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药品北京市药品分类与代码规范

医疗药品北京市药品分类与代码规范
医疗药品北京市药品分类与代码规范

北京市药品分类与代码规范

DrugClassificationandCodeSpecificationofBeijing

(征求意见稿)

目次

前言I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1

2引用标准1

3分类原则1

4编码方法与结构2

5使用要求9

6起草单位联系方式9

附录A11

附录B13

前言

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0252-1997《化学药品(原料、制剂)分类与代码》基础上延拓、细化、修订的药品编码标准。

本标准通过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国内生产、流通、使用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等品种,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上药品分类编码的原则和特点,以及国内的医院药品实用编码等原则,结合医院、企业等各方面的实际需求起草的。本标准能够满足国内药品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医疗、卫生、科研、教学、统计、财务、保险、物价等部门业务工作和信息处理与数据交换需求的统一的标准代码系统,比YY-0252更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和延展性,它将更有利于药品信息的传播、加工和储存,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药品信息资源共享。

本标准所使用的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委员会编辑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中收载的中、英文药品名称为主要依据。《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未收载的品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标准中收载过的中、英文药品名称为依据。英文药品名称可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不用商品名。本标准将符合这两种依据的中、英文药品名称作为正名收载。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归口管理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北京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药品分类与代码规范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0252-1997《化学药品(原料、制剂)分类与代码》基础上延拓、细化、修订的药品编码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等产品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医疗、卫生、科研、教学、统计、财务、保险、物价等部门业务工作和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系统的信息处理与数据交换。

2引用标准

YY0252-1997《化学药品(原料、制剂)分类与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增补本

《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

《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

《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中成药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

3分类原则

3.1本标准的分类对象为我国自1949年以来生产、流通、使用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原则上不包括中药材及中药饮片。

3.2本标准采用一物一码的原则,对某些具有多种用途的一种药品,本标准只赋予一个唯一的代码,在全部收载品种中不出现重码。

3.3本标准采用原料和制剂联合编码的原则。

3.4本标准收载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是以药品用途分类为主,兼顾药理作用、药物化学、来源等分类特点而进行分类与编码,共分成24个大类、163个小类,具体类目可参见:

4.2.2化学药品分类与代码。

3.5本标准收载的中成药是以中药功效分类为主,共分成22个大类、79个小类,具体类目可参见:

4.3.2中成药分类与代码。

3.6本标准规定对于一种化学药品多种用途、多种制剂的分类原则为:前11大类的优先级高于后10大类;第23大类的分类优先级别最高。

3.7本标准规定生物制品的分类、编码方法与结构,除另有规定外,均与化学药品的分类、编码方法与结构一致。

4编码方法与结构

4.1编码总体介绍

本标准的药品编码为层次代码结构,共由9层20位代码构成。每层均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每个代码层中均留有适当空码,以备扩充和调整类目用。

4.2化学药品编码

4.2.1化学药品编码方法与结构

40××××××××××××××××××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

第二层至第六层,一般均从“01”开始,按升序排列,最多编至“99”,其中“99”的代码均表示“其他”。

第一层:化学药品代码,其标识码为40。

第二层:药品大分类代码,共有24个大类。

第三层:药品小分类代码,每个大分类又有若干个小分类,共有163个小类。

第四层:原药品代码。

第五层:药品结构衍生物代码。

第六层:药品盐类衍生物及复方制剂代码,第六层分为两个代码区段,01-50为药品盐类衍生物代码区段,51-98为复方制剂代码区段。其中,生物制品的活菌苗(代码“02”)和灭活菌苗(代码“03”)也在本层体现。

第七层:药品剂型代码,包括剂型和亚剂型,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八层:药品制剂规格代码。

第九层:药品包装规格代码,采用最小包装规格进行维护。

4.2.2化学药品(含生物制品)分类与代码

表1化学药品(含生物制品)分类与代码表

4.3中成药编码

4.3.1中成药编码方法与结构

42××××××××××××××××××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

第二层至第六层,一般均从“01”开始,按升序排列,最多编至“99”,其中“99”的代码均表示“其他”。

第一层:中成药代码,其标识码为42。

第二层:药品大分类代码,共有22个大类。

第三层:药品小分类代码,每个大分类又有若干个小分类,共有79个小类。

第四层:药品的主要成分代码。

第五层:药品的次要成分代码。

第六层:小儿用药代码及少数民族药代码。

第七层:药品剂型代码,包括剂型和亚剂型,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八层:药品制剂规格代码。

第九层:药品包装规格代码,依据最小包装规格进行维护。

4.3.2中成药分类与代码

表2中成药分类与代码表

5使用要求

5.1本标准为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医药院校和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统一的药品分类编码体系,建议各单位统一使用,以减少数据交换过程中耗费的人力物力等。

5.2本标准由标准起草单位的专业的数据维护队伍进行实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发布。

5.3本标准中尚未收载的品种,或者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遇到疑问,请联系标准起草单位,同时各相关单位、各部门有义务协助起草单位完成数据的更新或新增,以保证本标准的时效性。6起草单位联系方式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药品剂型代码表3药品剂型代码表

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分类管理审核

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分类管理审核 (非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述 1、办理单位:成都市卫生局(中医局) 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3、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5、联系电话:、、、 6、投诉电话:、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2000年2月21日) 2、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2000年7月18日) 三、申请条件 成都市卫生局(中医局)设置审批或登记注册拟变更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2、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均一式二份)(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审核: 新设置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审批与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同时申报审批。 (二)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 1、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申请;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附表1);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投资渠道的说明及投资总额; 6、医疗机构资信证明(申请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者须加盖设置申请事业单位财务专用章和主管部门公章,或申请设置民办非企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 申报表 申领单位(盖章): 申领人(签字): 申领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 申办《分类代码证》的所有卫生机构(组织)统一填报本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 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组织),按证书上9位代码填写(有关部门也称为法人代码)。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此项由发证机关填写。 三、经济类型代码: 1.国有全资:不包括联营中的国有联营。 2.集体全资:不包括股份合作、联营中的集体联营。 3.股份合作:以合作制为基础,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社会资产投资组 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机构。 4.联营:包括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其他联营。 5.私有:包括私人独资、私人合伙、私营股份、个体经营和其他私有。 6.内地和港澳台合资、内地和港澳台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一般为外经贸部和 卫生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 7.村卫生室的经济类型:“村办”填写“12”(集体全资);“乡卫生院设点”按乡卫生院经济 性质填写相应经济类型;“联合办”填写“14”(联营);“私人办”填写“17”(私有);“其他” 填写“19”(其他内资)。 四、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由发证机关填写。 五、单位开业/成立时间: 填写最早开业时间或批准成立时间。此项不要求筹建单位填写。 六、设置/主办单位 1.卫生行政部门:指各级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保健、社区卫生、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医学科研与教育(包括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政府举办卫生机构下设独立的分支机构)的卫生机构。 2.其他行政部门: 包括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举办的卫生机构。 3.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联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港澳台和外商投资等卫生机构。 七、登记/批准机构: 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填写卫生行政部门;其他卫生机构分别填写领取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八、注册号/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填写批准成立文件的文号,其他卫生机构分别填写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上的登记号。 九、卫生机构分类代码: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共22位代码,依次为组织机构代码(9位)、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十、办证日期和作废日期: 办证日期填写颁发代码证日期,作废日期从办证日期顺延5年。 十一、变更内容: 填写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十二、批准机关: 指批准申报单位注销或依法撤销的机关。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

关于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卫生行业统计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为了使该项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分类代码证》是卫生机构的“身份证”,是卫生机构合法性、区域属性、经济属性、机构类别和分类管理类型等的标志,其相关信息更是卫生统计的基本依据和分类标准。发放《分类代码证》,不仅能使各区市摸清区域内卫生机构状况,还能进一步甄别和确定卫生机构的真实“身份”,同时也使卫生机构自身明确其基本属性,对于加强和规范卫生统计全行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搞好组织协调,安排专门科室和人员做好资料汇总及审核工作,并协调有关科(室)积极参与配合,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该项工作。 二、《分类代码证》发放范围及原则 (一)范围:除下列二类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应申办《分类代码证》。 可不申办《分类代码证》的机构为: 1.卫生行政机关; 2.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 (二)原则: 1.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执业机构数发放《分类代码证》; 2.其它卫生机构能够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的,均应发放《分类代码证》。 三、《分类代码证》申报、审核流程 (一)上报申报资料 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依据属地原则向本区卫生局申办《分类代码证》,并递交以下资料: 1.《分类代码证》申报表(详见附件1); 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血站提供《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心血库提供《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复印件、单采血浆站提供《采供血浆许可证》复印件、其它卫生机构和卫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组织机构代码:现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其卫生机构组织代码号填写务必与证号相符。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可填写PDY 开头的临时码。 2.机构属性代码:卫生机构的经济类型代码、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和行政区划代码要依据有关文件正确填写,不能互相矛盾。 3.补填地址、邮编、电话号码等信息。直报系统已增加电话号码审核条件,固定电话不得超过8位数字(不填区位码)、允许填11位手机号。

职业分类与代码

职业分类与代码国务院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次 1范围 (1) 2术语和定义 (1) 3 职业分类原则 (1) 4 职业分类及编码方法 (1) 5 使用说明 (1) 6 职业分类与代码及说明 (2) 表1 职业分类与代码表 (2) 表2 职业分类与代码说明 (14) 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分类与代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2 术语和定义 2.1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职业occupation 从业人员为获取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性工作的类别。 3职业分类原则 3.1按从业人口本人所从事工作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 4职业分类及编码方法 4.1职业分类 划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层。其中大类8个,中类65个,小类410个。 8个大类的排列顺序及名称如下: 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 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七大类:军人(人口普查不涉及) 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4.2 代码结构 第一位表示大类;第二位表示中类;第三位表示小类。大类和中类之间用短线“-”隔开,以示区别。 4.3编码方法 第一大类用O表示;第二大类用1/2表示,占1、2两个数字;第六大类用6/7/8/9表示,占用6、7、8、9四个数字;第八大类用999表示;其余各大类均占用一个数字。 5 使用说明 5.1 同时从事一种以上职业的人员,以劳动时间较长的为其职业;如不能确定时间长短者,以经济收入较多的为其职业。在同一工作场所,从事一种以上职业的人员,以其技术性较高的工作为职业。 5.2 学徒工应按其所学习和从事的工作种类进行划分。 5.3 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同时担任行政负责人的,按行政职务归类。 1

医疗机构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 )

医疗机构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 ) 医疗付费方式:□ 住 院 病 案 首 页 健康卡号: 第 次住院 病案号: 姓名 性别 □ 1.男 2.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Y/M/D) 国籍 民族 新生儿出生体重 克 新生儿入院体重 克 出生地 省 市 县(区) 籍贯 省(区.市) 市 身份证号 职业 婚姻 □ 1.未婚 2.已婚 3.丧偶4.离婚 9.其他 现住址 省 市 县(区) 电话 邮编 户口地址 省 市 县(区) 邮编 工作单位及地址 单位电话 邮编 联系人姓名 关系 地址 电话 入院途径 □ 1.急诊 2.门诊 3.其他医疗机构转入 9.其他 入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入院科别 病房 转科1. 年 月 日 时转 科 2. 年 月 日 时转 科 3. 年 月 日 时转 科 出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出院科别 病房 实际住院 天 门(急)诊诊断 疾病编码 门(急)诊医生 出院诊断 疾病编码 入院病情 有 临床 未确定 情况 不明 无 主要诊断: 其他诊断: 病例分型□ A 一般 B 急 C 疑难 D 危重 临床路径病例□ 1.是 2.否 抢救 次 成功 次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疾病编码 病理诊断: 病理号 疾病编码 药物过敏 □1.无 2.有,过敏药物: 死亡患者尸检 □ 1.是 2.否 血型 □ 1.A 2.B 3.○ 4.AB 5.不详 6.未查 Rh □ 1.阴 2.阳 3.不详 4.未查 科主任 主任(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住院医师 责任护士 进修医师 实习医师 编码员 病案质量 □ 1.甲2.乙3.丙 质控医师 质控护士 质控日期 年 月 日

GMP文件分类与编码管理规程03

装订线 1.目的 建立文件分类与编码管理规程,便于文件的分类、查阅、存档和使用。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GMP文件。 3.责任 各部门GMP文件起草者、审核者、批准者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编码原则 书面文件应统一采用以下格式(表格、记录、标签、账、卡除外)。 4.1.1.系统性:统一分类和编码,按照文件系统建立编码系统。 4.1.2.准确性:文件与编码一一对应,做到一文一码,一旦文件撤销,此文件编码也随之作废,不 得再次使用。 4.1.3.可追踪性:制订编码系统时,必须考虑到可随时查询文件的演变历史。 4.1.4.识别性:制订编码系统时,必须考虑到其编码能便于识别文件的文本和类别。 4.1. 5.相关一致性:文件一旦经过修订,必须给予新的版本号。 4.1.6.发展性:制订编码系统规定时,要考虑公司将来的发展及管理手段的改进。 4.2.文件系统的组成与分类 4.2.1.文件系统的组成。 GMP文件按其属性分为标准性文件和记录两大类。标准性文件可分为:管理规程 (SMP) 、技术标准(STP)和操作规程(SOP)。 4.2.1.1.管理规程(SMP):是指经批准用于行使生产、计划、指挥控制等管理职能而制订的书面要求, 为一般的管理制度、标准、程序等。 4.2.1.2.技术标准(STP):包括产品生产工艺,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与产品(中间产品、 成品)的质量标准。 4.2.1.3.操作规程(SOP):是指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方法。如按工艺流程制订生 产操作的标准规程,主要设备、检验仪器、检验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等。 4.2.1.4.记录(SOR):括生产操作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生产操作记录)、质量管理记 录、物料管理记录、设备管理记录及各种台帐、凭证等。 4.2.2.文件系统的分类 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将公司文件分为13大类,即:1.文件管理、2.机构与人员、3.厂房与设施、4.设备、5.物料与产品、6.卫生、7.确认与验证、8.生产管理、9.质量管理、10.投诉与不良反应、11.委托生产与检验、12.产品发运与召回、13.自检。 4.3.文件编码系统的组成 文件编码系统由前缀Q/HZYY(“海州药业”的管理文件);后面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文件属性类别代码,由SMP、SOP、STP和SOR四部分组成(详见4.5)。 第二部分文件管理类别代码,含2位汉语拼音字母(详见4.6)。 第三部分文件编号,含4位阿拉伯数字(详见4.7)。 第四部分文件版本号,含2位阿拉伯数字(详见4.8)。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附录 1.相关标准 1.1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 1.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2)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3. 卫生机构(组织)定义 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卫生单位和卫生社会团体。不包括卫生行政机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所属卫生机构(组织)。 4. 分类原则 1)分类原则参照GB/T4754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 2)按照国内通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机构类别。 3)与我国现阶段卫生机构发展状况相适应。 4)医疗机构分类参照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 卫生机构分类 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卫生机构(组织)类别和机构分类管理四类属性分类。 1)行政区划和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完全引用国家标准和通用统计分类。 2)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系卫生机构分类的主体。卫生机构(组织)按 类别分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3)机构分类管理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三类。 6. 卫生机构代码 1)代码结构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机构属性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卫生机构代码表示形式如下: 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属性代码 XXXXXXXX - X XXXXXX XX XXXX X 本体代码_____| | | | | | |___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完整word版)职业分类与代码表

职业分类与代码表 本次调查职业编码采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所使用的职业分类与代码表。本职业分类采 用三位代码。第一位表示大类;第二位表示中类;第三位表示小类。大类和中类之间用短线“-”隔开,以示区别。第一类用0 表示;第二大类用1/2 表示,占1、2 两个数字;第六大类用6/7/8/9 表示,占用6、7、8、9 四个数字;第八大类直接用999 表示;其余各大类均占用一个数字。 代码分类名称 大类0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0-1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 0-10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 0-2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21 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22 人民政协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23 人民法院负责人 0-24 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0-25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29 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3 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31 民主党派负责人 0-32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33 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 0-39 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4 事业单位负责人 0-41 教育教学单位负责人 0-42 卫生单位负责人 0-43 科研单位负责人 0-49 其他事业单位负责人 0-5 企业负责人 0-50 企业负责人 大类1/2 专业技术人员 1-1/1-2 科学研究人员 1-11 哲学研究人员 1-12 经济学研究人员 1-13 法学研究人员 1-14 社会学研究人员 1-15 教育科学研究人员 1-16 文学、艺术研究人员 224 代码分类名称 1-17 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人员1-18 历史学研究人员 1-19 管理科学研究人员 1-21 数学研究人员 1-22 物理学研究人员 1-23 化学研究人员 1-24 天文学研究人员 1-25 地球科学研究人员 1-26 生物科学研究人员 1-27 农业科学研究人员 1-28 医学研究人员 1-29 其他科学研究人员 1-3/1-4/1-5/1-6 工程技术人员1-31 地质勘探工程技术人员 1-32 测绘工程技术人员 1-33 矿山工程技术人员 1-34 石油工程技术人员 1-35 冶金工程技术人员 1-36 化工工程技术人员 1-37 机械工程技术人员 1-38 兵器工程技术人员工 1-39 航空工程技术人员 1-41 航天工程技术人员 1-42 电子工程技术人员 1-43 通信工程技术人员 1-44 计算机与应用工程技术人员1-45 电气工程技术人员 1-46 电力工程技术人员 1-47 邮政工程技术人员 1-48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人员1-49 交通工程技术人员 1-51 民用航空工程技术人员 1-52 铁路工程技术人员 1-53 建筑工程技术人员 1-54 建材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分类与代码表

. 职业分类与代码表 本次调查职业编码采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所使用的职业分类与代码表。本职业分类采 用三位代码。第一位表示大类;第二位表示中类;第三位表示小类。大类和中类之间用短线“-”隔开,以示区别。第一类用0 表示;第二大类用1/2 表示,占1、2 两个数字;第六大类用6/7/8/9 表示,占用6、7、8、9 四个数字;第八大类直接用999 表示;其余各大类均占用一个数字。 代码分类名称 大类0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0-1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 0-10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 0-2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21 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22 人民政协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23 人民法院负责人 0-24 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0-25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29 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3 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31 民主党派负责人 0-32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33 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 0-39 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4 事业单位负责人 0-41 教育教学单位负责人 0-42 卫生单位负责人 0-43 科研单位负责人 0-49 其他事业单位负责人 0-5 企业负责人 0-50 企业负责人 大类1/2 专业技术人员 1-1/1-2 科学研究人员 1-11 哲学研究人员 1-12 经济学研究人员 1-13 法学研究人员 1-14 社会学研究人员 1-15 教育科学研究人员 1-16 文学、艺术研究人员 224 代码分类名称 1-17 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人员1-18 历史学研究人员 1-19 管理科学研究人员 1-21 数学研究人员 1-22 物理学研究人员 1-23 化学研究人员 1-24 天文学研究人员 1-25 地球科学研究人员 1-26 生物科学研究人员 1-27 农业科学研究人员 1-28 医学研究人员 1-29 其他科学研究人员 1-3/1-4/1-5/1-6 工程技术人员1-31 地质勘探工程技术人员 1-32 测绘工程技术人员 1-33 矿山工程技术人员 1-34 石油工程技术人员 1-35 冶金工程技术人员 1-36 化工工程技术人员 1-37 机械工程技术人员 1-38 兵器工程技术人员工 1-39 航空工程技术人员 1-41 航天工程技术人员 1-42 电子工程技术人员 1-43 通信工程技术人员 1-44 计算机与应用工程技术人员1-45 电气工程技术人员 1-46 电力工程技术人员 1-47 邮政工程技术人员 1-48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人员1-49 交通工程技术人员 1-51 民用航空工程技术人员 1-52 铁路工程技术人员 1-53 建筑工程技术人员 1-54 建材工程技术人员

完整word版,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科室分类与代码

(十八)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科室分类与代码 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以A开头) 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科07 儿科 02 全科医疗科07.01 新生儿专业 03 内科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3.01 呼吸内科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 03.05 血液内科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3.06 肾病学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3.07 内分泌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3.08 免疫学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3.09 变态反应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07.12 其他 03.11 其他08 小儿外科 04 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4.01 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 04.01.01 肝脏移植项目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4.01.02 胰腺移植项目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4.01.03 小肠移植项目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4.02 神经外科专业08.06 其他 04.03 骨科专业09 儿童保健科 04.04 泌尿外科专业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4.04.01 肾脏移植项目09.02 儿童营养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4.05.01 肺脏移植项目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4.06.01 心脏移植项目09.06 其他 04.07 烧伤科专业10 眼科 04.08 整形外科专业11 耳鼻咽喉科 04.09 其他11.01 耳科专业 05 妇产科11.02 鼻科专业 05.01 妇科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11.04 其他 05.03 计划生育专业12 口腔科 05.04 优生学专业12.01 口腔内科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05.06 其他12.03 正畸专业 06 妇女保健科12.04 口腔修复专业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12.06 其他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13 皮肤科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13.01 皮肤病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职业分类与代码表

。 职业分类与代码表 本次调查职业编码采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所使用的职业分类与代码表。本职业分类采 用三位代码。第一位表示大类;第二位表示中类;第三位表示小类。大类和中类之间用短线“-”隔开,以示区别。第一类用0 表示;第二大类用1/2 表示,占1、2 两个数字;第六大类用6/7/8/9 表示,占用6、7、8、9 四个数字;第八大类直接用999 表示;其余各大类均 占用一个数字。 代码分类名称 大类0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0-1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 0-10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 0-2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21 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22 人民政协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23 人民法院负责人 0-24 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0-25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29 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3 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31 民主党派负责人 0-32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33 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 0-39 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4 事业单位负责人 0-41 教育教学单位负责人 0-42 卫生单位负责人 0-43 科研单位负责人 0-49 其他事业单位负责人 0-5 企业负责人 0-50 企业负责人 大类1/2 专业技术人员 1-1/1-2 科学研究人员 1-11 哲学研究人员 1-12 经济学研究人员 1-13 法学研究人员 1-14 社会学研究人员 1-15 教育科学研究人员 1-16 文学、艺术研究人员224 代码分类名称 1-17 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人员1-18 历史学研究人员 1-19 管理科学研究人员 1-21 数学研究人员 1-22 物理学研究人员 1-23 化学研究人员 1-24 天文学研究人员 1-25 地球科学研究人员 1-26 生物科学研究人员 1-27 农业科学研究人员 1-28 医学研究人员 1-29 其他科学研究人员 1-3/1-4/1-5/1-6 工程技术人员1-31 地质勘探工程技术人员 1-32 测绘工程技术人员 1-33 矿山工程技术人员 1-34 石油工程技术人员 1-35 冶金工程技术人员 1-36 化工工程技术人员 1-37 机械工程技术人员 1-38 兵器工程技术人员工 1-39 航空工程技术人员 1-41 航天工程技术人员 1-42 电子工程技术人员 1-43 通信工程技术人员 1-44 计算机与应用工程技术人员1-45 电气工程技术人员 1-46 电力工程技术人员 1-47 邮政工程技术人员 1-48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人员1-49 交通工程技术人员 1-51 民用航空工程技术人员 1-52 铁路工程技术人员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申报表

提交材料目录 ⑴《分类代码证》申报表(一式三份)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批复文件复印件

附件: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 申报表 申领单位(盖章): 申领人(签字): 申领日期:年月日

此页由申领单位填写:

此页由发证机关填写: 申领单位代码变更记录 代码证废止登记

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 申办《分类代码证》的所有卫生机构(组织)统一填报本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 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组织),按证书上9位代码填写(有关部门也称为法人代码)。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此项由发证机关填写。 三、经济类型代码: 1.国有全资:不包括联营中的国有联营。 2.集体全资:不包括股份合作、联营中的集体联营。 3.股份合作:以合作制为基础,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社会资产投资 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机构。 4.联营:包括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其他联营。 5.私有:包括私人独资、私人合伙、私营股份、个体经营和其他私有。 6.内地和港澳台合资、内地和港澳台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一般为外经贸 部和卫生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 7.村卫生室的经济类型:“村办”填写“12”(集体全资);“乡卫生院设点”按乡 卫生院经济性质填写相应经济类型;“联合办”填写“14”(联营);“私人办” 填写“17”(私有);“其他”填写“19”(其他内资)。 四、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由发证机关填写。 五、单位开业/成立时间: 填写最早开业时间或批准成立时间。此项不要求筹建单位填写。 六、登记批准机构: 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填写卫生行政部门;其他卫生机构分别填写领取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七、批准文号或注册号: 医疗机构填写批准成立文件的文号,其他卫生机构分别填写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上的登记号。 八、设置/主办单位 1.政府:指各级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保健、社区卫生、疾病控制、卫生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分类与代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2 术语和定义 2.1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职业occupation 从业人员为获取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性工作的类别。 3职业分类原则 3.1按从业人口本人所从事工作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 4职业分类及编码方法 4.1职业分类 划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层。其中大类8个,中类65个,小类410个。 8个大类的排列顺序及名称如下: 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 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七大类:军人(人口普查不涉及) 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4.2 代码结构 第一位表示大类;第二位表示中类;第三位表示小类。大类和中类之间用短线“-”隔开,以示区别。 4.3编码方法 第一大类用O表示;第二大类用1/2表示,占1、2两个数字;第六大类用6/7/8/9表示,占用6、7、8、9四个数字;第八大类用999表示;其余各大类均占用一个数字。 5 使用说明 5.1 同时从事一种以上职业的人员,以劳动时间较长的为其职业;如不能确定时间长短者,以经济收入较多的为其职业。在同一工作场所,从事一种以上职业的人员,以其技术性较高的工作为职业。 5.2 学徒工应按其所学习和从事的工作种类进行划分。

5.3 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同时担任行政负责人的,按行政职务归类。 5.4 对同时担任党和行政职务的领导干部,按主要职务归类。 6 职业分类与代码及说明 表1:职业分类与代码表 表2:职业分类与代码说明

职业分类与代码(电子版)

职业分类与代码 仅供全国1%人口抽样2011年-2014年劳动力调查用 龙沙区统计局整理 2012年10月22日

职业分类与代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和代码,并附有相应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以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职业0ccupation 从业人员为获取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性工作的类别。 3职业分类的原则 职业分类是按从业人口本人所从事工作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 4职业分类的结构及其代码 4.1全国职业分类划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层。其中大类8个,中类65个,小类410个。 8个大类的排列顺序及名称如下: 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 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七大类:军人(05年全国1%人ISl抽样调查不用) 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4.2本职业分类采用三位代码。第一位表示大类;第二位表示中类;第三位表示小类。大类和中类之间用短线“一”隔开,以示区别。第一大类用0表示;第二大类用l/2表示,占l、2两个数字;第六大类用6/7/8/9表示,占用6、7、8、9四个数字;第八大类直接用90表示;其余各大类均占用一个数字。 5使用本职业分类的几点说明 5.1 同时从事一种以上职业的人员,以劳动时间较长的为其职业;如不能确定时间长短者,以经济收入较多的为其职业。在同一工作场所,从事一种以上职业的人员。以其技术性较高的工作为职业。 5.2学徒工应按其所学习和从事的工作种类进行划分。 5.3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同时担任行政负责人的,按行政职务归类。 5.4对同时担任党和行政职务的领导干部,按主要职务归类。 6职业分类与代码及说明 表1:职业分类与代码表 表2:职业分类与代码说明

营销机构文件分类编码管理制度

华坤道威整合营销机构文件分类编码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构所有文件的编制、修订。 规定目的:建立机构文件系统的分类、编码和管理制度,确保机构文件系统的科学性、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便于保存、查询、整理机构经营管理等历史文件凭证。 起草部门:企业管理中心 规定内容: 一、管理职责 1.行政负责人负责以机构名义对内、外行文的编制、发文以及存档。 2.各职能部门确定一人专门负责以本部门名义对内、外行文编制、发文以及存档。 3.行政负责人负有对公司文件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二、文件的分类 1.机构对外往来文件:以机构名义、专业公司名义与政府部门、相关业务单位及其他单位往来等。 2.机构内部管理文件:以机构或职能部门名义发出的行政规章制度、人事规章制度、财务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制度以及各项工作表单。 三、文件编制 1.行文格式 1.1机构各类文件的编制需按规定的格式和编号方法进行,统一使用打印稿,行文应规范,不得有错别字。 1.2机构所有文本必须制作印有机构LOGO和文件编码的页眉,其中所有管理制度文件都需制作分类管理页脚,页眉、页脚字体均为小五号宋体。分类管理页脚格式如下: 2.具体编制 2.1各部门需以机构名义或专业公司名义对外发文,都必须到机构或专业公司行政负责人处登记发文编号,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对外发文。机构或专业公司名义发文的编号规则为:机构名-年度-W-序号。例如:华坤道威整合营销机构08-W001。 2.2以机构名义或专业公司名义对内发文,都必须到机构或专业公司行政负责人处获取统一发文编号标注,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对内发文。机构或专业公司名义发文的编号规则为:机构名-年度-序号。例如:华坤道威整合营销机构08-001。

职业分类与代码表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职业分类与代码表 本次调查职业编码采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所使用的职业分类与代码表。本职业分类采 用三位代码。第一位表示大类;第二位表示中类;第三位表示小类。大类和中类之间用短线“-”隔开,以示区别。第一类用0 表示;第二大类用1/2 表示,占1、2 两个数字;第六大类用6/7/8/9 表示,占用6、7、8、9 四个数字;第八大类直接用999 表示;其余各大类均占用一个数字。 代码分类名称 大类0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0-1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 0-10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 0-2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21 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22 人民政协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23 人民法院负责人 0-24 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0-25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29 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3 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31 民主党派负责人 0-32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33 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 0-39 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4 事业单位负责人 0-41 教育教学单位负责人 0-42 卫生单位负责人 0-43 科研单位负责人 0-49 其他事业单位负责人 0-5 企业负责人 0-50 企业负责人 大类1/2 专业技术人员 1-1/1-2 科学研究人员 1-11 哲学研究人员 1-12 经济学研究人员 1-13 法学研究人员 1-14 社会学研究人员1-15 教育科学研究人员 1-16 文学、艺术研究人员 224 代码分类名称 1-17 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人员1-18 历史学研究人员 1-19 管理科学研究人员 1-21 数学研究人员 1-22 物理学研究人员 1-23 化学研究人员 1-24 天文学研究人员 1-25 地球科学研究人员 1-26 生物科学研究人员 1-27 农业科学研究人员 1-28 医学研究人员 1-29 其他科学研究人员 1-3/1-4/1-5/1-6 工程技术人员1-31 地质勘探工程技术人员 1-32 测绘工程技术人员 1-33 矿山工程技术人员 1-34 石油工程技术人员 1-35 冶金工程技术人员 1-36 化工工程技术人员 1-37 机械工程技术人员 1-38 兵器工程技术人员工 1-39 航空工程技术人员 1-41 航天工程技术人员 1-42 电子工程技术人员 1-43 通信工程技术人员 1-44 计算机与应用工程技术人员1-45 电气工程技术人员 1-46 电力工程技术人员 1-47 邮政工程技术人员

疾病分类代码

疾病分类与代码(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目录 前言 (1) 1 范围 (2) 2 术语及定义 (2) 3. 符号 (2) 4 分类的原则与编码方法 (2) 5 疾病分类与代码表 (2) 6 章节名称与代码 (4) 7 3位代码类目表(ICD-10) (4) 8 4位代码亚目表(ICD-10) (4) 9 6位扩展代码表 (4)

前言 《疾病分类与代码(GB/T14396-2001)》等效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险、公安、民政等领域。 为推进疾病分类标准化、规范化,我部组织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以满足临床路径管理、按病种付费、医院评审、重点学科评审、传染病报告等需要。即在4位ICD-10标准代码基础上拓展到6位代码,共对22542个疾病进行了扩展,扩展码的疾病条目来源于部分省市疾病编码字典库及医院出院病人数据库。 本标准由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组织修订,具体工作由中国医院协会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承担,北京等18个省份38家医院参与编码工作。 -1-

疾病分类与代码 1 范围 疾病分类与代码规定了疾病、损伤和中毒及其外部原因、与保健机构接触的非医 疗理由和肿瘤形态学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对疾病、伤残、死亡 原因分类的信息收集、整理、交换、分析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ICD-10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二版) ICD-O-3 国际肿瘤学分类 ICD-9-CM 国际疾病分类临床修订版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疾病分类(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是将各种疾病按某些既定的原则归入类目 及系统的方法。 4 符号 本标准在某些疾病或其他诊断用语的代码之后跟有剑号“?”或星号“*”。 4.1 剑号“?” 代表诊断疾病的原因,在单原因统计中,必须对该代码进行汇总和统计。 4.2 星号“*” 代表该诊断疾病的临床表现,不对该代码进行统计。 5 分类原则与编码方法 5.1 分类原则 采用以病因为主、解剖部位、临床表现、病理为轴心的基本原则。 5.2 编码形式 采用“字母数字编码”形式的3位代码、4位代码、6位代码表示,但肿瘤的形态学 编码除外。即采用字母数字编码的第一位为英文字母,后五位数为阿拉伯数字。 5.2.1 前3位编码为ICD-10类目码。3位类目码具有实际意义,可作为统计分类使用。 5.2.1.1 疾病(包括症状、体征和其他不明确情况)的编码范围从A00~R99。 5.2.1.2 损伤和中毒性质的编码范围从S00~T98。 -2-

医疗机构(卫生机构(组织)代码

医疗机构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医疗付费方式:□住院病案首页 健康卡号:第次住院病案号:

4.贫困救助 5.商业医疗保险 6.全公费 7.全自费 8.其他社会保险 9.其他 (二)凡可由医院信息系统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的,住院病案首页中可不填写“住院费用”,但必须按首页的费用分类提供电子数据。

附件1 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基本要求 (一)凡本次修订的病案首页与前一版病案首页相同的项目,未就项目填写内容进行说明的,仍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执行。 (二)签名部分可由相应医师、护士、编码员手写签名或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凡栏目中有“□”的,应当在“□”内填写适当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栏目中没有可填写内容的,填写“-”。如: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填写“-”。 (四)疾病编码:指患者所罹患疾病的标准编码。目前按照全国统一的ICD-10编码执行。 (五)病案首页背面中空白部分留给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医院级别类别增加具体项目。 二、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医疗机构”指患者住院诊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填写。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机构代码由行政区划(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卫生机构(组 例:某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为47000000-1,行政区划码为440103,经济类型为国有,机构类别为综合性医院,属非营利性医院,则卫生机构(组织)代码为47000000144010311A1001。 (二)医疗付费方式分为: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贫困救助;5.商业医疗保险;6.全公费;7.全自费;8.其他社会保险;9.其他。应当根据患者付费方式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其他社会保险指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民工保险等。 (三)健康卡号:在已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健康卡号码,尚未发放“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医保号”或暂不填写。 (四)“第N次住院”指患者在本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次数。 (五)病案号:指本医疗机构为患者住院病案设置的唯一性编码。原则上,同一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应当使用同一病案号。 (六)性别:对未知性别,性别不单纯为男或女的,按照身份证或户口簿上体现的社会性征填为男或女。 (七)年龄:指患者的实足年龄,为患者出生后按照日历计算的实际年龄。大于1岁的用“Y+周岁”表示,不足1岁大于1个月的用“M+月份”表示,不足一个月的用“D+天数”表示。如28岁写为Y28,3个月的婴儿写为M3,18天的新生儿写为D18。 (八)从出生到28天为新生儿期。出生日为第0天。产妇病历应当填写“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期住院的患儿应当填写“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入院体重”。新生儿出生体重指患儿出生后第一小时内第一次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10克;新生儿入院体重指患儿入院时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10克。 (九)出生地:指患者出生时所在地点。 (十)籍贯:指患者祖居地或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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