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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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可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
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
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
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
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
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
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下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
业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饮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的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钱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卫监发[1997]第2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发〔1997〕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左(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为加强对饮用水及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建设部、卫生部于1996年7月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并于1997年元月开始施行,至此我国的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办法》。

要对本地区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建立档案,为审批工作做好准备。

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国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者,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查,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

三、自《办法》实施之日起,集中式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并于1997年7月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四、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已进入流通领域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按照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手续,并于1997年7月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1998年7月1日起,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五、1997年1月1日起,拟新生产和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者,必须申请办理并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销售或进口。

六、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和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承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和国产产品复审阶段的检验任务。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说明:1. 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2. 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3.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4. 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如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水样滤过时间天=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5. 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6. 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说明:1.管材检验为取6升浸泡液用作检验,则不同管内径mm所需管长度m如下: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录A方法制备;浸泡时间24h 1h,浸泡温度25℃±5℃;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不足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止水材料检验项目说明:1.聚合物单体和添加剂如氯乙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甲醛、丙烯腈、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可根据具体聚合物类别选项测定,也可以增加新项目;2.有★者为选测项目;3.√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4.○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5.国内外有标准,首次用于涉水产品,做毒理实验;国内外无标准,首次用于涉水产品,制定水中最高允许浓度;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涂料、内衬等检验项目说明:1.浸泡30天中,第一次第一天和最后一次第三十天全分析,中间四次测定感官指标、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和第一次全分析的超标项目;2.有★者为选测项目;3.√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4.○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5.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检验项目说明:1.用含有效氯的配制水浸泡样品24h 1h后取浸泡液测定;膜组件或其他可能被有效氯损坏的组件用纯水进行浸泡试验;2.有★者为选测项目;3.√用作卫生安全性证明的检验由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4.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检验项目说明:1.以矿物料为原料者需检验总α、总β放射性; 2.单体取决于新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5.有★者为选测项目;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一般水质处理器检验项目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检验说明:1.整机注入纯水于室温25℃±5℃浸泡24h 1h,测定浸泡液;2.含有消毒组件的水质处理器需检验所加的消毒剂成分,确定是否超过卫生要求;3.有某些功能的水质处理器如除氟、除砷、软化、阻垢等,应根据产品说明书,对样品清洗处理后,再用纯水浸泡,检验可能析出的成份;4.具★号者为选测项目;5.√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总体性能试验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水质处理器样品;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和4/4段结束第2次采样采集水样,共采集2批水样;此步骤可与加标试验结合进行;4.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5.各次应有的检验项目见下表:加标试验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步骤如下: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水质处理器样品;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1/4段末第2次采样,2/4段末第3次采样,3/4段末第4次采样,4/4段末第5次采样时通入加标水样一定浓度污染物配成的试样并采样检验,共采集5批水样;4.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增加各功能性项目;5.一般水质处理器加标物浓度约相当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允许值的3倍,此时要求各段去除率大于60%;相当于5倍允许值时,要求各段去除率大于80%;有活性炭组件者,耗氧量的去除率应≥25%;6.另加消毒组件的水质处理器例如加渗银活性炭、碘树脂或臭氧发生器,须参照3,于正式通水样之初、1/4段末、2/4段末、3/4段末及4/4段末采集自来水样,测定银、碘或臭氧浓度;7.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8.各次应有检验项目见下表:总大肠菌群指标的加菌量为n1022103/100mL,出水总大肠菌群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要求;报告中应注明实际的加菌量;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检验项目矿化水器卫生安全性检验说明:1.整机注入纯水于室温25℃±5℃浸泡24h 1h,测定浸泡液;2.含有消毒组件的矿化水器需检验所加消毒剂成分,确定是否超过卫生要求;3.如矿化水器中含有特殊部件,应检验有代表意义的项目;4.具★号者为选测项目;5.√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矿化水器卫生功能检验总体性能试验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和4/4段末第2次采样各采水样,共采集2批水样;此步骤可与浓度和稳定性试验结合进行;各次检验项目见下表:浓度和稳定性试验矿化水器中矿化物质的浓度和稳定性试验步骤如下: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矿化水器样品;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3.按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4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1/4段末第2次、2/4段末第3次、3/4段末第4次、4/4段末第5次采集水样,共采集5批水样;4.检验项目为申报的矿化物质,以证明各段水样中矿化项目的浓度和稳定性;5.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为能说明各种功能的检验项目之和;如含活性炭、膜过滤、消毒等组件,则另加加标试验表中所列项目;6.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纯净水处理器检验项目纯净水处理器卫生安全性检验说明:1.整机注入纯水于室温25℃±5℃浸泡24h 1h,测定浸泡液;2.含有消毒组件的纯净水处理器需检验所加消毒剂成分,确定是否超过卫生要求;3.如纯净水处理器中含有特殊部件,应检验有代表意义的项目;4.√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5.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纯净水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总体性能试验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纯净水处理器样品;2.按产品申请载明的产水量通入市政自来水;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和4/4段结束第2次采样各采集水样,共采集2批水样;此步骤可与加标试验结合进行;4.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检验机构承担;5.各次应有的检验项目见下表:★为选测项目加标试验纯净水处理器卫生功能性加标步骤如下: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纯净水处理器样品;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为第1次采样、1/4段末第2次采样,2/4段末第3次采样,3/4段末第4次采样,4/4段末第5次采样时通入加标水样一定浓度污染物配成的试样;试样的配制方法见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表5和表6并采样检验,共采集5批水样;4.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增加各功能性项目;5.反渗透水器的加标浓度见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表5和表6的规定,去除率要求见同表;其他纯净水处理器参照此法,但去除率不提要求;6.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7.各次应有检验项目见下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大型水质处理器检测项目说明: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大型水质处理器直至能正常工作;2.正常运转后,采集原水和处理后水样;继续运转14个工作日后,再次采集原水和处理后水样作为检验;3.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为反映各功能的检验项目的总和;4.有★者为选测项目;5.国产产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进口产品由卫生部委托进行;6.KDF为处理水用的铜锌合金材料;7.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 (2)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3)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 (5)3.3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检验项目 (5)3.8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大型水质处理器检测项目 (7)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说明:1.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

2.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

3.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

如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

水样滤过时间(天)=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

5.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说明:1.管材检验为取6升浸泡液用作检验,则不同管内径(mm)所需管长度(m)如下: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录A方法制备。

浸泡时间24h ±1h,浸泡温度25℃±5℃。

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不足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

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3.3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检验项目说明:1.用含有效氯的配制水浸泡样品24h 1h后取浸泡液测定。

20150702涉水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及检验要求

20150702涉水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及检验要求

水质处理器分类
2011年分类目录规定:
1. 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一般水质处理器 反渗透水处理装置
2. 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 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
3. 饮用水消毒设备。

小型水质处理器卫生检验要求
• 卫生安全性试验(纯水浸泡试验) • 卫生功能性试验(挑战试验)
通知 卫监督发【2007】248号
– 规定了涉水产品中凡与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有关 的指标按新标准执行。
(砷限值、菌落总数方法)

卫生检验相关技术要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法监发〔2001〕254号
涉水产品的检验时限; 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检验项目; 检验报告格式; 涉水产品前处理方式。
总体性能试验(通水试验) 功能性试验(加标试验)
• 平行双样测定(两台)

一般水质处理器 反渗透水处理装置

卫生安全性试验步骤
冲洗:按说明书要求冲洗样品,如说明书 没注明冲洗时间,可在说明书标注的流量 条件下,用自来水冲洗30min。
• B类:水处理工艺和材料材质相同,水处理 单元大小(数量)、净水流量和/或额定总 净水量不同,外观形状基本相似,尺寸可 以不同。
• 注意:跨型(大型、小型)产品不能作为 同一系列产品。

A 系 列 产 品

B系列产品

软化(去除硬度) 脱盐(降低TDS) 去除微生物

水质处理器分类
吸附型滤水器
活性炭滤水器、活性氧化铝净水器
过滤型净水器
滤芯粗滤器、陶瓷净水器、微滤净水器
膜组件水处理装置
超滤、纳滤、反渗透净水器
离子交换装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2016年4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卫生部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6.09•【文号】卫监发[1998]第24号•【施行日期】1998.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水资源正文卫生部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发[1998]第24号1998年6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逐步开展了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卫监发(1997)第2号文“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2号文)精神,现将近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中一些具体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一、凡已获得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内容制作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和宣传材料。

二、我部2号文规定的“自1998年7月1日起,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延期至1999年1月1日。

三、凡报卫生部审批的系列产品,不同型号的产品均应分别检测、申报、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产品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大型水质处理器的审批程序(一)国产大型水质处理器评审程序1.初审程序按照卫生部2号文附件《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第六条(一)的规定执行。

2.复审程序:卫生部复审阶段所需的检验项目,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根据需要由卫生部指派专家组对现场卫生状况、设备和检验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3.初审和复审材料报卫生部审批。

(二)进口大型或成套水质处理装置评审程序申请单位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由卫生部指派专家组对其进行审查(审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提出审查意见报卫生部审批。

[VIP专享]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VIP专享]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 (2)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3)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 (5)3.3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检验项目 (5)3.8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大型水质处理器检测项目 (7)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说明:1.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

2.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

3.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

如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

水样滤过时间(天)=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

5.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说明:1.管材检验为取6升浸泡液用作检验,则不同管内径(mm)所需管长度(m)如下:管内径(φ,mm)162025324050637590110需管长(m)3019128532 1.510.7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录A方法制备。

浸泡时间24h ± 1h,浸泡温度25℃±5℃。

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不足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

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与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与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

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

第二章生产现场审核第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现场审核表,及产品配方(申报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成品仓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提交现场审核资料后,20个工作日指派2名以上审核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第二章生产现场审核第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现场审核表,及产品配方申报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成品仓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提交现场审核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审核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通过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核对和现场审核,根据产品配方或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清单核实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相应产品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现场审核符合要求的,监督员应对同一批号的产品进行封样,用于许可检验;第三章产品检验第七条省级涉水产品应在申请许可前完成必要的检验;卫生安全相关检验必须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应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等相关要求进行检验;各个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如需进行卫生安全检验之外的检验,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实验室完成;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第八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检验报告应明确注明检验样品性状、规格、主要部件或附检验样品的彩色照片,检验结论;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当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单位应是该产品的所有者委托生产时指委托方;首次提出省级涉水产品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申报产品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现场审核意见、检验报告名称一致;除产品注册商标因注册的原因外,其它不得随意更改;二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三经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质量性能检验报告;五产品材料及配方;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七产品标签铭牌;八产品说明书;九饮水机等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十产品彩色照片包括各种规格及内部结构;十一产品质量性能的国标、行标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应有卫生指标的要求;十二使用的注册商标或受理通知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留通知书复印件;十三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双方委托合同注明双方职责与义务;十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条省级涉水产品的名称命名原则产品名称由商标名或品牌名、产品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一商标名必须经过商标局注册或受理,应该是申报单位所有或经所有者授权的使用者,商品名中商标应用文字或字母,不使用图形商标;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如"特效"、"高效"等;二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规格等;部分没有型号的涉水产品可不描述××牌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牌给水涂塑复合钢管、××牌固体聚合氯化铝;三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应该是主要原料或主要用途的文字,如聚氯乙烯、饮水机;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功效作用的文字或不是该产品主要材料成分的名称;四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固体或液体等不同剂型的产品应标明不同的属性名;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固体聚合氯化铝混凝剂,可省略“混凝剂”属性名;第十一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涉水产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三除检验报告及现场审核表等证明原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编排号码,并装订成册;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真实,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第十二条申报材料中有关资料要求(一)产品材料及配方应按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1.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2类型及规格;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4使用年限;2.蓄水容器如水箱等: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3使用方法;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5材料的使用年限;3.供水设备和水处理部件:1功能;2水流程图;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4适用水质范围;5技术参数;4.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1功能;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3适用范围;4有效期;(二)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有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2.型号、规格3.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4.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5.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6.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7.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饮水机铭牌上应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化学处理剂应标明主要成分、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水处理部件应标明技术特性;受标签和铭牌面积限制,以上内容无法完全标在标签和铭牌上的,可将有关内容移到说明书中标明;(三)产品说明书应有下列内容: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技术参数具体包括:1.供水设备: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2.管材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等;3.水处理剂: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4.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四)产品样品彩色照片应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2.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或照片,并有相应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等标识;3.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4.化学处理剂和散装的水处理材料应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照片,玻璃瓶上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的标签,清晰显示产品的色泽;5.多规格的产品每种规格产品均应提供完整的照片;第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单位受理申请材料时,向申报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产品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规范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单位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报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报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报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五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审批所需的期限;第五章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审查的方式;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应聘请3人以上独立专家对其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根据卫生安全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技术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一)申报产品不符合相应标准或规范;(二)生产现场审核不合格;(三)检验不合格;(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定要求;(五)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六)经评价,产品不符合生活饮用水谁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定要求;(七)需要进一步科学论证或检验后才能作出行政审批结论的;(八)提供虚假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机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报单位领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第十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采用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省简称卫水字年份第xxxx号;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载明申请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或型号、申报单位名称、申报单位地址、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地址、有效期延续换证时间、备注内容;附件应载明产品执行的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产品特性和技术参数、主要材料与配方、适用范围、注事事项;批件样式见附件,有效期4年;批件中的申报单位为批件的所有者;被批准产品必须在批件上注明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可以相同;第六章延续、变更和补发第十六条延续、变更和补发只能由批件上注明的申报单位提出;第十七条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超时提出按首次产品的申请要求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经卫生监督机构封样送检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四卫生监督机构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现场审核意见应包括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内容和对生产和销售产品的配方、标签、说明书的审查意见审查其是否与许可批准文件一致的产品材料与配方,并描述其实际生产的材料与配方;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一)生产现场不再符合生产该产品条件的即不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二)产品原材料、配方、构造、工艺、型号、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批件不一致的;(三)检验不合格的;(四)监督检查发现2次以上包括2次的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的其他违法情形未按要求整改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一)产品名称因注册商标没有被商标局批准的,可以利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变更产品名称;(二)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现场未移动的;(三)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企业,且新的实际生产地仍然在原批准省的;以上申请变更事项未被批准前,不得以新产品名称或新单位名称、地址生产销售产品;所生产销售产品必须与批件一致;产品配方、构造等与产品卫生质量相关的内容的不予变更;因转让所致的申报单位名称改变的不予变更;已获批准产品拟在原批准省之外的其他省开展生产的,不予变更批件,应向新生产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许可;第二十条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必须在变更事项发生后60天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其他材料: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1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2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2.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3.在原批准省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地的,应申请对新生产地进行现场审核,对新生产地生产的产品重新封样送检,并提供现场审核意见和相应检验报告;第二十一条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附件4;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许可信息报卫生部,并主动向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文通报许可批准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省级以上网站许可批准信息;公布的许可批准信息应至少包括完整的产品批件内容,并向社会提供许可批件查询服务;第二十三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被批准的省级涉水产品在其他省生产销售时存在违法行为的,负责该违法行为查处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送作出许可决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二十五条申报单位与实际生产地可以是不同单位例如委托生产,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对产品卫生质量均负有责任;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作出许可决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吊销其许可批件;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已批准产品: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申报单位采用虚假材料取得的;附件:XX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样式请于批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批准单位盖章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附件:产品说明主要成分或部件使用范围注意事项附件编写说明:输配水设备:产品说明:产品外观 ,执行标准: ,规格: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饮用水供水管材注意事项:与配套的管材与管件使用;化学处理剂:产品说明:产品外观,执行标准: ,最大安全投加量为主要成分或部件:铝矿粉或半成品 ,酸:适用范围:饮用水混凝剂注意事项:按水源水质情况进行混凝效果实验决定投加量;饮水机等结构设备:产品说明:技术参数: ,执行标准: ,规格: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注意事项:水处理材料:产品说明:产品外观 ,执行标准: ,规格: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注意事项:。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

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

第二章生产现场审核第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现场审核表,及产品配方(申报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成品仓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提交现场审核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审核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
(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 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
(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 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
(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 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整理课件
不需审批实行市场监督涉水产品
(一)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 (二)陶瓷、水泥类蓄水容器 (三)液氯、氯气。
3件产品TOC超标; 1件产品苯乙烯和丙烯腈超标。其 中,聚丙烯管材仅1件不合格(合格率98.6%);铝塑 复合管2件不合格(合格率为87.5%);聚氯乙烯管材 则有11件不合格,均为铅和/或钡超标(合格率为 52.2%)。
整理课件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抽检情况
小型水质处理器抽检 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抽检694
氧化碳;
(三)灭藻剂:硫酸铜(胆矾、蓝矾);
(四)阻垢剂:磷酸盐、聚磷酸盐;
(五)消毒剂:氯气、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漂白
粉)、二氧化 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二氯
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 酸;
整理课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六、水质处理器
(一)吸附型净水器:活性炭净水器; (二)过滤型净水器:滤芯粗滤器、陶瓷净水器、微
【生产企业调查取证】
一、生产企业涉水产品持证情况
1、批件是否有效
2、实际生产与批件许可内容是否一

3、无批件要调查违法所得
整理课件
涉水产品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二、对生产的涉水产品抽检 1、对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
料、化学处理剂,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 规范》确定检测项目、检验方法。 2、水质处理器: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 规范》抽检卫生安全型检验项目和总体性 能检验项目。 3、对检验结果不符合涉水产品国家标准 和卫生规范的进行调查取证。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都有哪些规定生活饮用水是指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饮用和生活用水,这类水质质量与居民的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常常会导致生活饮用水水质发生一定改变或污染,从而会影响居民的用水安全,基于此,我国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强制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12年,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又联合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了更新,新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检验和水质监测方法等。

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才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1)生活饮用水需具备良好地感官性状,如无色、透明、无异臭和异味、无肉眼可见物;(2)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3)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对人体造成慢性中毒、急性中毒和远期危害(包含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等)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4)生活饮用水使用前需经消毒处理;(5)生活饮用水水质需符合下列卫生要求,①生活饮用水中不得检出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100CFU/mL,当生活饮用水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需进一步检验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群,若未检出总大肠菌群,则不必做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群检验;②感官性状:色度15、浑浊度3、无肉眼可见物和无异味、异臭等;③毒理指标:砷<0.01mg/L、镉<0.005mg/L、铬<0.05mg/L、铅<0.01mg/L、汞<0.001mg/L、硒<0.01mg/L、氰化物<0.05mg/L、氟化物<1.0mg/L、硝酸盐<10mg/L、三氯甲烷<0.06mg/L、四氯化碳<0.002mg/L、溴酸盐<0.01mg/L、甲醛<0.9mg/L、亚氯酸盐<0.7mg/L、氯酸盐<10.7mg/L;④一般化学指标:PH值6.5-8.5、铝<0.2mg/L、铁<0.3mg/L、锰<0.1mg/L、铜<1.0mg/L、锌<1.0mg/L、氯化物<250mg/L、硫酸盐<250mg/L、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总硬度<450mg/L、耗氧量<5mg/L挥发酚类<0.002mg/L、阴离子合成洗涤剂<0.3mg/L;⑤放射性指标:总ɑ放射性<0.5Bq/L、总β放射性<1Bq/L,当放射性指标超出上述标准值,需及时对生活饮用水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断其是否能饮用。

涉水产品检验依据

涉水产品检验依据

涉水产品检验依据
涉水产品检验依据是指对涉及水质、水安全、水利用等方面的产品进行检验的基础依据和指导标准。

涉水产品包括饮用水、游泳池水、污水处理设备、水净化设备、水泵、水阀门等。

针对不同的涉水产品,其检验依据也不同。

对于饮用水产品,其检验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标准》、卫生部颁布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对于游泳池水产品,其检验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标准《游泳池卫生标准》、《游泳池设计卫生标准》、卫生部颁布的《游泳池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等。

对于污水处理设备、水净化设备等产品,其检验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标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污水处理设备环境保护要求》、《家用净水器卫生安全评价标准》、《水处理设备及材料卫生安全评价标准》等。

对于水泵、水阀门等产品,其检验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标准《水泵基本规范》、《自闭式阀门设计规范》、《水阀门清洗、维修及涂漆技术规范》等。

总之,不同类型的涉水产品都有其相应的检验依据,企业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确保涉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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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说明:1. 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

2. 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

3.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 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

如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

水样滤过时间(天)=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

5. 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 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说明:1.管材检验为取6升浸泡液用作检验,则不同管内径(mm)所需管长度(m)如下: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录A方法制备。

浸泡时间24h 1h,浸泡温度25℃±5℃。

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不足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

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止水材料)检验项目说明:1.聚合物单体和添加剂如氯乙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甲醛、丙烯腈、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可根据具体聚合物类别选项测定,也可以增加新项目。

2.有★者为选测项目。

3.√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国内外有标准,首次用于涉水产品,做毒理实验;国内外无标准,首次用于涉水产品,制定水中最高允许浓度。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涂料、内衬等)检验项目说明:1.浸泡30天中,第一次(第一天)和最后一次(第三十天)全分析,中间四次测定感官指标、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和第一次全分析的超标项目。

2.有★者为选测项目。

3.√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检验项目说明:1.用含有效氯的配制水浸泡样品24h 1h后取浸泡液测定。

膜组件或其他可能被有效氯损坏的组件用纯水进行浸泡试验。

2.有★者为选测项目。

3.√用作卫生安全性证明的检验由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检验项目说明:1.以矿物料为原料者需检验总α、总β放射性。

2.单体取决于新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有★者为选测项目。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一般水质处理器检验项目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检验说明:1.整机注入纯水于室温(25℃±5℃)浸泡24h 1h,测定浸泡液。

2.含有消毒组件的水质处理器需检验所加的消毒剂成分,确定是否超过卫生要求。

3.有某些功能的水质处理器(如除氟、除砷、软化、阻垢等),应根据产品说明书,对样品清洗处理后,再用纯水浸泡,检验可能析出的成份。

4.具★号者为选测项目。

5.√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总体性能试验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水质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

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和4/4段结束(第2次采样)采集水样,共采集2批水样。

此步骤可与加标试验结合进行。

4.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5.各次应有的检验项目见下表:加标试验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步骤如下: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水质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

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1/4段末(第2次采样),2/4段末(第3次采样),3/4段末(第4次采样),4/4段末(第5次采样)时通入加标水样(一定浓度污染物配成的试样)并采样检验,共采集5批水样。

4.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增加各功能性项目。

5.一般水质处理器加标物浓度约相当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允许值的3倍,此时要求各段去除率大于60%;相当于5倍允许值时,要求各段去除率大于80%。

有活性炭组件者,耗氧量的去除率应≥25%。

6.另加消毒组件的水质处理器例如加渗银活性炭、碘树脂或臭氧发生器,须参照3,于正式通水样之初、1/4段末、2/4段末、3/4段末及4/4段末采集自来水样,测定银、碘或臭氧浓度。

7.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8.各次应有检验项目见下表:*总大肠菌群指标的加菌量为n1022103/100mL,出水总大肠菌群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要求;报告中应注明实际的加菌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检验项目矿化水器卫生安全性检验说明:1.整机注入纯水于室温(25℃±5℃)浸泡24h 1h,测定浸泡液。

2.含有消毒组件的矿化水器需检验所加消毒剂成分,确定是否超过卫生要求。

3.如矿化水器中含有特殊部件,应检验有代表意义的项目。

4.具★号者为选测项目。

5.√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矿化水器卫生功能检验总体性能试验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

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和4/4段末(第2次采样)各采水样,共采集2批水样。

此步骤可与浓度和稳定性试验结合进行。

各次检验项目见下表:浓度和稳定性试验矿化水器中矿化物质的浓度和稳定性试验步骤如下: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矿化水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按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4段。

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1/4段末(第2次)、2/4段末(第3次)、3/4段末(第4次)、4/4段末(第5次)采集水样,共采集5批水样。

4.检验项目为申报的矿化物质,以证明各段水样中矿化项目的浓度和稳定性。

5.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为能说明各种功能的检验项目之和。

如含活性炭、膜过滤、消毒等组件,则另加加标试验表中所列项目。

6.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纯净水处理器检验项目纯净水处理器卫生安全性检验说明:1.整机注入纯水于室温(25℃±5℃)浸泡24h 1h,测定浸泡液。

2.含有消毒组件的纯净水处理器需检验所加消毒剂成分,确定是否超过卫生要求。

3.如纯净水处理器中含有特殊部件,应检验有代表意义的项目。

4.√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纯净水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总体性能试验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纯净水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载明的产水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

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和4/4段结束(第2次采样)各采集水样,共采集2批水样。

此步骤可与加标试验结合进行。

4.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检验机构承担。

5.各次应有的检验项目见下表:★为选测项目加标试验纯净水处理器卫生功能性加标步骤如下: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纯净水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

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为(第1次采样)、1/4段末(第2次采样),2/4段末(第3次采样),3/4段末(第4次采样),4/4段末(第5次采样)时通入加标水样[一定浓度污染物配成的试样。

试样的配制方法见《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表5和表6]并采样检验,共采集5批水样。

4.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增加各功能性项目。

5.反渗透水器的加标浓度见《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表5和表6的规定,去除率要求见同表;其他纯净水处理器参照此法,但去除率不提要求。

6.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7.各次应有检验项目见下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大型水质处理器检测项目说明: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大型水质处理器直至能正常工作。

2.正常运转后,采集原水和处理后水样;继续运转14个工作日后,再次采集原水和处理后水样作为检验。

3.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为反映各功能的检验项目的总和。

4.有★者为选测项目。

5.国产产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进口产品由卫生部委托进行。

6.KDF为处理水用的铜锌合金材料。

7.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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