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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煤炭销售管理工作,推进阳光工程,强化
煤质管理,规范销售秩序,做到公开、公正、合理,进一步提高经
济效益,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阳光销售领导小组
组长:刘杰
副组长:尹承国尹明华
成员:各公司、煤矿销售副总、副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尹明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小组职责:
1、核定各单位上报的最低销售价格。
2、监督各单位销售价格执行情况。
3、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单位销售情况、煤质情况进行检查。
4、负责与市国资局对煤质、价格等相关事宜进行协调和汇报。
三、价格管理
1、定价:各单位价格委员会委员,根据本单位煤质情况,通过
广泛市场调研,于每月22日前提出下月定价方案,报公司阳光销售
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汇总报阳光销售领导小组评定后,经
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市价格管理委员会核定,由国资局下发文
件批准,公司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公布执行。
2、调价:各单位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根据市场变化或煤质变
化等情况提出调价方案,报公司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审核,经公司主
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公布的价格为现金价,各单位原则上一律
不准收取承兑,确因需要收取承兑的报集团公司财务副总批准,扣
除贴息后批煤。
四、煤质管理
1、各单位严格把握开采工艺,稳定煤质,避免煤质忽高忽低现象。
2、每月20日前各单位将下月开采工艺、开采煤层、煤层煤质指标情况、地质条件影响、各煤层所占的比例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
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每次罚款200元。
3、井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开采煤层发生变化影响煤质时,各
公司、煤矿须提前将变化情况及价格调整意见报阳光销售领导小组,由生产技术处落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销售价格,否则,对销售工
作造成影响,根据影响情况对矿长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4、各单位每月化验煤质不得低于二次,并将化验结果及时报阳
光销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少一次罚款100元,经营管理处每月不
定期对各公司、煤矿的煤质情况进行抽样化验检查。
五、批煤管理
1、各单位制定本单位的批煤审批制度,由财务科收款,销售科
凭收款收据开具煤卡,同时将收款收据号、煤卡号录入集约化销售
系统,指定专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2、每月批煤量控制在月产量的120%以内,未发煤数量控制在15天产量以内。
3、各单位严禁私自低价销售或预发煤。
4、所有发煤检斤一律通过集约化销售系统,否则,一经查处,
按违纪论处。
六、煤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