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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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规范
1.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
2.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
3.清产核资财务处理、不良资产及债务核销处置办法
4.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界定、价值评估、监督管理办法
5.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资产的移交和折股量化办法
6.农村集体财务审计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7.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
一、年度资产清查登记时点:每年末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资产登记时点为当年12月31日,清查结果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二、数据填报:以上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结果为基础,当年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待界定资产及资源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在该行次进行修改删除,新增的事项依此在最后一行次进行填报。
三、相关数据衔接:年度清查数据要与政策与改革统计数据衔接,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结果公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本集体资产变动情况进行清产核实,清查结果向本集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确认。
五、逐级审核上报:资产负债表汇总(组织类)、资产负债汇总
表(全资企业类)、资产负债汇总表(合并报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等4张报表由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自动汇总生成,乡镇对所属的村(居)报表审核后于次年3月5日前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上报报表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依法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做到应登尽登、资产明晰、账实相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确定集体资产保管责任主体,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不损坏。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使用制度,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资产发包、租赁、入股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入股协议。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