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能效标贴要求
能效标贴要求
能效标贴要求
以下是 8 条关于能效标贴要求的内容:
1. 咱可别小看了能效标贴要求这回事啊!你想想看,就像食品有保质期一样,这能效标贴就是电器的“身份证”呀!比如说,冰箱上的能效标贴能告诉你它是不是节能小能手,要是没这个标贴,你咋知道它费不费电呢?
2. 能效标贴要求可重要得很呐!这就好比是道路上的交通指示牌,指引着你选择更节能的产品呀。
你看那空调,如果没有明确的能效标贴,你咋能放心大胆地买,又咋知道它能不能为你省电费嘞?
3. 你晓得不,能效标贴要求真不是随便说说的!这不像是比赛要有规则一样嘛。
比如电热水器,有了准确的能效标贴,才能让你清清楚楚知道它的节能水平,不然不就像蒙着眼跑步,容易选错呀!
4. 能效标贴要求那是相当关键哟!这就跟人找对象要看对方的品质一样。
像电视机,要是没个正规的能效标贴,难道你就随便买个电老虎回家呀,那多不划算!
5. 嘿,可不能小瞧能效标贴要求啊!它简直就是产品的节能“证书”嘛。
好比洗衣机,要是没有清楚标明能效的标贴,那你咋能肯定它在洗衣的时候不会疯狂耗电呢?
6. 能效标贴要求绝对忽视不得呀!这就好像登山要有地图指引一样重要呢。
就拿微波炉来说,没了能效标贴,你怎么知道它加热东西的时候是不是节能高手呢?
7. 哇塞,能效标贴要求真的太有必要啦!就如同战士上战场要有装备指标一样。
比如烤箱,如果没有明确展示能效的标贴,那你买回去会不会后悔呀,节能还是很重要的呢!
8. 能效标贴要求真的超级重要啊!相当于给产品节能水平打了个分嘛。
像电风扇,没有清晰的能效标贴,你不就抓瞎啦,选个费电的可就麻烦咯!
总之,能效标贴要求就是为了让我们能清楚地了解产品的节能性能,在购买时一定要多多关注呀!。
欧盟正式发布新的灯和灯具能效标签法规No_30 ERP
EU officially published new energy labelling regulation of electrical lamps and luminaires
欧盟正式发布新的灯和灯具能效标签法规
On September 26, 2012, European Union officially published the new energy labelling regulation of electrical lamps and luminaires on Official Journal of European Union. This regulation establishes requirements for the labelling of and provision of supplementary product information on electrical lamps such as (a) filament lamps, (b) fluorescent lamps, (c) high-intensity discharge lamps, (d) LED lamps and LED modules. This Regulation also establishes requirements for the labelling of luminaires that are designed to operate such lamps and marketed to end users, including when they are integrated into other products. This Regulation provides responsibilities of suppliers and dealers as regard to the labeling and supplementary product information requirements. It shall apply from 1 September 2013, and Commission Directive 98/11/EC shall be repealed from 1 September 2013. 2012 年 9 月 26 日,欧盟正式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 了关于灯和灯具的新的能效标签法规。法规规定了下列 几类灯的能效标签要求及产品信息要求:
(EU)No_874_2012 ( 灯泡及灯具的能效标贴)
灯具能效标贴内容介绍(新增内容)
标贴内容说明: I: 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II: 型号或者相关的代码 III:与灯具兼容的灯泡(光源)的能效等级, 具体表述形式可 如图,又可有如法规 2.(3)中列出的形式,“luminaire”这个 词可以被更加精确的表述所取代。 IV:适用的能效等级 V: 如下所述的其它可选信息: (a)如果灯泡由使用者更换,且与灯具一并打包出售,则要依据 如图所示表述,可根据实际情况列一个或多个灯泡的信息,如 果有区别的话 (b)如果灯具仅安装有不可更换的LED模组,则要注明”The lamps cannot be changed in the luminaire” *(3)(b). (c)如果灯具同时包含了不可更换的LED模组和可更换灯泡的灯 座,则要注明”The LED lamps cannot be changed in the luminaire” *(3)(d) (d)如果灯具需要使用者换灯泡,但是灯具本身不含灯泡,则该 处空白。*(3)(a) 具体尺寸要求请见指令或咨询您身边的TUV工程师
2 |
New EU Directive Introduction | Mao Jianzhong
Topic 1: 新的灯泡及灯具能效标贴适用的范围
该法规确立了如下灯泡的标贴要求,提供了如下灯泡的补充产品信息: 白炽灯 荧光灯 HID灯 LED灯和LED模组 同时该法规确立了设计使用上述灯泡的灯具的标贴要求,这些灯具直接销售给最终使 用者,包括那些被置于其它产品的灯具(如家具中)。 2. 该法规不适用于: (a) 光通量小于30lm的灯和LED模组 (b) 电池驱动的灯或者LED模组 (c) 最初用途不是用于照明的灯或者LED模组(详见法规) (d) 作为灯具的一部分,并且不会被最终使用者移除的灯或者 LED模组 (e) 作为产品的一部分,最初用途不是用于照明用途的灯或者 LED模组 (f) 不满足2009/125/EC 在2013、2014年要求的灯或者LED模组 (g) 只能安装本节下(a)至(c) 所规定的灯或者LED模组的灯具 1. (a) (b) (c) (d)
中国能效标识使用方法
中国能效标识使用方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能源消耗问题日益凸显,能效标识作为评价和指导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能源产品时的重要参考标准,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中国能效标识是一种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能效等级评价准则,旨在帮助消费者了解和选择能源消耗较低的产品,以促进节能减排。
如何正确使用中国能效标识,将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能否选择到合适的产品,并在生活中起到节能降耡的作用。
本文将从如何辨识能效标识、如何解读标识内容、标识的使用范围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详细介绍中国能效标识的使用方法。
一、辨识能效标识在选购家电、照明产品等能耗产品时,首先要辨识其是否有中国能效标识。
一般情况下,能效标识会直接贴在产品上,消费者在选购时可以直接观察产品外包装或者机身,寻找标识标识。
中国能效标识通常采用“能效等级+产品型号”的形式,以清晰明了的方式展示产品的能效情况。
通过观察能效标识并辨识其等级,可以有效帮助消费者选择节能产品。
二、解读标识内容中国能效标识中包含了丰富的产品信息,例如产品的能效等级、标准耗电量、有效标志等。
在解读标识内容时,消费者首先要了解各个等级的能效代表的具体含义,一般来说,能效等级越高代表产品的能耗越低。
其次要关注产品的标准耗电量,这是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耗电量,消费者可以通过比较不同产品的标准耗电量来选择更为节能的产品。
还要留意标识中的有效期限和审核编号等内容,以确保产品的能效信息是真实可靠的。
三、标识使用范围及注意事项中国能效标识适用于各类能耗产品,如冰箱、空调、电视、热水器等家电产品,以及灯具、空调器等照明产品。
在使用能效标识时,消费者要留意产品的具体使用范围,以免将标识误用于其他产品上。
要注意产品的使用环境,一些产品的能效标识可能针对特定环境设计,因此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要考虑自己的使用环境是否符合产品的标识要求。
在选购产品时还应注意产品的维修和售后服务情况,以确保产品长期使用时的能效表现。
LED平板灯具能效技术要求
性能要求
加速工作寿命试验: LED灯具应在实验条件下连续工作1000小时,试验温度为tq+10℃,温度容差为±2K。 试验期间,如热保护器会以熄灭或减少其光输出的方式进行保护,则应将热保护器 短路。 试验结束后,将LED灯具冷却到室温,保持稳定燃点15min,测得光通量不应低于初 始光通量的90%。 色品性能: 采用满足测试要求的积分球光谱辐射计系统测量色品性能,测试数据中(或测试报 告中)需具体说明测量的积分球设备是4π积分球系统还是2π积分球系统。
10
7500
6750-9000
试验要求
温度:25℃±1℃ 湿度:≤ 65%RH 灯具处于稳定工作状态。 试验在无空气对流环境下进行。 测试时试验电压稳定在±0.2%范围内。 光衰试验期间电压稳定在±2%范围内。 输入电流的总谐波含量不应超过3%。 应避免样品在试验期间可能发生被污染(灰尘等)。
注:用2π积分球系统测试时测试样品的出光口不应大于积分球体直径的1/3。 用4π积分球系统测试时测试样品的表面积应小于积分球体内部面积的2%。 不论是2π或是4π积分球系统,积分球的壁内涂层的反射率不低于90%。
下表色度坐标的色容差:
额定色温(K) x 2700 0.463 色度坐标值 y 0.420 初始值 SDCM 维持值
光通量规格分类
类别
1 2 3 4 5 6 7 8 9 600 800 1100 1500 2000 2500 3000 4000 5000
光通量 / 单位:lm
光通量规格 规格范围 540-720 720-960 990-1320 1350-1800 1800-2400 2250-3000 2700-3600 3600-4800 4500-6000
LED灯具能效标识实施规则解读
实施时间
2005.3.1 2007.3.1 2008.6.1
2009.3.1
2010.3.1 2010.6.1 2011.3.1 2012.1.1 2012.9.1 2013.2.1 2013.10.1 2015.1.1
2015.12.1 2016.10.1 2018.6.1
额定电压为AC 220V、频率50Hz的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包括LED光源及其控制 装置,不包括可独立安装的互联控制部件或其他与照明无关的功能附件)。
1.总则
实施范围
能效标识管理办法修订内容
不适用范围: 《能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境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六)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七)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八)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第十二批 第十三批 第十四批
4类
家用灶具、商用灶具、水(地)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2类
投影机、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修订33类产品
2类
换气扇、自携式商用冷柜、电饭锅修订、微波炉修订
发布时间
2004.11.29 2006.9.18 2008.1.18
2008.10.17
2009.10.26 2010.4.12 2010.10.15 2011.8.19 2012.6.21 2012.11.14 2013.8.9 2014.9.29
灯具国家指标要求
灯具国家指标要求
灯具国家指标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光效:灯具的光效是指其消耗的电能转化为光能的效率,是评价灯具能效的重要指标。
根据国家标准,灯具的光效分为三类,即普通照明用灯具、节能照明用灯具和特殊照明用灯具,其光效要求分别为100lm/W、80lm/W和100lm/W。
2. 色温:色温是指光源发出的光线的颜色,通常用开尔文(K)来表示。
灯具的色温应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例如普通照明用灯具的色温要求在2700K~6500K之间,特殊照明用灯具的色温则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有所不同。
3. 显色指数:显色指数是指光源照射下物体表面颜色与自然光下物体表面颜色的相似程度,用Ra表示。
灯具的显色指数应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例如普通照明用灯具的显色指数要求在0.65以上。
4. 寿命:灯具的寿命是指其使用寿命,即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能够正常工作的时间。
灯具的寿命应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例如普通照明用灯具的寿命要求在20000小时以上。
5. 安全性:灯具的安全性是指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体或环境造成危害的能力。
灯具的安全性应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例如灯具应该具备防止过热、过电压、短路等安全保护功能。
6. 环保性:灯具的环保性是指其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灯具的环保性应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例如灯具应该采用环保材料,不含有害物质,且在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噪音、电磁波等污染。
以上是灯具国家指标要求的主要内容,不同类型的灯具可能会有一些差异。
在购买灯具时,消费者应该注意查看产品标识和说明书,了解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ERP-定向照明灯及相关设备的要求(摘要)
定向照明灯、LED 灯及相关装置的生态设计要求(1194/2012/EC)ANNEX III of 1194/2012/EC指令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4日指令执行阶段:第1阶段:2013年9月1日第2阶段:2014年9月1日第3阶段:2016年9月1日自2013年9月1日起,特别用途的产品需满足Annex I 规定的信息要求。
摘要:1. 能效要求1.1 定向灯的能效要求能效指数计算:●Pcor: 修正后的功率●Pref: 通过有用光通Φuse计算得到的基准功率(reference Power)对于有用光通小于1300lm的型号:对于有用光通大于等于1300lm的型号:表2:最大能效指数备注:●对主电源供电的钨丝灯(白炽灯)的特别规定(Stage 3)●针对主电源供电的钨丝灯(白炽灯),第三阶段实施日期不得晚于2015年9月30日;如果委员会通过市场评估,且与相关咨询论坛沟通后有证据表明这些灯:● 1. 符合Stage 3规定的最大能效指数要求● 2. 在不增加额外支出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消费者承担的起● 3. 在此法规强制实施时,与主电源供电钨丝灯功能参数相当的可替代产品已经能够广泛获得,包括表6列出的所有流明等效参数。
● 4. 依据技术发展的兼容性要求,在法规的强制日期,这些灯能够与设计装在主电源及灯泡之间的设备是兼容的。
1.2 灯的控制器的能效要求●自Stage 2开始,灯的控制装置的空载功率不得高于1.0W●自Stage 3开始,灯的控制装置的空载功率不得高于0.5W●输出功率大于250W的灯的控制装置,其空载功率限值还要乘以P/250W.●自Stage 3开始,灯的控制装置的待机功率不得高于0.5W●自Stage 2开始,灯的控制装置的100%负载下,效率不低于0.91.2. 功能性要求2.1 除LED灯之外的定向照明灯的功能性要求见●定向照明紧凑型荧光灯的功能性要求见表3除LED、CFLs和HID之外的其它定向照明灯,功能要求见附表42.2 定向及非定向照明LED灯的功能性要求(见表5)2.3 设计用于安装在灯与主电源之前的设备(装置)的功能性要求自第2阶段开始,这些设备(装置)应能与满足如下能效指数(最大)的灯相兼容:-0.24 (非定向照明)-0.40 (定向照明)当调光控制装置调到最小设定值(灯有功率消耗),被控制的灯至少有1%的满载光输出。
2013年LED 灯泡灯具的 能效标签法规 874-2012 中文翻译
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10/30/EU 号指令 关于电灯及照明设备的能源标签的补充指令 关于电灯及照明设备的能源标签的补充指令 电灯及照明设备的能源标签欧洲委员会: 考虑到欧盟条约的运作要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了第 2010/30/EU 号指 令, 该指令规定耗能产品应通过标签和标准产品信息来明示其能源及其他资源 的消耗状况。
特别是针对第 10 条的要求。
鉴于: (1) 2010/30/EU 号指令授权该委员会制定出能够体现耗能产品明显的节能 第 潜力、具有等效的功能,但能效水平差别明显的能效标签。
(2)关于一般照明用灯泡能效标签的条款是采用了欧洲理事会第98/11 /EC 号指令的规定。
(3)电灯的耗电量在家庭的用电总量中占有很大的份额。
在已经取得的节能 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电灯的能耗水平是一项有价值的工作。
(4)为了激励制造商在加贴能效标签的过程中,采取更加主动的措施以进一 步提高电灯的能效水平、加快向节能技术市场化转变的进程,将以本条例 中的新条款代替第 98/11/EC 号指令的要求。
(5)灯具往往是由公司售卖给最终用户。
本条例在不增加灯具制造商和零售 商的行政负担及对提供给消费者的灯具能效信息不存在灯具之间的不公 平待遇的情况下确保消费者能清楚地了解到有关节能灯及灯具能效的信 息。
(6)标签上所提供的信息应通过具有可靠性、准确性及可重现性的测量程序 获得。
该程序采用了公认为目前最流行的测量方法,在可行的情况下,应 采用第 98/34/EC 号指令中附录一列出的已经过欧洲标准化组织认可的协1调标准。
1998 年 6 月 22 日由欧洲议会及理事会颁布的该指令的附录一是 一个关于技术标准和实施规则的信息以及信息社会服务法规要求的程序。
(7)本条例对电灯和照明设备标签的设计图案和内容作了统一的规定。
(8)此外,本条例对电灯和照明设备的技术资料及电灯的微缩胶片的要求作 出规定。
欧洲灯具erp能效标准 光效要求
欧洲灯具erp能效标准光效要求
根据欧盟的能源效率指令,欧洲灯具必须符合ERP(能源相关产品)标准。
其中包含以下能效标准和光效要求:
1.能效标准:灯具的能效等级必须达到A+或更高级别。
从2021年9月1日起,灯具的能效等级必须达到A++或更高级别。
2. 光效要求:灯具的光效必须达到每瓦lm/W,以确保优质的光质和节能效果。
从2023年9月1日起,标准灯具的光效必须达到100lm/W;专业灯具和室外灯具的光效则有更高的要求。
通过符合这些能效标准和光效要求,欧洲灯具可以提高其节能性和环保性,为用户提供更高品质的照明体验。
照明设备国际能效要求
照明设备国际能效要求欧盟市场能效要求及标签标识●92/75/EEC●98/11/EC●EuP指令92/75/EEC —家用电器能耗标签及产品信息标准指令92/75/EEC指令是关于家用电器能源标识的框架指令,规定了能源标识的通用要求,包括管理的产品范围、制造商的责任、成员国的责任、标识要求以及实施指令的要求。
该指令涵盖了电冰箱、电冰柜、空调器、灯具等各种家用电器,要求出售的家用电器必须附带有关能耗的标签。
供应商对标签所含信息的准确度负责。
指令还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禁止易引起混乱且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标签、标志出现。
指令还规定,在为实施该指令所制定的具体到各种电器能耗要求的指令中,必须规定出所涵盖电器类型的确切含义、取得有关能耗信息所使用的方法和测量标准、标签的内容和设计、粘贴电器标签的位置、标签中必须有的信息内容和格式等。
为了执行欧盟理事会的指令,欧盟委员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电器节能标签指令,例如家用电光源能源标识指令(98/11/EC)等。
98/11/EC —家用电光源能源标识指令EuP指令美国能效要求●MEPS要求●2005能源政策法规定●能源之星●CEC(加州设备效率法规)MEPS要求一、通用荧光灯及白炽反射灯2000年9月19日,DOE发布了荧光灯镇流器节能标准的最终规则(final rule)。
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EPACT 2005)又确立了某些操作特定类型荧光灯的镇流器的节能标准(例如F34T12 ballast)。
1. 10 CFR Part 430:消费品节能计划:荧光灯镇流器节能标准;最终规则1990年1月1日后制造、1990年4月1日后销售或由灯具制造商在1991年4月1后2005年4月1日后制造、2005年7月1日后销售或由灯具制造商在2006年4月1后整合入灯具的镇流器符合以下要求:2010年6月30日前制造、用于替换已安装灯具中的镇流器、标有“FOR REPLACEMENT2.EPACT 20052009年7月1日后制造、2009年10月1日后销售或由灯具制造商在2010年7月1日二、通用荧光灯及白炽反射灯2009年5月11日,美国能源部发出G/TBT/N/USA/464号通报《节能计划:通用荧光灯及白炽反射灯的节能标准》,对通用荧光灯(GSFL)和白炽反射灯(IRL)的能效标准进行修订。
关于能效标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能源消费总量逐年攀升,能源效率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推动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贴”)制度的建设。
本文旨在梳理能效标贴的法律规定,并对其实施进行详细解读。
二、能效标贴的定义及意义1. 定义能效标贴是指对家用电器、照明器具、办公设备、制冷设备等用能产品进行能效等级标识,以指导消费者选购高能效产品,促进节能减排。
2. 意义(1)引导消费者选购高能效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推动用能产品生产企业提高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
(3)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助力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
三、能效标贴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我国能源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对能效标贴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能源效率标识制度。
用能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物上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2)第三十一条规定:“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得销售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能效标贴制度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1)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物上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2)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是我国能效标贴制度的具体实施规范。
(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能效标贴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等。
(2)第二章标识制度:规定了能效标识的样式、内容、使用要求等。
(3)第三章标识生产:规定了能效标识的生产企业资质、生产流程、产品质量等。
(4)第四章标识管理:规定了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违法处罚等。
LED灯泡与灯具的欧美能效要求
LED灯泡与灯具的欧美能效要求1.欧洲能效要求欧洲的能效要求主要是以欧盟的ErP的要求为代表。
ErP指令和LVD指令、EMC指令一样,也被纳入欧盟的CE体系里。
因此相关涉及产品都要符合ErP要求后才能在产品铭牌上标注CE标志并有指定机构负责市场监督,是欧盟的强制执行的要求。
在照明产品方面,自2009年欧盟推出了针对非定向光源(主要是卤素灯,荧光节能灯)的EC244/2009和针对荧光灯管、镇流器以及据此组成的灯具的EC245/2009后,在2012年12月又推出了针对所有LED灯泡和定向光源的EU1194/2012,以下我们着重对LED照明产品相关要求做个简要的介绍。
首先它分了三个阶段来实现这个要求,第一阶段是2013年9月1号,第二阶段是2014年9月1号,第三阶段是2016年9月1号。
它要求符合EU1194范围的光源包括LED光源都要满足下列EEI的要求:另外所有LED光源和LED灯具都要满足下列测试要求:按照规定,每项测试要求都要求是20个样品取平均值和表格中要求做判断。
整个测试周期至少6000小时。
2. 美国能效要求美国目前的LED灯泡和灯具的能效要求主要集中在LED灯具的Lighting Facts label、能源之星和DLC,他们都属于自愿性的要求;另外在美国加州,对可移动式LED灯具需要满足加州能耗的特别要求,这个属于强制性的要求。
下面分别说明:(1) Lighting Facts label的能效要求它是美国能源部(DoE)宣布实施的能效标签,目前只针对LED灯具产品,它推出的本意是“Give them the Facts”,是为了让照明产品达到数据更具体和可信度更高的要求,从五个方面告诉客户该产品真实的性能参数:初始流明lm、初始光效lm/W、输入功率W、相关色温CCT、显色性指数CRI。
从2012年10月颁布的lighting facts要求中又新增了两个可选指标,分别为“质量保证”和基于LM-80以及TM-21测试所获得的“流明维持率”指标。
EUP能效标贴要求
光源所应有的产品信息
• 如果光源含汞时, • (i ) 关于万一光源破了如何去处置灯的碎片 的指导; • (j) 要有关于在灯泡的寿命终了时如何去处 置灯泡的建议
• Thank you!
• • • • • • • • • • Arrows A: X0X0 B: 70X0 C: 30X0 D: 00X0 E: 03X0 F: 07X0 G: 0XX0 Outline colour X070 所有的文字是黑色. 背景是白色.
CMYK配色表
244/2009/EC
适用范围 • 适用于非定向的光源 • 适用于家用和非家用的情况 • 适用于当以上的将此光源安装入其它产品 的情况
能效标识及非定向照明用光源 的要求-----EUP
什么是EUP
• EUP(Energy use product) • 用能产品
欧盟绿色指令系列
• • • • • • • • 1994 Directive 94/62/EC 包装及废弃物指令 1998 Commission Directive 98/101/EC 电池指令 1998 Directive 98/11/EC 家用光源能效标贴 2000 Directive 2000/53/EC 废车指令 2003 Directive 2002/95/EC RoHS指令 2003 Directive 2002/96/EC WEEE 2005 Directive 2005/32/EC耗能产品生态化设计指令 2006 Directive 2006/66/EC
非定向光源的能效要求
修正因子
非定向光源的能效要求
• 光源的功能方面的要求按下表4(对荧光灯)以 及表5(其它灯泡,不包括荧光灯和LED灯的要 求). • 当光源的寿命高于2000小时的,下表4和表5中的 额定光源寿命,光源存活指数以及流明维护系数从 第2阶段开始做要求. • 当测试源的寿命终了之前的开关次数时,可采用 通电1分钟,关3分钟的循环来进行,其它条件 按附录III中的要求进行. • 当测试光源寿命及光源存活率,光通维持率,及 过早寿命终止率时,开关周期按附录III的要 求进行.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道路与隧道照明用LED灯具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道路与隧道照明用LED灯具编号:CEL 040—20201 总则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为AC 220V 、频率50Hz 的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 灯具(包括LED 光源及其控制装置,不包括可独立安装的互联控制部件或其他与照明无关的功能附件,以下简称灯具) 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45 mm,宽度为30 mm 。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 )规格型号;( 3 )能效等级;( 4 ) 光效(lm/W);( 5 ) 额定功率(W);( 6 ) 额定相关色温(K);( 7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51 —( 8 )能效信息码;( 9 )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可从“ 中国能效标识网”下载。
3 能源效率检测3.1 功率、光效、相关色温、显色指数、光通维持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 37478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 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 灯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的格式见附件 2 ,可从“ 中国能效标识网”下载。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 ,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灯具能效标贴要求
在以上情况下,除附录I.2所提供的形式外,还可能用其他形式来描述产 品信息,如纯文本形式;
• (b)对于逐级销售的灯具型号,标贴格式及内容如附录I.2所示,并 满足以下一个或所有要求
(i)对于陈列在一起的灯具,每个型号的标贴应清晰易于辨认
(ii)灯具的价格信息或技术信息应直接可见
• (c)若灯具(包括灯具内的可替换光源)通过包装用于终端用户市 场销售,光源包装应包含在灯具包装内,或者指2009/125/EC4所要 求的光源信息应以其他形式体现在灯具包装上
第一部分
主旨及范围
精选课件
1
本条例规定了以下灯具的能效标贴 要求及需补充的产品信息:
• 白炽灯; • 荧光灯; •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 LED灯具
精选课件
中的灯具能 效标贴进行了要求。以下灯具应被豁免:
• 光通量低于30lm的; • 用电池工作的; • 光谱范围不在380-780nm之内的(可见光); • 光源不可替换的。然而,如果光源不在条款要求
• I 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 II 型号标识,即代码,通常用字母数字表示, 用于区分具有相同供应商或商标的不同产 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主旨及范围
本条例规定了以下灯具的能效标贴 要求及需补充的产品信息:
• 白炽灯; • 荧光灯; • 高还对用于整合到其他产品中的灯具能 效标贴进行了要求。以下灯具应被豁免:
• 光通量低于30lm的; • 用电池工作的; • 光谱范围不在380-780nm之内的(可见光); • 光源不可替换的。然而,如果光源不在条款要求
(b)彩色标贴的背景应为白色。若为单色标贴,则背景应 为其他任一颜色,以确保标贴便于辨认。
4. 2013年9月1日前,指令98/11 / EC第一部分(1)和(2) 所提及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投放到市场的灯泡,应遵 循指令98/11 / EC的规定。
第十部分
生效及实施 1.本条例在欧盟官方杂志出版后第二十日生
效。 2.自 2013年9月1日起,除第九部分过渡性条
款外,适用本条例。本条例直接适用于所 有成员国。
第四部分
经销商的责任
1.灯泡经销商应确保:
• (a)对于用于销售或出租的所有产品型号 ,都应注明附录IV所要求提供的产品信息
• (b)任何与能源相关的广告、报价或招标 信息,或者标明能效等级的特定型号的价 格信息
• (c)任何关于标有能效等级技术参数的特 定型号的宣传资料
2.用于终端用户市场销售的灯具 经销商应确保
第五部分
计算方法
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可 靠,并具有复现性,具体见附录V。
第六部分
市场监督程序 成员国应当根据附录V提供的相应程序, 来评估声明的能效等级和能耗的一致性。
第七部分
修正 在本条例实施三年之内,委员会将根据技 术进步对其进行修正。特别是附录V中列出 的检验公差判定。
第八部分
能由经销商确定,则根据经销商要求制作标贴 • (d)若灯具(包括灯具内的可替换光源)通过包装用于终端用户市
场销售,光源包装应包含在灯具包装内,或者指2009/125/EC4所要求 的光源信息应以其他形式体现在灯具包装上 在提供本条例所要求的信息时,灯具供应商应确保他们履行了作为经销 商的职责,即提供指令2009/125/EC所要求的关于光源的产品信息。
附录I
1.灯具能效标贴
(1)如标贴不是印刷在包装上,则标贴的形 式应如下图所示
(2)标贴上应包括一下信息:
• I 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 II 型号标识,即代码,通常用字母数字表
示,用于区分具有相同供应商或商标的不 同产品 • III 附录Ⅵ所规定的能效等级,箭头所示 能效等级即为灯具实际的能效等级 • IV 能源消耗kWh每1000h,在附录VII中对 应最接近的整数
之外,并且灯具用于出售、出租或分期付款购买 或单独陈列,例如作为备件,这类灯具不应被豁 免; • 并不用于照明,只是作为产品一部分的。然而, 灯具用于出售、出租或分期付款购买或单独陈 列,例如作为备件,则不应被豁免。
第二部分
除了2010/30/EU第二部分给出的定义之外, 本条例还给出了以下定义:
• (a)在以下情形下,应提供附录I.2中的标贴所包含的信息: (i)在任何与能源相关的广告、报价或招标信息,或者特殊灯具的价格 信息中 (ii)在任何关于标有能效等级技术参数的特定光源的宣传资料中 在以上情况下,除附录I.2所提供的形式外,还可能用其他形式来描述产 品信息,如纯文本形式; • (b)对于逐级销售的灯具型号,标贴格式及内容如附录I.2所示,并
(3)若标贴印刷在产品包装上,(2)中I、II、IV 中所提及的产品信息可能标在包装的其他地方,那 么标贴中可以不显示。标贴形式如下图所示,任选 其一:
单色的版本只适用于产 品包装上其他文字或图 案都为单色的情形。
(4)标贴设计应如下图所示
(a)标贴的尺寸规格如上所示,(d)适用于宽36mm,高 80mm的标贴。若用其他形式的标贴,其内容必须与以上 要求一致。如(2)所示的标贴应至少宽36mm,高80mm, 如(3)所示的标贴尺寸分别为宽36mm,高73mm及宽36mm, 高67mm。如果包装的任何一侧都不足以容纳标签与空白 的边界,或者如果标签覆盖超过包装最大面50%的面积, 标签和空白可以减小。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标贴尺寸 都不应小于标准尺寸的40%。若包装过于小,则标贴应 附属于灯具或其包装。
废止 自2013年9月1日,本条例生效后,指令 98/11/EC废止。
第九部分
过渡性条款
1.2014年3月1日前,第三部分(2)和第四部分(2)对灯具 不适用。
2. 2014年3月1日前,第三部分(1)(c-d)和第四部分4(1) (a-c)对广告和宣传资料不适用。
3. 2013年9月1日前,指令98/11 / EC第一部分(1)和(2) 所提及的投放到市场的灯泡,应遵循指令98/11 / EC的规 定。
息如附录I.1 所示,印刷或附属在产品外包装上, 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明光源的额定功率
2.打算做终端用户市场的灯具供 应商应确保:
• (a)附录III所列出的技术资料 • (b)在以下情形下,应提供附录I.2中的标贴所包含的信息: (i)在任何与能源相关的广告、报价或招标信息,或者标明能效等级的 特定光源的价格信息中 (ii)在任何关于标有能效等级技术参数的特定光源的宣传资料中 在以上情况下,除附录I.2所提供的形式外,还可能用其他形式来描述产 品信息,如纯文本形式; • (c)对于逐级销售的灯具,标贴格式及内容如附录I所示,若标贴只
第三部分
供应商的责任
1.个体供应商应确保:
• (a)如附录II所示的产品卡片 • (b)附录III所列出的技术资料 • (c)任何与能源相关的广告、报价或招标信息,
或者标明能效等级的特定光源的价格信息 • (d)任何关于标有能效等级技术参数的特定光源
的宣传资料 • (e)对于逐级销售的光源,标贴格式及包含的信
满足以下一个或所有要求 (i)对于陈列在一起的灯具,每个型号的标贴应清晰易于辨认 (ii)灯具的价格信息或技术信息应直接可见 • (c)若灯具(包括灯具内的可替换光源)通过包装用于终端用户市
场销售,光源包装应包含在灯具包装内,或者指2009/125/EC4所要求 的光源信息应以其他形式体现在灯具包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