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能效标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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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计算方法
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可 靠,并具有复现性,具体见附录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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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市场监督程序 成员国应当根据附录V提供的相应程序,来 评估声明的能效等级和能耗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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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修正 在本条例实施三年之内,委员会将根据技 术进步对其进行修正。特别是附录V中列出 的检验公差判定。
在以上情况下,除附录I.2所提供的形式外,还可能用其他形式来描述产 品信息,如纯文本形式;
• (b)对于逐级销售的灯具型号,标贴格式及内容如附录I.2所示,并 满足以下一个或所有要求
(i)对于陈列在一起的灯具,每个型号的标贴应清晰易于辨认
(ii)灯具的价格信息或技术信息应直接可见
• (c)若灯具(包括灯具内的可替换光源)通过包装用于终端用户市 场销售,光源包装应包含在灯具包装内,或者指2009/125/EC4所要 求的光源信息应以其他形式体现在灯具包装上
• (c)任何关于标有能效等级技术参数的特 定型号的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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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于终端用户市场销售的灯具 经销商应确保
• (a)在以下情形下,应提供附录I.2中的标贴所包含的信息:
(i)在任何与能源相关的广告、报价或招标信息,或者特殊灯具的价格 信息中
(ii)在任何关于标有能效等级技术参数的特定光源的宣传资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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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色的版本只适用于产 品包装上其他文字或图 案都为单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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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贴设计应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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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标贴的尺寸规格如上所示,(d)适用于宽36mm,高 80mm的标贴。若用其他形式的标贴,其内容必须与以 上要求一致。如(2)所示的标贴应至少宽36mm,高 80mm,如(3)所示的标贴尺寸分别为宽36mm,高 73mm及宽36mm,高67mm。如果包装的任何一侧都不 足以容纳标签与空白的边界,或者如果标签覆盖超过包装 最大面50%的面积,标签和空白可以减小。然而,在任何 情况下,标贴尺寸都不应小于标准尺寸的40%。若包装 过于小,则标贴应附属于灯具或其包装。
第一部分
主旨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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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了以下灯具的能效标贴 要求及需补充的产品信息:
• 白炽灯; • 荧光灯; •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 LED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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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还对用于整合到其他产品中的灯具能 效标贴进行了要求。以下灯具应被豁免:
• 光通量低于30lm的; • 用电池工作的; • 光谱范围不在380-780nm之内的(可见光); • 光源不可替换的。然而,如果光源不在条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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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生效及实施 1.本条例在欧盟官方杂志出版后第二十日生
效。 2.自 2013年9月1日起,除第九部分过渡性条
款外,适用本条例。本条例直接适用于所 有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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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I
1.灯具能效标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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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标贴不是印刷在包装上,则标贴的形 式应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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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贴上应包括一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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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算做终端用户市场的灯具供 应商应确保:
• (a)附录III所列出的技术资料
• (b)在以下情形下,应提供附录I.2中的标贴所包含的信息:
(i)在任何与能源相关的广告、报价或招标信息,或者标明能效等级的 特定光源的价格信息中
(ii)在任何关于标有能效等级技术参数的特定光源的宣传资料中
在以上情况下,除附录I.2所提供的形式外,还可能用其他形式来描述产 品信息,如纯文本形式;
• (c)对于逐级销售的灯具,标贴格式及内容如附录I所示,若标贴只 能由经销商确定,则根据经销商要求制作标贴
• (d)若灯具(包括灯具内的可替换光源)通过包装用于终端用户市 场销售,光源包装应包含在灯具包装内,或者指2009/125/EC4所要求 的光源信息应以其他形式体现在灯具包装上
3. 2013年9月1日前,指令98/11 / EC第一部分(1)和(2) 所提 及的投放到市场的灯泡,应遵循指令98/11 / EC的规定。
4. 2013年9月1日前,指令98/11 / EC第一部分(1)和(2) 所提 及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投放到市场的灯泡,应遵循指 令98/11 / EC的规定。
之外,并且灯具用于出售、出租或分期付款购买 或单独陈列,例如作为备件,这类灯具不应被豁免;
• 并不用于照明,只是作为产品一部分的。然而, 灯具用于出售、出租或分期付款购买或单独陈
列,例如作为备件,则不应被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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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除了2010/30/EU第二部分给出的定义之外, 本条例还给出了以下定义:
在提供本条例所要求的信息时,灯具供应商应确保他们履行了作为经销
商的职责,即提供指令2009/125/EC所要求的关于光源的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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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经销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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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灯泡经销商应确保:
• (a)对于用于销售或出租的所有产品型号 ,都应注明附录IV所要求提供的产品信息
• (b)任何与能源相关的广告、报价或招标 信息,或者标明能效等级的特定型号的价 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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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废止 自2013年9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日,本条例生效后,指令 98/11/EC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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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过渡性条款
1.2014年3月1日前,第三部分(2)和第四部分(2)对灯具 不适用。
2. 2014年3月1日前,第三部分(1)(c-d)和第四部分4(1) (a-c) 对广告和宣传资料不适用。
• I 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 II 型号标识,即代码,通常用字母数字表示, 用于区分具有相同供应商或商标的不同产 品
• III 附录Ⅵ所规定的能效等级,箭头所示能 效等级即为灯具实际的能效等级
• IV 能源消耗kWh每1000h,在附录VII中对 应最接近的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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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标贴印刷在产品包装上,(2)中I、II、IV 中所提及的产品信息可能标在包装的其他地方,那 么标贴中可以不显示。标贴形式如下图所示,任选 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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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供应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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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供应商应确保:
• (a)如附录II所示的产品卡片
• (b)附录III所列出的技术资料
• (c)任何与能源相关的广告、报价或招标信息, 或者标明能效等级的特定光源的价格信息
• (d)任何关于标有能效等级技术参数的特定光源 的宣传资料
• (e)对于逐级销售的光源,标贴格式及包含的信 息如附录I.1 所示,印刷或附属在产品外包装上, 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明光源的额定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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