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罚的执行与消灭——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罚的执行与消灭——总结与对比
「【总结】关于缓刑、减刑、假释的一些总结」(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以缓刑、可以减刑、可以假释。
只有两个特殊之处(剥夺政治权利、能构成特殊累犯)(2)不能判处缓刑的禁止对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更不是所有的首要分子)(3)限制减刑死缓限制减刑有三种:累犯、七种暴力犯罪、有组织暴力犯。
①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暴力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而非死缓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具体标准:①死缓期满后减为无期,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25年(正常的限制减刑加之死缓期间的两年,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27年)。
②死缓期满后减为25年,减刑后实际执行期不少于20年(重大立功的正常的限制减刑加之死缓期间的两年,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22年)。
【区分】普通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5年。
(加之死缓期间的两年,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17年。
)(4)假释的禁止对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注意】七种暴力犯罪、有组织暴力犯比限制减刑低了一档:不需要被判处死缓。
最高法只能核准期限,不能核准累犯假释。
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
(5)失败的缓刑没有累犯问题,失败的假释可能产生累犯问题。
(6)缓刑有违反禁止令问题,假释没有违反禁止令问题。
|「【总结】追诉时效:」当出现案件,行为人在不同时间实施多个犯罪行为,计算各个行为的追诉时效。
第一步:确定各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各个行为的追诉时限是多少年(5、10、15、20年)。
第二步:确定各个行为追诉时效的起算点(犯罪成立之日,连续犯或继续犯终了之日),初算出各个行为的追诉期(起算点1——追诉时限)。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消灭
第⼗⼆章刑罚的消灭 「内容指导」 (⼀)重点:1.追诉时效的规定;2.时效中断和延长的运⽤。
(⼆)难点:1.发现试题中的追诉时效问题;2 “法定刑”的理解,不含本数。
刑罚消灭主要是追诉时效问题。
关于追诉时效的掌握主要有以下⼏点: 这个法定追诉期由刑法第87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民检察院核准。
注意,须经法院核准的事项有:1.部分犯罪的死刑(⽴即执⾏);2.⽆法定减轻情节的减轻处罚(酌定减轻或破格减轻处罚);3.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时间的限制,破格假释。
关于法定的追诉期限的理解,注意3点: 1.不满5年、不满10年不包括5年、10年本数。
例如,刑法第293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法定追诉期限是多少?是5年还是10年?正确答案是10年**。
2.“法定刑”*的理解。
指的是罪⾏应该适⽤的法定刑幅度的刑,不⼀定都是条⽂的法定刑。
例如,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条⽂的法定刑是死刑,但是并⾮所有的伤害罪都按(条⽂法定刑)死刑来确定追诉时效,⽽是根据具体罪⾏应当适⽤的法定刑幅度刑确定追诉时效。
例如,某甲故意伤害他⼈造成轻伤后果,其应当适⽤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幅度的法定刑为3年,某甲这⼀伤害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
假如是重伤,其应当适⽤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课件
05
CHAPTER
刑罚执行与消灭的未来展望
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刑罚执行方式将更加多样化,以满足不同犯罪行为的惩罚和改造需要。
指由于某种特定原因,刑罚权归于消灭的状态。
刑罚消灭的特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2
具有法定性、特定性、不可逆转性。
刑罚消灭与刑罚权消灭的区别
03
刑罚消灭是指刑罚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不存在,但刑罚权本身并没有消灭;而刑罚权消灭则是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消灭。
假释考验期满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考验期满,刑罚权消灭。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ppt课件
目录
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消灭刑罚执行与消灭的关系刑罚执行与消灭的案例分析刑罚执行与消灭的未来展望
01
CHAPTER
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是行刑权行使的直接体现。
刑罚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刑罚的功能和目的,即惩罚和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国家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使刑罚产生法律效果的过程。
超过追诉时效
指犯罪经过法定期限未被追诉,不再追诉,刑罚权消灭。
赦免
指国家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刑罚处罚,刑罚权消灭。
执行完毕
指犯罪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后,在执行期间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刑罚已执行完毕,刑罚权消灭。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执行
第⼗⼀章刑罚的执⾏ 「内容指导」 (⼀)重点:1.减刑的条件;2.禁⽌假释的对象;3.减刑、假释的时间限制;4.假释撤销的条件。
(⼆)难点:1.减刑、假释时间限制的起算点;2.减刑的具体操作规定;3.假释撤销及数罪并罚问题;4.刑期和考验期起⽌时间的计算及其影响。
第⼀节刑罚执⾏概述(略) 第⼆节减刑制度 分为两个⽅⾯:(1)可以减刑的条件;(2)应当减刑的条件。
(⼀)可以减刑的条件 可以减刑的条件⼜分为以下两个⽅⾯: 1.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情形:(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产任务。
注意:对罪犯在刑罚执⾏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有⽴功表现可以减刑。
“⽴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互)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他⼈犯罪活动的; (3)在⽣产、科研中进⾏技术⾰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条件 是指具有“重⼤⽴功表现”6种表现之⼀的情形: (1)阻⽌他⼈重⼤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技术⾰新的; (4)在⽇常⽣产、⽣活中舍⼰救⼈的; (5)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的。
关于减刑条件主要是多项选择。
另外作为减刑条件的⽴功、重⼤⽴功与作为量刑情节的⽴功、重⼤⽴功有所不同。
前者是减刑的根据;后者是量刑情节。
前者是在刑罚执⾏期间;后者是在犯罪后判决宣告之前的诉讼过程中。
因为是发⽣在不同的场合,所以内容上也有所不同。
根据司法解释,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功表现的,⼀般⼀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功表现,或者有重⼤⽴功表现的,⼀般⼀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法学1003 张浩1103100307 目录一、知识点总结二、试题及详解三、案例分析知识点补充①对缓刑期间的悔改、立功一般不予减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可缩短缓刑考验期。
②追溯期限计算的四种情况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即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犯罪的情形。
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犯罪之日”的含义,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
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第一,我国《刑法》第88条第l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避免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二,我国《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③《刑法》第89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前罪和后罪并未限定为同一罪名,只要构成犯罪即可。
只要再犯新罪,前罪开始计算的时效期限就归于无效,而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
试题及详解1.王某于l993年2月2日犯盗窃罪,应适用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
l997年11月20日,又犯抢劫罪,应适用的法定最高刑为l0年。
那么,对王某盗窃罪的追诉期限的结束时间为(a)。
A.2002年11月20日B.1998年2月2日C.2007年11月20日D.2003年2月2日【答案】A【解析】(1)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王某犯盗窃罪的追诉期限为5年;(2)根据《刑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盗窃罪的追诉期限从犯抢劫罪之日起计算。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二)假释合用旳条件
❖ 1、假释合用旳对象 ❖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旳犯罪分子 ❖ 2、假释合用旳限制条件 ❖ A、被判处有期徒刑旳犯罪分子,执行原判
刑期1/2以上 ❖ B、被判处无期徒刑旳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23年以上 ❖ 对累犯以及因有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旳暴
(三)假释旳程序、考验和撤消
❖ 1、假释旳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提议书
❖ 2、对假释犯旳考验 ⑴有期徒刑假释旳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旳刑期 ⑵被宣告假释旳犯罪分子,应该遵守下列要求——同缓刑 ⑶对假释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施小区矫正,假
如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要求旳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以为原判刑 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A、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旳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来 实际执行旳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旳1/2;
B、无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来实际执行旳刑期,不少于23年 C、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旳累犯以及因有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旳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旳 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旳,缓期 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旳,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 为25年有期徒刑旳,不能少于23年。 (修正案八)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与消灭
❖ 内容提要:
本章论述刑罚执行中旳减刑和假释问题以及时效 和刑罚消灭旳详细内容。
❖ 要点:
减刑 假释 时效
第一节 刑罚执行
❖ 一、刑罚执行概述 ❖ ㈠刑罚执行旳概念——是指有行刑权旳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
旳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拟定旳刑罚付诸实施旳刑事司法活动。 ❖ ㈡刑罚执行旳特征:
第十六章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五、假释的撤消 如果被假释的犯罪人在考验期限内没有遵守一定 的条件或出现了不符合条件的事实,就应当撤消 假释。假释的撤消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⑴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的,应当撤消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 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⑵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有 漏罪的,应当撤消假释,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 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⑶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机关有关假释的 监管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撤消假 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刑罚执行的依据
刑罚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刑事裁判。 以下判决和裁定是生效的刑事裁判: (1)已过上诉期限没有上诉或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法院核准的死缓 的判决。
(三)刑罚执行的基本内容
刑罚执行的基本内容,是把生效的刑事裁判确定的刑罚 内容予以实施。 如对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刑罚执行就是剥夺犯罪人的 生命;对于没收财产的判决,刑罚执行意味着强制无偿 把犯罪人的财产收归国有。
第四节 刑罚的消灭
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 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 刑罚权。 刑罚消灭的事由有: 第一,超过追诉时效的; 第二,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三,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一、时效 (一)概念
1.种类: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种类: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⑴ 追诉时效 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 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此 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⑵ 行刑时效 是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了此期限, 司法机关就不能执行刑罚。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制度,但是没有规定行刑 时效。 因为一般认为,判处刑罚而没有执行的原因主要是,由 于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由于司法机关的疏漏;由于罪 犯的脱逃等。
司法考试课件:第十九章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 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 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 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第一节 刑罚的执行
• 一、刑罚执行概述 • 刑罚执行指将已经生效的判决对犯罪人确定的刑罚
付诸实施的活动。刑罚执行必须由特定的机关进行。 广义的刑罚执行包括对一切生效判决的执行,狭义 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
• 1.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
• 2.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 悔改表现,指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改造,并且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 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立功表现,一般指阻止 他人犯罪行为的,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 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等。有悔改表 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
刑法第88条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
判的,不受追诉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二)追诉期间的计算
•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
•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 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 机关予以监督、考察。
• (四)假释的后果
•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 2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 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 期的限制。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与消灭
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犯罪的追诉期限的计算。 没有连续或继续犯罪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 从犯罪之日起算。 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连续犯、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行为终了之 日起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 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 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 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
(二)赦免
大赦
是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 定之罪的犯罪人免于追诉或 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 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 除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特赦
大赦的效力既及于其罪,也及于其刑。 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其刑,不及于其罪。
我国赦免制度的情况
自1959年以来,我国共实行了七次特赦 1、1959.9.17——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战犯、 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 2、3、分别于1960.1.19和1961.12.16——以上两 次对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战犯;
适用 对象
关键 条件
限度 条件
被判处管制、 犯罪分子有悔 拘役、有期 改表现或立功 徒刑、无期 表现 徒刑的犯罪 分子
被判处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不 论经过几次减刑, 实际执行的刑期 不 得 少 于 1/2 ; 判 决确 定 无期徒刑,不得 少于13年;死缓, 之 日起 计 算 不得少于17年。
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
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 重新开始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 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期限延长。
我国时效延长的事由
第一,在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法院 已经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 人,在入伍、就业的 时候,应当如实向有 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 过刑事处罚,不得隐 瞒。
14第十四讲 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二、 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 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 一项制度。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 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行刑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被判 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三)追诉期限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 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经过10年; 3 .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 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 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减刑的条件 1.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 有所区别。 首先,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 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 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 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 能少于13 年。死缓犯减刑的,其实际执 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5/20)年。自死缓2年 期满第2日起计算。 4.程序条件 减刑建议书-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
刑法典第 81 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 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 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 释,所谓特殊情况,一般是指原工作单 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 请求假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其他特殊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对 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确需本人照顾, 请求假释的可以不受法定执行刑期的限 制。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累犯 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不予假释。
第十五章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三、缓刑的考验期限 四、缓刑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减刑
4、1996年5月3日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应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1999年6月4日,张某又实施 了一起故意杀人行为,应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如何计算盗窃罪的追诉时效?
二、假释适用的条件
(一)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必须是已经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 执行一半,无期执行13年 (三)适用假释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四)不适用于累犯以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分子 (五)社区矫正(多部门)
一、减刑的概念 (略) 二、减刑适用的条件 (一)前提条件 (二)实质性条件 三、减刑的限度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少于二分之一; 无期不能少于13年; 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少于25年,直接减为25年的, 执行不少于20年
第三节 假释
一、假释的概念
在我国,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的 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二、赦免(略)
追诉时效案例
1、张某 拐骗儿童,应当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2、李某犯了招摇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 该罪情节严重,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对李某行为的追诉期限为: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罚的体系——重点知识点
主刑:五种管制属于限制自由刑,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属于长期自由刑,死刑属于生命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的自由、实行社区矫正。
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
1.管制犯的遵守义务除六大政治自由被限制外,和缓刑假释的规定相同。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
「拘役」1.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2.公安机关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实行强迫劳动改造,可以酌量发放报酬。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1.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2.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实行劳动改造,完全无偿。
「无期徒刑」1.适用对象,只能是那些罪行严重但尚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
无期徒刑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前的先行羁押期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2.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从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如果实际执行13年以上,还可以获得假释,但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一、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决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年(一)基本要点1、减刑体现:一是减轻刑种二是减轻刑期,注意有期徒刑不能减为管制或拘役2、减刑种类一是可以减刑二是应当减刑(二)减刑条件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即主刑中除了死刑之外都可以减刑。
2、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又重大立功表现3、限度条件(1)减刑开始和幅度: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后方可以减刑。
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事件适当缩短。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2)减刑后刑期的计算减刑后刑期的计算:减刑后的刑期是指对原判决减轻后的刑期,不是指减刑后仍需要执行的刑期。
减刑后的刑期不是从减刑后开始计算,而是从原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起算;减刑后的刑期应当减去已执行刑期。
无期减为有期,是一个全新的开始,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根据《刑法》第78条对原判决进行减刑,同时相应地减短其缓刑考验期。
二、假释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罪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遵守一定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如果没有遵守一定条件,就收监执行原判决)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一)假释的条件1、对象条件:背叛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对管制、拘役的不能假释;对判处死缓减为无期或者有期徒刑后,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假释。
2、禁止性条件:一是累犯。
二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不包括数个不达十年的罪并罚到十年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知识点: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知识点: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1.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2。
适用减刑的条件第一,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第二,适用的前提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3。
减刑的限度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
4.适用减刑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XX提出减刑建议书。
5.减刑后刑期的计算第一,原判刑罚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时,只要将应减去的刑期从原判刑期中减去即可。
第二,原判刑罚是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有期徒刑的,其刑期从裁定减刑之Et起计算。
(二)假释1.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将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2.假释的适用条件第一,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第二,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是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第三,适用假释的前提必须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
3。
假释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撤销假释的情况第一,再犯新罪.第二,发现漏罪。
第三,有违反法律、行法规或者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5.适用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XX提出假释建议书。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法律教育网(三)追诉时效追诉时效的期限。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XX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章节重点:刑罚的消灭概述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章节重
点:刑罚的消灭概述
第一节刑罚的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对犯罪人而言,刑罚消灭意味着刑事责任的终结;对国家而言,刑罚消灭则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
二、刑罚消灭的事由
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刑罚消灭必须以应当或者已经适用刑罚为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条件,刑罚消灭就无从谈起。
刑罚消灭归结为国家对犯罪人刑罚权的消灭。
刑罚消灭的主体是国家。
刑罚权消灭的范围,包括刑罚请求权的消灭、刑罚裁量权的消灭和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刑罚消灭是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引起的。
刑罚消灭是一种结果,这种结果必然由一定的原因或事由引起,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称为法定原因,如不起诉、免除起诉、免除刑罚、赦免、减刑、超过追诉时效和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撒回告诉等。
有的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使刑罚自然不存在,称为事实原因,如犯罪人死亡、刑罚执行完毕等。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与消灭
刑期计算
对于原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 (1)对于原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减刑后的刑期 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原已执行的部分, 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原已执行的部分 , 在 减刑后的刑期之内扣除。 减刑后的刑期之内扣除。 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其刑期从裁定 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的部分,不扣除。 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的部分,不扣除。
2015 2015年1月14日 14日 2022年 2022年1月14日 14日 2012 2012年1月14日 14日
2011年 2011年5月1日以后实施犯罪
(二)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 、 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
死缓犯的限制减刑
程序
死缓、无期徒刑由执行机关向罪犯服刑地 死缓、 的高级人民法院, 的高级人民法院,其他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 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理,符合减刑条件的,予以裁定减刑。 行审理,符合减刑条件的,予以裁定减刑。
特赦
大赦的效力既及于其罪, 也及于其刑。 大赦的效力既及于其罪 , 也及于其刑 。 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其刑, 不及于其罪。 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其刑 , 不及于其罪 。
法院、人民检察院、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 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案例1 案例1 某甲盗窃一辆摩托车, 价值4000 元左右, 4000元左右 某甲盗窃一辆摩托车 , 价值 4000 元左右 , 乙 盗窃一辆汽车,价值40000元左右。 盗窃一辆汽车,价值40000元左右。甲乙犯罪行 40000元左右 为的追诉时效各为多少年? 为的追诉时效各为多少年? 甲:金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金额较大, 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额巨大, 年以上10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乙:金额巨大,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5年;乙:15年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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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减刑「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服刑人员通过变更原判刑罚,减轻其刑罚的行刑制度。
狭义的减刑即仅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的减刑。
广义减刑则不仅包括狭义减刑在内,还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的减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缩减、罚金的减免以及缓刑犯的减刑。
1.减刑=刑种的变更(无期改有期)+刑期的减少(管制、拘役、有期)2.减刑种类:一是可以减刑;二是应当减刑。
3.减刑不同于改判,减刑是在原判决基础上减轻刑罚,改判是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
减刑不同于减轻处罚,减刑属于刑罚的执行,减轻处罚属于刑罚的裁量。
|「减刑的条件」仅限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二选一即可)(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2)有立功表现: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小结:量刑期间的重大立功是可以从宽处理,但行刑期间的重大立功是应当减刑。
3.减刑的限度条件(1)管制、拘役、有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2)无期徒刑:实际执行不少于13年,应自无期徒刑判决之日起算;(3)普通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5年。
(加之死缓期间的两年,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17年。
)(4)死缓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至少多10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至少多5年)。
小结:减刑之后实际执行刑期,有期、拘役、管制不得少于1/2,无期不得少于13年,死缓不得少于15、20、25年。
4.减刑适用的幅度条件(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2年以上可以减刑。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某些严重的犯罪,或者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3)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5年以上方可减刑。
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5年内不予减刑。
5.减刑的程序条件(1)对于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对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进行裁定。
|「减刑与数罪并罚」1.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原判死刑缓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2.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
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贰】假释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1.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管制、拘役不适用假释。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备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
2.限制条件(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
(普通死缓实际执行15年以上)3.实质条件(1)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2)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有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4.程序条件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符合条件的裁定假释。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5.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同时,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对任何累犯均不得假释,不论刑种刑期。
(2)如果数个暴力犯罪,每个罪都没有达到10年以上刑期,但并罚后达到10年以上,不属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适用假释。
(3)对于上述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也不得假释。
(4)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25年有期徒刑的,仍然不能假释。
|「假释的从宽掌握」(1)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2)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3)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罪犯;(4)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5)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6)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假释的考验期限与考察」1.与原判刑期相适应的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剩余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开始起算。
2.假释的义务:和缓刑基本相同,只有管制再多一个(限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自由)。
3.假释考验期间依法适用社区矫正,但不能适用禁止令(只有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才可适用禁止令)。
但假释期满结束后,可能适用职业禁止令。
|「假释的撤销:与缓刑撤销原理基本一致」1.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撤销假释、先减后并数罪并罚。
考验期后犯新罪:不能撤销假释,可能成立累犯。
2.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先并后减数罪并罚。
考验期后发现漏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能撤销假释,也不能与前罪刑罚并罚。
3.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无论何时发现),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累犯问题:假释考验期满遵守相关条件的,认定其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剩余刑罚不再执行。
如果假释期满后再犯罪的,可能成立累犯。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原判刑罚就尚未执行完毕,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能成立累犯。
|「特殊并罚情形下的假释执行」1.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
但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2.被假释后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限也不缩短。
但减刑后是可以假释的。
【叁】追诉时效刑罚消灭事由有:(1)超过追诉时效;(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5)其他法定事由。
|「追诉时效的期限」(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以上”“以下”和“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而“不满”是不包括本数的。
所以,如果某罪的法定最高为10年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时效为15年而非10年。
|「追诉时效的计算」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对连续犯、继续犯、集合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中断(1)一般情况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算。
(2)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如果后罪的法定最高刑轻于前罪,后罪的追诉期限届满,而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则只追究前罪的刑事责任。
如两罪都可以追究,则实行数罪并罚。
(3)在共同犯罪中,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共犯人,其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算;未再犯罪的共犯人,其追诉期限并不中断。
即各共犯人时效的中断,互不影响。
(4)牵连犯中前面手段行为的犯罪追诉期限会被后面目的行为的犯罪中断而重新计算。
4.追诉时效延长(1)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2)被害人提出控告,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