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罚的执行与消灭——重点知识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壹】减刑

「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服刑人员通过变更原判刑罚,减轻其刑罚的行刑制度。狭义的减刑即仅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的减刑。

广义减刑则不仅包括狭义减刑在内,还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的减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缩减、罚金的减免以及缓刑犯的减刑。

1.减刑=刑种的变更(无期改有期)+刑期的减少(管制、拘役、有期)

2.减刑种类:一是可以减刑;二是应当减刑。

3.减刑不同于改判,减刑是在原判决基础上减轻刑罚,改判是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减刑不同于减轻处罚,减刑属于刑罚的执行,减轻处罚属于刑罚的裁量。

|「减刑的条件」

仅限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二选一即可)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2)有立功表现: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小结:量刑期间的重大立功是可以从宽处理,但行刑期间的重大立功是应当减刑。

3.减刑的限度条件

(1)管制、拘役、有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无期徒刑:实际执行不少于13年,应自无期徒刑判决之日起算;(3)普通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5年。(加之死缓期间的两年,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17年。)

(4)死缓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至少多10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至少多5年)。小结:减刑之后实际执行刑期,有期、拘役、管制不得少于1/2,无期不得少于13年,死缓不得少于15、20、25年。

4.减刑适用的幅度条件

(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2年以上可以减刑。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某些严重的犯罪,或者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3)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5年以上方可减刑。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5年内不予减刑。

5.减刑的程序条件

(1)对于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对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进行裁定。

|「减刑与数罪并罚」

1.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原判死刑缓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2.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贰】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1.前提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管制、拘役不适用假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备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

2.限制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普通死缓实际执行15年以上)

3.实质条件

(1)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2)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有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4.程序条件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符合条件的裁定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5.消极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同时,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

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

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对任何累犯均不得假释,不论刑种刑期。

(2)如果数个暴力犯罪,每个罪都没有达到10年以上刑期,但并罚

后达到10年以上,不属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适用

假释。

(3)对于上述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即使

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也不得假释。

(4)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

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25年有期徒刑的,仍然不能假释。

|「假释的从宽掌握」

(1)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2)

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3)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罪犯;(4)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

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5)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6)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

释情形的罪犯。

|「假释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1.与原判刑期相适应的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剩余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开始起算。

2.假释的义务:

和缓刑基本相同,只有管制再多一个(限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自由)。

3.假释考验期间依法适用社区矫正,但不能适用禁止令(只有判处管

制或宣告缓刑,才可适用禁止令)。但假释期满结束后,可能适用职

业禁止令。

|「假释的撤销:与缓刑撤销原理基本一致」

1.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撤销假释、先减后并数罪并罚。

考验期后犯新罪:不能撤销假释,可能成立累犯。

2.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先并后减数罪并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