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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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同责”及“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规定》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公司、总承包单位、各总监办、各分部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党政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经营管理层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管理者既要对所在岗位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党委书记、董事长同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现场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项目公司、总承包单位、各总监办、各分部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分块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制。
第二章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党委要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队伍建设;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党委各管理部门,围绕安全生产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各级管理人员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七)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公司纪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员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管理经营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安办负责人应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三章经营管理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长期发展规划;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总经理办公会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等资金投入;
(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管理创新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七)每季度深入工地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得少于一次;
第九条各分管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二)协助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分管版块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组织、督促各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重点工作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版块的工作计划,做到安全生产与工程建设的“五同步”;
(六)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每月深入工地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得少于一次;
(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安办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向各级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总结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协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上级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每周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相关问题;
(四)定期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分管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带头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三)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督促安全生产设施的有效实施;
(五)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督查活动;
(七)加强对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培训、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执行工作的监督;落实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八)督促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组织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标准化建设;
(九)建立完善动态监控的预警控制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组织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衔接。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演练。
赋予现场
管理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下达停产撤离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十一)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助、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会议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三)督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对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评价;
(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账;
(六)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协助、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部署业务工作的同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三)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四)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在检查业务工作时要把安全生产列入检查内容,并负责落实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风险的辨识、控制、应急处置和避险自救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党委、经营管理层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标准,严格奖惩措施;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应当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党委、经营管理层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十八条党委、经营管理层的督查部门应当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重点督查范围,定期对履行职
责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九条党委、经营管理层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工作岗位调整、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相关要求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或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措施,或未监督落实整改,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
(二)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或督办事项拒不整改落实或者整改落实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不力的;
(四)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或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未依法履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责,出现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应当追究党委、经营管理层责任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应当追究
分管领导责任的,由公司党委、经营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应当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
公司纪检部门应当监督各级人员履职情况,严肃查处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中存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
第二十条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按照应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在考核年度内,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在严格追究责任的同时,一律实行一票否决。
一票否决的党委、经营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发放奖励工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发生特别重大或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进行责任追究,既要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又要追究上一级部门领导责任;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两年以上连续上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给予预警,并建议对相关人员采取
调离或撤换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一)未产生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轻微的;
(二)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和改正措施,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重庆万利万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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