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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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基工程挖土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挖土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对建(构)筑物、现状管线、排水设施实施迁移或加固;施工中,应对加固部位经常检查、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运行;在施工范围内可不迁移的地下管线等设施,应坑探、标识,并采取保护措施。

2.路堑挖掘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掏洞挖土;挖土作业中断和作业后,其开挖面应设稳定的坡度;路堑边坡开挖应遵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实际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时,应及压向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并办理手续;保持边坡稳定,施工安全。

3.施工中遇路堑边坡为易塌方土壤不能保持稳定时,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并办理手续。

4.路堑边坡设挡土墙结构时,应待挡土墙结构强度达设计规定后,方可开挖路堑土方。

5.在路堑底部边坡附近设临时道路时,临时道路边线与边坡线的距离应依路堑边坡坡度、地质条件、路堑高度而定,且不宜小于2m;在路堑清方中发现瞎炮、残药、雷管时,必须由爆破操作工及时处理,并确认安全。

6.挖土中,遇文物、爆炸物、不明物和原设计图纸与管理单位未标注的地下管线、构筑物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向上级报告,并和有关管理单位联系,研究处理措施,经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并形成文件,方可恢复施工。

7.在天然湿度土质的地区开挖土方,砂土和砂砾石开挖深度不超过1. 0m、亚砂土和亚黏土开挖深度不超过1.2m、黏土开挖深度不超过1.5m时,当地下水位低于开挖基面50cm以下,可挖直槽(坡度为1:0.05)。

8.由于附近建(构)筑物等条件所限,路堑坡度不能按设计规定挖掘时,应根据建(构)筑物、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开挖深度等情况,向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提出对建(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的建议,并办理有关手续,保障建(构)筑物和施工安全。

9.机械挖掘时,必须避开建(构)筑物和管线,严禁碰撞;在距现状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人工开挖,严禁机械开挖,并应邀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在距各类管道1m范围内,应人工开挖,不得机械开挖,并宜邀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10.使用推土机时,要严格按照施工机械相关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施工,在陡坡或深路堑、沟槽区推土时,应有专人指挥,其垂直边坡高度不得大于2m。

11.运输挖掘机械应根据运输的机械质量、结构形式、运输环境等选择相应的平板拖车,制定运输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2.施工中严禁在松动危石、有坍塌危险的边坡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材料。

13.用挖掘机械挖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挖土作业应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在确认周围环境安全、机械回转范围内无人和障碍物后,方可向机械操作工发出启动信号;挖掘过程中,指挥人员应随时检查挖掘面和观察机械周围环境状况,确认安全。

(2)挖掘路堑边缘时,边坡不得留有伞沿和松动的大块石,发现有塌方征兆时,必须立即将挖掘机械撤至安全地带,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3)机械行驶和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无障碍物;地面松软时应结合现状采取加固措施。

(4)遇岩石需爆破时,现场所有人员、机械必须撤至安全地带,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待爆破作业完成,解除警戒,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开挖。

(5)严禁挖掘机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挖土,需在其一侧作业时,机械与架空线路必须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14.挖除旧道路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前,应根据旧道路结构和现场环境状况,确定挖除方法和选择适用的机具;作业人员应避离运转中的机具;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人内。

(2)采用风钻时,空压机操作工应服从风钻操作工的指令;使用液压振动锤时,严禁将锤对向人、设备和设施。

(3)挖除中,应采取措施保持作业区内道路上各现况管线及其检查井的完好;挖除后应及时清碴出场至规定地点。

15.人工挖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堑开挖深度大于2.5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高度不得大于2.0m,层间应留平台。

平台宽度,对不设支护的槽与直槽间不得小于80cm;设置井点时不得小于1.5m;其他情况不得小于50cm。

(2)作业现场附近有管线等构筑物时,应在开挖前掌握其位置,并在开挖中对其采取保护措施,使管线等构筑物处于安全状态。

(3)严禁掏洞和在路堑底部边缘休息;作业人员之间的距离,横向不得小于2m,纵向不得小于3m。

二、路基工程填土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填方前,应将原地表积水排干,淤泥、腐殖土、树根、杂物等挖除,并整平原地面;清除淤泥前应探明淤泥性质和深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填土前,应根据工程规模、填土宽度和深度、地下管线等构筑物与现场环境状况制定填土方案,确定现状建(构)筑物、管线的改移和加固方法、填土方法和程序,并选择适宜的土方整平和碾压机械设备,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填土路基为土边坡时,每侧填土宽度应大于设计宽度50cm;碾压高填土方时,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且与填土外侧距离不得小于50cm。

4.路基填土应在影响施工的现状建(构)筑物和管线处理完毕、路基范围内新建地下管线沟槽回填完毕后进行;运输挖掘机械应根据运输的机械质量、结构形式、运输环境等选择相应的平板拖车,制定运输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中使用推土机、压路机、蛙式夯实机等施工机械时,应按照相关的施工机械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操作。

6.路基外侧为挡土墙时,应先施工挡土墙;混凝土或砌体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规定后,墙后方可填土。

7.填方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填方破坏原排水系统时,应在填方前修筑新的排水系统,保持通畅。

8.填土地段的架空线路净高应满足施工要求。

9.路基下有管线时,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碾压;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或有较重车辆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顶部以上应有一定厚度的压实回填土,其最小厚度应根据机械和车辆的质量与管道的设计承载力等情况,经计算确定。

10.使用振动压路机碾压路基前,应对附近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管线可能造成的振动影响进行分析,确认安全。

11.借土填筑路基时,取土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土场地宜选择在空旷、远离建(构)筑物、地势较高、不积水且不影响原有排水系统功能的地方。

(2)场地上有架空线时,应对线杆和拉线采取预留土台等防护措施。

土台半径应依线杆(拉线)结构、埋入深度和土质而定:线杆不得小于1m;拉线不得小于1. 5m,并应根据土质情况设土台边坡。

土台周围应设安全标志。

(3)需在建(构)筑物附近取土时,应对建(构)筑物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取土;挖土边坡应根据土质和挖土深度情况确定,边坡应稳定;取土场周围应设护栏。

12.地下人行通道、涵洞和管道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人行通道和涵洞的砌体砂浆强度达到5MPa、现浇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规定、预制顶板安装后,方可填土。

(2)管座混凝土、管道接口结构、井墙强度达到设计规定,方可填土。

(3)通道、涵洞和管顶50cm范围内不得使用压路机碾压;通道、涵洞和管顶两侧填土应分层对称进行,其高差不得大于30cm。

13.轻型桥台背后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土前,盖板和支撑梁必须安装完毕并达设计规定强度。

(2)两侧台背填土应按技术规定分层对称进行,其高差不得大于30cm。

(3)台身砌体砂浆或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方可填土。

三、路基工程爆破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一)、一般规定
爆破工程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建立健全爆破施工安全体系,并应注意以下事项:1)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

2)凿打炮眼时,坡面上的浮岩危石应予以清理。

凿眼所用工具和机械要详加检查,确认完好。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3)用人力冲击法打松软岩眼时,应清理现场的障碍物。

双人、多人冲钎时动作应协调一致。

4)人工打眼时,使锤人应站立在掌钎人侧面,严禁对面使锤。

5)机械扩眼,宜采用湿式凿岩或带有捕尘器的凿眼机。

凿岩机支架要支稳,严禁用胸部和肩头紧顶把手。

风动凿岩机的管道要顺直,接头要紧密,气压不应过高。

电动凿岩机的电缆线以悬空挂设,工作时应注意观察电流值是否正常。

6)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

更不得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处理。

7)作业人员在保管、加工、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8)爆破器材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9)爆破器材应有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

爆破器材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10)制作起爆药包(柱),应在专设的加工房或爆破现场的专用棚内进行。

棚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导火索要用块刀切齐,轻轻插入雷管,不得猛插、旋转或摩擦。

关口要用安全铰钳夹紧,严禁用牙咬。

纸壳雷管应用胶布包扎严密。

药卷应用和雷管同样直径的竹、木锥子扎一个深为1.5倍雷管长度的小孔,然后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扎口。

雷管不得露在药柱外面。

加工的起爆药包
(柱),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的需要量。

11)超过5m的深孔不得使用导火索起爆。

12)装炮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
(2)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3)应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前,可采用钢和木质之长杆处理;
(4)装好的爆药包(柱)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冲击;
(5)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扩壶除外),也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填塞炮眼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13)已装药的炮孔必须当班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的作业量为限。

14)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

确定的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

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

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灯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

15)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3.18的规定。

16)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其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不得短于1.2m。

不得在同一次爆破中使用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露天爆破,一人连续点火的导火索根数不得超过10根,严禁使用明火点燃,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多人同时点炮时,每人点炮数应大致相等。

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17)爆破时,应点清爆炸数与装炮数量是否相符。

确认炮响完并过5min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18)电力起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同一爆破网路上必须使用同厂、同型号的电雷管,其电阻值差不得超过规定值(应控制在±0.2Ω以内);
(2)爆破网路主线应绝缘良好,并设中间开关,与其它电源线路应分开敷
设;
(3)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络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4)爆破网路的连接必须在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进行;连接应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5)用动力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爆开关必须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的负责人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6)装好炸药包后,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雷雨季节应采用非电起爆法。

19)裸露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否则应用齐发起爆。

严禁用石块覆盖裸露药包,不应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使用时,必须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

20)各种类型的“盲炮”处理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有关规定办理。

21)石方地段爆破后,必须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也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

22)撬动岩石必须由上而下逐层撬(打)落,严禁上下双重作业,不得将下面撬空使其上部自然坍落。

撬棍的高度不宜超过人的肩膀,不得将棍端禁抵腹部,也不得把撬棍放在肩上施力。

23)抬运石块的铁链或绳索应理顺并栓牢,抬运时应同起同落、步调一致。

(二)、爆破施工安全要点
(一)、开挖钻眼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

2、施工人员到达工作地点后,首先应检查工作面边坡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有则
先进行处理,处理完毕方可以进行钻眼作业。

3、检查钻机电机、电气设备是否正常完好,所有设备不得带病运转。

4、钻眼过程中作业人员要充分协调配合好,注意观察边坡围岩稳定性,有
不稳定情况应立即撤出全部人员和机械,做进一步处理后方可进行继续作
业。

(二)、装药
1、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前经过相关安全培训。

2、爆破器材的领、用、退及管理等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

2、准备装药前,装药人员必须关闭对讲机及移动通讯设备,防止感应电及射频
电引发起爆药包的误爆。

3、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
装药的全部炮孔进行检查,炮孔内有杂物或深度、角度等指标不符合设计时,不得装药爆破。

4、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药警戒区,警戒区内应严禁烟火;搬运
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5、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
及其处理措施。

6、在黄昏和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允许装药起爆。

7、炮孔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用任何工具冲撞已
装入起爆药包的炮孔内的炸药。

8、装药过程中,不得拨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管和电雷管脚线。

9、装药发生卡塞时,若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以用非金属长杆处理。

(三)、填塞
1、炮孔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不应使用无填塞爆破。

2、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不应捣鼓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4、分段装药的炮孔,其间隔填塞长度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5、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

(四)、爆破警戒
1、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2、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设计值不得小于《爆破安全规程》中规定的最
小安全防护距离,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进行值勤。

3、警戒执勤人员必须得到爆破工作领导人通知,确定爆区安全可以解除警戒
后方可解除安全警戒。

(五)、信号
1、预警信号(口哨发出嘟…嘟…嘟…三长声):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2、预警信号(嘟!嘟!嘟!三短声):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3、起爆信号(嘟…嘟!一长一短声):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
离爆破危险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

起爆
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4、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检查,确认
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

在之此前,岗哨不得撤离岗位,不得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区域。

5、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六)、通风等待
爆破完毕,必须经过大于5分钟以上的自然通风后,在不能确认有无盲炮的情况下,等待时间不得小于15分钟。

(七)、爆后检查
1、经过5分钟或者15分钟的等待时间过后,爆破检查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2、检查内容:
(1)、确认有无盲炮;
(2)、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3)、边坡是否稳定,变坡上有无松石、土块或坍塌的危险。

3、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它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
危险标志,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得接近。

(三)、盲炮处置措施
施工现场爆破施工过程中,爆破完毕经过通风和安全等待时间过后,爆破工作检查人员进入爆破现场进行检查,若检查发现出现盲炮,则按照下列处置措施进行处置:
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

3、导爆索、导爆管起爆网络发生盲炮时,应首先分析拒爆的原因,检查导
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若起爆网络完好,可以重新连接起爆,若发现
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注:导爆管会若已经爆多的,颜
色由灰白色变成黑色)
4、网络已损坏,也可以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米;
打眼过程中要控制好平行眼的方向和角度。

5、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

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
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
现场交接清楚,有下一班继续处理。

7、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
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人工寻找等预防措施。

所有工作处理完毕,由盲炮处理负责人填写盲炮处置卡。

四、路基工程土方运输安全技术交底
1.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运输车辆、交通量和现场状况,确定运输路线。

2.拖式铲运机行驶道路宽度应比机身宽2m(含)以上,超车、会车时,两车净距不得小于2m;多台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10m(铲土时5 m ),左右距离不得小于2m;自行式铲运机的行驶道路其单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5.5m,超车、会车时,两车净距不得小于1m;多台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2m(铲土时10m),左右距离不得小于2m.
3.现场应尽量利用现况道路运输。

道路沿线的桥涵、便桥、地下管线和构筑物应有足够的承载力,能满足运输要求;运输前应调查,必要时进行受力验算,确认安全;穿越桥涵和架空线路的净空应满足运输要求。

4.土方宜使用封闭式车辆运输,装土后应清除车辆外露面的遗土、杂物;场内运输应根据交通量、路况和周围环境状况规定车速。

5.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必须符合下表的要求。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6.土方运输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速度均匀,不得忽快忽慢且不得遗洒;机动车、轮式机械在场外道路、公路上行驶应遵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在施工现场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现场限速等交通标识的管理规定。

7.自卸汽车、机动翻斗车等运输车辆,向路堑、沟槽边运卸土方时,应缓慢行驶,停车车轮与路堑、槽边距离应依据土质、边坡、堑(槽)深度确定,且不得小于1.5m,车轮应挡掩牢固;作业后,运输车辆应停置在坚实、平整、不积水的地方,不得停在坡道上。

8.存土场不得积水;场地周围应设护栏,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存土结束后应恢复原地貌。

9.选择弃土场应征得场地管理单位的同意;弃土场应避开建筑物、围墙和电力架空线路等;弃土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不得损坏各类检查(室)、消火栓等设施;弃土场堆土应及时整平,并应采取防扬尘的措施。

10.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状况铺设施工现场运输道路,运输前应确认合格;施工中,应设专人维护管理,保持道路平坦、通畅,不翻浆,不扬尘;现场道路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道路应平整、坚实,能满足运输安全要求。

(2)道路宽度应根据现场交通量和运输车辆或行驶机械的宽度确定:汽车运输时,宽度不小于3.5m;机动翻斗车运输时,宽度不宜小于2.5m;手推车运输不宜小于1.5m,
(3)道路纵坡应根据运输车辆情况而定,手推车不宜陡于5%,机动车辆不宜陡于10%。

(4)道路的圆曲线半径:机动翻斗车运输时不宜小于8m;汽车运输时不宜小于15m;板拖车运输时不宜小于20m.
(5)机动车道路的路面宜进行硬化处理。

(6)现场应根据交通量、路况和环境状况确定车辆行驶速度,并于道路明显处设限速际志。

(7)沿沟槽铺设道路,路边与槽边的距离应依施工荷载、土质、槽深、槽壁支护情况经验算确定,且不得小于1.5m,并设防护栏杆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尚须加设警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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