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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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中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9日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办发〔2019〕2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以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为目标,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初步构建自然资源资产的“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年底,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全面提升我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落实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修改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完善并推广省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继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总结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省农业农村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继续深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3.探索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题研究,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4.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依据不同矿种、不同勘查阶段地质工作规律,合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及延续、保留期限.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分类设定采矿权有效期及延续期限.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5.开展矿产资源资产使用权相关问题研究,依法明确采矿权抵押权能;研究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机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6.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依法明确权能,允许流转和抵押.在完成永济市、盐湖区、万荣县、云州区等四个县 (市、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11个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 2021年年底前)7.理顺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水权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的关系.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8.待国家明确委托省级和市 (地)级政府代理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后,研究制定山西省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9.建立健全我省统一规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配合中央调整地方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并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10.推进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权,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增强对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然资源资产享有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扩大试点范围,按期保质完成改革任务,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确保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农户手中.开展新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使完成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尽快领到“身份证”.(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11.保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 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12.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科学、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黑名单”和退出机制,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规范.建立统一权威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XXX共享机制.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3.开展省级层面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统计,试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牵头单位:省统计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4.建立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各类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开展自然资源全覆盖动态遥感监测,监测结果用于年度变更调查、年度督察与执法以及各类年度考核等.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5.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为基础,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调查和专项调查,掌握重要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为区域经济发展编制规划、制定政策提供基础数据.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四)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16.重点推进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省直重点国有林区、国有苗圃、湿地、草地、河湖重要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清晰界定我省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17.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三维立体调查登记模式试点.围绕探索解决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中的难点问题,选择典型性、代表性矿区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广泛研究和实践总结,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标准规范与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18.建立健全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要求,持续提高增量数据接入质量,推进城镇地区存量登记数据更新汇交;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不动产登记与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资源等专项调查的信息联动,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五)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19.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高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健全规划刚性管控体制,实现自然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综合高效利用.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0.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工作,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科学统筹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1.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脆弱带等区域的重点保护.(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2.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资产行为,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加强考核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3.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使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能够通过市场化机制获得合理补偿.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4.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25.鼓励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自然生态空间,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探索各类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吸引多元化主体参与.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6.出台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到2020年年底初步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重点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自然保护区“三区变两区”. (牵头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7.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等合理退出问题.核查清理各级自然保护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矿业权;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和分类处置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六)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28.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按要求落实山西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加快出台我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和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29.认真总结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进一步规范、完善和调整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30.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完善竞争出让方式和程序,出台我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持续推进我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晋城市开展部分煤层气矿业权审批试点,制定“三气”综合开发试点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31.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改变分割管理、全面开发的状况,实施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管.(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2.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和资产审核制度,建立我省自然资源等级价体系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体系和产业准入政策,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作为选择使用权人的重要因素并纳入出让合同;完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33.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市场规则,出台我省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统筹推进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流转顺畅、交易安全、利用高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七)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34.深化“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在太原市、忻州市探索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机制;大力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推动汾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5.坚持谁破坏、谁补偿原则,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占用条件,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产权交易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有偿压覆制度.(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36.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出台相应配套实施办法,落实和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由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对责任人灭失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权由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修复工作.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7.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研究出台激励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我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38.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促进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认真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 (牵头单位:省审计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9.建立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制度,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数据库,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0.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通过检察法律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检察机关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得设置壁垒和障碍,营造共促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 (牵头单位:省检察院,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1.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督察执法体制,逐步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自然资源督察制度体系,加强督察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九)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42.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制定完善我省相关实施办法.根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程,配合国家开展修订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3.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制度,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协同审判机制.适时公布严重侵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典型案例.(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4.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保障措施(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有序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建立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省市联动,加强跟踪督办,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二)开展试点探索,总结提炼经验.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试点工作,及时跟进制定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积极学习借鉴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深入开展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三)积极宣传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系统阐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19•【字号】晋政办函〔2022〕166号•【施行日期】202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22〕1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19日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企业破产退出和救治机制作用,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建立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府院联动机制)。

一、工作目标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税收申报、变更注销、信用修复、费用保障、金融协调、战投招募、中介管理、打击逃废债等问题,进一步畅通政府与法院之间的沟通渠道,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创造良好条件,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组织机构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由省政府负责营商环境方面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总召集人,省法院院长担任副总召集人,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信访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商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税务局、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等23个单位为成员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晋政办发〔2020〕95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9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4日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

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包括产权、股权、债权、矿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活动的场所。

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能够进入流通领域、用于工农业生产或消费的、可大批量交易的商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设立交易场所应报省政府批准。

省内外交易场所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确有必要设立此类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批设程序。

新设立的交易场所,在名称中应当使用“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字样。

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应取得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晋政发〔2003〕1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晋政发〔2003〕1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遏制土地违法违纪问题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土地统一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期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

各市(地)、县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项目供地必须遵循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批准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要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城市建设用地凡能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首先利用闲置土地。

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重新安排利用。

对闲置土地较多的市(地)、县,要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必要时暂停该地区一般性项目的用地审批。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管理土地资产的职能,严格实行土地出让金由“土地部门一家收、财政部门一家管、政府一支笔批”的管理体制,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代收代管和坐收坐支,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二、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力度除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以外,其它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5]4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5]4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5〕45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现将《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发挥土地资产的使用效益,堵塞土地资产和收入的流失,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净收入足额上交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未通过出让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均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缴纳单位。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有土地使用租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土地价款;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未经出让程序,出租、转让、抵押、折价入股、投资、联建等办法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按本规定足额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缴纳的土地出让续期价款。

土地使用租金是指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未经出让程序而出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获取收益的行为,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允许短期出租者,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土地使用租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8•【字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这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省国资委2006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发布单位】山西省【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33号【发布日期】2006-05-18【生效日期】2006-05-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山西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这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重大举措,为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5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5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5日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优化煤炭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级审批登记的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资源矿业权,是指煤炭资源探矿权和煤炭资源采矿权。

煤炭资源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勘查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资源的权利。

煤炭资源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资源和获得所采出的煤炭及其共伴生资源矿产品的权利。

第四条依法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煤炭资源矿业权人。

煤炭资源矿业权人分为煤炭资源探矿权人和煤炭资源采矿权人。

煤炭资源探矿权人应是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煤炭资源采矿权人应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取得采矿权后,建设运营煤矿需取得相应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煤炭资源矿业权人依法对其有偿取得的煤炭资源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煤炭资源矿业权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

原平市中小国企二次改制迫在眉急

原平市中小国企二次改制迫在眉急

原平市中小国企二次改制迫在眉急在正式汇报之前,我先解释一下“原平市的中小国企”,本次汇报“原平市的中小国企”特指原市营预算内工业企业,包括纸厂、糖厂、砖厂,原机、矿机、钢厂(溢源)、化一、化二、水泥厂、鼓风机厂、焦化厂、电厂、大修厂等,绝大部分现已破产重组改制,分别为原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工有限公司、平康磷化有限公司、崞山水泥有限公司、立科起重有限公司、鼓风机有限公司、原平钢铁有限公司、永益化工厂等。

下面就以下几个问题向各位领导汇报:一、当前中小国企二次改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二、以土地安置职工进行企业二次改制是破解当前中小国企窘局的重要措施三、以土地安置职工进行企业二次改制的可行性分析四、利弊分析五、配套措施一、当前中小国企二次改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经济结构、产业布局不合理,环境污染严重我市工业大部分是在六、七十年代五小工业发展时期本着自力更生、土法上马、因陋就简的精神建设的,鉴于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和环保观念淡薄缺乏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这些企业麻雀虽小,但五脏俱全,装备水平低,工艺技术落后;科技含量低,精细产品少;企业总量多,优势企业少;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多。

纸厂、糖厂、砖厂,钢厂(溢源)、化一、化二、水泥厂、焦化厂、电厂等都属此类。

市区缺乏统一的规划,工业项目四面开发,环原平东有原平钢铁厂;南有原平化肥厂、磷肥厂、水泥厂;西有原平化工二厂;北有原平晋北鲁能铝厂,这些企业都是原平的重点污染企业。

我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不合理、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较多,对职工的市民的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

原平市因2008年1-4月份环境大气质量在全省排倒数第三,在5月5日被省环保局“局域限批”。

5月26日,忻州市派出的督查组在明察暗访之后写出的一份报告称“原平市在环境整治上效果不明显,无实质性进展。

”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原平城区人民包括癌证、白血病等大病发病率较高与严重的环境污染有多大程度的关系,但环境污染有损原平人民的身体健康确是不争的事实。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发布单位】山西省【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33号【发布日期】2006-05-18【生效日期】2006-05-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山西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这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省国资委2006年4月)为搞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规范操作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日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及省直各部门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第四条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规划,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推动企业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

第五条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省国资委认定的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六条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权限:(一)本轮企业改革中,企业改制、破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事项,其产权转让的审批权限按照上述工作的审批权限审批。

(二)除本条(一)款中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外,其他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1.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省国资委审批。

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省国资委会签省财政厅批准。

2.省直各部门所管理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省财政厅审批。

3.省直各部门所管理企业的其他子企业及子企业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省直各部门审批。

4.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其他子企业及子企业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各企业集团审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晋政办发[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省国土资源厅2008年9月)为推动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意见》(晋政发〔2005〕20号)、《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以下简称187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所涉及资源量已全部核定了价款尚未缴清的,原则上在采矿权转让前由原采矿权人缴纳。

二、在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中,按照187号令的规定,只征收了首期资源量(800万吨或1000万吨)价款,而剩余资源量尚未制定价款征收标准和核定价款。

对于剩余资源量的价款,仍按187号令规定的价款标准征收,由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缴纳。

对于价款数额较大、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但最长不超过10年,第一年缴纳比例不低于20%,并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4•【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二00三年七月四日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公开出让行为,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四条矿业权公开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

第五条矿业权公开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出让矿业权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并结合市场供需情况进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负责矿业权的公开出让工作。

下级主管部门公开出让矿业权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公开出让煤炭和大型金属矿产的矿业权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设置矿业权采取公开出让的方式进行,但国家投资和使用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勘查项目除外。

在下列矿产地新设置矿业权应当公开出让:(一)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二)矿业权灭失的矿产地;(三)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地。

第八条矿业权公开出让前,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小型河砂和砖瓦粘土除外。

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矿业权公开出让的标底或底价的依据。

原平市国企改制中的职工社会保障问题

原平市国企改制中的职工社会保障问题

原平市国企改制中的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是国家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往往需要妥善安置大量职工,这事关职工切身利益、企业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在当前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要求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大背景下,我市国企及国企改制后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市国企改制的现状1、国企改制的基本情况我市工业大部分是在六、七十年代五小工业发展时期本着自力更生、土法上马、因陋就简的精神建设的,鉴于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和环保观念淡薄缺乏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这些企业麻雀虽小,但五脏俱全,装备水平低,自动化程度差,工艺技术落后,精细产品少,企业总量多,优势企业少;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较多。

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我市集中对市营预算内企业进行了破产改组改制,政策性关闭了纸厂、糖厂、砖厂,对原机、矿机、钢厂、化一、水泥厂、鼓风机厂和国有商业企业进行了破产改制,原平昊华公司兼并了焦化厂、电厂,对铁矿进行了整体出售,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共核消银行债务8.1亿元,破产改制后企业进行了重组,有的进行了公司制重建、有的重新组建了国有企业。

破产改制企业涉及职工近一万余人。

2、遗留问题一是我市破产改制企业职工仍保留了国有职工身份,破产时预提的职工安置费并未兑现,而是作为股权或债权记入了新企业;二是绝大部分土地并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置出让,仍保留划拨用地,多年来企业没有上缴土地收益,造成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

企业破产改制不彻底给职工的社会保障留下了隐患。

3、社会影响破产改制后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未能真正建起来,人心焕散,难以形成合力;改制后,企业仍然延用破产前落后的生产工艺生产,能耗污染严重,多数属于经济结构调整对象,根本经不起国际经济危机的冲击。

上述原因造成相当一部分企业仍处于停产、半停产的状态,有岗不能上岗、股权不能分红、债权不能还款、社会保险费欠缴久拖,职工生活难以保障,上访告状时有发生,给维稳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山西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服务指南

山西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服务指南

4.1 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备案标准化行政审批流程图标准化网上办理流程图- 376 -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备案办事指南基本编码:141015001W00承办机构:审批处协办处室:权益处、登记局、利用处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一、申请条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

二、申报资料(一)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申请书。

(二)改制批准文件。

(三)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的文件。

(四)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五)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六)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

三、受理地点和时间受理地点:(一)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A座二层4号窗口(二)所在地县、市自然资源部门窗口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办结时限除外;发生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等情形时,按规定中止时效计算)。

五、公告通知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及补正通知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公告。

六、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七、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4.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标准化行政审批流程图标准化网上办理流程图- 38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办事指南基本编码:141015004W00承办机构:审批处协办处室:矿业权处、耕保处、生态修复处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一、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企业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的公告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企业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的公告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企业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
权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企业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
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第二十一条和《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以下矿山企业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对其矿业权纳入已自行废止名单,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七日内矿山企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联系电话:0351-*******、7731458,邮箱:**************;。

附件: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的矿山企业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7月24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
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7.26
•【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11]129号
•【施行日期】201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
理情况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11】12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法字[2010]38号)的要求,我厅对2000年8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由省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起草处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厅务会议通过、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此次共清理了规范性文件163件,决定保留62件,暂予保留、待下一步修改后将重新发布23件,废止或停止执行78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62件);
2、暂予保留、待下一步修改后将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3件);
3、废止或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78件)。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晋政办发[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实施意见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5〕27号)的要求,现就我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控制增量节约集约用地(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总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必须切实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城镇用地规模,增强区域公共设施的共享程度。

要加强村镇规划,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逐步调整乡村结构,优化乡村布局。

严禁超年度计划批地。

同时,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坚决纠正并依法查处擅自突破规划的占地行为,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二)严格用地定额指标管理。

新建项目在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和供应各个环节,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土地投资强度指标、建筑系数指标、容积率指标和办公及福利设施用地指标;国家没有规定的,严格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用地指标供地。

凡超出用地定额指标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指标的,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写字楼、宾馆等经营性设施,工业项目所需单身职工宿舍、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对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要在原址进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属改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晋国土资函[2009]681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属改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晋国土资函[2009]681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属改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属改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晋国土资函〔2009〕681号)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省属企业破除拍卖后有关土地出让金及交地问题的紧急请示》(并国土资字[2009]405号)、《关于确定省属企业破产改变原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处置的请示》(并国土资字[2009]412号)和《关于对山西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处置手续的请示》(并国土资字[2009]41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一并函复如下:一、你局《关于省属企业破产拍卖后有关土地出让金及交地问题紧急请示》(并国土资字[2009]405号)一事,我厅已紧急致函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要求尽快协调解决。

二、你局《关于确定省属企业破除改变用途进行土地处置的请示》(并国土资字[2009]412号)的问题。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关闭破除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

出让所得收入减去出让业务成本费用后全额缴入省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帐户,用于安置该关闭破产企业职工。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原用途因规划调整,按新变更的土地用途初审备案,土地资产经审批后处置。

原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土地权益价按照原用途评估确定。

破产后变为非国有企业的不确定权益价。

三、你局《关于对山西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处置手续的请示》(并国土资字[2009]413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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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
发布:2008-07-15 编号:晋政办发〔2006〕33号
第一条为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障国有土地资产权益,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一)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处置。

(二)改革为国有独资公司,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三)改革为国有控股企业,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五年,也可以作价出资、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土地。

(四)国有企业改革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五)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在授权经营文件下达后1至2年内必须办结授权经营手续,过期作废。

市、县级政府不得批准授权经营企业用地。

授权经营的土地经批准可以作价出资。

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国有企业性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仍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

但授权经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团(企业)范围内出租,不得出租给本集团(企业)范围外的单位、企业、部门。

授权经营企业改变土地用途和国有企业性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处置。

已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经营的企业,在原授权经营范围外新增加的建设项目用地要经批准才能实行授权经营、作价出资。

第四条关闭破产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

出让所得收入减去出让业务成本费用后全额缴入省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用于安置该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

对收回后不能及时变现的,由当地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土地交易中心储备、管理。

第五条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的单位用地按该单位土地利用现状使用、处置。

主辅分离后辅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单位用地按单位原使用现状无条件划转,有关用地与原主业企业共用的部分要明确产权后签订共用协议。

第六条鼓励国有企业盘活存量土地使用权
国有企业退城进郊、退城入园、退城进山的,优先考虑选址供地;企业原使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进行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所得优先用于新企业的建设或原企业职工安置。

第七条企业改制中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由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土地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的转让,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涉及地上建筑物及其他机械设备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一并组织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划拨用地转让所得扣除出让业务费用后缴省财政专户,各市、县财政不得截留。

出让土地的转让所得扣除转让业务费用后,用于企业改制成本。

严禁国有企业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私下转让国有土地。

第八条将划拨土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土地市场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市场价的60%增加原企业国有资本金(股本金),也可以用于原企业职工安置费。

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土地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以授权经营方式使用的国有工业用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土地市场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同时,调整原授权经营土地资本金。

改制为民营企业缴纳100%的出让金,安置原单位职工70%以上(含70%),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批准土地出让金可以部分或全部用于改制成本。

第九条改变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国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进入省属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经批准用于支付省属企业改制成本。

第十一条未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国有矿业企业,在改革或关闭破产时,均应按照以下规定对矿业权进行处置:
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经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确定转增国家资本金。

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其矿业权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或作价入股,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10%缴入山西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90%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用于原企业作为改制成本或作为国有股投入改制后的企业。

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其矿业权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应
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全额缴入山西省省属企业改制财政专户,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批准,90%可用于国有企业作为改制成本。

省属国有矿山企业关闭破产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矿山闭坑和采矿权注销手续,其资源保有量可继续开采利用的,经批准首先给安置职工而组建的新公司,由新公司缴纳矿业权价款;其次由省人民政府收回,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可用于改制前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等。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
(一)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方案由企业或出资方根据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拟订。

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改革的方式、企业现使用土地总体状况、拟处置土地的状况、土地处置方式、处置价格或作价出资的注入方式、优惠请求及理由等。

已经改革的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未纳入企业改制范围的,要根据本规定完善手续。

本轮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要全部纳入改革的范围。

既不完善手续,也不纳入本轮改革范围的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二)企业持改革方案、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书、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等资料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等手续。

(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办理土地登记。

企业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复、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讫凭证、作价出资(入股)入账凭证和有关完税凭证,按国家有关规定限期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权属应当合法、四至明确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企业尚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根据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可以将无争议的土地剥离出来先行确权、处置无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第十四条对按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进行重组或转让股权,只要不改变企业性质、土地用途,企业不需再报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可直接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但股权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在转让股权时应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改革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根据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属、四至、面积、价格、年期,作为国有土地资产计帐并管理。

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和批准的不得作为土地资产处置的依据。

土地资产处置核定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实施,中介机构承担,核定费用在土地资产评估费用中一并支出,不
再另行收费。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接受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评估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省属集体企业改革涉及的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处置。

第十九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县政府、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有关国企改制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本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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