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重点法条100条
司法考试用到的发条
司法考试用到的发条
司法考试用到的发条是指常见的法条或法律条文。
在司法考试中,考生需要掌握相关的法条和法律规定,用以解答题目和分析案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司法考试用到的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8. 《侵权责任法》
9. 《合同法》
10. 《知识产权法》
11. 《公司法》
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3. 《担保法》
14. 《婚姻法》
15. 《继承法》
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法条示例,实际上司法考试需要掌握的法条众多,且随着法律的发展与修订,法条的内容也会进行调整和更新。
因此,考生需要持续学习和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能够在司法考试中有充分的准备与应对能力。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主观题往往是考生们最为头疼的部分,因为需要对法条和案例进行灵活运用,展现出自己的法律分析能力。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战司法考试,下面将重点总结一些在主观题中常用到的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不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和不当法律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一)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二)伤害多人的;(三)采用残忍手段的。
- 第一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一)醉酒驾驶的;(二)驾驶营运机动车辆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三)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 第一百八十一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从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条:本法规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关系的一般规定。
- 第二条: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法律地位,不可侵犯。
- 第五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有欺诈、胁迫行为。
以上法条在司法考试的主观题中经常被考察,考生们可以通过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这些法条,来更好地解答题目,展现出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分析能力。
希望考生们在备战司法考试的过程中,能够有针对性地复习和练习,取得优异的成绩,实现自己的法律梦想。
祝愿所有考生都能考出理想的成绩,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才。
法律常识100条
法律常识100条1. 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规范行为的准则,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2.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3.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依法程序进行,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4.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任何人不得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5. 法律的解释应当以法律的文字原意和立法目的为依据,同时考虑时代和社会背景。
6. 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公民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7.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不得有违法行为,不得以违法为目的或以违法手段实现合法目的。
8. 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9. 法律禁止歧视和虐待任何个人或群体,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10. 法律对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11.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给予特殊保护,保障他们的健康、教育和成长。
12. 法律规定了政府机关的职权和责任,限制政府行使权力的滥用。
13.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和文化艺术发展。
14. 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禁止虚假广告和不合理定价。
15.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6. 法律禁止贪污腐败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17. 法律规定了婚姻和家庭的基本制度,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18. 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和政策,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土资源。
19. 法律保护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的自由和公正。
20. 法律规定了国家安全的保护措施和责任。
21. 法律明确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和诉讼程序,保障公正、公平和高效审判。
22. 法律规定了警察和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维护社会治安。
23. 法律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刑罚和处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4. 法律明确了国家的经济制度和市场秩序。
25. 法律规定了财政收支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财政的稳定和公正。
法考常考法条
法考常考法条一、民法篇1.《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基础法律,包含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其他法律的制定与解释提供了基本框架。
2.《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市民之间平等主体地位下的协议行为和约束合同当事人行为的特别法律,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物权法》•《物权法》是解决财产权属和物权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对不动产和动产的规定,对买卖、抵押、质押等权利关系进行规范。
4.《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公民死亡后财产留置和继承关系的法律,是民法中极为关键的法律规定。
二、刑法篇1.《刑法总则》•《刑法总则》是基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性法律,包含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刑罚、刑法适用、罚金及有偿取代刑罚等一般规定。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导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案件受理、证据、辩护、审判、判决、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3.《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是根据法律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解释刑法中一些不明确或争议的法律规定。
具有补充和明确法律规范的作用。
4.《缔结和履行条约程序的法律》•《缔结和履行条约程序的法律》规定了我国国际条约的缔结和履行程序,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主权。
三、行政法篇1.《行政法总则》•《行政法总则》对行政法的一般规定进行了了详细的界定,包括了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制定、行政机关的组织等内容。
2.《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在行政法领域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制,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原则。
3.《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调整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原则、程序、条件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4.《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是调整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律,规定了行政监察的目的、职责、程序和方式等内容。
以上所述是法考中常考的一些法条,对于考生而言,熟悉并理解这些法条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精读
第⼀章总纲 【重点法条】 第⼀条 中华⼈民共和国是⼯⼈阶级领导的、以⼯农联盟为基础的⼈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任何组织或者个⼈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条 中华⼈民共和国的⼀切权⼒属于⼈民。
⼈民⾏使国家权⼒的机关是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
⼈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都由民主选举产⽣,对⼈民负责,受⼈民监督。
国家⾏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民代表⼤会产⽣,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领导下,充分发挥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的 原则。
【意思分解】 1.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民奋⽃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的法律效⼒。
这是《宪法》序⾔所指出的。
2.第1条规定了我国国体:⼈民民主专政制度。
⼈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 (1)⼯⼈阶级为领导阶级; (2)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为依靠⼒量之⼀; (3)以⼴泛的爱国统⼀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
3.第2、3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民代表⼤会制度。
⼈民代表⼤会制度的构成: (1)民主选举⼈民代表组成各级⼈民代表⼤会; (2)以⼈民代表⼤会为基础,组成全部国家机构; (3)统⼀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使国家权⼒; (4)贯彻⼀切权⼒属于⼈民的政治原则,实现⼈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不要混淆】 政体、国体、根本制度、组织原则内容各不相同,需要注意。
【重点法条】 第六条 中华⼈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汇总(司考必背)
2011-2012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汇总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的主观题中,法条的运用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帮助考生准确把握法律问题的本质,展现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下面是一些司法考试中常考的法条,以及相关参考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相当、罪责刑相适应。
参考内容: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要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犯罪行为越严重,刑罚就应该越重,刑罚应当根据罪行的实际情况,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来确定,以实现罪刑相当、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人在百分之三十的程度上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参考内容: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主管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自首情节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定的认罪态度和行为,减轻了刑罚的社会危害性。
自首是对行为人的一种宽大政策,可以从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犯罪分子犯罪自首,积极赔偿损失,有法定和自愿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内容:主动赔偿是指犯罪人犯罪后,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行为。
法律规定,犯罪分子犯罪自首且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法律对主动赔偿行为给予的一种奖励,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自觉减轻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犯罪分子未满十六周岁的,不判刑参考内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即不可以判刑。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认知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使其普遍难以意识到和控制自身行为的后果,因此不论犯罪行为有多么严重,都不能被判处刑罚,而应该由相关机关采取保护措施进行教育、帮助和矫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参考内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司考刑法考试必背100条
司考刑法考试必背100条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法律常识100条
法律常识100条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6、合同一旦签订,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7、借钱给他人时,最好保留借条等书面证据。
8、口头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也是有效的,但存在举证困难的风险。
9、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10、遇到消费欺诈,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如果赔偿金额不足500 元,按 500 元赔偿。
11、商家对商品或服务做出的承诺应当履行。
12、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发票。
13、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14、网络购物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但有些商品除外,如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商品等。
15、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16、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7、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8、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19、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在工作中受伤,一般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负责。
21、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2、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
2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4、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会根据国家政策调整。
25、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26、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8、夫妻一方在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29、办理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30、协议离婚需要经过 30 天的离婚冷静期。
31、遭遇家庭暴力,要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
最新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0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0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60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司法考试《劳动法》的重点法条提示
司法考试《劳动法》的重点法条提示《劳动法》的重点法条:(1)第2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2)第15条:招用未成年人的条件。
(3)第18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4)第20、21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试用期条款。
(5)第24-32条:该9条考生不仅要精确记忆,而且结合教材,清晰把握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
(6)第33-35条:集体合同。
(7)第36-44条: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注意这部分的强制性规定,尤其是一些具体数字。
(8)第73条: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9)第99条:用人单位与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10)第102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1)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第19-21条:试用期条款。
(3)第25条: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
(4)第26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5)第36-42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6)第44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7)第46条: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
(8)第51-55条:集体合同。
(9)第58-67条:劳务派遣制度。
(10)第68-72条:非全日制用工。
(11)第82条: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12)第87条: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重点法条:(1)第2、39条:劳动争议的认定。
(2)第6条: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其关系。
(3)第7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的组成。
(4)第11条: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5)第12、13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及组成。
(6)第17、18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7)第23条: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日期。
(8)第27条:劳动正义仲裁的调解原则。
(9)第30、31条:仲裁裁决、调解书、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司法考试立法法重点法条(一)
第四十九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是关于法律案撤回的规定。 1 法律案提案人享有撤回权。 2 因撤回时间不同,撤回的程序也不同。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 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 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 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 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 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意思分解」 1 了解第38条的暂不交付表决制: (1)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 (2)仍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 (3)由委员长会议提出; (4)经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同意。
2024年司法考试核心法条
2024年司法考试核心法条一、民法核心法条。
民法可是司法考试里的一个大头呢!在民法里,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条超级重要哦。
比如说,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就像我们一来到这个世界,就被赋予了某些权利的小礼包。
而民事行为能力就分不同情况啦,像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做一些事情是有限制的哦。
还有关于合同的法条。
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的东西,在司法考试里也是重点中的重点。
合同成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就像两个人在对话,一个人发出邀请(要约),另一个人说行呀(承诺),那这合同就差不多有个雏形了。
而且合同的效力也有多种情况呢,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就像是一个完全不合规的东西,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比如说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呢,就像是有个小尾巴,要是当事人发现有问题,就可以请求撤销,像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刑法核心法条。
刑法可是很严肃又很有趣的一部分呢。
关于犯罪构成的法条是必须要掌握的。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要素就像一个小团队,缺一不可。
比如说犯罪主体,有的犯罪只有自然人能构成,有的单位也能构成。
而犯罪主观方面又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就有点像调皮捣蛋还知道自己在做坏事的孩子呢。
过失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还有关于刑罚的法条。
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管制就像是给犯人一个比较宽松的限制,让他在一定范围内活动。
拘役呢,时间比较短,是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有期徒刑就比较常见啦,有一定的期限。
无期徒刑就是一直关着啦,不过犯人要是表现好也有减刑的可能哦。
死刑可是最严厉的刑罚,不过现在我们国家对死刑的适用也是非常谨慎的呢。
司考刑法必背100条
司考刑法必背100条一、大纲新增考点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5、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1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2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3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6、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武器、弹药、假币、文物、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第一百五十二条(淫秽物品、第三百四十七条(毒品、第三百五十条(制毒物品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7、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着轻微危害2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8、如下四种行为,都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1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2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3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4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
最新重点法条100条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100条1、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苴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左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
2、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左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淸算组织进行淸算。
(不应自行成立淸算组)5、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6、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务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律或协议约左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7、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朿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左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8、依照法律规立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左,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9、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己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1、国家所有的上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依法确左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12、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无约左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13、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14、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期一方的同意, 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则)。
15、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司法考试必备行政法重点解读
行政法重点解读1、处分的种类、期间、效果与解除公务员处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务必要准确掌握。
本法对公务员处分的规定较为笼统,本处只针对法条涉及的处分的种类、期间、后果与解除作出说明,其他内容详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解读。
1. 处分的种类。
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是法定的,只有第56条规定的六种。
注意,免职、责令辞职不是公务员处分种类,属于人事处理范畴。
2. 处分的期间。
公务员处分类型的效力期间是以“6个月”为基准递进的: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降级和撤职的效力期间相同,而开除则不存在效力期间,因为是永久性的。
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二)项,曾经被开除公职的不得再被录用为公务员。
3. 处分的效果:(1)受到任何处分,在处分期间都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3)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工资档次,(因为工资档次与职务、级别是相对应的),其中撤职还应同时降低级别。
4. 处分的解除(1)解除的程序:处分期满后(非处分期间),由处分决定机关(非其他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非口头形式)通知本人(必须是本人)。
可见,处分不是期满后自动解除的。
总结:公务员处分的作出与解除都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解除的效果:①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②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例题】关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做法或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1题)答案:DA. 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因表现突出被晋升一档工资B. 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职但应恢复原级别C. 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24个月D. 田某主动交代违纪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应减轻处分2、对上级错误决定、命令的处理对于上级错误决定、命令是否应当执行,以及执行后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需要把握住两个方面:一是有令则行(一般原则);二是明显违法不得为之(除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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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重点法条100条1、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
2、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不应自行成立清算组)5、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6、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7、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8、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9、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1、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12、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无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13、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14、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则)。
15、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16、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17、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责。
(唯一免责事由)1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仅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应认定其有过错。
19、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20、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为无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证明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免责。
21、有财产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不足部分,单位不予赔偿)。
22、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适用定居国法律。
23、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法律的。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4、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2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6、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当地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27、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住院就医除外)28、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按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或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9、有关组织依法指定监护人后,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人关系处理。
30、监护人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31、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的限制。
32、民法通则中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33、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35、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应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36、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
不足部分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37、行为人在神智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38、重大误解可以包括对对方行为的误解、标的的误解;39、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40、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41、凡依法或依约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42、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侵权之诉处理。
43、因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因侵权纠纷起诉的,法院可直接受理。
44、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45、公民之间的生产借贷性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46、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47、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48、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49、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50、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51、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52、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53、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55、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56、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57、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任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58、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59、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如两者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60、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此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61、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6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63、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64、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65、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6、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67、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68、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69、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70、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7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过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过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7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3、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74、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7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76、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77、债权人分离、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导致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78、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79、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80、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8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其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仅限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
8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83、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归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84、当事人互负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到期债务,任何一方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