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CPA《经济法》思维导图
思维导图--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共93考点)
【考点三十八】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思维导图——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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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十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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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十】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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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十一】股份转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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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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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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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十七】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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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十八】优先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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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十九】债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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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六十二】债务人财产4——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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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六十三】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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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六十四】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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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六十五】重整、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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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十四】公司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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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十五】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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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十六】股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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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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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思维导图
1年
海上运输赔偿、海损分摊、海上拖航+1
除人寿外其他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
请求给付保险金,知道保险事故日+2年
2年
特殊规定
商业责任险,自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日起算
五
4年
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年
5年
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给 付保险金,知道保险事故日+5年
定义
中止发生或存续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 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满6个月时效期满
民事诉讼范围且办理法定手续
公开审理
公开姓名、案由、时间、地点
公开审理原则
不公开审理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商业秘密,离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民事案件
发回重审
当事人多
七
不适用情形
起诉时被告失踪
国家、社会利益
简易程序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 其他
民事诉讼时效期3年,另有规定除外
债务分期履行,自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一般规定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 请求权,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未成年人遭性侵,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起算
自受到侵害之日20年,法院不保护,特殊情况可延期
期间确定
20年最长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可延长 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
可采用试听传输技术开庭
简易之处
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记录
法院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短信、口信、传真传唤 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 程序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思维导图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前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ó~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自然人
种类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律关系的体
国家
法律关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能力
物
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法律基本概念
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体系 法律渊源 法律规范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ÿ意志的体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规范
法是调整人的行~和社会关系的行~规范
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ò者的权利和义ó的规范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刑法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电子合\的履行
按份之债和à带之债
\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履行中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O安抗辩权
情势Ø更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P该债权有关的 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务人的债权þ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O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诉讼中的体及管辖
独立物权P从物权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含义
种类法定,即O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O承认的物权 内容法定,即O得创设P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
行~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 物权,该物权创设行~无效
行~人设定P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无效
2017.CPA《经济法》电子版思维导图(8.28完结)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单方、多方法律行为
有偿、无偿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负担、处分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要工、不要式法律行 为
主、从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构成要素:当事人、 意思表示、标的
生效要件:1、行为 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 形式要件:1口头、2 书面、3、推定、4、 沉默
乘人之危所为的
特征(3):客观危 难境地、故意、严重 损害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 益
违反“法律”或社会 公共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的
2-1.1
概述(又称:相对无效的 民事行为) 特点(3):撤销前已生效、 撤销权人为之、效果不同、 行使时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 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种类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 为 撤销权
代理制度
代理与传达:传达人不 进行意思表示、可以不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身 分行为
授权不明,被代理人承 提民事责任+代理人连 带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权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规 法律 渊源 (5) 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及 常委会
调整人的行为和社 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部门规章 确定社会关系参加 者的权利和义务的 规范 具体规定权利、义 务和法律后果 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各部、委、人行、 审计署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受欺诈而为的
构成条件(4):具 体、故意、作出意思 表示、因果
区分:不损害国家— —可变更、可撤销合 同 损害国家利益/单方 民事行为——属于无 效民事行为 区分:不损害国家— —可变更、可撤销合 同
经济法基础思维导图
公法和私法
【本节内容回顾】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仲裁与行政复议
仲裁
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
适用
合同关系、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不平等主体
审判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
合议(仲裁)庭组成
1名或3名
3名以上单数
回避制度
√
√
√
开庭
√
√
×(书面审查)
公开
×
√
级别管辖
×
√
地域管辖
×
√
逾期仍不缴纳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不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骗保
1.责令退回;
2.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本节考点回顾】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章节框架】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各类账户的现金收付规定
账户名称
存现
取现
基本存款账户
提示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法பைடு நூலகம்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定点医院、目录内;区间内、按比例
因工受伤、致残、死亡
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登记想求职
经济法思维导图
合同保 全措施
代位权 撤销权
行使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债务人的 债务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 务人自身的债权。
行使条件: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 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务人 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债务人的处分 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合伙企 业的财 产转让
普通合伙 企业
有限合伙 企业
合伙企 业财产
合伙事 务执行
转让
对外转让:约定→其他合 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 下有优先购买权)
对内转让:通知
出质:一致同意→无效→行为 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约定→可以
财产份额转让:提前30日通知
利润分配:约定→不得将全部 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先企业后个人-- 无限连带责 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 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但可 以追偿)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 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相对人基于这种客观情形而与 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出现法定事由, 可以中止(暂停)时效计算
中止事由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 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 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
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提存的原因(四种)
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风险的转移 价款支付 房屋买卖合同 利息计算 民间借贷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租赁期间,买卖不破租赁,且 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有 优先购买权
提存
法律后果
免除与混同
孽息的所有权 提存费用的负担 领取期限5年
注意“建设工程合同”与 “承揽合同”的区分
注会经济法思维导图
【考点一】法律规范【考点二】法律渊源【考点三】法律关系【考点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考点五】民事法律行为【考点六】物权概述【考点七】物权变动【考点八】所有权【考点九】建设用地使用权【考点十】担保物权——抵押权【考点十一】担保物权——质权【考点十二】担保物权——留置【考点十三】合同基本理论【考点十四】合同的订立【考点十五】合同的履行【考点十六】合同的担保——保证【考点十七】合同的担保——定金【考点十八】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考点十九】违约责任【考点二十一】赠与合同【考点二十二】借款合同【考点二十四】融资租赁合同【考点二十五】承揽合同【考点二十六】建设工程合同【考点二十八】技术合同【考点二十九】合伙企业的设立【考点三十】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份额【考点三十一】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考点三十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考点三十三】入伙与退伙、解散【考点三十四】公司法人资格【考点三十五】股东出资【考点三十六】股东权保护【考点三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与义务【考点三十八】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考点三十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考点四十】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考点四十一】股份转让限制【考点四十二】特殊类型公司【考点四十三】其他【考点四十四】信息披露【考点四十五】非上市公众公司【考点四十六】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创业板发行程序【考点四十七】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考点四十八】优先股发行【考点四十九】债券发行【考点五十】股票上市与交易【考点五十一】上市公司收购【考点五十二】重大资产重组【考点五十三】证券欺诈的责任1——虚假陈述【考点五十四】证券欺诈的责任2——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考点五十五】证券欺诈的责任3——操纵市场【考点五十六】破产法概述【考点五十七】破产申请与受理【考点五十八】破产管理人【考点五十九】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收回【考点六十】债务人财产2——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考点六十一】债务人财产3——取回权【考点六十二】债务人财产4——抵销权【考点六十三】债权申报【考点六十四】债权人会议【考点六十五】重整、和解【考点六十六】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考点六十七】银行结算账户【考点六十八】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取得【考点六十九】票据权利行使与救济【考点七十】票据伪造、变造【考点七十一】票据抗辩【考点七十二】汇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相对必要记载事项①付款日期。
经济法思维导图(打印版)
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罚款50万元以下罚款不正当方式获得正当方式获得,违约向他人泄露同一产业存在竞争企业之间同一产业不同经济阶段且有买卖关系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效率,增强竞争力的因经济不景气,缓解销售量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既遂未遂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经营者能够证明有利影响大于不理影响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招投标行为中的垄断排至或限制外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虚假表示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清偿债务、转产、歇业两个或以上的经营者以联合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未某种公共利益具体情形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改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先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到1/2的1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达2/3的2三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达3/4的3企业通过并购、兼并等方式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集中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事先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禁止例外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行政命令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民事赔偿责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与知名商标相混淆的行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冒用质量标志和产地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佣金和折扣,满足明示方式和如实入账,不是贿赂主要是借助广告的宣传行为广告主在知或应知情况下,承担责任社会团体推荐商品,承担连带责任商业秘密特征方式不属于的谎称有奖或让内定人员中奖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概念分类情形豁免法律责任认定因素推定要件概念情形申请审查决定复议前置行为主体行为方式法律责任经营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招投标中非法串通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诋毁商业信誉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损失额难以计算的,赔偿额=利润+费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3,有的经营者不足1/10的,不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竞争法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生产者县级以上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召回主管人员记大过以上一般情形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赔偿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姓名或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市场准入制度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主动与强制相结合召回主体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10倍赔偿金一般行政责任行政首长引咎辞职无过错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的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过错推定责任既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追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追偿诉讼时效2年赔偿+撤销资格+连带连带责任人身财产明码标价发票不合格商品,不存在三包的顺序问题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展销会i 期间只能向销售者追偿展销会结束,违约责任可以向举办人、销售者追偿展销会结束,侵权责任可以向举办人、销售者和生产者追偿虚假广告补偿性赔付欺诈行为1倍惩罚性赔偿对食源性疾病、视频污染及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实施机构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生产经营中食品召回制度对食品广告的监管惩罚性赔偿制度虚假广告的责任出租人的责任推荐保证人的责任政府责任由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对已告知的下次,销售者可以免责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生产者责任免责事由销售者责任损害赔偿产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责任社会团体对质量承诺、保证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提供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义务出具凭证单据的义务履行三包的义务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理规定的义务途径特定规则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赔偿数额视频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控制法律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责任其他机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法确认无法偿还超过2年未归还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董监高和信贷业务员及其近亲属禁止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危及存款人利益对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存款人利益,恢复商业银行正常经营能力由中国银监会作出最长不超过2年限制董高和直接责任人员出境限制董高和直接责任人员转移财产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清算费用→职工债权→存款本金和利息→税款→破产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司法机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银监会审批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和不超过总行60%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但可作为诉讼主体以担保贷款为原则,信用贷款为例外关系人贷款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不良贷款条件目的程序措施原因商业银行破产须经银监会同意,且清算组有银监会代表清算顺序受银监会的行政监督管理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强制整改促成机构重组冻结账户组织形式分支机构贷款法律制度接管破产法律责任对象监督管理措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法超额累进税率法律法规纳税人可延期,扣缴义务人不得不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逾期未申报的申报计税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冻结扣押查封生活必需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通知银行扣缴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对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不包括离退休工资每月收入减350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实行加成征收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比例税率不包括国债及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省部军外颁发科教文卫体环技术等方面奖金残疾、孤老和烈属所得除抚恤金、救济金外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零税率只在出口货物时适用劳务的税率均为17%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领取执照30日内申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依据税务机关确定税额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措施不得保全的对象是欠税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措施一般时效为3年特殊情况为5年特殊情况指纳税人计算失误,累计数额10万以上偷税、抗税、骗税无期限限制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工资、薪金按月纳税个体工商户按年纳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按此纳税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离退休工资,军人转业费、复员费减税都要经过批准包括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的货物17%、13%、0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机动车辆船舶捕捞、养殖渔船军用、警察部队专用车船警用车船外国外交车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免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农林牧渔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环保技能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及国家奖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一般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0%小型微型企业,减按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信息权秘密权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控告和检举权请求回避权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款征收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款追征组成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出示工作证制作审计报告送达审计报告和书面意见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审计对国有资产财务收支的审计任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征税对象个税税基免税事项减税事项个税的纳税申报对象税率从事工商营利事业和服务也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对象法定免征特定减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免税事项免减事项加计扣除税率纳税人权利税务管理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制度内容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营业税法车船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财税法不包括加班、津贴福利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需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加点不少于1.5倍工资报酬公休日不低于2倍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不低于3倍工资报酬争议发生1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期间限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争议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按月给补偿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农民、在校学生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8小时/日,44小时/周,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休假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按月支付工资给劳动者本人按劳分配原则,同工同酬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最低工资保障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不受限制加班工资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经期禁止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孕期、哺乳期不得从事第三级和禁忌从事活动哺乳期、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产假对未成年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禁止啊那批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非必经程序非必经程序因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者可持协议书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是必经法律程序时效一裁终局事项除一裁终局事项,可在在仲裁后,15日内起诉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初次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足10年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续订劳动合同的只能约定一次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可约定赔偿责任有偿义务劳动者违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违反的,按比例支付违约金无需告知预告解除30日优先留用弱势群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劳动者不包括境内企业境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一般规定加班女职工未成年人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期、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争议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房改产生的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协商调解申请支付令仲裁诉讼应采用书面形式不订立书面合同,1月-1年期间双倍工资满1年不订立,推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协商方式订立法定推定的试用期条款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服务器条款为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强迫劳动,或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过错性解除非过错性解除裁员职业病、工伤、孕产哺乳期、连续工作15年且退休不足5年子项目特征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作休假和工资制度特殊保护争议范围非劳动争议纠纷解决订立无固定期合同特殊条款劳动者解除权用人单位解除权不得解除的情形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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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行使法人财产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对外投资、担保、借款的限制)1.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可分期缴纳;①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②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③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者资产。
①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者相关专业背景或者培训经历。
年度(4个月)、中期(2个月)、季度(1个月)重大事件披露:1.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2.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2个交易日内)(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1.回避表决制度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时报送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1.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变化;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股份的;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2.必须核准不用核准豁免核准发行对象1.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3个月内完成首发,剩余应当在12个月完毕;首期发行量不得少于50%;1.定期报告: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年报和半年报)、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年报);2.临时报告:重大事件;3.董事、高管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及时披露: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出现异常交易情况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件的披露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概念核准股票定向发行监管要求股票转让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优先股法律制度股票的发行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与重组股票的上市与交易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1.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方式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如果3个月降至200人以下,则不用);2.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人数>200人的发行3.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4.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1.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也没有采用公开发行方式;1.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2.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累计不超过200人的;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第2和3项不得超过35名。
核心员工由董事会提名,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3年净利润均>0且累计超过3000;2.3年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1.2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最近1年盈利,一年营收不少于5000万元;2.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3.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1)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2)近3年连续盈利;3)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近12个月无重大不利变化;4)最近24个月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5)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上市公司配股除了应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1.持续经营3年以上;2.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会、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3.影响持续盈利能力(最近1年、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合并报表外的投资收益);4.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最近36个月不存在违法行为;5.招股说明书最近一期截止后6个月有效,延长不超过1个月;财务指标良好1.持续经营3年以上;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会、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3.发行人董监高近3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最近1年没有受交易所公开谴责;4.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指标良好1.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确认之日起36个月不再受理;2.发行核准后,12个月内发行股票;1.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的,须提前3日公告;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2.代销、包销最长不得超过90日;3.代销期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未达到拟发行的70%,为发行失败,发行人要加算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发行时,持股满3年的原股东将部分老股转让,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所得资金归股东所有。
一般条件配股条件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发程序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发行程序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责任股票承销首次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优先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制度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的股票的上市上市公司的证券欺诈证券法律制度上市公司增发除了应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1期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日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均价;1.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其中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以其管理的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2.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36个月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3.其他发行对象12个月内不得转让;3.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日股票均价的90%;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回避;②核准发行之日6个月内发行,否则失效,须重新核准;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1.采取固定利息率;股息可累计;2.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优先股股东按约定分配股息后,不再享有剩余利润分配;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6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金融类公司除外);3.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利息;4.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12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1.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每次不得超过200人;2.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人数也不得超过200人;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非公开发行债券;4.合格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的个人);5.非公开发行无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除满足增发股票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1.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2.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除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1.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15亿元;2.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3.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公司债券1年利息,但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除外;4.发行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1.公开发行可转债,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的除外;提供担保的应为全额担保;2.保证方式提供的,应该为连带责任保证;3.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1.可转债期限最短1年,最长为6年,每张面值100元;2.可转债自发行结束后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股票;3.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募集公告书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一般条件配股条件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发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公开发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发行前净资产50%;公开发行特殊要求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不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公开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其他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优先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交易法律制度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与重组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证券法律制度1.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同主体间进行的;2.财务困难,收购人挽救的重组方案且承诺3年不转让股份;3.20日内决定;1.国有资产管理部分批准进行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2.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而减少股本1.投资者取得发行的新股,承诺3年不转让,且股东大会同意免于要约2.已持有30%的,1年后,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3.以持有50%的;4.继承;5.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的、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的;1.持有股份达到30%的,继续增持,即触发要约收购;2.协议收购=30%的,不再收购则不触发要约收购;3.协议收购>30%的,触发要约收购(除符合豁免的和在30日内股份减持至30%及以下的除外);免于要约适用简易程序免于要约直接办理1.购买出售资产总额占近1年期末资产总额的50%以上;2.购买出售资产近1年所产生的营收占同期营收比例50%以上;3.购买出售资产净额占近1年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比例达到100%、创业板不得实施该种交易;1.发行股份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2.市场参考价为公告前20日、60日或120日的交易均价之一;3.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发行结束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4.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36个月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购的资产拥有时间不足12个月);1.因果推定: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卖出;2.投资差额损失;3.连带赔偿责任:①发行人、上市公司无过错责任;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过错责任;③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其他直接责任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过错推定责任;规定豁免事项1.独立董事占比达到或超过1/2;2.非关联股东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2通过;界定借壳上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收益,归公司所以,由董事会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