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反诉赔偿装修损失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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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反诉赔偿装修损失民事起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柳叶眉,女,回族,197329日出生,住址天成小区2室。电话:134

反诉人:柳叶眉爱神餐饮公司,住所地玉皇新巷5号。电话14444 法定代表人:柳叶眉,系该公司名义上的法人。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上官妹子,女,回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住址乡长宁8号。电话139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承担以锁门、招租方式阻挠反诉人经营餐厅的营业损失40万元;

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因提前解除合同给反诉人造成的餐厅装修损失费用525万元;

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因提前解除合同给反诉人造成的餐厅设施投资损失费用50万元;

4、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因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约27万元;

5、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因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食材损失50000元;

6、判令被反诉人承担以锁门、招租方式导致反诉人经营餐厅停业造成的名誉损失1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7、请求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反诉人为了在商城临街东巷59号经营餐饮行业,承租该地段面积上下二层2100平方米房屋,其中含有被反诉人一楼5商铺。在承租房屋后,反诉人以此位置59号成立经营主体柳叶眉爱神餐饮公司。现因被反诉人以拖欠租金为由采取以锁门、招租方式导致反诉人经营

餐厅停业,且反诉人以诉讼方式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其行为给反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17年10月1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被反诉人将其位于新华街国芳百盛商城东巷面积278平方米出租反诉人用于营业场所用。租期2017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10日。虽然合同对租金金额和支付时间有约定。但租赁合同签订后反诉人并没有拖欠被反诉人租金,租金已交至2018年9月10日,共计22万元,因为在经营过程中一直处于亏损,导致反诉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便与被反诉人协商对2018年9月10至2018年11月10租金5万元等到期满时一次性交付。但被反诉人突然在2018年8月30日以锁门方式将反诉人正常经营的餐厅封锁,直接导致来此的消费的顾客无法进出。被反诉人锁门后果导致楼上占地1000平方米餐饮也无法使用(楼上出入门在楼下)。被反诉人的行为对反诉人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在顾客看来以为出事了,虽然事后多次协商被反诉人,但反诉人反而以张贴招租广告方式出租未解除的合同的商铺。被反诉人因为反诉欠付少额未到期租金的情况下,将反诉人投资达600万元餐厅锁门导致停业,给反诉人造成巨大损失。

反诉人租赁此位置2000多平米的房屋用于餐饮是长期投资,投资期限在6年,在租赁时房屋的时系毛丕房,上下两层设计费110万元,装修费400多万元,投资设施费用50万元。对于以上损失因被反诉人提前解除合同,反诉人投资后才经营1年时间,投资还没有收回。因此被反诉人应当承担解除合同的装修损失、投资设施损失、经营损失、预期损失等。同时,被反诉人对被反诉人承担以锁门、招租方式导致反诉人经营餐厅停业造成的名誉损失应赔偿1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反诉人认为,在反诉人已支付租金至2018年9月,未直付2018

年9月至11月10租金5万元的情况下,被反诉人强行锁门不让的反诉人继续经营,导致矛盾激化。被反诉人在未与反诉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张贴招租广告,导致反诉人的经营项目无从让外人知晓无法正常运行,给反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反诉人的这种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且违反了商业惯例和商业道德,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反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反诉,望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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