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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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文件
同济招〔2015〕2号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系):
《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经2015年11月6日召开的同济大学招生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过会后征询全体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济大学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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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科生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事关国家人才选拔和考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事关我校录取本科新生的质量。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构建严格规范的招生工作体系,保证我校本科生招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生招生工作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和流程,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第三条本科生招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按需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本科招生工作包括内地统招本科生招生工作和港澳台侨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最高领导机构。委员会依据《同济大学招生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各省招生工作组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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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招生委员会闭会期间,招生领导小组行使招生委员会职权。
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他成员应包括学校的纪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务处和招生办公室等部门领导。
招生监督小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监督机构。招生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其他成员应包括监察处、学生处等部门领导。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为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在招生委员会和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招生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对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可依工作需要,组建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区域联合招生工作组,在招生办公室领导下开展片区招生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可依工作需要,聘请相关学科专家组建研究咨询专家团队,对本科生招生政策制定、计划编制、选拔考核办法等进行研究,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条招生办公室可依工作需要,聘请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校友等参与本科生招生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学院(系)层面招生工作小组,负责与本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的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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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招生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战略及规划,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作出战略决策和安排,审议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监督招生工作。具体职责由《同济大学招生委员会章程》规定,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神和各项安排,对学校深化招生制度改革作出总体安排,对实施过程进行宏观指导。
(二)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政策,对招生类别及其规模、招生计划编制原则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等各种特殊类招生录取原则。
(四)对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招生宣传的总体方案。
(五)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总结,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六)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复议招生申诉,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4 —
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等规定,领导开展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协调、审核、监督等,对具体招生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法进行集体决策。工作内容及议事程序由《招生领导小组职责和议事规则》规定。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持召开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会议。
(二)根据学校现状和发展需要,提出调整招生专业类别、招生科目要求、招生计划调整意见。
(三)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相关部门开展本科生招生规章制定、宣传、录取、命题、保密、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提出本科招生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意见。
(五)审定本科生招生章程。
(六)审定网上录取、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等分项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七)审定本科生招生年度总计划、分专业计划、分省计划和专项计划。
(八)审定本科生招生工作方案、招生宣传工作方案、各特殊类型招生工作方案。
(九)审定各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名单。
(十)审定各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原则、拟录取名单。
(十一)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分数线和计划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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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决策本科生招生工作中的紧急事项。
(十三)授权招生办公室按照国家本科生招生相关规定和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决议具体实施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招生监督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实行全程参与、重点监督,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计划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预防廉政风险。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各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负责对招生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监督招生保密和回避制度的执行。
(四)负责监督招生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执行。
(五)负责检查和监督关于严禁学校及教职工举办或参与各种形式的自主招生升学考试考前辅导规定执行情况。
(六)负责处理考生有关问题投诉,对考生投诉问题进行核查。
(七)负责处理招生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八)负责落实招生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定位和实际情况,做好学校招生政策研究、招生宣传、招生录取、中小学合作办学等工作。具体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