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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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公司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完整版)公司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公司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资料、文件保管程序,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和保证各种资料的完整性,并符合ISO9001质量体系的规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保密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所有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其中包括企业管理、工程设计、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等涉及企业经营各方面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实物、文字、图纸、图片、软盘、光盘、声、像等资料.三、机构设置及职责公司设立档案资料室,负责全公司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隶属于公司办公室。

各部门综合办公室及专职或兼职档案员对本部门归档文件资料进行初级管理。

四、档案归档1.归档要求归档的文件和资料必须是定稿后的正式印本及必要的文件原稿、装订好的原始记录。

合同要存正本,公司文件及外部文件应归档原件,一般不存复印件.文字、图纸与软件(盘)同存时,应保持一致。

属于ISO9001质量体系的受控文件应填写受控编号.归档的文件和资料要求质量优良,图样清晰,字迹工整,装订整齐美观,禁用字迹不牢固的工具书写.对软盘、光盘、声像、照片等资料,归档时要有保护措施,包装良好,封面书写标题及编号,无涂改.凡对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实物等,各部门有责任及时归档。

因归档不及时造成资料损坏或丢失,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有关部门须承担责任。

归档文件和资料如有保密要求和查阅限制的,由归档部门与档案室拟定保密级别和限制查阅使用范围.2.归档时间工程、研发项目资料在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归档.各类管理文件、产品标准、技术文件每一年年末归档一次。

其余各类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和资料应及时归档.3.归档程序和手续各类档案在归档前由各部门兼职档案员预立卷。

归档时要作《档案移交(接收)登记》,属质量体系受控文件要提交《受控文件和资料清单》,经档案室和归档部门双方当面清点签字后备查。

对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符合存档要求的各类档案,档案室有权要求归档部门完善达到要求后再办理归档手续。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以下四大类。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类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诀议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保存第三条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1)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2)集团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3)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4)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限期归还。

(5)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致使会计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6)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须经财务部经理审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维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第四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在人员配备、档案库房、查阅室建设及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依法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的义务。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全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

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含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二)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三)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形成过程的管理,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谱、绘图、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及相关鉴定资料和鉴定文书归档件等,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

(五)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八条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应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

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

任何人不得将司法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年度,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

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第十条司法鉴定档案应包含足够的信息,确保能够证明和复现相关鉴定过程。

档案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一)记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鉴定调查材料、鉴定取证或取样记录、鉴定/检验原始记录、原始图表、照片、光盘、鉴定意见讨论记录、专家意见或会鉴意见记录、鉴定复核和签发记录、鉴定文书底稿等;(二)相关鉴定资料:鉴定中所引用或采用的由委托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如案卷、病史、临床检查记录、书证材料或旁证材料等;(三)鉴定文书归档件。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1989年4月2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实现纪检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纪检机关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

为加强党的各级纪委对机关档案工作的领导,逐步提高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纪检机关档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纪检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纪检机关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是:(一)对本机关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并负责提供利用。

(三)根据国家和地方档案管理机关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

(四)按有关规定,对本机关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五)根据纪检系统管理体制和档案工作专业管理体制,负责对下级纪检机关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纪检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四条纪检机关应设立和配备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档案工作由各级纪检机关办公厅、室主管。

中央纪委办公厅设档案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办公厅、室设档案室或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地、县级纪委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五条纪检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相应的纪检工作常识和档案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

(完整)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完整)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全面掌握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校舍建设、管理、使用、维修、改造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建设部、国家质监局2001年3月5日发布)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工程在实施过程和各项目在排查鉴定、规划、加固改造等各个阶段以及其他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所形成的、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条所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管理和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归档和管理第五条档案的归档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市区县负责实施。

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负责对本级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检查、验收和保存归档工作,并负责对下级校安办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室,指定专人、划定专门场所管理所属学校的档案,按要求建立完整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系统。

第六条在项目招投标及与排查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以及所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并对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条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应与项目实施同步进行。

排查鉴定时,即应开始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检查。

校安办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校舍安全档案室移交该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校安办应当督促建设、排查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合同的要求及时做好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银办发[2009]13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9.07.02【实施日期】2009.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7月2日银办发[2009]132号)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政务公开档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档案是指各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档案资料移交前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保证政务公开档案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防止政务公开档案损毁、散失、泄密,并接受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银行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发展需要,规范信用卡分期档案日常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有效开展信用卡分期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根据《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和《xx 银行个人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办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日常的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即信用卡分期有关资料的交接、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用卡分期是指我行信用卡家装、购车、车位、其他大额消费分期及“即享贷”现金分期等分期业务。

第四条信用卡分期档案是指我行在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

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据、借款人信息资料、分期用途资料等文件资料组成。

第五条总行信用卡中心对全行信用卡分期档案进行督促和管理,防范分期档案管理风险。

第二章分期档案管理模式第六条xx地区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采取分段保管和信用卡中心集中管理的模式。

异地分行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采取分段保管、信用卡中心和分行分工管理的模式。

(一)分段保管是指分期申请材料递交信用卡中心前由经办行经办人员负责保管,申请资料移交信用卡中心后由相应的分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二)信用卡中心集中管理是指信用卡分期相关的申请及审批材料,含抵押权证及相关文件,在审批完成后,均统一集中由信用卡中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信用卡中心和分行分工管理是指异地分行经办的信用卡分期,抵押权证及相关文件由经办分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他申请审批材料由信用卡中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分期经办人、信用卡中心收件人、档案管理员职责和要求(一)分期经办人职责负责分期资料的接收、保管和向信用卡中心移交分期申请资料。

(二)信用卡中心收件人职责负责信用卡中心分期申请资料的进件接收和信息登记。

(三)档案管理员职责负责信用卡分期档案的接收、整理归档、日常保管、借阅和销毁工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28•【字号】湘国税函[1998]231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31号1998年8月28日)为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资料档案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并附有《征管资料分类目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管资料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和记录征纳行为的各种表、证、单和磁盘等不同形式的文字和数据资料,以及专门案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征管资料档案应按纳税人分户或职能单位分类建立与管理。

基层征收单位(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必须建立纳税人分户征管资料档案。

第四条根据征管资料档案来源与用途划分管理职责,对征管资料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及时传递处理,维护各项征管资料的真实、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征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和纳税义务人、非纳税义务人报送或提供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征管资料,建立征管资料档案。

第二章征管资料的主要种类第七条征管资料按其反映的内容及产生的环节不同分为:(一)税务登记类。

证照类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版)

证照类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版)

证照类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版)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明确集团、区域、项目的证照管理权责,提高证照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开发,特制定《证照档案三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证照及图纸档案的管理,具体分类标准如下表所示。

区域办公室归档范围区域办公室归档范围于上述档案。

区域工程技术部归档范围注:由于各个地方政府部门对证件办理要求不一,因此移交的档案包含但不限于上述档案。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运营中心档案管理职责:(一)负责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及档案管理标准制定。

(二)负责审核证照档案的真伪。

(三)负责档案系统的维护、新项目建档及区域、项目人员档案系统权限设置及培训指导。

(四)负责审核各项目在系统内移交的证照及备份。

(五)对项目实体档案的管理情况检查督导。

(六)对区域档案管理情况开展考核评估。

第五条区域档案职责(一)负责落实集团档案管理要求。

(二)建立完善各项目证照管理流程。

(三)对项目移交的实体档案及时建档并做好借阅归还登记。

(四)负责对区域内各项目的证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六条项目证照档案管理员职责(一)负责落实集团及区域档案管理要求。

(二)及时将真实的证照按要求移交档案系统。

(三)及时完整移交实体档案至区域档案管理部门。

(四)对重要电子证照进行本地存档。

(五)对保存在项目的实体档案及时建档并做好借阅归还登记。

第四章保密工作第七条正确处理好利用与保密的关系,增强保密观念,机密资料不可外泄。

同时档案员和借阅者需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加强保密意识。

第八条档案室为公司重要工作场所,任何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档案室内一切设备、设施,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第九条档案借阅者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按照范围查阅档案,不得随意翻阅其它未经同意查阅的档案资料。

第十条公司在职工作人员调离时,需按档案室要求整理已形成的档案资料,并退还所借档案,档案员审查无误签字后,才能调离。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制定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第三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依据分为《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和《四川省各级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见附件1、2、3)。

《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社会基层组织。

中央驻川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

中央在川企业、科技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各级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省内其他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考核内容包括行政管理、设备设施、基础业务、开发利用4个部分。

考核等级按百分制标准分3级:95分以上(含95分)为一级;80分至94分(其中设备设施、基础业务考核得分不低于这两部分总分值的80%)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

第五条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馆可对照标准逐步提升整体绩效,自愿向当地或上级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一般从三级开始,规范化管理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可跨级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情况和自查评分情况,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措施,同时填写申报表(1式3份,样式见附件4)。

第六条各级档案局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总体规划,重点指导,依法监督并分级组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评工作。

考评组成员由各级档案局根据实际情况委派,一般不少于5人。

第七条考评应由被考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内部审计【发文字号】银办发[2004]6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4.01.14【实施日期】2004.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银办发[2004]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内审项目档案,实现内审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内审司反馈。

附: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内审项目档案,实现内审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审项目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各级内审部门在开展全面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专项调查和专项核查等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史料,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内审部门应加强对内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内审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内审项目档案应包括以下文件资料:(一)结论性文件1.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内审意见书;2.行领导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批示;3.整改通知书;4.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的整改报告;5.内审初步意见书等。

(二)立项性文件1.立项请示,领导对立项的批示,上级行下达内审项目文件等;2.审计方案;3.审计通知书等。

(三)证明性文件1.内审事实确认书;2.审计对象的自查报告(述职报告);3.工作底稿,包括内审前征询意见书、调查资料,调查问卷,会谈记录,作业记录,内审证据、取证资料等;4.审计对象反馈意见、说明,对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申诉材料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国统字〔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1月24日国家统计局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2017年6月30日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从业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和共享等活动。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记录,包括统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统计信用行为信息。

(一)统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学历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包括:1.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2.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3.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4.执行国家统计政令情况;5.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6.其他与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3篇)

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3篇)

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一、科学管理,资料完整、准确,及时为设备管理、维修工作提供资料。

二、档案资料分门别类编号入档案橱保管,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三、各种资料摆放整齐,有相关的记录。

四、原则上图纸资料不外借,在资料室查阅后放归原处,如必须外借,一律签字,注明借阅人、借阅时间、归还时间、并到时一定归还。

五、查阅资料时,要爱护资料,不允许有撕页破损及涂脏现象。

六、有收发、借用、归还记录。

七、未经领导批准,图纸、资料一律不借外来单位。

八、打印图纸有记录,交付施工图纸有记录。

九、如有借阅丢失现象,原则上补还资料,否则罚款____元。

十、新到设备随机资料交档案室统一保管,未交者按资料丢失予以处罚。

十一、档案室所有资料、记录除资料保管员以外任何人没有外借的权利。

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档案室的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安全保密措施等进行规定的文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1. 档案分类与编目规定:明确档案的分类标准和编目方法,确保档案资料能够被准确归类和检索。

2. 档案存储与保管规定:规定档案的存放位置、存储环境和温湿度要求,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档案借阅与归还规定:规定档案借阅的流程和要求,包括填写借阅申请、审核程序、借阅期限、归还要求等。

4. 档案销毁规定:明确档案销毁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销毁时限、销毁方式、销毁记录等。

5. 档案备份与恢复规定:规定档案备份的周期和方法,确保档案资料可以在系统故障或意外情况下进行恢复。

6. 档案安全与保密规定: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包括权限控制、防火防灾措施、保密协议等。

7. 档案检索与查询规定:规定档案查询的方式和权限,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和准确地查询所需档案资料。

以上仅为一些常见的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以根据不同机构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来制定。

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3)是指对于档案室中的资料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1. 资料鉴定与归档:对于新收到的文件和资料,需要进行鉴定和归档。

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8.01.05•【文号】档发字〔1998)1号•【施行日期】1998.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1998年1月5日档发字〔1998)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加强乡镇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乡镇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工作、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乡镇档案工作即乡镇档案工作行政管理和档案管理,是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是乡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乡镇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纳入分管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档案库房、设备和工作人员等实际问题。

第四条乡镇档案工作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实行统筹规划、分别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民等方面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乡镇档案部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二章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六条乡镇档案部门是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对全乡镇档案工作实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管理本乡镇机关的档案。

(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部署;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对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三)掌握所辖范围档案工作情况,向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案卷目录;(四)集中管理本乡镇机关档案;(五)对乡镇机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收集与档案有关的资料;(七)根据资源和可能代管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八)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供档案利用。

试验检测报告档案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报告档案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报告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强化本所试验检测资料档案工作的目标管理,使我所试验检测报告档案工作向着标准化、规化的方向全面发展,本着方便查阅、存档的原则,并根据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制订“试验检测报告档案管理办法”。

一、试验资料整理办法:(一)试验检测资料应按工程大类及合同号分别归档。

工程大类按软基处理工程、路基桥涵工程、路面工程、附属工程划分,每一大类中按不同的施工合同号区分,同一施工合同号按不同试验检测项目归类,但标准试验如击实、配合比验证、级配等应按不同的合同号单独、单向归档。

(原始记录装订成册,单独存放)(二)为了便于整理,表中件号(报告份数,一分为一件,如有复检,复检件与原件为1件,按时间及报告编号顺序排列。

抗压强度等,7天、28天算一份完整报告,装订在一起为一件,验证报告一整套算一份完整报告。

)每月列一标题。

(三)每月各室资料员将上月资料(原始报告)整理归档,待整个工程(或一个分项工程)完工后,将整理好的资料以盒为单位列一清单交生产办,由生产办审核合格后移交档案室统一管理。

(要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留一份)。

(四)验收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和报告单独集中归档,待项目完工后一同交回。

(质监站委托交工验收资料,每次验收完成后将质监站下发的验收路段桩号单、原始报告及原始记录一同交生产办,且报告按装订格式整理,交生产办统一装订并核算工作量,未及时交回造成工作量漏报的由验收检测负责人及室资料员负责)。

(五)地方道路及对外承担的委托试验检测要求同上,但必须单独归档存放,不得与高速公路项目混在一起,且原始记录也应单独使用另一本并写明地方道路名称或委托试验。

(地方道路按项目分类)(六)委托检测中心做试验单独存放,按类分开(一个试验类别写一条目)。

(七)所交回正式资料,卷目录一式两份,一份装在档案盒里,另一份交生产办且交回电子版一份。

档案盒侧面由各室资料员同一贴标签,标签的格式、字号大小按生产办的统一格式;档案号由生产办统一编写。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统一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是指建设工程承发包(包括招标、直接发包和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等)、政府采购(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以及资产招租项目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光盘等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区公共服务局业务管理科负责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招标(采购)人是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和保管的第一责任主体,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区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对本单位监管和操作项目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区公共服务局综合科负责对区招标投标中心档案的接收和保管。

各委办局、街镇,莘庄工业区招标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监管和操作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所代理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同时协助和配合招标(采购)人、区招标投标中心和各委办局、街镇,莘庄工业区招标工作部门做好所代理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五条依据沪建建管函〔2008〕2号文的规定,建设工程文件的保存期限自备案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资产招租文件的保存期限自备案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建设工程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自施工合同接受备案之日起,不少于1年,其中正本由招标人保管,副本由招标代理机构保管。

第二章档案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招标登记(二)资格预审(如有)(三)交易过程资料(四)合同文件(如有)(五)履约验收文件(如有)(六)争议或纠纷处理文件(如有)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预算执行文件(二)前期准备文件(三)交易过程资料(四)合同文件(五)履约验收文件(如有)(六)质疑或投诉处理文件(如有)第八条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发包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发包登记(二)发包过程资料(三)合同文件(四)履约审价资料(五)争议或纠纷处理文件(如有)第九条资产招租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招租登记(二)资格预审(如有)(三)招租过程资料(四)合同文件(五)争议或纠纷处理文件(如有)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归档整理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发包、资产招租项目档案整理参照此要求执行。

福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xx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xx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规范建筑业劳务用工行为,加快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意识,建立公平、有序、安定的建筑劳务市场环境,根据《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闽建法[2005]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信用档案登记范围及内容(一)范围: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均应在由xx市建设局委托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建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

(二)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概况、企业主要岗位人员、工程主要业绩、在岩组织机构、办公条件、相关设备、企业在岩从业人员等情况。

2、企业信誉:企业荣誉、工程项目荣誉、不良行为及其它。

二、办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非本市企业还应持有有效的在岩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2、在岩具有独立、固定、正式的办公场所,具备上网办公条件,并须配备电话、传真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

3、企业管理人员。

企业需按下列要求配置企业管理机构人员:(1)企业负责人: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并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及明确授权在岩可签署施工管理中技术文件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3)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实际生产情况企业在岩需配置按2人以上专职安全员(C证)。

4、持证上岗人员:根据企业在岩登记备案的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按照不低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配置,“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和初、中、高级工的比例均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信用档案登记资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办理信用档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1、《xx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企业登陆“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网”下载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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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文件信息管理,有效的防范公司档案资料外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合同档案及文件是指以公司为主体,或员工代表公司发生的行为形成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冠以合同、合约、协议、契约、备忘录、意向书等文字资料或电子文档,电子图片,项目方案及影音文件等形成的各种文件。

第三条公司所有部门员工均有保护合同档案及其保密相关内容的义务。

第二章合同档案管理机制
第四条各种档案保管工作实行分部门统一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各种档案文件由各部门专人负责接收、归档、保管,并监督、指导各部门的借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公司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电子档的由运营部进行技术支持。

第三章合同档案管理范围
第七条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与之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相关单证等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
等),以及以上各个文件的电子扫描件,均应妥善保管。

第四章立卷归档
第八条合同档案的收集:公司各部门发生的对外商务类合同原则上是由市场部组织制作及签订工作,签订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文档由市场部收集保管。

其他部门产生的商务类合同相关文档应本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收集,并统一交到市场部保管。

第九条其他合同档案类文件收集:各部门产生合同及档案类文件由活动责任人汇总,交本部门专门人员编号存档。

第十条归档时间: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档案,按工作阶段性进行归档:
(一)凡是有法律效用的文件材料,一生效就归档。

(二)凡是有机密性的文件,应与形成后一个工作日内归档完毕。

(三)合同一般性附件、合同签收记录、履行情况记录等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归档。

第十一条归档要求
所有合同及档案类文件要求双备份:纸质文件和电子(扫描)文件。

(一)合同纸质档案完整齐全。

立卷时,要求将合同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等统一立卷。

(二)合同电子档案在制作完成后即按要求立卷归档,合同档案完成签字盖章等流程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将签字盖章
后的合同文档扫描,并将扫描电子文件对应归档。

(三)电子类、文件影音类、程序类除外,需将打印存档。

(四)合同档案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的归档要保持同步。

(五)合同分类准确。

(六)各部门档案管理人员须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台帐。

第五章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归档办法
(一)方法:以合同编号分类,并核定合同档案的所属项目,同个项目所有合同归档为一卷,卷内文件按主次关系排列,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步骤:
收集整理分类编号扫描归档
第十三条过程管理:
(一)保管:公司所有商务类合同档案由市场部指定专人保管。

合同纸质档案应存放在指定场所,场所钥匙由固定人员保管。

(二)销毁:合同档案的销毁须办理销毁手续,按合同销毁程序报批,销毁时应至少有分管副总及总经理负责监销,并在审批单上签字。

第十四条合同档案的调阅
(一)因工作需要借阅合同档案,须在市场部合同档案负责人处填写《文档借阅登记表》,注明查阅合同档案的名称、日期、
借阅人姓名及借阅人所属部门,并由借阅人本人签字后。

依据查阅权限和档案密级,经合同档案管理人批准后方能查阅。

(二)任何人不得随意外借公司归档的合同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须办理合同档案外借手续,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由相关档案管理人员可将影印件带出,并标明“仅限×××事项使用,再次使用无效”字样,用毕即归还。

阅档人对所借阅合同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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