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内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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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服务工作
• 2011年绩溪县成为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 检查试点县 • 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 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结 束 END
2、新《条例》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优惠政策有哪些突破和进步?
• 提高了独保费标准,明确了发放渠道; • 提高了独保费标准,明确了发放渠道; • 增设了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 策兼容制度。
3、新《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 作了哪些改革?
• 取消了预征社会抚养费制度; • 允许当事人补办程序; • 改革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方式。
• 生育行为必须合法
• 生育行为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 律、法规的规定,怀孕要合法, 生育也要合法,否则就要依法 缴纳社会抚养费。初次生育要 在怀孕期间办理妊娠登记(一 般在三个月以内告知镇、村计 划生育管理处),免费领取生 殖保健服务证生育后再办理生 育登记。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 二个孩子的要先申请,经审批 同意、签发生育证后才能生育。
•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 别
• 奖励公民晚婚晚育
•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 结婚为晚婚。已婚育龄妇 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 育。 • 晚婚、晚育者享受各种奖 励。
• 流动人口勿忘计生
• 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 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到镇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 明》,流动人口到达现居 住地后,应主动在规定时 间内到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交验《婚育证明》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
伏岭镇计生办 2011年9月5日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宪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 项基本国策。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 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 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 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 实行计划生育。
●现行主要的人口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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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划生育《新条例》的相关内容
2011年2月24日由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5日起 施行。
1、新《条例》关于生育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 取消了再生育间隔期; • 放宽了再婚生育政策; • 调整了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过 渡生育政策。
• (3)“半边户:奖励扶助
• • • 根据省市通知,从今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 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符合奖扶规定的“半边户”条件 申报对象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现已年满60周岁;申报 对象本人户口为伏岭镇农村户口;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 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申请程序 本人申请,村委会审议公示,镇人民政府初核公示,县人口计生 委复核确认公示、备案,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评估。 奖励补助标准 “半边户”奖扶对象从确认受益对象开始,每人每年奖励720元,其 中一对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受益对象每人每年奖励840元; (“只生一个独生女”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 或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只生育一女孩的农业户口 一方,可以享受独女户标准。)
2、奖励扶助老有所养 • (1)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 受益对象:是面向农村年满六十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
个女儿且未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
• 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单亲家庭以
本人户口为准;二是1933年以后出生,年龄满60周岁;三 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四是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 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 大力提倡避孕节育
•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要落实 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非法妊娠 应及时终止,有生育能力的夫 妻要定期参加孕情和环情检查, 防止意外怀孕。
免费计生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免费享受以下计划生育技 • 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 术服务:免费领取避孕药 法规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 具、孕环情监测、放置和 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 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 娠,否则,将视具体情况 经批准的终止妊娠术及常 处以罚款、给予有关行政 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等。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一、我省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提出和发展
• • • • • • • • • • 1973年3月13日,省革委会革办字[1973]19号文:生育第二个孩子需间隔4-5年。 1978年10月26日,中共中央69号文件: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间隔三年以上。 1979年4月9日,“十二条”----省革委会革发[1979]38号文件《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只声 一个孩子,保证不再生育的发给《计划生育光荣证》,每月给予适当奖励;生三个以上孩子的征收抚养费。 1981年6月24日,“十六条”----《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施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 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四种人”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可生育二孩。 1984年12月1日,《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施行: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九种人”及农村“四 种人”在前一个孩子满三周岁后,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可生育二孩(婚后不孕,女方满35周岁收养一个孩子后又 怀孕要求再生育的不要求间隔三年);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划外处理。 1988年12月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施行,原《若干规定》废止: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十三种 人”在前一个孩子满三周岁后,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可生育二孩;未经批准的按计划外处理;省辖市的近郊,农 村夫妻只生一个女孩,是否允许再生育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未到法定年龄,禁止结婚、生育。 1992年9月13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生育条件规定不变;实行生育证制度,无生育证生育的予以处 罚。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生育条件规定不变。 1998年1月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生育条件规定不变。 1999年9月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取消88年《条例》第五条规定,即“无生育能力的夫妻,没有 收养孩子,男女双方的兄弟姐妹按现行生育政策无超生的,允许其只生一个孩子的兄弟姐妹之一再生育一个孩子由 其收养”;“十二种人”可生育二孩;女方未满20周岁零9个月,男女未满22周岁零9个月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 处理。 2002年9月1日,《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施行:生育条件规定基本不变,因公(工)致残人员再生育条 件由“二等乙级”改为“五级以上”;取消一孩生育审批,取得合法夫妻关系即可生育第一个子女。 2004年8月1日,《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生育条件规定不变。再生育间隔改为“前一个孩子满三 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村民委员会成建制改为居委会的,其居民从改制之日起3年内适用农民的生育政策。
(2)农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 受益对象:是面向女方年满49周岁,只有一个独生子女
残疾且残疾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死亡且未违反 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广大城乡家庭的夫妇;
• 四个条件:一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二是女方年满
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三是只生育一个子 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是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 依法鉴定为残疾(残疾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计划生育优惠措施
• 1、独生子女享受优惠 • 一对夫妻终身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孩子 后不在生育,并在子女满十六岁前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发给20 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十六岁止 (2011年4月起实行,以前为每月5元);所 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 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有 县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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