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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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借贷担保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借贷担保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为担保该借款,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以下担保:1. 以甲公司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权人为乙公司;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 甲公司将其一辆汽车作为质押物,质押权人为乙公司。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利息。

甲公司未予理睬。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效?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3. 甲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否有效?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物,符合抵押物的要求。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未设立。

结论: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无效。

(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保证合同的要求。

但是,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未成年人,不符合保证人的要求。

结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无效。

(三)甲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质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动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其汽车作为质押物,符合质押物的要求。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质押登记,因此质权未设立。

指导案例57号

指导案例57号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5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裁判要点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4条基本案情原告浙江省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诉称:其与被告宁波婷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宁波三好塑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好塑模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为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菱电器公司)一定时期和最高额度内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创菱电器公司从温州银行借款后,不能按期归还部分贷款,故诉请判令被告创菱电器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和律师费用;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婷微电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创菱电器公司、岑建锋未作答辩。

被告三好塑模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律师费不应支持。

被告婷微电子公司辩称:其与温州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并未被列入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担保合同范围,故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温州银行与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分别签订了编号为温银9022010年高保字01003号、0100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自愿为创菱电器公司在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8日期间发生的余额不超过1100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1年10月12日,温州银行与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分别签署了编号为温银9022011年高保字00808号、0080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自愿为创菱电器公司在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8日期间发生的余额不超过550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3篇)

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吴英,女,浙江省温州市人,曾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年,吴英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吴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英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法律争议1.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首先集中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上。

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如下:(1)吴英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2)吴英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大量资金。

(3)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非法经营等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如下:(1)吴英在集资过程中,部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2)吴英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集资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3)吴英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具有一定的认罪态度。

2. 刑罚的适用在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中,刑罚的适用也是一个焦点问题。

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理由如下:(1)吴英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涉及众多受害人。

(2)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非法经营等活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3)吴英在案发后,拒不悔罪,态度恶劣。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具有自首、悔罪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理由如下:(1)吴英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吴英在案发后,积极退赔部分集资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温州式”民间借贷断裂镜像

“温州式”民间借贷断裂镜像
是 “ 法经 营” 已经被 “ 非 , 公安 网” 追缉 了。
年 8月份就 回避 ,月底 去找 的时候 已经 找不 到人 了。一 打听才知 道 ,郑珠 菊卖
家 电的多家店 面全部 都是 9月 2号 就到 期了。 ”
投”人 士王 晓东的集资额 度 ,虽然 当地 媒体没有任何 报道 ,但传 言暗流涌动 。
“ 市公 司不务正业大 肆投 资 ,角色 上
错 位 了,许多银行 发售 的理财 产 品是 非 保本 浮动收益 型 的,事实上并 不适 合上 市公 司,他们绝 大多数 资产应 以存 款为
元 的委托 贷款余额 计 ,该 公司此类 资产 不太 好 ,诸 多上市公 司企 图以投资收 益
的不 良率高达 94 %。 .3 “ 多数委托贷款都 投向了房地产或相 弥补实业利润 。 香 溢融通 有关 人 士直 言 ,该 公 司对 外放 贷资金 部分来 源于此前对 资本市场 的增发融资 。“ 增发 资金 除用 于设立子公 司等用途外 ,多 出来 的 2亿多 流动资金 就变成 了 ‘ 自有资金 ’” 。 从募资到放贷理财 ,链 条一旦打通 , “ 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募集资金 的 监
公 告 ,宣 布对 三笔 委 托贷 款共 计 1 亿 发商的销售 回款较慢 。 . 1 21 0 0年 8月 3 0日,该 公司控股子公 司浙江香溢租赁有 限责任公 司将 30 0 0万
险隐患。投资者将资金交 给上市公司,但 股份 行金融 市场部 总经理认 为 , 日常监 部分资金并不能得到定向和安全 的 使用。
她 自己不会开 车 ,两个儿 子三 十岁不到
其操作 的方 式 为 ,郑珠菊 等人 对外
开 的都是路 虎 ,她丈 夫有两辆 车 ,两个
在记 者 刚刚获 知消息 的 同时 ,王 晓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了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案例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以下是对部分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案例:闲散资金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村的邻居,由于一方突然有急需用钱的情况,向对方借款。

借贷双方并未签署借贷合同,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方式。

后来,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引发了纠纷。

法院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并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二案例:按揭买房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这个案例中,一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个人经济情况的变化,无法按时还贷。

银行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方,买房人则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认定买房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法定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第三案例:民间借贷放高利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放贷人以高额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并将逾期利息做为罚息加以追讨。

借款人在一次还款迟延后,被放贷人起诉。

法院认定了放贷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金融管理法规,并判决减免违约金并要求放贷人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第四案例:小额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事关系,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后,一方利用自己的债权要求对方辞职,并向其讨还借款。

法院认定了借贷合同的有效性,并判决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

这些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展示了法院对于不同情形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合同的签署对于维护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事项。

同时,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有效性、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此外,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的目的也是为了引导广大民众更加规范和合法地进行借贷活动,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风险意识,并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借贷,减少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

金融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金融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被告:张某(以下简称“借款人”)本案涉及金融法律关系中的借款合同纠纷。

2018年5月,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5%。

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按照约定向银行支付了首期款项,剩余款项于2018年6月1日全部到账。

借款人承诺在借款期限内按月支付利息,并于到期时一次性归还本金。

2019年5月,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银行多次催收无果。

随后,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支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借款人是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2. 银行是否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借款人是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因此,借款人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2. 关于银行是否可以解除借款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借款人逾期还款,已构成严重违约。

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支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金融法律关系中的借款合同纠纷,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本案中,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3. 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 3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 4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5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 6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172号)............................................... - 10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 - 10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3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14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 - 18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18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 20 -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 21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 - 26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26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 27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28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 - 34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34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 36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37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39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 - 41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 - 44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 44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 46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48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61号)............................................... - 51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52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54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 - 55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58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 -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 - 67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 67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69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 - 74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 77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 81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37号)............................................... - 85 -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86 -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 89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 91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 94 -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 96 -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 - 98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 - 104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05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0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5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 120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123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 127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 129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 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号)....................................... - 138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138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 - 141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143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 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172号) .............................................. - 146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46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48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 150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 1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 - 154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154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 157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 158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 - 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 - 160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 - 161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 162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 164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66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 174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 174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176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 177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 179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 180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 - 182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 - 185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 1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温州法院执行典型案例发布

温州法院执行典型案例发布

温州法院执行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1•【分类】其他正文温州法院执行典型案例发布01执行法官上门为受害老人办理退赔赃款手续——智慧移动执行凸显高效便捷案件摘要吴某、赵某夫妇系乐清市南岳镇某村村民,在听说村民们纷纷将钱借给在广东办公司的同村村民吴某斌或在他那里搭股获取一、二分的利息后,便将16万余元积蓄出借给吴某斌,希望能赚些利息养老。

殊不知,吴某斌向村民所借的款项并没有用于生意经营,而是用于赌博、炒股、购买房产、车辆,挥霍一空。

东窗事发,经查,吴某斌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3000余万元,其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21年7月,该刑事案件的退赔移送执行局执行。

基本案情在该案退赔赃款的执行过程中,乐清法院依法拍卖了吴某斌的一处不动产,并根据受害人被骗金额按比例进行分配清偿。

吴某、赵某夫妇分配到一万余元。

执行法官通知吴某、赵某夫妇到法院签字确认分配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赵某表示两人均已届八十余岁高龄,丈夫瘫痪在床需要人照顾,自己无子女陪同独自出行不便。

当事人两人均无法到法院签字,焦急万分。

针对该特殊情况,执行法官安排时间提供上门服务。

2021年9月25日,经办法官及助理两人携带智慧移动执行设备,前往南岳镇上门为老人办理相关手续。

运用智慧执行移动设备,法官对与赵某的谈话进行录音,设备将该录音内容自动转成文字制作成谈话笔录,该笔录同步导入了执行系统,法官现场将笔录打印出来让赵某签字确认;同时,将赵某、吴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现场扫描导入至系统。

十几分钟,便办完相关手续。

村里街坊邻居目睹这一现场办公,纷纷称赞法官的办案态度和办案信息化水平,吴某和赵某夫妇更是连连感谢法官上门服务。

典型意义上述案例凸显乐清法院运用智慧移动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实现了高效、便捷。

乐清法院自2019年被上级法院指定试点单位以来,开始探索开发、应用“智慧移动执行”系统。

指导案例57号

指导案例57号

指导案例57号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5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裁判要点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4条基本案情原告浙江省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诉称:其与被告宁波婷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宁波三好塑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好塑模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为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菱电器公司)一定时期和最高额度内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创菱电器公司从温州银行借款后,不能按期归还部分贷款,故诉请判令被告创菱电器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和律师费用;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婷微电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创菱电器公司、岑建锋未作答辩。

被告三好塑模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律师费不应支持。

被告婷微电子公司辩称:其与温州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并未被列入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担保合同范围,故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温州银行与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分别签订了编号为温银9022010年高保字01003号、0100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自愿为创菱电器公司在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8日期间发生的余额不超过1100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1年10月12日,温州银行与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分别签署了编号为温银9022011年高保字00808号、0080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自愿为创菱电器公司在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8日期间发生的余额不超过550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法律讲堂金融案件分析(3篇)

法律讲堂金融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案件也日益增多。

金融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

本文将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金融案件,对金融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二、典型金融案件案例分析1. 银行贷款案件案例:某公司以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导致银行损失巨额资金。

分析: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借款人通过伪造、变造借款合同、虚假担保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

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借款人道德风险。

部分借款人法制观念淡薄,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贷款。

(2)银行内部管理不善。

部分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制度,导致贷款风险。

(3)监管不到位。

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贷款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虚假贷款合同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2. 证券市场案件案例:某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信息等手段,操纵股价,导致投资者损失。

分析: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通过违规操作,操纵股价,误导投资者。

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上市公司违规操作。

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短期利益,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信息等手段,操纵股价。

(2)监管不到位。

金融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3)投资者盲目跟风。

部分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盲目跟风,导致市场投机氛围浓厚。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操纵股价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保险欺诈案件案例:某保险代理人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法律金融纠纷案件分析(3篇)

法律金融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银行与客户贷款纠纷案为例,分析法律金融纠纷案件的成因、特点及解决途径。

(一)案情简介某银行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个人贷款合同,约定李某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

贷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4.5%。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期支付了首付款,并从银行按揭贷款30万元。

然而,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李某因个人原因无法偿还剩余贷款。

银行遂向李某发出催收通知,但李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银行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具有还款能力;2.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二、案件分析(一)成因分析1.借款人李某还款能力不足。

李某在贷款期限届满前,因个人原因导致收入减少,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2.银行风险控制不力。

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导致风险控制不足。

3.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尚存在不足,导致金融纠纷案件频发。

(二)特点分析1.纠纷主体多元化。

金融纠纷案件涉及银行、借款人、担保人等多方主体。

2.纠纷类型多样。

金融纠纷案件涉及贷款、信用卡、理财等多种金融产品。

3.纠纷金额较大。

金融纠纷案件涉及金额往往较大,对当事人及金融市场产生较大影响。

(三)解决途径分析1.协商解决。

银行与借款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还款协议。

2.调解解决。

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主持下,银行与借款人进行调解,达成还款协议。

3.诉讼解决。

银行与借款人通过法院诉讼,依法解决纠纷。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因个人原因导致收入减少,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李某的还款能力,导致风险控制不足。

贷款合同合法有效,但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一)关于李某还款能力的问题李某在贷款期限届满前,因个人原因导致收入减少,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民商事指导案例24篇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诉讼抗诉申请撤诉终结审查裁判要点: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案例指导:202x年卷(总第七卷)

案例指导:202x年卷(总第七卷)
二、人行横道的划设目的与行人的权利义务边界
三、人行横道前机动车礼让义务的厘定与审查
006德清县莫干山蛇类实业有限公司诉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 品行政监督案——行政机关通报行为的可诉性及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不能对抗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行政机关的通报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倡导性的企业标准不能对抗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007梁光树诉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小偷溺 水身亡情况下警察救助义务之判断
一、路桥区公安局对梁华琴是否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即救助义务
二、路桥区公安局工作人员是否能够作为,即能够履行危难救助的义务
三、如何判断实际上履行了救助义务
008陆波、赵建平等诉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案——房屋预 告登记对此后土地抵押登记的约束效力
005朱永军诉杭州云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得房率 “缩 水”超过合理范围的认定和处理
►劳动纠纷
007浙江世纪富士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黄洪清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建设 工程违法转包、分包中发包方应对劳动者因工伤亡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侵权纠纷
008温端风、陈张东诉李甫前等生命权纠纷案——户外活动中驴友间的伙伴救 助义务及责任承担
015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涉外、海事海商类纠纷
020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扣押 “海芝”轮案——光租船舶的扣押 与拍卖
021香港东盛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海上 保险合同纠纷案——对船舶一切险未约定的保险价值的认定
022舟山天海豪景船务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万舟海运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案— —对标的违法的合同法院应慎用民事制裁措施
一、作为新型登记类型的预告登记

金融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金融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银行与乙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甲银行向乙公司提供1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019年5月30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此外,合同还约定了贷款的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乙公司在获得贷款后,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但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

2019年6月,甲银行向乙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要求乙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乙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2019年7月,甲银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银行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3. 乙公司是否可以免除部分还款责任?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本案中,乙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经构成违约。

2. 甲银行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约定的逾期利息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银行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3. 乙公司是否可以免除部分还款责任?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原因主要是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这些原因并非乙公司故意违约或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乙公司可以要求免除部分还款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民间借贷危机的成因及治理对策以温州民间借贷为例

民间借贷危机的成因及治理对策以温州民间借贷为例

民间借贷危机的成因及治理对策以温州民间借贷为例一、概述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且普遍的金融现象,长久以来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市场逐渐暴露出诸多风险和问题,其中以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危机最为典型。

温州,作为中国的民营经济重镇,其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与危机,不仅深刻反映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困境,也为我们研究民间借贷危机的成因及治理对策提供了鲜活的案例。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既有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外部诱因,也有区域内金融生态失衡、监管缺失等内部原因。

从宏观层面看,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压力以及货币政策的频繁调整,都对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

从微观层面看,温州地区民间资本充裕、投资渠道有限、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也为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与危机埋下了伏笔。

1. 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背景介绍温州,作为全国民营经济的发源地,其民间借贷市场历史悠久,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便随着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而自发形成。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已逐渐壮大,并成为了全国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民间金融市场之一。

这一市场不仅是观察社会资金余缺和动向的重要窗口,也是反映经济走势和政策效应的重要标本,对全国具有一定的风向标作用。

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与温州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紧密相连。

改革开放以来,温州率先进行市场取向改革,走出了一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富有区域特色的“温州模式”。

在这一过程中,民间借贷作为投融资的重要角色,为民营企业的创立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特别是在银根紧缩、外部经济环境趋紧以及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履维艰的背景下,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更是显得异常活跃。

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借贷余额已达到8万亿元。

这一庞大的市场规模背后,是温州民间资本的活跃与丰富。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在温州的普及程度也相当高。

浦发银行案件法律(3篇)

浦发银行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因违规放贷、挪用资金等问题被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影响深远,不仅暴露出银行业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也引发了公众对金融安全的担忧。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浦发银行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在2013年至2016年间,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违规开具承兑汇票等方式,涉嫌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元。

此外,该分行还涉嫌挪用客户资金、违规担保等问题。

经调查,该案件涉及多名银行工作人员,其中包括时任分行行长。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违规放贷浦发银行宁波分行涉嫌违规放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发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

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2. 挪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浦发银行宁波分行涉嫌挪用客户资金,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3. 违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担保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在未对关联企业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情况下,违规为其提供担保,涉嫌违反了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4. 内部控制缺失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的案件暴露出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的行为表明,其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未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银行业法律纠纷案例心得(3篇)

银行业法律纠纷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银行业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银行业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探讨银行业法律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应对策略,以期对银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向银行支付了首期借款。

然而,在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抗辩,称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合同。

甲公司认为,银行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借款利率的真实情况,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签订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存在欺诈行为,故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借款合同有效。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1)纠纷主体明确。

本案中,纠纷主体为银行与甲公司,双方均为法人实体。

(2)纠纷类型明确。

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

(3)纠纷争议焦点明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 案例成因(1)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波动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引发纠纷。

(2)合同条款不明确。

借款合同中部分条款存在歧义,导致纠纷产生。

(3)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3. 案例应对策略(1)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质,确保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

(2)完善合同条款。

银行应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3)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

银行应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防范风险。

四、心得体会1. 提高法律意识。

银行业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金融借款纠纷

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金融借款纠纷

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金融借款纠纷
1. 指导案例53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案例文号:(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
2. 指导案例57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文号:(2014)浙甬商终字第369号
3. 指导案例95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文号:(2014)皖民二终字第00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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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甬商终字第369号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
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4条
原告浙江省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诉称:其与被告宁波婷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宁波三好塑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好塑模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为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菱电器公司)一定时期和最高额度内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创菱电器公司从温州银行借款后,不能按期归还部分贷款,故诉请判令被告创菱电器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和律师费用;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婷微电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创菱电器公司、岑建锋未作答辩。

被告三好塑模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律师费不应支持。

被告婷微电子公司辩称:其与温州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并未被列入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担保合同范围,故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温州银行与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分别签订了编号为温银9022010年高保字01003号、0100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自愿为创菱电器公司在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8日期间发生的余额不超过1100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1年10月12日,温州银行与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分别签署了编号为温银9022011年高保字00808号、0080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自愿为创菱电器公司在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8日期间发生的余额不超过550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1年10月14日,温州银行与创菱电器公司签署了编号为温银9022011企贷字00542号借款合同,约定温州银行向创菱电器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到期日为2012年10月13日,并列明担保合同编号分别为温银9022011年高保字00808号、00809号。

贷款发放后,创菱电器公司于2012年8月6日归还了借款本金250万元,婷微电子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10月31日、11月30日先后支付了贷款利息31115.3元、53693.71元、21312.59元。

截至2013年4月24日,创菱电器公司尚欠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141509.01元。

另查明,温州银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律师费用95200元。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甬东商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一、创菱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温州银行借款本金250万元,支付利息141509.01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创菱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温州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用95200元;三、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婷微电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创菱电器公司追偿。

宣判后,婷微电子公司以其未被列入借款合同,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浙甬商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温州银行与创菱电器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温银9022011企贷字00542号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温州银行发放贷款后,创菱电器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创菱电器公司归还贷款本金250万元,支付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95200元,应予支持。

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创菱电器公司追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婷微电子公司签订的温银9022010年高保字01003号最高额保
证合同未被选择列入温银9022011企贷字00542号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担保合同范围,婷微电子公司是否应当对温银9022011企贷字00542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婷微电子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理由如下:第一,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

具体到本案,温州银行与创菱电器公司签订的温银9022011企贷字00542号借款合同虽未将婷微电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列入,但原告未以明示方式放弃婷微电子公司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故婷微电子公司仍是该诉争借款合同的最高额保证人。

第二,本案诉争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及贷款发放时间均在婷微电子公司签订的编号温银9022010年高保字01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8日),温州银行向婷微电子公司主张权利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故婷微电子公司应依约在其承诺的最高债权限额内为创菱电器公司对温州银行的欠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最高额担保合同是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约定担保法律关系和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直接合同依据,不能以主合同内容取代从合同的内容。

具体到本案,温州银行与婷微电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的担保权利义务应以该合同为准,不受温州银行与创菱电器公司之间签订的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约束或变更。

第四,婷微电子公司曾于2012年6月、10月、11月三次归还过本案借款利息,上述行为也是婷微电子公司对本案借款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表征。

综上,婷微电子公司应对创菱电器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创菱电器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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