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同济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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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同济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同济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学校

地处上海市,本科教学主要在四平路校区(四平路1239号)和嘉定

校区(曹安公路4800号)开展。

第三条我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同济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

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

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知识、能力、人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拔。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同济大学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最高领导机构,下设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

第六条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处代表、教师代表、各省招生工作组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

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战略及规划,对学校招生

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做出战略决策和安排,审议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监督招生工作。

第七条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学校的纪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

副书记、教务处和招生办公室等部门领导。负责招生工作的统筹、

指导、协调、审核、监督等工作,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对具

体招生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法进行集体决策。

第八条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情况;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同济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招生工作组,在招生办公室领导下开展招生宣传及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同济大学面向全国招生,为促进区域、城乡间考生入学机会公平,我校统筹考虑各地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及各专业就业情

况等因素,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同济大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学校预留计划数为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

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筑梦计

划(以下简称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

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招生。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我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

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六条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

2B(含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高水

平运动队招生和艺术类招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专业录取时,对投档成绩中含省级招办认定符合教育部政策的加分,我校最多认可20分(其中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及归侨

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以及烈士子女等加分最多认可10分);不认可体育特长和艺术特长加分。经同济大学认定且阳光平台公示

合格的各类招生候选人,其录取标准以相应类别候选人认定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我校专业录取规则:先将考生投档成绩按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调整,再将调整后的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依次按专业志愿

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间的分数级差依次为2、0、0、0、0分(在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所有进档考生分科类按

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专业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专业

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成绩相同且专业志愿顺序相同的考生,

投档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成绩相同、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且投档成绩

相同的考生,理科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

文科依次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艺术类专业录

取不设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按照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执行。所有考生的全部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满足专业志愿且服

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至其他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都

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

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依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

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

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在征集志愿仍不足的情况下,则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录取过程中,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往届生、应届生及男生、女生限制。

第二十一条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以及

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

按照教育部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以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我校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

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

我校制订的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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