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章程(一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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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四章股东
第五章董事会
第六章监事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税务、财务和外汇管理第十章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职工
第十二章工会
第十三章保险
第十四章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十五章规章制度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中文名称为: ___________ 公司;
英文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
公司的住所为: ___________ ___ 。
第三条股东的名称、法定地址:
名称:;在国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四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为: _________
。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其中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第八条股东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时间为:;
第九条股东缴付任一期出资额后三十日内,由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在收取验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股东决定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从国内外取得贷款或借款,解决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的差额和生产流动资金。其中境外借款可由外方股东贷款解决。
第四章股东
第十三条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委派和更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在董事会成员中选定。(或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和更换)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派,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可由股东会选举,更换新董事,在改派的(执行)董事就任前,(执行)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出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名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九条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和表决。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或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管理制度;
10、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6、第7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同意后通过,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过半数董事同意后通过。
第二十二条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监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名(1—2名)监事,监事由股东委派和撤换。
第二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监事按《公司法》行使职权,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执行董事)聘请,任期年。总经理、副总经理经董事会(执行董事)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在总经理不在时行使总经理日常经营正常范围内的必要职权。重要事项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共同作出决定。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执行董事)讨论决定。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所有经理均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经理或其他形式的雇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执行董事)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部门及部门结构设置由总经理商副总经理制定方案,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其他部门及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职位设置由总经理商副总经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董事会(执行董事)可随时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