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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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浩、单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浩、单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浩、单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31【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87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浩;单莉;贡娜【当事人】孙浩单莉贡娜【当事人-个人】孙浩单莉贡娜【代理律师/律所】高峰山东照岳(龙里)律师事务所;杨佳红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赵曙光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峰山东照岳(龙里)律师事务所杨佳红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赵曙光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峰杨佳红赵曙光【代理律所】山东照岳(龙里)律师事务所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孙浩;单莉【被告】贡娜【本院观点】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欠款数额的认定;二、利息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7 01:52:39孙浩、单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874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莉。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山东照岳(龙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贡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红,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曙光,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孙浩、单莉与被上诉人贡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15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1则裁判要旨汇总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1则裁判要旨汇总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1则裁判要旨汇总1.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结婚作为客观事实,已经具备了公示特征,无须另外再为公示。

而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对婚后共有财产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

此种约定充分体现了夫妻真实意愿,系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故就法理而言,亦应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

因此,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第三人主要是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外部而言,如夫妻财产涉及向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处分物权,就应当适用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而对于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分居协议书》约定“财富中心房屋归李某某拥有,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

”该协议书系唐某甲与上诉人李某某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最新-单世和与沙金兰、单春玉继承纠纷再审案 精品

最新-单世和与沙金兰、单春玉继承纠纷再审案 精品

单世和与沙金兰、单春玉继承纠纷再审案单世和与沙金兰、单春玉继承纠纷再审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大审民再终字第67号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单世和。

委托代理人周晓文,系辽宁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沙金兰曾用名单金花。

委托代理人孙爱萍,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桂华与沙金兰系母女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单春玉。

委托代理人石淑环。

委托代理人鞠艺,系大连开发区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上诉人单世和因与被上诉人沙金兰、单春玉继承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金民权初字第2317号民事调解书。

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单世和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作出2019大民申字第187号民事裁定,指令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金民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单世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单世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晓文、被上诉人沙金兰的委托代理人孙爱萍、周桂华和被上诉人单春玉的委托代理人石淑环、鞠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8月3日,沙金兰起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称,沙金兰与原审被告单春玉均是单继绪与李春叶的婚生女儿。

单继绪在三反运动和四清运动中被错误羁押,并在1951年被没收全部财产包括大连市金州区杏树屯镇猴儿石村的石瓦房和冰窖。

后来,政府根据政策给单继绪平反并发还全部财产。

1999年发还给单继绪上述石瓦房两座,面积分别为609平方米和8362平方米。

单继绪被错误羁押期间,李春叶迫于生计,不得不携带当时年仅十一岁的原告改嫁,原告亦随继父姓由单金花改名为沙金兰。

原、被告双方均为单继绪亲生子女并且单继绪没有其他子女和继承人,单继绪于1981年病故,李春叶于1979年病故。

父母双亲去世后对遗产并未进行分割,原、被告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但最终并未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诉请法院对原、被告父亲单继绪的遗产大连市金州区杏树屯镇猴儿石村下称猴儿石村的房产进行依法分割。

科尔沁右翼中旗巴仁哲里木镇索根嘎查委员会与胡某2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科尔沁右翼中旗巴仁哲里木镇索根嘎查委员会与胡某2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科尔沁右翼中旗巴仁哲里木镇索根嘎查委员会与胡某2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内22民终13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云峰王晓梅苗世英【审理法官】云峰王晓梅苗世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科尔沁右翼中旗巴仁哲里木镇索根嘎查委员会;胡某2【当事人】科尔沁右翼中旗巴仁哲里木镇索根嘎查委员会胡某2【当事人-个人】胡某2【当事人-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巴仁哲里木镇索根嘎查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胡某1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某1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某1【代理律所】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科尔沁右翼中旗巴仁哲里木镇索根嘎查委员会【本院观点】索根嘎查对于与胡某2之间存在欠款事宜不持异议,其主张欠款金额与索根嘎查财务账目记载金额不符。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合同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索根嘎查对于与胡某2之间存在欠款事宜不持异议,其主张欠款金额与索根嘎查财务账目记载金额不符。

因索根嘎查对于胡某2出具的两枚欠条中所盖索根嘎查的公章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虽欠条中载明是“后苏根嘎查"欠款,但在嘎查合并后索根嘎查在欠条中加盖公章的行为应属对合并前嘎查所欠债务的追认,至于涉案两笔欠款未记载于嘎查财务账目属其内部财务管理问题,不能因此而否定欠款金额。

故原审法院依据索根嘎查为胡某2出具两枚欠据中所载欠款金额并核减已付金额后确定实际欠款金额并判决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索根嘎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单福海、谢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单福海、谢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单福海、谢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湘06民终14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洪清陈子冯玲【审理法官】汤洪清陈子冯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单福海;谢云;周友平;郝琴【当事人】单福海谢云周友平郝琴【当事人-个人】单福海谢云周友平郝琴【代理律师/律所】杨虎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虎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虎【代理律所】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单福海;谢云;周友平【被告】郝琴【本院观点】上诉人谢云向上诉人单福海出具了借条,单福海按约定将借款汇给谢云,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即使双方均知晓借款系案外人游良通实际使用,亦不影响谢云与单福海之间的合同效力,谢云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拘留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谢云向上诉人单福海出具了借条,单福海按约定将借款汇给谢云,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即使双方均知晓借款系案外人游良通实际使用,亦不影响谢云与单福海之间的合同效力,谢云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谢云、周友平上诉提出系中转借款,不应该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谢云、周友平上诉还提出借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意见,经查,虽然出具的原始借据上没有载明利率标准,但是有支付利息的事实存在,且《往来明细》中明确载明“约定月息为2%",谢云签字予以认可,足以认定双方对借款利率约定为月利率2%。

故该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刘春秀:女强人的“家庭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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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强
【期刊名称】《四川省情》
【年(卷),期】2013(000)003
【总页数】2页(P25-26)
【作者】蔡强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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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录国正产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德港柏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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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录国正产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德港柏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0【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99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华录国正产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德港柏劳务有限公司;杨万红;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沈阳市奉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大连华录国正产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德港柏劳务有限公司杨万红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沈阳市奉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万红【当事人-公司】大连华录国正产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德港柏劳务有限公司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沈阳市奉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阳辽宁奉申律师事务所;张忠保、张爽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阳辽宁奉申律师事务所张忠保、张爽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阳张忠保、张爽【代理律所】辽宁奉申律师事务所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大连华录国正产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德港柏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杨万红;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沈阳市奉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沈阳德港柏劳务有限公司提出其同杨万红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沈阳德港柏劳务有限公司提出其同杨万红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

本案中,沈阳德港柏劳务有限公司同大连华录国正产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同时沈阳德港柏劳务有限公司同杨万红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杨万红的工作地点为大连华录国正产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结合杨万红亦认可其同沈阳德港柏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认定沈阳德港柏劳务有限公司同杨万红存在劳动关系,鉴于沈阳德港柏劳务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解除同杨万红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判决沈阳德港柏劳务有限公司向杨万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对于沈阳德港柏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刘玉玲与刘春秀、何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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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玲与刘春秀、何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9【案件字号】(2021)湘11民终10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向东刘久平周文静【审理法官】唐向东刘久平周文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玉玲;刘春秀;何德文【当事人】刘玉玲刘春秀何德文【当事人-个人】刘玉玲刘春秀何德文【代理律师/律所】黄伟胜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李洪斌湖南恳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伟胜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李洪斌湖南恳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伟胜李洪斌【代理律所】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湖南恳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玉玲【被告】刘春秀;何德文【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本金数。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本金数。

本案借条出具在前,借款给付在后,借款按照借款人的要求转入池栌腱的银行账户。

刘玉玲提供了第一笔16万元转款的银行流水,并主张另有4万元在2015年11月8日转入了池栌腱的银行账户,但通过本院开具的律师调查令未能证明当天龚玉元有款项转入了池栌腱的账户,刘玉玲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本案的借款本金数应认定为16万元。

刘玉玲上诉提出的利息问题,由于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利息利率是多少,故对利息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玉玲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上诉人刘玉玲负担。

单丹、英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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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自认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借条一份,用以证明李政武向其放高利贷,上诉人从未向英丽华借款,债务是从李政武处转移。

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本案欠款形成于李政武的债务转移,该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该份证据内容为单丹向李政武借款合计25万元,月息5分,该证据仅能说明单丹与李政武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案涉事实无关联性,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提交单丹与英丽华电话录音一份,用以证明单丹同意支付英丽华借款并同意出具新借据。

上诉人单丹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被上诉人提交李政武询问笔录一份,用以证明李政武出借给单丹的款项与李政武刑事犯罪无关。

上诉人单丹认为李政武出借款项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须经公安机关认定。

该份证据为公安机关、一审法院对李政武询问形成的笔录,该笔录记载李政武陈述的借款及债务转移过程,与本案案涉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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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焦点是赵露茜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100%的产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共同共有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焦点是赵露茜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100%的产权。

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上诉请求进行,且不得超出原审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上诉人英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露茜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潇湘东路与舜皇路交汇处(远志新外滩小区)2-12A房(权证号:XXXXXX某某)享有100%的产权,并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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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6(000)005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总页数】5页(P26-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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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6-10 01:46:09朱某甲、周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06民终57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朱某丙。

审理经过上诉人朱某甲、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乙,原审第三人朱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朱某甲、周某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在2021年11月30日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朱某甲、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华先与朱传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华先与朱传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华先与朱传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28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蔚珏赵丽丹水天庆【审理法官】王蔚珏赵丽丹水天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华先;朱传宏【当事人】王华先朱传宏【当事人-个人】王华先朱传宏【代理律师/律所】高得生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唐梦阳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熊一玲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李海兵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得生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唐梦阳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熊一玲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李海兵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得生唐梦阳熊一玲李海兵【代理律所】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华先【被告】朱传宏【本院观点】首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就本案而言,朱传宏提供了借条、银行交易清单等证据,王华先称朱传宏提供的三笔银行流水与借条的款项交付不符,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一审中王华先亦认可收到案涉借条项下的款项,故王华先主张案涉借款事实不成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22元由上诉人王华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7:50:5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4月6日,黄连庄向周德林转账30万元;2012年4月9日,尤文华向周德林转账100万元;2012年4月23日,尤文华向周德林转账20万元。

国际私法中最经典的十九个案例(中法大)

国际私法中最经典的十九个案例(中法大)

国际私法中最经典的十九个案例案例一贝科克诉杰克逊案【案情介绍】贝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ck v. Jackson,1963)是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

1960年9月16日(星期五),住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

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伤。

她回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

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不负责任”。

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

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的,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初审法院的法官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富德法官指出,“贝科克案”中的问题非常明确:是应当适用侵权地法即安大略省法律,还是应当适用同本案有其他联系的纽约州法律这个问题的确定关系到贝科克小姐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

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来看这个案件,其法律选择问题颇为简单。

因为依照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384条的规定,由侵权案件导致产生的实体法权利与义务,按侵权地法律解决。

在“贝科克案”中,这个侵权地既然是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那么当然也就该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

但是,富德法官却根据已经出现的对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批判指出,传统国际私法所赖以生存的既得权理论,忽视了侵权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所具有的利益,富德法官在阐明其观点时,列举了他在1954年审理的“奥廷诉奥廷案”这一判例。

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

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

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1辑)刑事1.孟宪忠等人走私伪造的货币案2.邹景恒、寇振卿假冒商标制造和推销劣质药品投机倒把案3.尹强非法出版发行《世界怪异集锦》进行投机倒把案4.李领东用爆炸的方法故意杀人案5.张立东等人盗窃、抢劫、故意杀人案6.廉海央、李建平等人绑架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7.李中提、王善堂偷盗幼儿未遂案8.蒲为民夜闯民宅准备抢劫案9.王文林、黄佐平犯盗窃罪减轻处罚宣告缓刑案10.李干文乘货主不备抢夺承运的货物案11.李卫业等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案12.邱来成用诈骗来的摩托车骗取香烟案13.姜万里利用分管建行联行密押业务之便贪污案14.熊聪从事技术、劳务服务取得报酬被宣告无罪案15.吴文恩反攻倒算扰乱社会秩序案16.王复生犯包庇罪超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17.张祖桓、毛张明盗掘古墓葬案民事18.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诉吕世铎、刘桂荣腾退1房屋纠纷案19.何宪文诉王庚纪、王素英房屋买卖纠纷案20.朱顺妹诉许振清挂失银行存单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案21.赵瑞庭诉可保顺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纠纷案22.陈启刚诉万源县城市信用社不给退汇造成其经济损失赔偿纠纷案23.李喜平诉梅河口市种子公司居间合同劳务报酬纠纷案24.郑晓轩诉王利军帮助调试电视机时摔坏电视机损害赔偿纠纷案25.王志英诉蒙小骏不按要求使用除草剂造成其种植的农作物损失赔偿纠纷案26.苏巧清诉田友平借用其居民身份证认购的股票认购权纠纷案27.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纠纷案28.李谷一诉南阳《声屏周报》社、汤生午报道文章侵犯名誉权纠纷案29.胡殷红诉耿军剽窃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经济30.杭州市百货批发公司百货批发部诉诸暨丝袜厂、诸暨市乡镇企业局购销、借款合同纠纷案3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饮食服务公司诉乌鲁木齐星火建筑安装公司、许志定欠款纠纷案32.叶长清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误售车票赔偿纠纷案233.厦门市交通运输公司诉厦门宏达洋伞工业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34.徐书杰诉海伦市兴海城市信用社实物有奖储蓄合同兑奖纠纷案35.黑龙江省延寿县制革厂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延寿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36.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黑龙江公司诉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哈尔滨老干部休养所保管汽车损害赔偿纠纷案37.福建省诏安县饮料厂诉厦门特强工贸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38.蔡敏学、北京海淀华丰流体工程技术联合开发公司诉北京市通县通达采暖设备厂专利侵权纠纷案海事39.屈万斌诉垫江县航运公司船舶追越过程中撞沉其船舶损害赔偿纠纷案40.福峡茶厂诉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集装箱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41.安鹏有限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外轮代理大连分公司无全套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42.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工贸)集团公司诉金发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纠纷案43.天津无缝钢管工程指挥部诉挪威吐代克公司、德国莱茵远东船务(香港)有限公司海上运输货损赔偿案44.香港长发(国际)运输公司在仲裁中申请保全及仲裁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行政45.时爱民不服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对其治安处罚决定案46.骆淑芬诉天津市公安局对侵犯其人身权利人治安处罚显失公正案47.王学俭不服襄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车被撞交通事故裁决案48.泸州市化工公司不服泸州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串换计划外物资定为投机倒把的行政处罚决定案49.宁德市大众影院不服宁德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其电影广告内容荒诞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50.买合苏提·马那甫、阿不都·热合满不服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所对其采挖、拉运麻黄草行政处罚决定案51.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52.闵绍清等四人诉四川省大邑县元兴乡人民政府强行扣押其财产和限制人身自由行政侵权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2辑)刑事1.韩庆举、程效针盗剪铁路通讯线破坏交通设备和通讯设备案2.林金星、林景忠倒卖汽车案3.邵建国诱发并帮助其妻自杀案4.王新民私设电网致人死亡案5.焦春生等人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案6.冶孙地个、马维良抢劫、盗窃过往汽车的财物案7.林友增偷盗幼儿勒索财物案8.张建军在服刑期间有漏罪又犯新罪案9.信建国、于秋顺在为盗窃分子销赃过程中又共谋盗窃案10.戴久刚与承包放羊人共同盗窃羊只案11.陈充宽挪用企业贷款和转租企业房屋被宣告无罪案12.宿振华、吕俊生索取贿赂、敲诈勒索案13.张晋良为业务单位经销图书资料获取劳务报酬被宣告无罪案14.乔玉贵等人侮辱国旗案15.王七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案16.刘振兰等人在《关于禁毒的决定》施行前后连续贩卖毒品案民事17.王今明诉王卫星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18.孙永江诉丁少英单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汽车纠纷案19.陆希泰等诉陈冬亮等私下买卖私房无效纠纷案20.梁学江诉李新生返还借款纠纷案21.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寄卖商行抵押借款纠纷案22.王颖、倪培璐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非法盘查侵害名誉权纠纷案23.叶克贞诉徐勋根假冒其姓名写检举信侵犯姓名权纠纷案24.杨新宇诉天津市第48中学擅拆其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25.邱宝田诉李淑正对其帮工中被砸伤赔偿纠纷案26.徐贵兴诉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办理存款差错赔偿案2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9团造纸厂诉东阜城镇邮电支局误投邮件造成损失赔偿纠纷案28.刘守诚诉黄义德房屋加层遮盖其房相邻纠纷案2经济29.阿坝州林业企业木材联营公司诉中国人民银行都江堰市支行、都江堰市汽车客运公司物资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案30.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淮阴和高计时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淮阴市计划委员会、淮阴市清浦区财政局贷款合同纠纷案31.长春市对分经济贸易公司诉长春市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购销房屋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价款纠纷案32.蔡十根等19人诉厦门市人寿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合同受益纠纷案33.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乡人民政府、茶店乡供销合作社诉成都香料总厂联营合同纠纷案34.太原钢城企业公司第二金属制品厂诉张景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35.孟文光诉潞西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不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协议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纠纷案海事36.陆城解放砂石场诉长江葛洲坝工程局船舶救助风险责任纠纷案37.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诉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船舶碰撞赔偿纠纷案38.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建材综合商店诉蛇口招商港务有限公司船期损失赔偿纠纷案339.石狮市船务公司诉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等水上货物运输发生海损事故索赔纠纷案40.上海联合发展公司诉上海港汇山装卸公司海运货物重量短少赔偿纠纷案行政41.洪季珍等诉宜宾市公安局违法对其收容审查案42.姬春选等不服青海省海东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投机倒把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43.袁伟启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对其出租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44.黎德胜不服广东省番禺县土地管理局对其租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案45.吴希碧诉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纠纷案46.张珠钦等诉福建省闽清县省璜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案47.邱永地等诉福建省清流县农业委员会违法收费、罚款及没收工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3辑)刑事1. 白武生以制售假药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案2.韩树林等人倒卖假“红塔山”香烟投机倒把案3.王蔺刚销售假化肥投机倒把坑害农民案4.潘兴伍经营劣质药材种子投机倒把案5. 葛相静、王立滨等人内外勾结倒卖火车票投机倒把案6.吴振江欲杀其叔而误杀其父案7.方斯海正当防卫案8.鲁新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鲁军华“顶罪”案9.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10.姜涛参与轮奸妇女未遂案11.曲智文盗窃其兄的巨额财物案12. 李树祥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借给私营企业有偿使用未能全部收回不构成犯罪案13.夏华山为帮助他人办理出境定居手续介绍贿赂案14.寿瑞林虐待侄女案15.和希格在服刑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被假释案民事16. 大连中药厂诉周素清、张建敏公私合营时入股的1房屋产权归属纠纷案17. 洪绥熙诉鲤城区开元街道办事处返还出借的空地纠纷案18. 李二林诉刘江辉胁迫其立字据赔偿灭失的邮票损失纠纷案19. 周至县科学技术协会示范种鸡场诉江苏省东台市广山兽药厂、西安市牧工商联合公司因使用不合格兽药造成鸡群死亡损害赔偿纠纷20. 叶则欣兄弟三人诉陈宝钗向正在烧砖的砖窑内泼水致砖窑损坏赔偿纠纷案21. 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22. 黄冰如等诉欧阳显镇将合作作品稍加改动后以个人名义发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3. 路岐峥诉卢朝曦违反劳务合同应支付违约罚款纠纷案24. 金堂县运输公司诉胡清维违章售票应予处分劳动争议案25. 苏瑞莲诉广州自行车二厂以长期旷工为由将她除名劳动争议案经济26. 通化市新站城市信用社诉吉林省延边福利实业公司等单位银行承兑协议无效债务纠纷案27. 王文质诉青海省赛什克农场不兑现生产承包合同承包人奖金纠纷案28. 万县兴华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人民银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依审计决定扣减工程款纠纷案229. 慈溪二轻五金机械厂诉北京华丸达电子及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专利技术加工定作合同违约纠纷案30. 沈存正诉天水市电器厂没有订立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实施其专利侵权纠纷案31. 合阳电力电容器厂诉华联科技通讯公司、雷明职务技术成果权属及侵权纠纷案32. 方城县棉花生产办公室诉孙启天、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南阳科农试验站侵犯技术成果权纠纷案海事33. 耿学良诉大连海福拆船公司受雇为外派船员期间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34. 浙洞渔6401船合伙经营人诉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船舶航行损坏渔网赔偿纠纷案35. 厦门越兴贸易公司诉华中航运(集团)公司海运分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错交纠纷案36. 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诉前申请对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倒签提单予以证据保全案行政37. 王爱民不服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案38. 金长庚、昌吉回族自治州外贸局劳动服务公司诉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公安分局对其收容审查及扣款案39. 南京状元楼酒店不服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以倒卖外汇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40. 张晓康诉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封其摊位及货物行政侵权赔偿案41. 刘文国不服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决定案42.福建省华侨服装拉链制品厂不服泉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4辑)刑事1. 薛根和等人内外勾结贪污银行巨款案2.徐晓春勾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银行巨款案3.冯阳、徐建新贪污巨款并潜逃国外案4.周月松盗用农行联行密押贪污案5.陈继庆在承包采伐作业期间盗卖木材贪污案6.周红芳挪用公款、贪污案7.姚福元诈骗、受贿、贪污案8. 韩铎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期间擅自索取额外咨询费收受贿赂案9. 张玉春、杨恒瑞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技术服务被宣告无罪案10. 陈中和在北京火车站实施爆炸企图自杀并危害公共安全案11.刘剑平醉酒后杀人案12.刘淑琴、王珍拐卖妇女案13.高喜来等人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交出钱财案14.郑艳卖淫传播性病案15.陈全等人妨害公务、私藏枪支案16.招可满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案民事17.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诉陈如仙、陈仁通拒绝领回出生婴儿纠纷案18. 韩树堂、韩兆升诉泾阳县云阳供销社无产权房屋租赁纠纷案19. 杨春风、李俊香诉李雅文、邬铁权典当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行为无效纠纷案20. 达永菊诉申朝俭拆毁其离婚时分得的房屋要求赔偿纠纷案21. 杨厚明诉李建军患精神病期间致其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22.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下九路支行诉卓颖茵存入美元伪钞取走本息要求返还纠纷案23. 桂林生物化学厂诉邓曙华等不正当竞争侵害企业名誉权纠纷案24. 重庆特殊阀门厂诉成都通达专用阀门厂、成都市金牛区环保工程机械厂侵犯其产品说明书著作权纠纷案25. 北京市海淀区微宏电脑软件研究所诉北京中科远望技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销售其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6. 开化县食品厂诉周炳熙举报不实应开除公职劳动争议案经济27. 滨江电器厂诉哈尔滨市厨房设备制造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28.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29. 山川机床铸造厂诉青海省兴达工程建设集团公司给付租赁费用、解除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30. 西安市新城区中山门街道办事处诉西安弹簧厂企业兼并纠纷案31. 杨侠等9人诉立基投资公司给付集资本金和利息纠纷案32. 济南电工设备总公司诉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购销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33.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裁定为无权仲裁不予执行案海事34. 交通部广州海运管理局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35. 四川省奉节县长青号船舶合伙户诉四川省东方轮船公司“川控河段”船舶碰撞纠纷案36.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诉中国哈尔滨化工进出口公司大连分公司海上危险品运输中危险品泄漏损害赔偿纠纷案37. 诺宝克货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作出的海事仲裁裁决案行政38. 田忠富不服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区公安分局对其收容审查决定案39. 太平光明贸易服务部不服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销售两轮摩托车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40. 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诉青海省海东地区监察局行政侵权案41. 游淑平不服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案42. 杜子琼不服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不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案43. 孙长根、孙全根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44. 郭树芝诉呼图壁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45. 倪金峰不服龙游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其超经营范围修补汽车轮胎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4年第1辑)刑事1.姜巍受贿案2.洪永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3.徐中和勾结范干朝等人索取、收受巨额贿赂案4.赵庆采用涂改货票等手段盗卖铁路运输物资贪污案5.王自成等人私分个人合伙企业收入不构成贪污罪案6.陈开华以劫持汽车的危险方法危害交通安全案7.张华林、张华刚盗伐林木案8.王玉恩等人结伙在海上抢劫、杀人案9.甘毅盗窃股票案10.邱泽平超量抽血盗卖血浆案11.迟晖等人勾结民警关达以查案为名进行盗窃案12.陈平以假换真盗窃金项链案13.王力男以假发票报销医疗费诈骗公款案14. 刘苏通用承包经营的借贷资金从事超范围经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案15.李国荣零星贩卖毒品以贩养吸案16.吴士深、马涛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民事17. 刘伏虎诉王莲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纠纷案18. 范怀诉郭明华买房款未付清房屋买卖和换房无效纠纷案19. 李秀梅诉郭占祺解除违章建筑买卖关系返还买房款纠纷案20. 黄学琼、黄卫诉四川希旅游乐城公司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损害赔偿并负担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及遗腹子生活费纠纷案21. 阿不都·热衣木诉石河子市旅客运输公司丢失未打行包票的行包损害赔偿纠纷案22. 张林慧诉太原粮食局新城仓库、太原铁路分局太原北站因铁路道口无人看守造成火车撞毁汽车损害赔偿纠纷案23. 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24. 李宇环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司赔偿被盗的投保盗窃险财产损失纠纷案25. 徐景文诉沈炳云、付启星返还判决由离婚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债务纠纷案26. 胥祖文诉鹿邑县志总编辑室作品署名及报酬权纠纷案27. 叶盛华诉武汉交通信息中心应按国家劳保规定负担其子患病死亡的有关费用劳动争议案经济28. 深圳美视光电有限公司诉深圳南山热电有限公司确认上市公司发起人资格及认购股份纠纷案29. 周迪武等34人诉衡阳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按原定优先股股利率支付股息纠纷案30.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联合化工厂反诉吉林市联谊化工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1. 祁天德诉瑞安市罗南摩托车配件厂专利侵权纠纷案32. 黄桂兰诉桂花大酒楼退还联营投资款赔偿损失纠纷案33. 中国银行罗湖口岸支行诉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郊区支行无条件支付其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纠纷案34. 兰州天河有限公司诉甘肃省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公司、中国人民建行银行兰州市支行将投资于中外合作企业的建筑物用作还贷侵权纠纷案35. 牡丹江石油化工机械厂诉牡丹江市利民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计委房屋动迁协议纠纷案海事36.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兴业公司诉东北船务公司、东北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以抵押船舶还贷纠纷案33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省协和磁电有限公司未付海上运输合同运费托运人保证人共负责任纠纷案38. 荷兰欧加华有限公司申请诉前扣押河北省粮油进出口公司合同订购货物案行政39. 郑梅玉诉启东市公安局收容审查、侵犯财产权,莆田市公安局侵犯财产权案40.章生发不服宁德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决定案41. 吴永成要求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更正户籍年龄案42. 襄阳县石桥镇宏道村三组村民小组不服襄阳县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行政处理决定案43. 魏海村等不服阳谷县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归属决定案44. 广西国营三门江林场、柳州市郊区柳东乡牛车坪村公所诉柳州市人民政府山林确权案45. 李贵文不服重庆市盐务管理局綦江县盐务稽查所行政处罚决定案46. 李文堂不服桂林海关因走私行为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4年第2辑)刑事1.孙宪禄劫持航空器案2.朱来友、张咸梅内外勾结挪用公款、贪污案3.金永涉利用业余时间为村办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不构成受贿罪案4.黄种金、杨振长违章炼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案5.王堂久销售伪劣种子案6.高井树锯毁他人的苹果树破坏集体生产案7.张宏凯在执行职务中击毙歹徒被判决宣告无罪案8.李兴华故意用硫酸毁坏他人容貌案9.夏培初乘妇女熟睡之机实施强奸案10.常家全乘人撞车昏迷时盗窃其钱财案11.冯春旭盗卖进口化肥未遂案12.陈龙平乘旅客掉车之机窃取其钱财案13.陈振华与盗窃分子事前通谋、事后为其销赃共同盗窃案14.邓洪在冯宝霞诈骗行为实施终了前参与诈骗案15.王军在火车上无故打人并强索钱财流氓案16.周连启在出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欺骗他人食用毒品案1民事17.代洪利诉龙瑾瑜返还为其抚养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纠纷案18.陈淑美诉曾明烈解除养母子关系理由不成立被驳回案19.乔万嵘诉王倩在离婚后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20.徐树英等诉李金生等回赎未定期限的出典房屋纠纷案21.薛广珍诉徐春霞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股份转让纠纷案22.龙娓荃诉梁应春确认死者生前以其名义存款应按赠与归其所有纠纷案23.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驻吉化公司办事处诉关瑞存款与存单数额不符要求更换存单纠纷案24.李艳平诉宁安县气象局发射气象炮弹碎片致人死亡损害赔偿纠纷案25.范中毅诉江苏省武进县人民武装部销毁炮弹遗留的残骸爆炸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6.黄五妹等诉白建基、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办事处苏村管理区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案27.于超元、洪志雄诉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务出口合同纠纷案28.蔡东海诉石狮市万发吸塑制品厂因其为厂上街购物被撞伤应按工伤待遇对待纠纷案2经济29.董恩忠诉宁河县董庄乡靳庄村委会因国家征用土地解除承包合同补偿经济损失纠纷案30.同安县洪塘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诉郭本、郭世川解除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31.陈旭明诉贵池市人民影剧院租赁招标纠纷案32.江阴市信托投资公司诉无锡市南长区物资回收利用总站、太仓市有才球铁铸造厂、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南长办事处返还利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套取的资金纠纷案33.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乐山市八达工贸公司清算小组、成都市丝绒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34.梁锦涛诉深圳市百事高商品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归还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案35.邱石玉诉哈尔滨市大众医疗保健用品厂专利权属纠纷案36.石河子乡信用社于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银行存款后擅自解冻妨害民事诉讼被处罚案海事37.华润机械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诉UUIE(巴拿马)公司、阿特拉斯海运及贸易公司、东方汽车班轮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38.海南南津船务公司诉海南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进出口公司水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纠纷案39.汕尾市城区马宫信用合作社诉钟来泉、钟天赐渔船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方一宇、姜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一宇、姜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一宇、姜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7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秀波赵秀红陈日文【审理法官】张秀波赵秀红陈日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一宇;姜永清【当事人】方一宇姜永清【当事人-个人】方一宇姜永清【代理律师/律所】刁树青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丛林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刁树青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丛林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刁树青丛林【代理律所】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方一宇【被告】姜永清【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偿还借款,一审中提供了2015年4月16日、5月15日和2017年2月17日三张借条为证,其中前2张借条上借款人处有上诉人签字盖章,并有金山弘工贸的印章,该2张借条能证明上诉人与金山弘工贸共同借款;第3张借条上仅有上诉人签字盖章,能够证明上诉人认可其借款250000元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基本原则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偿还借款,一审中提供了2015年4月16日、5月15日和2017年2月17日三张借条为证,其中前2张借条上借款人处有上诉人签字盖章,并有金山弘工贸的印章,该2张借条能证明上诉人与金山弘工贸共同借款;第3张借条上仅有上诉人签字盖章,能够证明上诉人认可其借款250000元的事实。

上诉人上诉称实际借款人是金山弘工贸与上述证据证明内容不符。

二审中对借条真实性未否认,但主张上诉人自身患有抑郁症,其出具借条的行为无效,并提供了病历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为依据。

朱自浩、朱安军、朱慧珍诉全焕芝、全丹析产继承纠纷一案

朱自浩、朱安军、朱慧珍诉全焕芝、全丹析产继承纠纷一案

朱自浩、朱安军、朱慧珍诉全焕芝、全丹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朱自浩、朱安军、朱慧珍诉全焕芝、全丹析产继承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2009,安民一终字第259号事判决书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自浩,男。

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安军,男。

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慧珍,女。

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焕芝,女。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丹,女。

委托代理人唐小霞,女,1974年3月24日生。

上诉人朱自浩、朱安军、朱慧珍因与被上诉人全焕芝、全丹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殷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朱自浩、朱安军、朱慧珍委托代理人王军彦、被上诉人全焕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军、被上诉人全丹委托代理人唐小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全焕芝与朱猷贤于1979年10月9日在青海省黄南芷族自治州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8年5月22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庭审中,原告方证人骈XX、朱XX、牛XX、朱XX。

其中骈XX证明新院,北院,和老院,南院,都是朱猷贤、全焕芝夫妻俩让我和我的家人打的基地,盖新院时,夫妻俩借我3万元,原告全焕芝2006年4月还款22000元,还有8000元未还,还证明朱猷贤2001年由其介绍到安阳市四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作预算工作,第一次每月800元,约一年多,第二次每月1100元,约二年多。

朱XX证明朱猷贤、全焕芝夫妻俩盖新院,北院,时,从开始到结束,一个多月时间,工资300元,由全焕芝给付,且没有见到过他们的子女。

杨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1【案件字号】(2021)陕10民终5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炜李楠邓昊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杨帆【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杨帆【当事人-个人】杨帆【当事人-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代理律师/律所】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刘刚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刘刚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书宝刘刚【代理律所】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被告】杨帆【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上诉人主张案涉款项系购买抵押房产价款而非民间借贷。

经审查,本案中被上诉人杨帆支付案涉款项及上诉人出具借条时,购买抵押房产一事仍在磋商阶段,房屋价格并未确定,直至本案二审阶段,仍未就购买抵押房产达成合意及签订合同。

上诉人虽对案涉款项性质提出异议,但其在各方购买抵押房产尚未达成合意时,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被上诉人亦支付了借条所载款项。

上诉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于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应有明确认知,故案涉款项性质应认定为借款,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者最高额抵押权纠纷也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时任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及员工均证明案涉借贷发生时,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利率为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利率,故一审判决对案涉借款利息的认定正确。

刘旭辉刘雪松李桂珍与单涛单超单立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刘旭辉刘雪松李桂珍与单涛单超单立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刘旭辉刘雪松李桂珍与单涛单超单立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黑10民终1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洋杨大奎贾海波【审理法官】刘洋杨大奎贾海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雪松;李桂珍;刘旭辉;单立焱;单涛;单超【当事人】刘雪松李桂珍刘旭辉单立焱单涛单超【当事人-个人】刘雪松李桂珍刘旭辉单立焱单涛单超【代理律师/律所】赵琨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冯雪岩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琨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冯雪岩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琨冯雪岩【代理律所】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雪松;李桂珍;刘旭辉【被告】单立焱;单涛;单超【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承担226800元违约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不当得利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交换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回转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承担226800元违约金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在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甲方(单广军)必须在30日内将宾馆所有承包者清除,如一个月内清不出去,甲方必须付给乙方(刘旭辉)按首付款额每天5‰的滞纳金,剩余3240000元乙方不付给甲方贷款利息,清除之后乙方付给甲方利息。

",该约定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第三人(房屋租赁者)承租房屋的合法权利,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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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原告:单洪远。

原告:刘春林。

被告:胡秀花。

被告:单良。

被告:单译贤。

原告单洪远、刘春林因与被告胡秀花、单良、单译贤发生法定继承纠纷,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单洪远、刘春林诉称:其子单业兵因车祸死亡,遗留有家庭财产约300万元,均由单业兵的妻子、被告胡秀花掌管,去除一半作为胡秀花个人的财产,尚有约150万元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分配,应由单洪远、刘春林、胡秀花、单良、单译贤等五位继承人均分,二原告应分得60万元左右。

单业兵死亡后,原告多次与胡秀花协商分割遗产,但未达成一致,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胡秀花辩称:首先,其所保管的单业兵遗产没有150万元。

1.单业兵死亡前,因买房、买车及经营生意欠下大量债务,其中一部分债务已由她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2.单业兵死亡后,其经营的公司已不能营业,原告起诉中所列的公司财产(主要是化妆品)已基本报废;3.单业兵死亡后的丧葬费用、修车费用等不少于20万元。

以上三项均应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

其次,被告单良、单译贤系其与单业兵的子女,均尚未成年,需由其抚养。

母子三人只能靠原夫妻共同财产生活,并无其他经济来源。

二原告生活富足,不应与孙子女争夺遗产。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单业兵系原告单洪远、刘春林之子,被告胡秀花之夫,被告单良、单译贤之父。

单业兵与胡秀花于1987年10月26日结婚。

2002年6月21日凌晨,单业兵因车祸死亡。

此后,单洪远、刘春林与胡秀花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对于单业兵死亡后遗留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有:1.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银城之都”5号楼102室的住宅1套及汽车库1间;2.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东路盐场医院东侧综合楼底层营业用房2间;3.位于淮安市清河区太平东街13-29-1-508室住宅1套;4.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陇海步行中街1号楼109号底层营业用房1间;5.车牌号为苏GB1616的广州本田轿车1辆;6.车牌号为苏GB5426的长安小客车1辆;7.连云港市倍思特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思特公司) 34.5%的股份。

以上财产均由胡秀花保管。

双方当事人对以上房产、车辆的价值存在争议,根据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连云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法院确认以上房产、车辆共价值2 601 300元。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单业兵、胡秀花所经营的连云港倍思特商场(以下简称倍思特商场)在单业兵死亡后尚存的财产数额;2.倍思特商场是否欠广州市白云三元里利丰行(以下简称利丰行)货款;3.倍思特商场是否欠广州市康丽源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丽源公司)货款;4.单业兵生前是否欠北京欧洋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洋公司)债务;5.单业兵生前是否欠徐贵生借款。

关于倍思特商场在单业兵死亡后尚存的财产数额,原告单洪远、刘春林称:单业兵死亡后,经倍思特公司和倍思特商场会计对账,截止2002年6月30日,倍思特商场库存商品价值904 217.12元,应收账款245 394.20元,现金183 321.51元,合计 1 332 923.23元。

并提供了会计对账形成的《止2002年6月30日倍思特商场收入、利润、流动资产一览表》(以下简称《对账表》)为证。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倍思特公司会计赵春香到庭作证,详细说明了当时同倍思特商场会计侍作璋对账的情况及《对账表》的来历,并提供了当时侍作璋给其的2002年6月倍思特商场的财务报表。

被告胡秀花辩称:原告方提供的《对账表》没有她本人签名,库存商品基本报废,相关财务报表已被她销毁。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秀花未能按照法院的要求将倍思特商场的会计侍作璋带到法庭,亦未能提供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财务报表及库存商品报废的有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相对优势证据原则,对胡秀花所称倍思特商场没有对账、库存不足、库存商品基本报废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认定倍思特商场在单业兵死亡后尚有财产1 332 923.23元。

关于倍思特商场是否欠利丰行货款的问题,被告胡秀花称:单业兵生前经营倍思特商场时,欠利丰行货款486 900元,她本人在单业兵死亡后已偿还货款235 000元,尚欠251 900元,并提供了利丰行于2003年10月24日出具的证明,主张从单业兵遗产中扣除已偿还的该笔债务,并保留剩余债务份额。

原告单洪远、刘春林称胡秀花所述与《对账表》不符,倍思特商场对外没有债务。

根据胡秀花申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往利丰行进行核实。

经查,利丰行现已更名为广州戈仕贸易公司,该公司称单业兵欠该公司48万余元化妆品货款,单业兵生前已还款25万余元,单业兵死亡后未再还款。

该公司称没有详细账目可以提供,仅提供了1份《江苏连云港倍思特商场记账簿》。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秀花虽称单业兵生前经营倍思特商场时欠利丰行货款,她本人在单业兵死亡后已偿还货款235 000元,但胡秀花不能提供倍思特商场的原始账目以证明该笔债务的存在;广州戈仕贸易公司虽证明单业兵生前已还款25万余元,在单业兵死亡后倍思特商场未再偿还货款,但未向法院提供双方发生业务往来的详细账目,所提供的记账簿不能反映双方经济往来的真实情况,且该公司的证明内容与胡秀花的陈述不一致。

因此,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笔债务确实存在,不予认定。

关于倍思特商场是否欠康丽源公司货款的问题,被告胡秀花称:单业兵生前经营倍思特商场时,欠康丽源公司货款354000元,她已于单业兵死亡后还款340000元,尚欠14 000元,并提供了康丽源公司于2003年10月24日出具的证明,主张从单业兵遗产中扣除已偿还的该笔债务,并保留剩余债务份额。

原告单洪远、刘春林称胡秀花所述与《对账表》不符,倍思特商场对外没有债务。

经胡秀花申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往康丽源公司核实情况,该公司称单业兵欠该公司354000元化妆品货款,已经由胡秀花在2003年10月24日用现金一次还款340 000元,尚欠14 000元。

但该公司没有提供双方业务往来账目,称所有账目已经在2003年10月24日胡秀花还款后销毁。

此后,胡秀花又向法院提供了康丽源公司2003年10月24日出具的收款340000元的收条,但原告方认为已经超过举证期限而不予质证。

在原告方要求胡秀花提供偿还康丽源公司340 000元现金的来源时,胡秀花的陈述前后矛盾。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秀花不能提供倍思特商场的原始账目予以证明该笔债务的存在,在法院核实情况时,康丽源公司也未能提供双方发生业务往来的账目。

胡秀花所称偿还340000元货款的时间是在收到本案应诉通知和举证通知以后,其完全有条件提供与康丽源公司的往来账目而未能提供,且其对于偿还该笔债务的现金来源的说法前后矛盾,仅凭其提供的康丽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收条,不能充分证明该笔债务确实存在,故不予认定。

关于单业兵欠欧洋公司债务的问题,被告胡秀花称:单业兵生前欠欧洋公司债务1 190000元,并提供了2003年8月19日与欧洋公司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约定以单业兵所有的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东路盐场医院东侧综合楼底层营业用房、连云港市新浦区陇海步行中街1号楼109号底层营业用房冲抵债务,待条件成熟时办理过户手续,过户之前由胡秀花使用,每月给付欧洋公司租金11 800元,租满12年该房屋归胡秀花所有。

原告单洪远、刘春林对该协议不予认可,称该协议与《对账表》相矛盾,单业兵生前没有外债。

经胡秀花申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往欧洋公司核实情况,因该公司总经理欧洋瑞出国,公司其他人员称无法与其联系,与单业兵的合作是由总经理自己负责,有关合作合同、单业兵的借款手续等均由总经理保管。

因无法对该笔债务进行核实,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笔债务确实存在,故不予认定。

关于单业兵是否欠徐贵生借款的问题,被告胡秀花称:为做化妆品生意,曾借其表哥徐贵生现金200000元,并提供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徐贵生大哥现金贰拾万元整,借款人:胡秀花,2001年5月8日。

”原告单洪远、刘春林对此不予认可,称单业兵死亡前没有对外借款,且借条原件在胡秀花手中,从借条内容来看是胡秀花个人借款,与单业兵无关。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贵生没有到庭,借条原件在胡秀花手中,胡秀花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现在仍然存在,且从借条内容看是胡秀花个人借款,故对该笔债务不予认定。

综上,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单业兵死亡后遗留的夫妻共同财产计 3 934 223.23元,另有倍思特公司34.5%的股份及当期分红款270 000元。

从中扣除被告胡秀花偿还的购车贷款268 000元、修车款47 916.6元,认定实有 3 888 306.63元及倍思特公司34.5%的股份,其中一半(价值1 944 153.32元的财产及倍思特公司17.25%的股份)应当作为单业兵的遗产。

单业兵死亡后,继承开始,原告单洪远、刘春林和被告胡秀花、单良、单译贤作为单业兵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单业兵的遗产,单业兵的上述遗产应由五人均分,每人应得388 830.66元的财产及倍思特公司3.45%的股份。

二原告只主张分得其中600 000元的财产,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并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考虑到前述各项遗产均由胡秀花使用和经营,且胡秀花尚需抚养单良、单译贤,故前述各项遗产仍由胡秀花继续使用、管理和经营为宜;二原告年龄较大,以分得现金为宜。

据此,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0日判决:一、单洪远、刘春林继承单业兵在倍思特公司6.9%的股份,胡秀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单洪远、刘春林现金60万元;二、单良、单译贤各继承单业兵在倍思特公司3.45%的股份及12 581元的现金,二人共同继承连云港市新浦区陇海步行中街1号楼109号底层营业用房,在单良、单译贤年满18周岁之前,以上财产由其法定代理人胡秀花代为管理;三、单业兵其余财产及倍思特公司20.7%的股份均归胡秀花所有。

一审宣判后,胡秀花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1.一审认定单业兵死亡后尚存价值3 888 306.63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倍思特公司34.5%的股份缺乏事实依据;2.一审对单业兵遗留的夫妻共同债务不予认定错误;3.一审让被上诉人分得现金,让上诉人占有库存商品和应收账款,这种分割显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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