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区划电子围栏建设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洛政[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4〕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4日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依法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其它不可移动文物。
主要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史迹、代表性建筑;(四)依法登记认定的其它不可移动文物。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一切单位、团体、个人均有参与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举报和制止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行为的义务。
对破坏或者损毁不可移动文物行为进行举报或者给予制止,并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环保、宗教等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0•【字号】豫政[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2007〕4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我省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大遗址分布较为广泛。
大遗址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内涵,是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大遗址保护的重要意义大遗址是指我省境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年代跨度长、规模较大、文化遗产价值突出、在古代文明发展历程中具有特殊或重大意义的古代都城遗址、陵墓群、城池遗址、建筑群遗址、聚落遗址以及大型手工业作坊遗址等。
大遗址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状况,体现了先民的智慧和创造力,代表了古代文化的丰富内涵和发展轨迹,是几千年文明史的主要载体,是文化遗产的精髓。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大遗址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省大遗址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文物保护意识淡薄,未能处理好大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关系;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滞后,大遗址被占压或蚕食的现象比较严重,大遗址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开发利用价值遭到损害;大遗址保护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宣传、展示不够,大遗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保持文化传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我省地域形象、增强社会软实力的有效途径。
大遗址作为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在文化强省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护优秀民族文化遗产、提升文化竞争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大遗址保护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大遗址保护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实现“两大跨越”、加快中原崛起做出积极贡献。
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提高施工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第三条凡参与河南省文物保工程施工项目的单位均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与最小干预的原则,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背景环境。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维修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前须由业主单位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须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须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备案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监理组织计划,并填报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备案表。
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资质单位,必须在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在豫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必须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并到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相关业绩证明,并填写《外地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企业进豫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施工企业管理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立现场管理机构(项目部)。
现场管理机构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组成,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资格证书。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应持证上岗。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同时期只能承担一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现场管理机构应按照技术、施工核算、质量、安全、进度等定岗定责,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1)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6〕5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省文物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国家的“金色名片”,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
我省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源地,历史上长期处于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文化遗存丰富,是全国重要的文物资源大省。
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对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扩大中原文化影响力、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文物事业快速发展,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断夯实,资源状况基本摸清,保护经费和保护力量持续增长,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博物馆建设步伐加快,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稳步提高,文物利用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文物事业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
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文物数量大幅度增加,文物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战略部署,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文物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郑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郑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郑政文[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郑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郑政文〔2011〕1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家、省有关文物保护政策,为切实加强郑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现对第一批、第二批郑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请按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政策,切实做好我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市辖区1. ?/font>W胖繁;し段В阂砸胖分胁课行模?50米,南北80米。
建设控制地带:同保护范围。
2. ?/font>橄酝趺碓薇;し段В核伪员硭闹芟蛲飧骼?米;所附金碑保护范围为碑身四周向外扩5米。
建设控制地带:同保护范围。
新密市1. ?/font>W贡;し段В阂阅冠N行模?3米,东7米至地沿,西10米至耕地;南北45米,南10米至耕地,北11米至小路。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东扩10米,西15米,南扩9米,各至地沿,北扩10米至耕地。
2. ?/font>卤;し段В何蕉?0米至文化站对面厂院民居,西100米至第一条胡同;南50米至供销社楼南路边,北至寺北50米处。
建设控制地带:东为民居西边沿外扩50米,西为第一条胡同外扩50米;南自供销社楼南路边至100米崖头,北自围墙北50米再扩50米。
3. ?/font>盍崴;し段В阂运行模?03米,东50米至沟沿,西50米至地沿;南北88米,南50米至地边,北35米至沟沿。
2024年度国家文物保护项目计划
2024年度国家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一、文物保护工程1.1 古建筑保护工程在2024年度,我们将启动一系列古建筑保护工程,包括故宫博物院、颐和园、承德避暑山庄等著名古建筑群的维护与修缮工作。
这些工程将着重于解决古建筑普遍存在的建筑结构老化、风化侵蚀等问题,以保障其历史价值得到充分保存。
1.2 遗址保护工程针对全国范围内的重要遗址,如陕西西安的秦始皇陵、河南安阳的殷墟等,我们将开展遗址保护工程,以防止遗址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而遭受破坏。
这些工程将包括遗址隔离、加固、防水、排水等方面的措施,以保障遗址的历史价值得到延续。
二、文物安全防护2.1 文物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为了提高文物的安全防护水平,我们计划在全国范围内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安全防范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等子系统。
这将有效提高文物的安全防护能力,减少盗窃、破坏等行为的发生。
2.2 消防安全设施建设针对近年来文物火灾事故频发的问题,我们将加强文物消防安全设施建设。
在各文物保护单位推广使用新型消防设备,建立消防队伍,加强消防演练,以确保文物的安全。
三、文物修缮与保护3.1 文物修缮项目在2024年度,我们将实施一系列文物修缮项目,包括对珍贵文物的修复、对破损文物的修复等。
这些项目将采用传统工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的方法,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修复文物的原貌。
3.2 预防性保护项目为了加强对文物的预防性保护,我们将开展一系列预防性保护项目,包括对文物保存环境进行监测、调控,防止文物因环境因素而遭受破坏。
这些项目将加强对文物保存状态的监测和预警,以预防性地保护文物的安全。
四、考古发掘与研究4.1 重点考古项目在2024年度,我们将启动一系列重点考古项目,包括对四川三星堆遗址、河南二里头遗址等重要考古遗址的发掘和研究工作。
这些项目将着重于揭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进程,为学术研究提供重要的实物资料。
4.2 学术研究项目为了推动考古学科的发展,我们将支持一系列学术研究项目,包括对古代文明、古代历史地理、古代工艺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建设控制地带内龙安区村民民房原址维修翻建项目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建设控制地带内龙安区村民民房原址维修翻建项目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4.18•【文号】文物保函〔2024〕478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建设控制地带内龙安区村民民房原址维修翻建项目的批复文物保函〔2024〕478号河南省文物局:《河南省文物局关于殷墟建设控制地带内龙安区村民民房原址维修翻建的请示》(豫文物〔2023〕137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一)拟维修翻建民房的宅基地面积,必须符合《殷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殷都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充分听取相邻村民的意见。
(二)拟维修翻建民房施工前,应对建设范围进一步进行考古勘探;建设过程中,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和专业考古机构须全程跟进。
如发现文物遗存,应立即终止建设项目,进行考古发掘并对相关遗址及出土文物予以保护。
(三)拟维修翻建民房的建筑体量、高度应适当降低,建筑外观形制应简化,建筑色彩宜以灰色调为主,以符合《殷墟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规定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要求,避免对殷墟遗址的整体景观风貌造成破坏。
(四)加强拟维修翻建民房施工管理,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扰动,施工结束后做好场地清理和环境恢复工作。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2024年4月18日。
2024河南省文物工作要点
2024河南省文物工作要点2024年河南省文物工作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文物保护工作1.完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立法和制度建设。
2.加大对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投入,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能力。
3.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研究与方法创新,提升文物保护科技水平。
4.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二、推进文物修复与保护工程1.继续实施重点文物修复与保护工程,加大对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复力度。
2.加强对重要文物修复与保护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提升修复效果和保护质量。
3.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文物修复与保护工作,引入专业机构和企业参与文物修复与保护项目。
三、加强文物普查与调查工作1.继续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文物普查与调查工作,完善文物资源管理信息数据库。
2.加强对易失传文物、因战乱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面临严重危险的文物的调查与保护工作。
3.推动文物调查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促进文物保护和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
四、推动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结合1.加强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合作与交流,推动文物旅游产品的开发与推广。
2.提升文物旅游服务能力,完善文物旅游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提高旅游体验度。
3.加强文物旅游产品的宣传推广,吸引更多游客参观和学习。
五、加强文物法律监督与执法工作1.加大对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非法文物交易和盗掘文物等违法行为。
2.加强对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提升文物保护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3.加强文物法律监督与执法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
六、加强文物国际交流合作1.积极参与国际文物保护组织与机构的跨国合作活动,推动文物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加强与其他省份和国家的文物保护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互相学习借鉴经验。
3.推动河南省的文物保护成果的国际推广,提升河南省的文物保护形象和地位。
以上是2024年河南省文物工作的要点,通过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推进文物修复与保护工程、加强文物普查与调查工作、推动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结合、加强文物法律监督与执法工作以及加强文物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努力,旨在促进河南省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和提升。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漯政 [2017] 18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漯政[2017] 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7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市历史悠久,文化遗产资源丰富。
全市现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8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6处38项,市级文保单位23处,县区级208处;拥有省级历史文化名镇2处,省级历史文化名村1处,中国传统村落1处,河南省传统村落3处;另有1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1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61项市级非物质文物遗产;通过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已查明我市的不可移动文物点618处,各类馆藏文物三万余件/套,其中珍贵文物近三千件/套;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超过150个,有不少查明的遗产点和项目地方特色鲜明,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
我市拥有的这些文化遗产无疑是漯河悠久历史文明的见证,是漯河历代人民勤劳智慧的结晶,也是“崇文尚德,务本图强”这一新时期漯河精神的源头活水。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2024修正)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84年8月4日洛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85年7月12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89年7月29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1989年12月30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3月6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物管理体制和经费第三章文物保护单位第四章考古调查与发掘第五章馆藏文物第六章流散文物第七章文物拓印、复制、拍摄第八章文物出境第九章奖励与惩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文物保护管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砖刻、木刻以及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和树木化石等;(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着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绘画、书法、古旧图书资料;(五)反映历史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六)风景名胜区内以及与历史事件、历史文物、历史传说、历史建筑物有关的古树、名木、古泉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豫政办〔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0〕4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4日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以下简称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保护好、传承好和利用好大运河文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河南段主河道有水段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
有条件的重要支流可参照划定。
本办法所称滨河生态空间,是指除城市建成区(含建制镇)外,大运河河南段主河道有水段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
自然条件良好、生态功能突出的沿河岸重点区域可适当扩大范围。
核心监控区和滨河生态空间范围以河道管理范围边界为起始线,以行政区划、山体、道路、建(构)筑物外围界线等为终止线划定。
河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组织划定并公布。
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重合的区域,以其边界线为终止线划定。
第三条大运河河南段主河道有水段为隋唐大运河永济渠卫河段、通济渠洛河段和索须河段。
第四条凡涉及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和治理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核心监控区实行分段引导性管控、分区约束性管制和空间形态与风貌指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6•【字号】豫政[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豫政[2003]3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文物工作,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使我省的文物资源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自觉性多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在文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我省文物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较为突出的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在经济建设中忽视文物保护,导致由于工程建设造成的文物损毁事件时有发生;盗窃、盗掘、非法倒卖文物等犯罪活动屡禁不止;部分地方的文物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和凝聚力之中。
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文化建设的战略力量,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
”作为民族文化载体的文物,是我们民族先进文化的实证;是民族精神的结晶,是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一个重要媒介,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凝聚力等方面,具有直观、真实的鲜明特点和优势。
我省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拥有极为丰厚的文物遗存。
有效保护和利用这笔珍贵的优秀民族文化遗产,对于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原崛起具有重要意义。
要通过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把历史和现实联系起来,进一步认清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实际行动躬身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要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加强与省外、国外的交流,展示河南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宣传河南改革开放的新形象,提高河南的知名度,增强河南的吸引力,为扩大对外开放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河南府文庙保护规划意见的函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河南府文庙保护规划意见的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8.01.25
•【文号】办保函〔2018〕69号
•【施行日期】2018.01.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河南府文庙保护规划意见的函
办保函〔2018〕69号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河南府文庙保护规划的请示》(豫文物〔2017〕204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规划保护区划划定不合理,我局暂不同意河南府文庙保护规划。
二、所报规划应做以下必要修改和完善:
(一)应以文物本体及环境整体保护为目标,结合妥灵宫、四眼井的保护,进一步研究保护区划的边界范围;保护区划管理规定应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并补充管理规定中的建筑高度、形式、色彩、建筑密度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二)核心防火区内应明确禁止出现一切明火。
(三)文庙西侧布局推测无依据,不应据此新建碑廊花园。
(四)补充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内容。
(五)进一步规范文本表述,精炼规划文本表达,说明性内容应纳入规划说明。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认真修改、完善,按相关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十四五”文物博物馆事业创新发展规划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十四五”文物博物馆事业创新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2•【字号】安政办〔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十四五”文物博物馆事业创新发展规划的通知安政办〔202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十四五”文物博物馆事业创新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12日安阳市“十四五”文物博物馆事业创新发展规划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关于殷墟重要批示、致甲骨文发现和研究120周年贺信精神,推动全市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古都出彩安阳提供重要支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4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54号),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是全市文物事业具有开创性、里程碑意义的五年。
组建市文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成立殷墟管委会、市公安局文物保护支队等专职机构,全市五县(市)四区文旅局加挂文物局牌子,深化文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职能配置更加合理高效。
文物安全联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全国首创文物安全“一保一警一消防”工作制度,全省率先建立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将文物安全纳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文物家底持续增厚,文物保存状况持续改善,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考古和历史研究成果丰硕,特别是殷墟考古和甲骨文学术研究取得积极进展。
殷墟遗址博物馆、殷墟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曹操高陵保护展示、中国文字博物馆续建、安阳古城保护整治复兴等一批重大文物保护展示工程顺利实施,革命文物、石窟寺保护利用全面加强,文物活化利用不断深入,文物保护投入大幅递增,人才培训力度持续加大。
【全文】《河南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8年10月24日印发)
河南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严肃追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2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是指:(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一级风险单位,发生被盗(掘)、火灾、倒塌等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多次被盗(掘)、大范围破坏、重大火灾、倒塌损毁等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二、三级文物收藏单位及考古工地发生文物被调换、被盗、损毁、流失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司法机关以及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部门,对依法没收、扣押、追缴的文物未依法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致使涉案珍贵文物损毁流失、后果严重的;(五)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遭受破坏及历史风貌遭受严重破坏,或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遭受严重破坏的;(六)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的;(七)其他原因造成文物严重损毁、流失的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条文物安全工作实行文物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文物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省辖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主体责任,职能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文物管理使用者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省政府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督察。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职能部门对下级政府主体责任及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负有督促整改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豫政办〔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文物承载历史、启迪未来。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关系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团结,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关系人民群众精神家园建设,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
我省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是全国重要的文物资源大省,文物安全工作任务艰巨繁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紧紧围绕打造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和加快构筑全国重要的文化高地战略决策,不断健全文物安全体制机制,增加文物安全基础投入,推动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
但也要看到,文物安全仍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当前文物遭受盗窃盗掘案件高发频发,法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文物流通领域非法交易,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到位,监管缺失,机构队伍薄弱等问题仍然突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扎实推进我省文物安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完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为做好文物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任审计重要内容。
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遭受严重损毁的,依照《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9.01•【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施行日期】1995.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马忠臣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完善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型遗址(以下简称大遗址),是指我省境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代聚落遗址、古城遗址、陶瓷窑遗址、矿冶遗址、古建筑遗址以及皇家陵园、古代墓地等。
国家和省确定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埋藏区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大遗址重点保护范围、一般保护范围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大遗址。
第四条省文物管理局主管全省大遗址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大遗址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土地、公安、规划、地矿、环保、旅游、园林等有关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大遗址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根据大遗址的性质、规模、遗迹保护情况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和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作为大遗址保护工作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大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必须确保大遗址安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大遗址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大遗址的行为。
第七条大遗址保护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位于城市市区内的大遗址维修费列入本市城市维护费内。
河南文物保护知识大全
河南文物保护知识大全1. 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包括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名镇、历史名村等。
保存文化古迹已成为重要的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推进文化事业发展、增进全民族文化自信、促进区域文化繁荣的重要举措。
2. 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河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省政府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国家和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
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包括《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
3. 河南省文物保护基金河南省文物保护基金是由政府、社会各界以及文物爱好者等向文物保护基金进行捐赠的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和修缮、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振兴等方面。
4. 河南省文物保护技术河南省文物保护技术包括数字化保护技术、遥感卫星监测技术、激光扫描技术、非损检测试验技术等,这些技术常常被用于文物保护中,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
5. 河南省文物保护的意义文物保护的意义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对保护国家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事业发展、促进区域文化繁荣等。
文物保护是全民族的责任和义务。
6. 河南省文物保护现状河南省文物保护现状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情况、文物修缮的情况、文物市场的情况、文化产业的发展情况等。
虽然河南省的文物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7. 河南省文物保护的政策河南省文物保护的政策主要包括对文物保护的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等方面的政策。
政策的重要性在于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和规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5
【总页数】1页(P)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872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运河河南段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管理局加强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J],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J],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荆州片区大遗址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9号 [J],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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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河南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区划电子围栏建设项目(一期)”
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服务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长期历史文化遗存重要标志,在不断完善文物保护管理过程中,迫切需要针对现在的经济发展形式以及文物的重要价值等方面加强分析研究,谋划好、落实好保护的规划与措施,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是完善文物保护重要的前提条件。
河南省拥有数量众多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为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效率,促进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响应十九大部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任务以及建设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战略,河南省文物局于今年3月29日下发了《关于配合做好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电子围栏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豫文物资【2019】17号),通知要求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与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等三家单位共同承担完成该项目。
按省局要求,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与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合作完成我省北部、东部两地区文保单位电子围栏信息采集工作,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拟对地理所提供的信息采集、数据库建设等一系列技术服务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现就该项目概况及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加以说明。
一、项目整体概况
项目名称:河南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区划电子围栏建设项目
(一)工作内容:
1.文保单位保护区划空间信息勘测
对豫北与豫东区域的安阳市、濮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郑州市、开封市、商丘市以及周口市等九个地市的省级以上的文保单位保护区划的边界位置、界线走向、界线周长及面积等空间信息的确定;完成文保单位边界勘测图的绘制。
(1)省级以上文保单位保护区划空间信息勘测
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两划范围”——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位置、界线走向进行实地勘测与测量,确定界线准确空间位置并计算保护区划界线周长及面积。
(2)省级以上文保单位保护区划勘测图绘制与保护信息整理
绘制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边界勘测图,收集与整理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要求等信息。
(3)文保单位保护区划界线空间信息投影及坐标系统转换。
对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边界位置具有明确坐标的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区划边界空间位置信息进行核查,并对空间数据投影及坐标系统与整体不一致的进行投影与坐标系统转换。
(4)各地市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统计见表1所示。
表1工作区域内各地市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统计表
经统计,九个地市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共计785处,其中安阳市内黄县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佛说般若波罗密多心经幢》现保存在内黄县文管所,不需要进行保护区划空间信息勘测,剩余共计784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进行保护区划界线空间信息勘测。
2.河南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区划电子围栏管理系统研发
(1)系统功能研发
基于河南省不可移动文物地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升级、功能完善的方式研发河南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区划电子围栏管理系统,主要功能包含基本地图操作功能,文保单位信息管理,文保信息管理业务模块,文保管理公众服务功能等。
(2)数据库标准设计与构建
文保单位信息数据库:依据文保单位“四有档案”记录标准和要求,研究并制订文保单位信息数据库标准与组织结构;设计并完成文保单位信息数据库标准制定。
对全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界线空间信息进行标准化处理与入库,完善并构建文保单位信息数据库。
(二)工作计划
本项目分两期进行。
第一期:2019年3月-2020年1月;第二期:2020年2月-2020年12月。
第一期主要完成新乡市、焦作市、开封市、鹤壁市、商丘市、周口市等六个地市共计451处省级以上的文保单保护区划的边界位置、界线走向、界线周长及面积等空间信息的确定;完成文保单位边界勘测图的绘制。
第二期为系统研发工作及郑州市、濮阳市、安阳市三个地市共计
334处省级以上的文保单保护区划的边界位置、界线走向、界线周长及面积等空间信息的确定;完成文保单位边界勘测图的绘制。
二、本期项目情况
本期为项目实施第一期,此次单一来源采购仅针对本期项目。
本期工作内容、提交成果及经费预算如下:
(一)工作内容
1.对新乡市、焦作市、开封市、鹤壁市、商丘市、周口市等六个地市共计451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两划范围”——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位置、界线走向进行实地勘测与测量,确定界线准确空间位置并计算保护区划界线周长及面积。
2.绘制新乡市、焦作市、开封市、鹤壁市、商丘市、周口市等六个地市共计451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边界勘测图,收集与整理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要求等信息。
3.对六个地市范围内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边界位置具有明确坐标的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区划边界空间位置信息进行核查,并对空间数据投影及坐标系统与整体不一致的进行投影与坐标系统转换。
(二)成果的提交
1.《河南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区划电子围栏建设项目》工作报告1部。
2.新乡市、焦作市、开封市、鹤壁市、商丘市、周口市等六个地市共计451处省级以上的文保单位保护区划空间信息勘测成果:(1)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边界拐点数据(SHP格式);
(2)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边界(SHP格式);
(3)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范围(SHP格式);
(4)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边界勘测图(采用ArcGIS地图文
档mxd格式, JPG格式)。
(三)工作量估算
依据河南省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中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分规定,对工作区域内451处省级以上文保单位保护区划界线周长进行估算,经统计约为3028.4千米。
(四)成果验收
为确保项目执行的科学性,甲、乙双方决定在本期项目结束后举行项目成果验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