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各市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皖政[2013]89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0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努力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各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详见附件)。
力争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提升脱硫脱硝效率。
2014年6月底前,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均应安装脱硝设施。
2014年底前,所有钢铁、石化、有色金属冶炼、陶瓷窑炉、浮法玻璃、再生铅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取消燃煤电厂烟气旁路,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日产4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
2017年底前,其他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
2.严控颗粒物排放。
2014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火电、水泥、钢铁等重点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矿山、混凝土搅拌站要建设和改造除尘设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
支付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
【发文字号】财预[2016]156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0.18
【实施日期】2016.10.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6〕1563号)
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6〕11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16年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8日
2016年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为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6〕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
1.《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的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和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2.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淮河中游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皖江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
3.《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我省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加快我省各类开发区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把握发展方向,加强分类指导1.明确发展定位。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实现开发区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速度数量向质量特色转变,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区、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产城一体和带动区域发展的新城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
2.提升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开发区平均经营(销售)收入比2014年翻一番,进出口总额占全省比重达到60%,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省比重达到7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开发区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0%,形成一批千亿元级园区。
3.加强分类指导。
国家级开发区要着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在更高层次参与合作和竞争,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实力较强的省级开发区要做大做强主导产业,提升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能力,成为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发展初期的开发区要注重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二、加强管理整合,提升质量效益4.严格扩区管理。
提高省级开发区扩区标准,申请扩区的工业用地投资强度须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15万元/年,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要求。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字号】宜政办秘〔2016〕127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消费品工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宜政办秘〔2016〕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59号),推动我市消费品工业向中高端迈进,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消费品工业传统优势巩固提升,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三品”专项行动取得积极进展,品种丰富度、品质满意度和品牌认可度明显提升。
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权力、责任、涉企收费清单“升级版”。
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公共服务、中介服务“3+2”清单制度全面推行,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不断完善,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环境明显改善。
供给水平进一步提高。
中高端消费品比重扩大,重点行业品牌企业销售收入占同行业份额扩大,品种类别、品质形象、品牌附加值不断提升。
消费品质量标准、计量、检验检测和认证水平加快提升。
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科技创新进一步增强。
消费品行业智能制造、“互联网+”协同制造等取得积极进展。
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不断加快,力争实现消费品行业国家级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1家、省级15家,开发省级新产品60个以上。
大中型企业研发强度年均增长10%以上。
关键设备研发和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质量效益进一步改善。
规模以上消费品企业增加值增速高于全市工业平均水平,消费品出口占全省份额稳中有升,降本增效取得新进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推进质量安徽建设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推进质量安徽建设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皖政办秘〔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推进质量安徽建设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推进质量安徽建设2016年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4日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推进质量安徽建设2016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6〕18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皖发〔2015〕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3〕19号)要求,实施质量品牌升级工程,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质量安徽建设步伐,特制定2016年行动计划。
一、实施质量品牌升级工程(一)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以家用电器、汽车零部件、食品包装物、童车、儿童玩具、婴幼儿服装、卫生用品、厨具、床上用品、家具等消费者普遍关注的消费品为重点,开展改善消费品供给专项行动,组织实施消费品质量提升工程,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
在重点领域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
开展提升医疗质量专项工作。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服务质量,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开展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积极推动质量技术创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转型发展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转型发展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皖政[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转型发展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1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2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发区是我省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载体,是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平台,是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大力推进开发区转型发展,有利于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实现“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的战略目标。
为科学引导开发区走转型发展之路,充分发挥开发区对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支撑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开拓创新,按照“高起点规划、高品质建设、高水平承接、高强度投入、高效率服务、高效益产出”的转型发展理念,优化空间布局,推进园区整合升级;引导产业升级,打造特色产业集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动力增强活力,努力实现开发区从投资拉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从粗放发展向集约发展转变。
2. 基本原则。
突出创新,跨越发展。
坚持以创新促发展,着力推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突出开放,引领发展。
发挥开发区在对外开放和区域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坚持在承接中转型、在转型中发展,实现以开发促开放、以开放促发展。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六政办秘〔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六政办秘〔2016〕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3日2016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16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总体要求是: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实施生态环境提升工程为抓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全面实施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环境监管,推进生态创建,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稳中趋好,环境治理能力不断提升。
一、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网格化管理模式,环境空气质量实行县区负责制。
2016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市中心城区、各县县城和叶集PM10年均值力争控制在76微克/立方米以下,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
1.加强扬尘污染治理。
全面实施城镇建成区内建筑工地、道路施工场地和拆迁现场的扬尘污染治理,规范55家混凝土搅拌站、4家沥青搅拌站扬尘防治措施,对达不到防治要求的,依法关闭或移址重建。
城区道路和近郊的国道、省道全面实施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市城区主要道路机械化吸尘保洁率达到100%,其他道路达到80%以上;县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遇到重污染天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城区所有裸露地块按照职责分工,绿化、硬化覆盖率达到100%。
完成37家物料堆场扬尘控制、68家矿山粉尘治理和4个港口码头扬尘整治项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皖政秘〔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2022年6月15日安徽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机制,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实现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4%,力争下降14.5%。
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累计达到13.67万吨、0.69万吨、8.3万吨、3.07万吨。
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力争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基本建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滁政办电〔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滁政办电〔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6〕21号)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今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一)提高思想认识。
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是改善民生、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举措。
2015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秸秆禁烧取得了优异成绩。
但我市是农业大市,农作物秸秆量大,秸秆综合利用基础薄弱,2016年国家又实行全年禁烧。
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秸秆禁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禁烧形势,明确任务,扎实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确保实现全年秸秆禁烧目标。
二、准确把握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二)坚持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堵疏结合、以用促禁的原则。
结合我市种植业的现状和特点,加大监管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强化帮扶措施、严格奖惩措施、推进秸秆还田、提高综合利用,多渠道消化和利用秸秆,从源头上解决秸秆禁烧问题。
(三)明确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全年实施秸秆禁烧,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努力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3%,秸秆禁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无火点,秸秆禁烧考核不失分。
三、严格落实重点举措(四)大力提升农机作业水平。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9日滁州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十三五”碳排放强度下降约束性指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较2015年下降18%,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氢氟碳化物、甲烷、氧化亚氮、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力度进一步加大,公众低碳意识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1. 加强能耗指标控制。
严格执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双控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772.91万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15年下降16%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管局、市统计局)2. 推进节约能源工作。
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加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节能审查,以及事中事后监察管理。
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业商务、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节能工作,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改造工程、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和全民节能行动计划,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马鞍山市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马鞍山市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0•【字号】马政办秘〔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转发市住建委关于马鞍山市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秘〔2016〕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市住建委起草的《马鞍山市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3月10日马鞍山市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市住建委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75号)精神,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建设生态强市,结合我市的现状和特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绿色城镇建设,构建新型城市化。
以集约节约、功能完善、宜居宜业、特色鲜明为总体要求,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品质为核心,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城乡建设活动,合理布局城乡各类空间,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努力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保护传承历史文化资源,推动城乡建设方式根本转变,促进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取得重大进展,基本形成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人居环境宜居舒适、建设方式集约高效、生活方式绿色低碳的城乡发展格局。
率先基本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和处理达标率处于全省领先水平;率先实现供水、供气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城乡一体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率先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初步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设备体系和标准制度体系;率先建立市县镇三级园林城镇体系,园林绿色水平进一步提高;率先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建筑产业现代化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比例显著提高,可再生能源广泛应用,基本形成绿色循环的建造体系。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6〕7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6〕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已经11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3日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合政〔2014〕31号)精神,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租让结合包括两种形式,即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议的初步土地供应方式,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召集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国税、地税、招商等部门,并联审核拟定土地供应方案(包括土地供应方式、供应年限、土地出让金总额等),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土地租赁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开竣工时间、投资、产值、税收、就业、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第五条土地租赁(或首期出让年限)期满后,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市国土、发改、经信、建设、人社、规划、环保、招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对照土地租赁或出让合同各项条款,评估项目用地综合效益(重点评估建设、投资等状况),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作为决定后续土地出让的依据。
第二章先租后让第六条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是指竞买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后,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3•【字号】皖政办[2000]45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45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十三日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公共财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3、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外经贸委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管理职能。
2、原省人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管理职能。
3、原省人行承担的对彩票发行的监督职能。
4、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管理职能。
5、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7、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8、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2012]2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2.27【实施日期】2012.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2〕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
为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强化目标约束,把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形成推动转型发展的倒逼机制。
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坚持强化工程措施,增强污染减排能力,提高污染减排绩效。
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与清洁生产,加强落后产能淘汰力度,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坚持管理与引导相结合,进一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推进的污染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90.3万吨、10.0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97.3万吨、11.20万吨分别下降7.2%、9.9%(其中化学需氧量:工业和生活排放量下降6.5%,农业排放量下降8.3%;氨氮:工业和生活排放量下降9.8%,农业排放量下降10.3%);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0.5万吨、82.0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53.8万吨、90.9万吨分别下降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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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各市环保约束性指标
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6]19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6
【实施日期】2016.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各市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6〕19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6〕1579号)要求,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2016年各市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
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各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约束性指标计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所辖县(市、区)和重点排污单位,坚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监督检查,推动重点项目建设,规范治污设施运行,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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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要求,充分履行部门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督查。
三、省政府对各市环保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实行严格考核,视情予以约谈、问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6日 2016年各市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
城市
空气水
空气
质量
优良
天数
比例
(%)
细颗粒物
(PM
2.5
)
浓度目标
(单位:
微克/立
方米)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达到
或好
于Ⅲ
类水
体比
例
(%)
劣Ⅴ
类水
体比
例
(%)
化学需氧
量
氨氮
减排
比例
(%)
重点工
程减排
量
(吨)
减排
比例
(%)
重点工
程减排
量
(吨)
减排
比例
(%)
重点工
程减排
量
(吨)
减排
比例
(%)
重点工
程减排
量
(吨)
合
肥
70 63.4 4.0 890 4.0 1666 60.0 20.0 3.5 3961 6.0 472 淮
北
69.1 57 4.0 710 4.0 969 0.0 0.0 1.0 334 5.0 47 亳
州
75.8 58.7 2.0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