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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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学字〔2016〕88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研究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国科大与各研究所的高等教育工作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办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以学生为本,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在学期间应当:一、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做好肩负服务人民、报效祖国责任的准备;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四、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五、积极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培养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资助;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五、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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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122006001162 8000122006001163 8000122006001164 8000122006001165 8000122006001166 8000122006001167 8000122006001168 8000122006001169 8000122006001170 8000122006001171 8000122006001172 8000122006001173 8000122006001174 8000122006001175 8000122006001176 8000122006001177 8000122006001178 8000122006001179 8000122006001180 8000122006001181 8000122006001182 8000122006001183 8000122006001184 8000122006001185 8000122006001186 8000122006001187 8000122006001188 8000122006001189 8000122006001190 8000122006001191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8000122006001133 8000122006001134 8000122006001135 8000122006001136 8000122006001137 8000122006001138 8000122006001139 8000122006001140 8000122006001141 8000122006001142 8000122006001143 8000122006001144 8000122006001145 8000122006001146 8000122006001147 8000122006001148 8000122006001149 8000122006001150 8000122006001151 8000122006001152 8000122006001153 8000122006001154 8000122006001155 8000122006001156 8000122006001157 8000122006001158 8000122006001159 8000122006001160 8000122006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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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第2号)
(2002年8月28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规定,经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002年8月28日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授予杨军等1015名同学硕士学位。

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培养单位和学位证书编号如下:
学位证书编号前带汉语拼音缩写“T”字头的,为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编号。

特此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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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这个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各级研究生教育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教育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人文、实用"的原则,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独立研究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第四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应当建立完善的研究生培养体系,注重研究生的科研训练和实践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应当根据国家的需求,结合自身特点,在全国范围内招收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六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应当组织本科生、博士后、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等科研人员参与研究生教育,发挥其在引导和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工作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男女比例第七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应当根据各学科特点、国家需求及社会发展需要,合理控制男女比例,逐步实现男女平衡发展。

第八条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当根据学科性质、研究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招生计划,并公正公平地招收男女研究生。

第九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应加强对女生的关注力度,鼓励女生参与学术科研活动,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助支持。

第三章入学与学籍管理第十条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应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考试规定进行,入学名额应严格控制在学校规定的招生计划内。

第十一条研究生入学时,应当经过良好的人身健康检查,具备学习和科研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入学后,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入学手续,如未能按时完成入学手续,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学籍管理是研究生管理的基础工作,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研究生学籍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及时了解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创新活动等情况。

第四章学业指导和培养管理第十五条学业指导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应当建立专门的学业指导机构,提供个性化的学术和职业发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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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13050419
汪永军
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20
商丽燕
固体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21
汪洋
固体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22
王斌
固体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23
邢燕霞
固体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24
闫鹏
固体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25
李为军
固体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33
李小强
近代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34
刘彩虹
近代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35
刘亚利
近代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36
蒙峻
近代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37
苏雅龙
近代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38
王进军
近代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39
王少明
近代物理研究所
边绍伟
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387
李晶
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388
刘振锋
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389
谢林锋
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390
李宇
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391
陈珏铨
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392
高伟
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第8号)
(2005年7月30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规定,经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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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物理研究所
学位证书编号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高能物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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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物理研究所
3
高能物理研究所
4
高能物理研究所
5
高能物理研究所
6
高能物理研究所
7
高能物理研究所
8
8页
姓名 李蕾 李小波 李晓晓 李彦荣 李志兵 廖燕飞 刘勇 罗涛 彭月梅 孙希磊 田浩来 徐吉磊 叶婷 袁丽 张娟 郑波 贾全杰 程伟东 储胜启 黄先超 李丽 刘军辉 刘双全 王培林 王志立 赵挺 张凯 孙志锐 许守彦 关晓磊 李怀申 刘华昌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10 页
学位证书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页
学位证书编号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姓名 刘秀敏 莫振泽 邱士利 施锡林 王志兵 邬凯 吴文平 徐鼎平 杨超 杨继华 伊盼盼 张强 赵军 朱前林 朱小明 邹飞 展冬颖 付长亮 章燕 曹鹤 顾凌云 周彬 常磊 聂树真 张荫民 赵树森 周宏伟 牛宇 武扬 肖歆昕 张永杰 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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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单位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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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第 20 号) (2011 年 7 月 7 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 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经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1 年 7 月 7 日会议审定通过,研究生院决定授予杨森等 3777 名 同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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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单位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4页
学位证书编号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姓名 刘芳 陆明富 谭浩 肖攀 袁泉子 李桂波 王绪伟 安翼 郑冠男 邓晶 姜燕妮 李书杰 李维东 李旭东 卢鑫 王爱峰 王黎珍 王士召 杨秀峰 张金龙 毛力 钱玉敏 孙青 王利 余睿 张江敏 陈竹 郝宁宁 贺鹏 胡兴华 李武 刘杰

教育部关于同意调整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权管理体制及更名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调整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权管理体制及更名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调整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权管理体制及更名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12.29•【文号】学位[2000]58号•【施行日期】200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调整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权管理体制及更名的批复(学位[2000]58号)中国科学院:你院《关于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北京)更名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请示》(科发人教字[2000](0412号)和《关于上报教育部〈关于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北京)更名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请示〉的补充说明》(人教字[2000]52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将你院所属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北京)更名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二、同意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作为单独设置的学位授予单位。

中国科学院5个学部和现作为学位授予单位的各研究所不再作为学位授予单位行使学位授予权,这些单位现有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全部归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归入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名单见附件)。

三、请你院抓紧做好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以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与学部和各研究所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交接工作,从2001年9月起正式实施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统一授予学位。

附件:归入中国科学院研究所院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名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归入中国科学院研究所院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名单┌─────────┬────┬──────────┬──────┐│单位名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授权级别│├─────────┼────┼──────────┼──────┤│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10108│科学技术哲学│硕士│├─────────┼────┼──────────┼──────┤││40201│基础心理学│博士│├─────────┼────┼──────────┼──────┤││40202│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博士│├─────────┼────┼──────────┼──────┤││40203│应用心理学│博士│├─────────┼────┼──────────┼──────┤││70100│数学│一级学科博士│├─────────┼────┼──────────┼──────┤││70200│物理学│一级学科博士│├─────────┼────┼──────────┼──────┤││70300│化学│一级学科博士│├─────────┼────┼──────────┼──────┤││70400│天文学│一级学科博士│├─────────┼────┼──────────┼──────┤││70500│地理学│一级学科博士│├─────────┼────┼──────────┼──────┤││70600│大气科学│一级学科博士│├─────────┼────┼──────────┼──────┤││70700│海洋科学│一级学科博士│├─────────┼────┼──────────┼──────┤││70800│地球物理学│一级学科博士│├─────────┼────┼──────────┼──────┤││70900│地质学│一级学科博士│├─────────┼────┼──────────┼──────┤││71000│生物学│一级学科博士│├─────────┼────┼──────────┼──────┤││71101│系统理论│博士│├─────────┼────┼──────────┼──────┤││71200│☆科学技术史│一级学科博士│├─────────┼────┼──────────┼──────┤││80100│力学│一级学科博士│├─────────┼────┼──────────┼──────┤││80201│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博士│├─────────┼────┼──────────┼──────┤││80202│机械电子工程│博士│├─────────┼────┼──────────┼──────┤││80300│☆光学工程│一级学科博士│├─────────┼────┼──────────┼──────┤││80402│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硕士│├─────────┼────┼──────────┼──────┤││80500│材料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80601│冶金物理化学│博士│├─────────┼────┼──────────┼──────┤││80701│工程热物理│博士│├─────────┼────┼──────────┼──────┤││80702│热能工程│硕士│├─────────┼────┼──────────┼──────┤││80703│动力机械及工程│硕士│├─────────┼────┼──────────┼──────┤││80704│流体机械及工程│硕士│├─────────┼────┼──────────┼──────┤││80705│制冷及低温工程│硕士│├─────────┼────┼──────────┼──────┤││80801│电机与电器│硕士│├─────────┼────┼──────────┼──────┤││80803│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硕士│├─────────┼────┼──────────┼──────┤││80804│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硕士│├─────────┼────┼──────────┼──────┤││80805│电工理论与新技术│博士│├─────────┼────┼──────────┼──────┤││80901│物理电子学│博士│├─────────┼────┼──────────┼──────┤││80902│电路与系统│硕士│├─────────┼────┼──────────┼──────┤││80903│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博士│├─────────┼────┼──────────┼──────┤││80904│电磁场与微波技术│博士││├────┼──────────┼──────┤││81000│信息与通讯工程│一级学科博士│├─────────┼────┼──────────┼──────┤││81101│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博士│├─────────┼────┼──────────┼──────┤││81102│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硕士│├─────────┼────┼──────────┼──────┤││81103│系统工程│硕士│├─────────┼────┼──────────┼──────┤││81104│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博士│├─────────┼────┼──────────┼──────┤││8120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博士│├─────────┼────┼──────────┼──────┤││81301│建筑历史与理论│硕士│├─────────┼────┼──────────┼──────┤││81401│岩石工程│博士│├─────────┼────┼──────────┼──────┤││81601│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博士│├─────────┼────┼──────────┼──────┤││81701│化学工程│博士│├─────────┼────┼──────────┼──────┤││81702│化学工艺│博士│├─────────┼────┼──────────┼──────┤││81703│生物化学│硕士│├─────────┼────┼──────────┼──────┤││81704│应用化学│硕士│├─────────┼────┼──────────┼──────┤││81802│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硕士│├─────────┼────┼──────────┼──────┤││81803│地质工程│博士│├─────────┼────┼──────────┼──────┤││82501│飞行器设计│硕士│├─────────┼────┼──────────┼──────┤││82701│核能科学与工程│博士│├─────────┼────┼──────────┼──────┤││82703│核技术及应用│博士│├─────────┼────┼──────────┼──────┤││83001│环境科学│博士│├─────────┼────┼──────────┼──────┤││83002│环境工程│硕士│├─────────┼────┼──────────┼──────┤││90300│农业资源利用│一级学科博士│├─────────┼────┼──────────┼──────┤││90707│水土保护与荒漠化防治│硕士│├─────────┼────┼──────────┼──────┤││90801│水产养殖│硕士│├─────────┼────┼──────────┼──────┤││90803│渔业资源│硕士│├─────────┼────┼──────────┼──────┤││100706│药理学│博士│├─────────┼────┼──────────┼──────┤││120100│☆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120405│土地资源管理│硕士│├─────────┼────┼──────────┼──────┤││120501│图书馆学│博士│├─────────┼────┼──────────┼──────┤││120502│情报学│硕士│└─────────┴────┴──────────┴──────┘。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第4号)
(2003年8月30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规定,经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003年8月30日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授予何文明等1215名同学博士学位。

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培养单位和学位证书编号如下:
学位证书编号前带汉语拼音缩写“T”字头的,为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编号。

特此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

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第2号)
(2002年8月28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规定,经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002年8月28日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授予常玉等994名同学博士学位。

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培养单位和学位证书编号如下:
学位证书编号前带汉语拼音缩写“T”字头的,为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编号。

特此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整体工作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位授权机构的规定,落实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组织实施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条工作职责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由研究生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具体由招生教育质量办公室实施。

第三条工作原则1.以培养高层次人才为导向;2.以科研为基础,以学术为本;3.努力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4.依法开展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条授予学位类别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研究生的学位类别: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授予要求第五条硕士研究生1.硕士研究生修满课程规定,通过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2.须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评审;3.论文须发表或录用。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1.不少于两年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各类基本课程成绩均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英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2.取得所修专业的硕士学位;3.发表或录取学术论文;4.完成论文研究和相关学术活动;5.在学术委员会指定的领域或者具有突出的、学术创造性的成果;6.须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评审。

第三章学位授予审批工作第七条学位授予程序学位授予程序:提交申请、评审、学位授予、获得证书。

第八条评审学术委员会成立专门的选题、答辩、评审等各种委员会。

第九条学位授予学校授予研究生学位的决定,须经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获得证书经审核通过者,授予相应学位证书,并发放研究生学位证书。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违规行为1.破坏学术诚信;2.造假成果,抄袭剽窃他人成果;3.学术道德与合法行为的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违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学术处罚直至退学,甚至另案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的意见解释权由研究生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研究生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干部教师、研究生、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疑问,请咨询闵行校区研究生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张小伟 崔海现 丁爱平 兰鲁光 鹿麟 潘圣民 万小刚 王勇 吴勇 曾勤 曾庆 刘海庆 董传鼎 华国民 梁李敏 刘贵锋 乔彦彬 阮长久 杨登科 杨玉杰 于文惠 丁先利 房燕 黄熙 李斌 马龙 蒙克来 王玥 武丽杰 王凤臣
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 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 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 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 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 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 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 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 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 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 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 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 固体物理研究所 固体物理研究所 固体物理研究所 固体物理研究所 固体物理研究所 固体物理研究所 固体物理研究所 固体物理研究所 固体物理研究所 近代物理研究所 近代物理研究所 近代物理研究所 近代物理研究所 近代物理研究所 近代物理研究所 近代物理研究所 近代物理研究所 近代物理研究所
吴楠 李德军 雷赟 李波 李震 刘超 刘壮明 潘昕 孙亚敏 王锋 王静 王一骝 王正 邢璟夏 徐卫锋 杨君 殷海庭 张晨 张轶湛 周星 张海斌 李浩瞻 吕艳华 杨帆 刘静 张后银 林宏伟 钟灵 李晓 刘秀青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理论物理研究所 理论物理研究所 理论物理研究所 理论物理研究所 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第 18号)
(2010年7月10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经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010年7月10日会议审定通过,研究生院决定授予申旭等3178名同学硕士学位。

其中,北京基因组研究所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学位证书编号如下:
注:1.学位证书编号前带“T”字头,为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所获的学位证书编号。

2.学位证书编号前带“Z”字头,为专业学位学位证书编号。

学位证书编号中间带“C”字母,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中间带“S”字母,为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证书编号。

特此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十日。

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年学位授予仪式日程安排【模板】

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年学位授予仪式日程安排【模板】
(一)8:30-10:00 学位授予仪式(礼堂)
议程:(研究生院副院长王颖教授主持):
1.介绍嘉宾
2.宣布仪式开始,奏唱国歌
3.邓勇言
6.培养单位(所长)发言
7.白春礼院长讲话
8.学位授予仪式…
9.宣布仪式结束
(二) 10:00-10:30 集体合影(草坪)
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年学位授予仪式日程安排
时间
安排内容
地点
7月16日
(周五)上午
(8:30—10:30)
7:00—7:40
各所领队带学生签到、领入场券、换装
玉泉路礼堂西侧签到处
8:10前
导师代表签到、换装
礼堂内二楼报告厅签到,换装,礼堂内前排就座
主席台人员签到、着装
礼堂一楼贵宾室
7:00—8:10
着装学生、家属、人教干部凭入场券进入礼堂就座;
无入场券学生、家属在教一阶教室(礼堂西侧)就座
礼堂内指定位置
8:25
主席台人员就位
主席台
8:30—10:00
仪式进行
玉泉路礼堂内
10:00—10:30
集体合影
照像架
10:30—11:00
自由照像、归还衣物
在那儿租借,即到那儿归还
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年学位授予仪式程序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工作质量和规范性,根据《学位授权和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所有层次、所有类别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学位授予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术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和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应统筹推进学位授予、学位管理和学位审核三个方面的工作,形成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注重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和科学创新的融合,促进学位授予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六条学位授予工作应注重学位授予和学术道德的培养,引导研究生规范学术行为,增强学术诚信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应积极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第二章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完成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具有较扎实的学科基础和较高的研究能力,能独立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

(三)在公开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或担任学术职务等方面表现出突出的表现。

第九条学术博士学位的授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学术硕士学位,并具备一定的学术基础。

(二)通过学位申请,获得导师和专家委员会的认可。

(三)完成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取得规定的学分。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原始创新能力,在其中一学科领域进行了独立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学位授予程序:(一)学位授予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答辩、评定、决定和公布等环节。

(二)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申请书、学位论文、推荐信、学位申请表等。

(三)学位审核主要包括学位论文的审核、学术成果及学术活动的审核、研究生培养情况的审核等。

(四)学位答辩分为开题报告、专家评审、公开答辩和结题报告四个环节,评分结果以及专家评审报告对学位申请的审核具有重要意义。

(五)学位评定应综合考虑学术成果、学术活动、学术道德和学科发展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以及《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和《中国科学院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位论文密级分类的基本原则(一)研究生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

为了促进科学进步、学术繁荣和学术交流,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应公开发表。

但涉及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成果推广的内部论文,特别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全院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在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归档等各个管理环节中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二)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等级分为公开、内部、秘密、机密等四级。

公开:是指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原则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予以公开的学位论文。

内部:是指研究成果未列入国家保密范围,但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或商业秘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秘密、机密:是指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的学位论文,或虽无涉密项目背景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论文。

密级确定为“内部”、“秘密”、“机密”的学位论文属于涉密学位论文。

二、学位论文密级申报与审定(一)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一般应在论文开题之前进行,其中“内部”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可在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前的三个月进行,由研究生和导师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申请表》(附表1),提交培养单位保密委员会审批。

(二)学位论文密级审定的一般原则为:1.来源于涉密项目背景的学位论文可申请论文保密,论文密级不得高于项目密级。

涉密论文的保密期限不得超过项目保密期限;2.无涉密项目背景,但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申请论文涉密时需在“申请学位论文保密理由”中,对照国家及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具体写明定密依据;3.学位论文中相关科研项目(或课题)未定密级、论文本身也未涉及国家秘密,但学位论文中有部分不宜公开的内容,如涉及专利申请、技术转让以及技术或商业秘密等,则学位论文可定为“内部”;4.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学位论文均为“公开”;5.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限:“内部”一般不超过2年,“秘密”一般不超过10年,“机密”一般不超过20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学位[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7年3月13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

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

第三条学位授权审核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的,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学位授权审核应当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服务社会发展需求、支撑研究生教育发展、激发培养单位活力,构建责权分明、统筹规划、分层实施、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

第五条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

其中,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自主按需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兴交叉学位点评审,评审通过的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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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第5号)
(2004年3月27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规定,经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004年3月27日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授予邵伟文等202名同学硕士学位。

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培养单位和学位证书编号如下:
学位证书编号前带汉语拼音缩写“T”字头的,为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编号。

特此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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