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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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

司 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关键信息项: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行政诉讼的管辖3、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4、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5、行政诉讼的程序6、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1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11 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不作为112 不可诉的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刑事侦查行为调解和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12 行政诉讼的管辖121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122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13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131 原告的确定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32 被告的确定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多个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情况14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141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142 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举证期限143 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审查15 行政诉讼的程序151 起诉和受理起诉的条件受理的程序152 审理和判决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153 执行程序执行的主体执行的措施16 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161 判决的种类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162 执行的条件和方式执行的条件执行的方式以上内容涵盖了司法考试中行政诉讼法的主要考点,考生在复习时应重点掌握这些内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

法律考试行政诉讼法条文解读

法律考试行政诉讼法条文解读

法律考试行政诉讼法条文解读在法律考试中,行政诉讼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掌握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文,对于正确理解和解答相关问题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的一些重要条文进行解读,并给出一些解题技巧,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应对法律考试。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行政诉讼的主体。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

”这一条明确了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在解答相关问题时,我们可以根据这个条文来确定行政诉讼的主体。

例如,题目可能会问到:“某市政府决定拆除市区某建筑物,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同意,可以采取什么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回答该建筑物的所有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行政诉讼的时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时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这一条明确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时限为六个月。

在解答相关问题时,我们可以根据这个条文来确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时限。

例如,题目可能会问到:“某市政府决定征收某个地区的土地,该地区的居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在什么时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回答该地区的居民可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行政诉讼还有一些其他的条文,如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的证据等。

对于这些条文,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问题进行解答,并结合相关的法律原则和案例进行分析。

这些条文和原则的掌握,对于正确解答行政诉讼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掌握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文是法律考试中的重要一环。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一、行政诉讼法的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性质、组成、受理、审理、判决等方面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通常是行政机关;法院是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可以是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包括法定主体、法定行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要求。

法定主体是指具有诉讼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定行为是指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权益是指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权益应当是合法的。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包括起诉状的形式、内容和送达等方面的要求。

起诉状应当采用特定的格式,包括格式、标题、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陈述等内容;起诉状应当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给被告。

五、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包括受理条件、受理范围和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法院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将受理决定通知原告和被告;受理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合法行政诉讼的范围。

六、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查取证、举证质证、辩论和判决等程序。

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需要,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和陈述意见;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判决,并通知当事人。

七、行政判决的执行行政判决的执行是指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应当履行判决的决定。

行政判决的执行可以采取罚款、强制执行、行政监督等方式,被告应当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八、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上诉状的形式、上诉理由、上诉期限和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重点整理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重点整理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重点整理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根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2. 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协议的解释、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等;3. 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行政裁决复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程序;4. 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属于国家行政法的范畴;5. 行政诉讼的法律效力: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具有终局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争议必须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内容;2. 原告必须为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具备者;3. 原告必须具有诉讼利益;4. 原告必须依法提起诉讼的合法期限内;5. 原告必须尽到诉讼前的法定程序;6. 原告必须提出明确的请求。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流程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受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由法院按照规定的程序受理;2. 传票传唤:法院根据立案受理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传票传唤,要求到庭参加诉讼活动;3. 举证辩论: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通过提供证据、陈述理由等方式进行举证辩论;4. 审理判决:法庭根据证据、法律规定等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5. 判决执行:判决生效后,被告必须履行判决内容,否则将进行强制执行。

四、行政诉讼的几个核心问题1. 行政诉讼中的主体责任问题:主要针对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等问题进行判断;2.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包括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合法获取等问题;3.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问题:主要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原告是否有权利进行救济等问题进行研究;4. 行政诉讼中的裁量标准问题:主要是法院如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评判和裁量。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证据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证据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证据为使广大参加2010年司法考试的学生取得好的成绩,特整理推出: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供考生参考学习,希望对考生有帮助。

证据【重点法条】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22~23、52、59~61条。

【意思分解】《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行政诉讼法解释》关于证据的解释,也相当少。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此必为司法考试重要考点,我们在此不惜笔墨详析之。

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为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必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而且一般仅限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因此:(1)在行政程序中,被告可以收集到而没有收集的证据,在行政程序终结后,特别是在诉讼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①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但没有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①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②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原告的举证责任下列属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如果原告对下列事项举证不力,会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产生(比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1)起诉条件但是如果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全整理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全整理

名词解释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经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一)由下向上转移;(二)由上向下转移。

移送管辖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送给有权管辖的法院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作出了不相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不可分离,因而必须实行诉讼主体的合并。

①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处罚的人.②侵权案件中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对给予致害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

③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受害人,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共同受害人为共同原告。

④被指控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参与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组织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1。

举证责任是一种风险,即一种不利后果出现的可能性2。

出现败诉后果的条件是承担该风险的当事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3.举证责任这种不利的风险是由法律规定在当事人身上,不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诉的分离对原告提出的几个诉单独审理,或法院将一个行政案件中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分开单独审理。

司考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

司考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

司考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司考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一章总则【重点法条】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97条。

【意思分解】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标准之一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或发布普通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

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次性地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反复、多次地适用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五点:(1)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人作出的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不仅指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不要混淆】依《行诉解释》第97条,注意《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参照关系。

【重点法条】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相关法条】本法第54条第(四)项。

【意思分解】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则。

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这一例外即体现在第54条第1款第(四)项变更判决的规定上。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7.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回避制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三)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两审终审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情况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司考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司考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考点精讲】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包括以下六大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具体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2.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该原则具体包括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

包括三方面要求: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行政效率原则和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行政效能原则和行政责任原则。

【考查方式】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卷二第46题以及、和卷四的行政法主观题中都进行了考查。

客观题的考查主要是对基本原则的涵义的判断;主观题主要是考查考生对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二、行政主体【考点精讲】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虽然不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但在实践中也履行部分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在这里一并讲解。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掌管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构,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法条集锦

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法条集锦

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法条集锦行政法(四十七条)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 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案件常用法律条文(3篇)

行政案件常用法律条文(3篇)

第1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第八条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和解。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公开审判。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二章受理与管辖第十九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考行政法重点法条 -回复

法考行政法重点法条 -回复

法考行政法重点法条-回复中括号内的内容是"法考行政法重点法条"。

下面将按照提供的提示逐步回答。

一、引言: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科目。

它规范了政府与个人、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法考中,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科目,并且有一些重点的法条需要掌握。

二、行政法的基本法条及解释:以下是行政法中的一些重点法条以及对它们的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本法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益,保证诉讼活动正当进行,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根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严格控制对象、范围、条件、程序、期限。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条:当权机关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订正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撤职、行政降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

三、重点法条的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该法条指出了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益,同时也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该法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根据。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机关不能凭空处罚,而是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基于实际的事实。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条:该法条强调了行政许可应当进行严格的控制。

行政机关在进行许可决定时,必须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并且不能随意变更或违法行使行政许可的权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条:该法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需要遵循公告程序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订正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第一章总则A2行政诉讼的界定: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A3—A10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受案范围A11以列举方式归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经营自主权、许可证和执照类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行政给付【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兜底条款【其他类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类型】A12消极的受案范围【即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国家行为【国防、外交】、抽象性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公务员的奖惩、任免】、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行为第三章管辖A13—A16条明确级别管辖,重点把握A14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A14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A17经复议的案件管辖,分两种情况12复议改变的认定【主要事实、依据定性、处理结果】A18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管辖【结合司法解释一并把握】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限制人身自由地】《若干解释》第9条第2款还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人身自由+财产】×【行政强制措施or行政处罚】: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限制人身自由地】A19不动产行政诉讼的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A20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同时起诉,以先收到起诉书确定管辖】A21移送管辖:无管辖权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以一次为限,不得再转移送】A22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管辖+管辖权有争议】A23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狭义只有原告和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A24原告的确认;资格转移:公民死亡→近亲属;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组织A25被告的确认(1)未经复议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2)经行政复议的被告的确认维持→原行为机关复议改变→复议机关原行为→原行为机关不作为不作为→复议机关(3)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为共同被告(4)授权与委托的被告资格的确认:被授权组织是被告;委托组织是被告(5)行政机关被撤销,被撤销机关是被告A26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为二人以上+同一或同样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合并审理A27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有利害关系+申请或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A28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A29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第五章证据A32被告对不利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A33【不利被告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A37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性;复议前置性从法律规定A38复议决定期限为2个月;不服复议决定或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在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15日内提出复议A39公民直接起诉的时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月日做出A4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或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A42立案或不予立案:7日内以裁定作出;对于裁定可以上诉第七章审理和判决A43诉讼被告收取起诉状及提交答辩状期限及要求:法院5日起诉状副本→被告被告10日内将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证据、依据】→法院法院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原告A44A45公开审判原则A46合议原则A47回避的决定: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审判长决定回避的救济: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具体行政行为[重点法条]《若干解释》第五十条: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法条分析与真题示范]1、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1)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且申请撤诉的,只要法院准许,诉讼就此终结。

(2)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但也没有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继续审理原行为,但判决种类会变化:如果经审查认为原行为违法的,因其已经被被告废气,所以法院应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如果经审查认为原行为合法的,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而不能作出维持判决。

(3)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法院应审理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原告对原行为不申请撤诉,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服的,法院对这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应进行合并审理。

(4)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被告在诉讼中履行法定职责的,如原告撤诉,法院同意则诉讼终结;如果原告不撤诉,法院应继续审理被告的不作为。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三)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三)「重点法条」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53~59条。

「意思分解」《行政诉讼法》的判决种类,系司法考试必考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一大难点。

对此,我们详陈如下:依上述各条款之规定,第一审判决可为以下几种情形:1维持判决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维持判决之作出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1)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1)全部撤销;(2)部分撤销;(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撤销判决的情形有:(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

适用撤销判决时,需特别注意的特殊事项有:(1)《行诉解释》第53条;(2)《行诉解释》第59条;(3)《行政诉讼法》第55条及《行诉解释》第54条第2款之例外规定;(4)《行诉解释》第60条第1款。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负有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履行判决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而采用的一种判决形式,主要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四)、(五)、(六)项三类情形。

2024年司法考试核心法条

2024年司法考试核心法条

2024年司法考试核心法条一、民法核心法条。

民法可是司法考试里的一个大头呢!在民法里,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条超级重要哦。

比如说,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就像我们一来到这个世界,就被赋予了某些权利的小礼包。

而民事行为能力就分不同情况啦,像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做一些事情是有限制的哦。

还有关于合同的法条。

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的东西,在司法考试里也是重点中的重点。

合同成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就像两个人在对话,一个人发出邀请(要约),另一个人说行呀(承诺),那这合同就差不多有个雏形了。

而且合同的效力也有多种情况呢,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就像是一个完全不合规的东西,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比如说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呢,就像是有个小尾巴,要是当事人发现有问题,就可以请求撤销,像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刑法核心法条。

刑法可是很严肃又很有趣的一部分呢。

关于犯罪构成的法条是必须要掌握的。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要素就像一个小团队,缺一不可。

比如说犯罪主体,有的犯罪只有自然人能构成,有的单位也能构成。

而犯罪主观方面又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就有点像调皮捣蛋还知道自己在做坏事的孩子呢。

过失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还有关于刑罚的法条。

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管制就像是给犯人一个比较宽松的限制,让他在一定范围内活动。

拘役呢,时间比较短,是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有期徒刑就比较常见啦,有一定的期限。

无期徒刑就是一直关着啦,不过犯人要是表现好也有减刑的可能哦。

死刑可是最严厉的刑罚,不过现在我们国家对死刑的适用也是非常谨慎的呢。

(行政管理)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解析

(行政管理)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解析

(行政管理)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解析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重点规定了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纠纷而产生的诉讼程序、救济措施等相关问题。

以下是行政诉讼法的一些重点法条及其解析:1. 第三条:行政诉讼的特点和原则该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特点和原则,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基本要求。

行政诉讼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权及行使方式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诉讼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诉讼权应当依法程序,确保公正、公平。

3. 第十九条:行政诉讼的期限行政诉讼应当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进行,期限为六个月。

该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

4. 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

该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管辖机关,确认了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诉讼的专门审判机关,负责受理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

5. 第三十七条:不予受理的情形该条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诉讼请求超过法定期限、不同案件以及违反审判程序等情况。

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不予受理。

6. 第五十三条:撤诉、放弃和和解当事人可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自行撤回起诉或放弃行政诉讼,还可以通过和解解决纠纷。

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

7. 第六十一条:行政赔偿的时效行政赔偿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该条规定了行政赔偿请求的时效,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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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汇总编者前话: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一直确实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专门多考生总是不明白关于这门法如何学习。

事实上只要把握了重点法条,再配合练习、真题,想拿不到分都难!概述从分值看,《行政诉讼法》高达13分之多,在列入司法考试范畴的所有法律、法规中名列第七,仅次于《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可谓名符事实上的司法考试法律、法规的重头之一。

本法的题型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

一样来说,每年至少有一道案例分析题(1998年例外),个题分值从4分到8分不等。

本法较侧重的内容有:1受案范畴(以法典第11条为中心);2诉讼参加人;3管辖;4起诉与受理;5行政诉讼证据;6判决(一审、二审、再审);7行政赔偿诉讼;8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行诉说明》)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必将成为本法的重要考查内容。

第一章总则「重点法条」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行诉说明》第97条。

「意思分解」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畴的行为标准之一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或公布一般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它一样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治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益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益义务产生实际阻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

一样而言,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直截了当阻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义务,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次性地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反复、多次地适用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能够归纳为五点:(1)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治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人作出的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义务的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不仅指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不要混淆」依《行诉说明》第97条,注意《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参照关系。

「重点法条」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相关法条」本法第54条第(四)项。

「意思分解」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有特色的差不多原则。

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这一例外即表达在第54条第1款第(四)项变更判决的规定上。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

「不要混淆」行政复议不仅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也实行合理性审查原则,这是与行政诉讼的不同所在。

第二章受案范畴「重点法条」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爱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条」《行诉说明》第1~5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行政复议法》第7条。

「意思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一直是司法考试重点,年均必考3分以上,务求准确把握。

1熟练识记第11、12条各项所列的行为。

2重点把握《行诉说明》第1条第2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畴的六类行为,专门是第(三)、(四)项所列行为。

「不要混淆」联系《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条,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畴的相同与不同。

第三章管辖「重点法条」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相关法条」《行诉说明》第6、8条。

「意思分解」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司法考试的切入点一样差不多上考查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畴,且每年必考。

应注意:1准确把握第14条所列3类案件。

2专门把握《行诉说明》第8条对第14条第(三)项的具体说明,专门是第8条第(一)项之规定,注意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两个条件是:(1)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

3按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为最新规定。

「不要混淆」1注意《行诉说明》第6条,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不具有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2专门注意第14条第(一)项,并非所有有关专利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是限于“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重点法条」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行诉说明》第7条。

「意思分解」本条一直是司法考试热点,应注意者有:1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差不多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2经复议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3经复议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仍能够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也能够复议机关所在法院为管辖法院。

换言之,现在存在两个管辖法院,而非一个。

4至于何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务请参见《行诉说明》第7条所列举的3类情形:(1)改变所认定的要紧事实和依据的;(2)改变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阻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处理结果的。

注意:第(2)种情形强调“对定性产生了阻碍”。

「重点法条」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行诉说明》第9条。

「意思分解」第18条也一直是司法考试热点,再加上《行诉说明》第9条的扩张说明,愈使这一条文显得复杂和重要。

应重点注意:1《行诉说明》第9条第1款对“原告所在地”的扩张说明。

依此,原告所在地包括:(1)户籍所在地;(2)经常居住地;(3)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这一扩张性说明,是司法考试多选题命题的好素材。

2《行诉说明》第9条第2款的扩张说明,类似于民事诉讼的牵连管辖。

3另外,注意了解第19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重点法条」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能够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本法第21~23条;《民事诉讼法》第35条;《刑事诉讼法》第25条;《行诉说明》第10条。

「意思分解」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方法,三大诉讼法的规定都不一致。

《行政诉讼法》采“最先收到起诉状”的立法例,《民事诉讼法》采“最先立案”的立法例,《刑事诉讼法》则采“最先受理”的立法例。

2注意《行诉说明》第10条。

3第21~23条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争议、管辖权移送与《民事诉讼法》相同。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重点法条」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能够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担其权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行诉说明》第11~18条。

「意思分解」《行诉说明》第11~18条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原告资格问题,是有待于以后司法考试逐年挖掘的“试题宝藏”。

须重点把握:1《行诉说明》第11条对“近亲属”作了扩张说明,使之包括了“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合伙企业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行诉说明》第14条)。

3《行诉说明》第15条。

4《行诉说明》第18条。

「重点法条」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坚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个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托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托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连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相关法条」《行诉说明》第19~23条。

「意思分解」第25条一直是司法考试重头,此次《行诉说明》用了5个条文加以具体规定,估量在以后的司法考试中,有关第25条内容的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更会炙手可热。

1总结以上规定,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可分为十种情形:(1)直截了当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个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经复议但复议机关坚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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