年龄、家庭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2. 医疗费用:根据受害人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伤者住院治疗的实际天数,每天补助60元。
4. 救治费用:根据受害人实际救治费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5. 护理费用:根据伤者护理费用的实际支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6.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实际工资收入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收入为准。
7. 残疾赔偿金:残疾程度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根据评定结果进行赔偿,赔偿标准为5万元至200万元不等。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1. 机动车辆修理费:根据受害人实际修理费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2. 机动车辆残值损失:根据担保修理厂或拍卖行估价,折旧系数进行赔偿。
3. 其他财产损失:根据受害人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准。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进行评估,赔偿标准为1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四、丧葬费用标准:根据受害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地区差异进行评估,赔偿标准为5000元至5万元不等。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根据受害人家庭经济状况和被扶养人生活需求进行评估,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维修保养费用标准:根据受害人实际维修保养费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以上仅为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概述,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同时,受害人在申请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医疗费用收据、工资收入证明等,以便顺利获得赔偿。
死亡赔偿金如何进行分割
死亡赔偿金如何进行分割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近亲属所支付的物质性赔偿,与死者生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经济上依赖关系的近亲属才能成为赔偿权利人,分割死亡赔偿金应当充分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而不能适用遗产分配原则或者由全体赔偿权利人平均分享。
[案情]原告:刘显才,系原告林洪春之夫、被告史德兰之公、被告刘安志之祖父。
原告:林洪春,系原告刘显才之妻、被告史德兰之婆、被告刘安志之祖母。
被告:史德兰,系原告刘显才、林洪春之儿媳、被告刘安志之母。
被告:刘安志,系被告史德兰之子、原告刘显才、林洪春之孙。
刘小勇系原告刘显才、林洪春之子、被告史德兰之夫、被告刘安志之父,成都康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2005年6月28.日,刘小勇驾驶川ACR373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堂县清江镇往荣丰村方向行驶的上班途中,行至荣丰村19组至22组路段,与相向行驶的由陈富华驾驶的川F31757普通货车相碰,造成车辆损坏,刘小勇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决:陈富华赔偿丧葬费3515.75元(已自愿实际支付7,200元)、死亡赔偿金77,099元、被告刘安志生活费6,371.10元、原告刘显才生活费12,742元、原告林洪春生活费16,989元,合计116,716.85元。
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2007年3月12日,原告刘显才、林洪春、被告史德兰、刘安志与陈华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华富赔偿原告刘显才、林洪春、被告史德兰、刘安志损失40,000元。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陈华富已将此款交予金堂县人民法院。
2007年10月16日,成都康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职工因工死亡补偿标准,决定给原告刘显才、林洪春、被告史德兰、刘安志工伤死亡补助金21,000元、丧葬补助费120元,计21,120元。
上述应获得的赔偿款共计61,120元,因原告刘显才、林洪春、被告史德兰、刘安志各自应得的份额发生纠纷,至今尚未领取。
“死亡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存废探析
“死亡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存废探析作者:宋文权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导致了歧义,增加了司法成本。
在计算死亡赔偿费不应考虑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优先支付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存废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问题。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本来已不再保留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个项目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又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容易导致歧义,增加了司法成本,需要修改和完善。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很显然,《侵权责任法》已用“死亡赔偿金”代替了“死者生前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但没有规定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留下了法律的空间。
因此,《通知》第4条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这显然是为了保持立法的连续性,但对“计入”的理解,在司法上存在歧义:一种认为,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并列关系,权利人可同时主张,最终的赔偿数额应为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另一种意见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涵盖在死亡赔偿金之内,权利人不得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命价赔偿标准2022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1、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
2、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交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6、17、18条和第22条的理解丁海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关键词: 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抚慰金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死亡赔偿在性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或被扶养人的财产损失补偿和精神抚慰,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物质性损害赔偿)、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参考死者生前的收入和被扶养人的扶养费。
一、侵权死亡赔偿的性质死亡赔偿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究竟是对谁作出何种损害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的赔偿项目的选择、死亡赔偿计算标准的设置以及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的确定等。
(一)世界各国的学说与立法例学界在死亡赔偿性质上存在精神抚慰说和“逸失利益”赔偿说两种观点。
世界各国法律多数学说和立法例认为,死亡赔偿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
1.精神抚慰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致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即视之为笼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赔偿金。
也有人视之为抚慰金,并认为该种抚慰金在现实上不仅具有对精神上、肉体上痛苦的抚慰功能,而且承担着缓和具体证明损害的困难和提高损害赔偿总额等各种各样的功能。
[1]2.“逸失利益”赔偿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2]此种损失有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另一部分是应当取得但由于死者提前死亡未取得的遗产损失。
也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仅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基于此,学界又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学说。
(1)扶养丧失说该说认为,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断绝了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扶养费用的来源,因此侵权人赔偿的内容为支付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
按照扶养丧失说,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
酒驾撞死人赔偿标准
酒驾撞死人赔偿标准酒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当酒驾导致他人死亡时,除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外,还需要进行赔偿。
那么,酒驾撞死人的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酒驾撞死人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死亡赔偿金是指对因他人侵权行为死亡的人员,其家属可以获得的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由被害人的家属和侵权行为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的家属的合法要求和侵权行为人的财产状况确定。
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合理地反映被害人死亡对其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丧葬费是指因死亡而支付的与丧葬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殡葬费、丧葬仪式费、丧葬用品费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丧葬费的支付顺序为,先支付殡葬费,再支付丧葬仪式费,最后支付丧葬用品费。
丧葬费的数额应当合理地反映被害人死亡所需的丧葬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因死亡而支付的被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付顺序为,先支付配偶的生活费,再支付子女的生活费,最后支付父母的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应当合理地反映被害人死亡对被扶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指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人可以获得的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合理地反映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
总的来说,酒驾撞死人的赔偿标准是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多个方面组成,赔偿的数额应当合理地反映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同时,侵权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和过错程度也是确定赔偿标准的重要因素。
希望广大司机朋友能够牢记法律法规,杜绝酒驾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车祸死亡赔偿标准2023
车祸死亡赔偿标准2023车祸死亡赔偿标准具体如下:(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未满75周岁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1)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4、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80岁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80岁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摘要:I.简介- 介绍80 岁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背景和重要性II.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III.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 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和标准IV.案例分析- 分析一个80 岁老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具体案例V.结论- 总结80 岁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特点和影响正文:I.简介80 岁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问题。
在我国,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80 岁及以上老年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80 岁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II.赔偿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80 岁及以上老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至死亡时。
4.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进行计算。
III.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在计算80 岁老人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额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
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2.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和标准:死亡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 年(六十周岁以上者,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者,按五年计算)。
论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关系
属在受害人身上寄托 了极大 的感情和希望 , 受害人 的 死 亡 必然 会 造 成 与其 有 密 切 血 缘和 情 感 联 系 的 近亲属的巨大精神痛苦 , 对于这一精神痛苦理应进 行赔偿 。对受害人 的近亲属给予金钱上的赔付, 可 以使近亲属获得物质上 的帮助 , 有利于减轻其精神 上的痛苦。当然, 也有许多学者认为精神抚慰说有 双 重赔偿 之嫌 。既然法 律确 认 侵害 生命权 应 当赔偿
・ 1 6 ・
余 帮国
论被扶养人生活费、 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 金的关系
偿, 这部分消极损 失包括 两个 方面, 即被扶养人 的 生活 费和 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 的本来可 以获得 的
遗 产 损 失 。逸 失利 益说 的一 个显 著 特 征就 是 , 逸 失 利 益 说 不 适 用 损 益 相 抵 原 则 ,赔 偿 金 要 扣 除 生活
的, 应 当赔偿医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疾者生
被 扶养 的人 的生 活补 助 费 , 那 么赔 偿 了死 者 的 收入 损 失之 后 , 如 果 再对 死 者 生前 扶养 的人 的生 活补 助 费进 行赔 偿 , 这显 然 就是 重 复赔 偿 、 双重 赔偿 [ 2 ] 。也 有 学者 认 为 , 精 神抚 慰 说有 违 民事 赔 偿 的“ 填平 ” 原
若干 问题的通知》 ( 以下 简称“ 通知 , 将被扶养人 的生 活 费计 入 残疾 赔 偿 金或 死 亡赔 偿 金 。对 于“ 计 入” 一词的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两种不同的意 见 。一 种观 点认为 , “ 计 入 ~ 词应 该 作“ 叠加键 解, 即侵权人除赔偿依 《 人身损 害赔偿司法解释》 计算 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外, 还应该赔偿被扶养 人 的生活费。另一种观点认为 , “ 计入 ” 一词应该作
侵权死亡赔偿研究(下)
侵权死亡赔偿研究(下)关键词: 死亡/侵权责任/赔偿制度/“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内容提要: 已成为社会热门话题的侵权死亡赔偿,需要更多的理性思考与合理的制度构建。
作者认为,侵权责任法无法也没有必要对死者或者死亡本身进行救济;作为民事责任方式的赔偿,只能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救济,在制度上则体现为对死者近亲属相关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对被抚养人合理生活费的赔偿和死亡赔偿金。
“维持被抚养人或者近亲属一定的物质生活水平(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是作者提出的修正“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的一种理论主张,构成本文论证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的理论基础。
;;;四、对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近亲属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1.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死亡赔偿制度的目标不在于救济死者,而是对与死者有关联的生者因死亡事实造成的精神损害和物质生活条件的减少予以救济。
因侵权行为发生受害人直接死亡,近亲属享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系继承自死者,还是其所固有在各国法上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最终各国均朝着“继承否定说”的立场前行,逐步认可系近亲属固有而非继承自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1] “继承否定说”坚持了精神损害赔偿“人身专属性”,解决了继承说下与近现代民法主体理论可能出现的矛盾。
同时,认可系近亲属固有请求权,权利人的范围比继承人范围小,符合精神损害的主要功能:针对亲人去世引起的精神痛苦予以救济。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极为有限的资源,应给予受到损害和影响最大的近亲属。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制裁性和填补性,但从近亲属角度来考虑,更有对近亲属精神的抚慰性。
由于亲人的亡故,近亲属经受生离死别的痛苦历程,他们因此而遭受精神损害。
基于这样的认识,就必然得出一个结论:死者的近亲属自己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然,侵权死亡案件样态并非完全一致:有些受害者直接死亡(瞬时死亡或时间之短在侵权法上无意义),有些受害者往往经过一段时间痛苦折磨后不幸死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2021)
⼈⾝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2021)本⽂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即删除。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3年1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因⽣命、⾝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是指因侵权⾏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以及死亡受害⼈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是指因⾃⼰或者他⼈的侵权⾏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然⼈、法⼈或者⾮法⼈组织。
第⼆条赔偿权利⼈起诉部分共同侵权⼈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承担同等责任。
⼈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书中叙明。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偿提供劳务的帮⼯⼈,在从事帮⼯活动中致⼈损害的,被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通死亡赔偿标准2024
交通死亡赔偿标准2024一、交通事故致死亡怎么赔偿一、交通事故致死亡怎么赔偿1、交通事故致死亡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法律依据为:《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归谁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由死者的近亲属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先由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没有一顺序继承人时才可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分配。
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怎么赔偿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怎么赔偿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肇事者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赔偿受害者家属以下项目:一、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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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费与死亡赔偿金的关系问题,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问题
被抚养人生活费仍可以主张。
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引人关注的是该法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
正在大家对如此规定辗转猜测之际,最高院赶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笔者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作为独立的赔偿金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之名下。
该项赔偿额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加上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明确存在。
理由是:
一、从文意解释来看,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没有消弭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意思。
“计入”就是“计算进去”,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相加。
二、从逻辑上讲,如果最高院想消除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个赔偿项目,无须再以通知的形式把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处理重申一遍。
因为《侵权责任法》已经消除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
三、从法理上看,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一赔偿项目更是一项权利,甚至是关乎生存的权利,应当存在。
确立了其应当存在,余下的就是其能否被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所涵盖以及是否重叠计算问题。
从《侵权责任法》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列来看,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都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
既然是财产性权利,权利承继就没有问题。
进而就产生一个问题,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谁的权利?是受害人固有的还是被扶养人承继来的?还是被扶养人固有的权利?
残疾赔偿金如果是受害人固有的且不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那么假设受害人放弃残疾赔偿金权利,被扶养人还能以被扶养人生活费单独主张权利;而残疾赔偿金如果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假设受害人放弃残疾赔偿金权利,会给被扶养人主张生活费权利带来麻烦。
举此例子,就说明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单独明确的必要。
《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形下,其近亲属主张权利的基础是其对死亡人的所谓“被扶养利益”和“继承利益”。
也就是说,近亲属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如果有被扶养人的情形下,这里的死亡赔偿金理应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不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那其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只有近亲属的所谓“继承利益”了(也就是其近亲属基于对被侵害人的继承利益而主张权利),这样会忽视被扶养人的被扶养利益。
我们的侵权法赔偿原则还是填补原则,这已经与发达国家的惩罚原则有差距。
《人身损害解释》规定的伤残赔偿金标准是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定残之日计算二十年,这二十年的规定看似经过科学计算的结果,但是事实上任何试图通过具体的立法技术达到所谓的高度公平正义从来就是梦想;真正的公平还是要法官通过权衡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人的经济条件、受害人的经济条件、及当时及未来的社会发展情况等来判决,以达到个案的公平。
笔者认为正是最高院看到残疾赔偿金不能填补受害人及被扶养人的损失,才出台通知要求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特别是目前通货膨胀的社会大背景下更甚。
被害人死亡后,对于其家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难道是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而所能弥补的吗?答案是否定的,远远不够。
所谓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重叠计算问题,是陷于法律条文机械化的结果。
消弭被扶养人生活费或者把其涵盖于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没有使问题简单化,反而不利于被扶养人权利的保护。
综上,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指向不同,是价值不同的赔偿项目。
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一项权利,应该明确。
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问题:
问题的提出: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问题的解答: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或致残而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者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前,影响了受其抚养人无生活来源,影响抚养人的生活,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标准给其受抚养人一定的赔偿。
司法实践中确定和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被抚养人范围
a未成年人;
b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c 60周岁以上的老人;
2、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赔偿标准
根据抚养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承担的份额
有数个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承担的部分。
4、赔偿总数额的限制
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赔偿期限的计算
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例如残疾的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去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赔偿方式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方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赔偿,另一种是定期(分期)赔偿。
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次性赔偿。
7、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
(1)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除以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2)18-60周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20除以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3)60-75周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除以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4)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5除以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