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教师地位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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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教师地位建议书
刘良华先生的按语:
/18893/1101753.aspx
这份对于教师地位与权利的重要建议书是在1966年所通过的,当时我们仍然是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但是这份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发表的重要文件,在1981年以前却从未被正式引进到国内,到了今日也仍未被师资培育机构列为教材!
当你仔细看过这份文献,你将发现许多我们正在争取的权益,在三十八年前就被联合国当成是教师地位的基本标准!当你仔细看过这份文献,你将发现许多我们正在争取的权益,在三十八年前就被联合国当成是教师地位的基本标准!
有许多建议,我们目前连做都做不到!有许多建议,我们目前连做都做不到!我们不免感慨:过去我们的政府是把教师当成了什么?我们不免感慨:过去我们的政府是把教师当成了什么?不让我们知道国际间教师所公认的基本权利,反而在“尊师重道”的糖衣下,把我们当做意识型态的宣传者以及文化宰制的工具?
教师们,应该觉醒,做自己了吧!教师们,应该觉醒,做自己了吧!
这也是启迪许多先进以及我去投入教师工作的重要文件!值得您细细体会值得您细细体会。
关于教师地位之建议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
出处:教师地位建议书
政府间讨论教师地位的特别会议为:
◆重申受教育权乃为基本人权。
◆促请各国政府负责使教育能正确传达其理念,以助其宝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儿童权宣言第5、7、10条及联合国关于促进人类间相互了解,尊敬以及青年间的和平理想。
◆认知对于触角广泛、多方面、技术性以及职业(专科)教育的需要,俾使人尽其才、对道德、文化、经济、社会的进步有所贡献。
◆本于对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扮演角色的重要性,以其对人类及社会发展贡献的了解。
◆确信教师乐于接受“教师”一角所赋予的社会地位(status)。
◆并将国与国间制定教育之型态、组织的法律、规章、习俗的歧异,列入考虑。
◆将各国不同的教师法一特别是关于是否为公众服务的规定一亦列入考虑。
◆虽然各国情况不同,然而,关于教师地位的问题却大同小异,这些问题需要一定的标准、尺度的衡量,此乃本建议的目的。
◆审查现存国际法条文中适用于教师的规章,特别是基本人权的规章,计有1948年《集会自由及组织权利的保护公约》,1949年的《组织权以及集体争议权公约》,1951年《平等报酬公约》(EqualRemuneration Convention),与1958年被国际劳工组织常会采用的,《(就业与职业上的)歧视公约》,1960年被国际劳工组织常会采用的《反对教育上不平等公约》。
◆审查为讨论大众教育的国际会议及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国际教育局所采纳的有关中小学教师之储备,以及地位的种种问题的有关建议,同时审查1962年一项关于技术职业教育的建议。
此建议亦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常会所采纳。
◆对于教师的其它种种问题,藉由细则制度来达成现今要求标准,裨能补救教师问题之缺失。
基于上述因素,审查各派后,国际政府间特别会议决定采用下列建议:
一、定义
§ 1.基于本建议之目的
(a)所谓「教师」,涵括所有担负起学童教育责任之在校人员。
(b)教师「地位」(status)一词,意指其立场及受重视程度,系经由对教师所发挥之功能,所表现之能力,工作态度,以及自其它专业团体获致之报酬与其他实质上奖励的重要性,予以评估,所引证的结果。
二、范围
§ 2.本建议适用于所有公私立学校教师,年级自托儿所幼稚园、小学、至中学止。
其中技术、专科、艺术学校教育,亦包括在内。
三、指导原则
§ 3.最初级学校教育的目的,乃在导引学生全人格的发展,以及社会精神、道德、社会、经济的进步,同时,对人权以及基本自由加以崇敬。
在这些价值的轨模中,尤为重要的,便是教育应对促使促使全世界人类,不论种族、教派、皆达到和平、了解、容忍、友爱的境界,作出贡献。
§ 4.我们必需承认,教育的进步,有大部分是要依赖教师的资格与能力,无论是言教或身教皆然。
§ 5.教师地位应平行于教育的需要。
其判定之标准,应本于教育之目标与内容。
我们亦须承认,正确的教师地位以及适度的尊师,对于理解教育之目的与内容,是极有助益的。
§ 6.教书应被视为一种专门职业:它是一种公众服务的型态,它需要教师的专业知识以及特殊技能,这些都要经过持续的努力与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
此外,它需要从事者对于学童的教育及其福祉,产生一种个人的以及团体的责任感。
§ 7.教师的储备、任用,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于任何形式的,包括种族上的、肤色上的、性别上的、宗教上的、政治观上的、国籍上的或社会根源(origin)上的及经济情况上的歧视。
§ 8.教师的工作环境,应是最能促进有效学习之处,如此,才能使教师专心致力于其专业职责。
§ 9.教师组织应被承认是一股对教育改进甚巨的力量,能协助教育政策的制定。
四、教育目标暨政策
§ 10.各国应采足以建立全面性教育政策的适当方法。
该等政策应符合本建议之指导原则,采纳可供应用之资讯,如人文等要点。
在这样做的同时,有关当局应为教师说明下列政策目标的结果:
(a)获得提供最充分的教育机会,是每位孩童的基本权利,对需要特殊教育的儿童,亦不可忽略。
(b)每位孩童,不论种族、性别、肤色、政治、国籍或社会根源,都应享有相同的教学设备。
(c)因为教育是一项对于公益具有基本重要性的“服务事业”,应视为国家之乙项责任。
国家应该提供充分的学校网,实施免费(free)的教育,提供物质上的帮助给所需学生。
如此并非意在妨碍家长之选校自由,亦非干涉个人之选择自由、更不是要求各教育机构顺应这样的教育标准。
当然,监护人可为子女选择上述情况以外的学校。
(d)既然教育是经济成长的基本因素,教育计画应被视为整个经济及社会计画的一环,以谋生活状况之改善。
(e)既然教育为永不止息的过程,不同的教育服务事业应相互调整,以达成为学童改善教育品选,并为教师们促进教师地位之一致目的。
(f)学校制度应有弹性,各级间保持适当关连,不致学童受限于某些因素而无法依其能力表现升级。
(g)“质量并重”是国家的教育目标。
(h)教育事业中,不论长期或短期的计画,方案都是必须。
对学童教法如欲作有效的整合,恐怕更需倚重“未来的需要”而非“当前的需要”。
(i)所有教育计画均应有涵括每一阶段的初级训练与进阶训练,训练国内熟悉民众生活方式及能以母语教学的人,使其成为合格、胜任的教师。
(j)教师的职前准备以在训练计画需要制度化、统合性及长期的研究与行动。
就国际水准而言,计画中应包括“合作计画”和“研究发现的心得交换”。
(k)各有关当局、教师组织、学校职工组织、家长组织文化团体与研究机构等,均应密切合作,以便于制定明确的教育政策与内容。
(l)教育之目标与内容之达成,多赖可供运用之财源。
因此,任何国家的预算,都应将教育摆在最优先之地位,提拨适当比例之国家收入以供教育发展之用。
五、教师职业的准备
A.选择性
§ 11.教师储备(preparation forteaching)的政策应是:视社会需求,提供足够的,具备道德、智慧、强健体魄与专业知识技能的教师。
§ 12.为满足上述之需要,教育有关当局,应提供储备教学之适当诱因,并在良好的教育机构中,提供储备教育的场所。
§ 13.良好的教师储备机构,对于所有入学者,均应要求其完成为教育当局所承认的课程。
§ 14.教师储备学校的入学许可,应至少要求其完成中等学校教育,并能证明其具备成为教师职业中佼佼者的个人能力。
§ 15.上述入学许可的普遍标准应予维持,然而,对于不具备入学许可之形式要件,但在专门技术与职业上具有珍贵经验之人,亦不妨予以许可。
§ 16.教师储备学校之学生应获得足够的奖助,或财政上的援助,俾能使其专心求学,生活不虞匮乏。
可能的话,教育当局应设置完全免费的教师储备机构。
§ 17.对于教师储备机冓中的学生,甚至是预备进入该机构的学生,都应充分地提供有关获得奖助或财政上的援助机会之资讯。
§ 18. (1)在形构实习教学权上,应审慎参考其他国家的教师储训计划。
(2)更进一步使教师职位证书之授与,能臻于国际认可之职业地位。
B.教师储备课程
§ 19.本课程之目的,在于发展每位教师储备机构学生之一般教育及个人文化、教学以及教育他人之能力、察知举世皆然的,建立良好人际关系之教谕原理,以及以教学和作为社会、文化及经济进步典范,奉献已力的责任感。
§ 20.基本上,储备教师课程应包括:
(a)一般学习。
(b)学习哲学、心理学、社会学中适用于教育方面的知识,教育原理与教育史,比较教育、实验教育学、学校管理及不同科目的教学法。
(c)学习教师储备学生日后意欲从事教学领域的专业知识。
(d)实习教学、及经由合格教师指导来带领课外活动的实习机会。
§ 21. (1)所有的教师,均应在大学,或是与大学同等级的学院,或专门为储备教师所设置之机构中,修毕一般科目、特殊科目以及教育科目的专业知识。
(2)教师储备课程的内容,应按不同型态学校对师职分要求之不同,作合理之调整如在残障儿童学校、技术学校及职业学校。
尤以后者,课程中应包括工业、商业或农业上的实际经验。
§ 22.教师储备课程可提供配合个人主修专攻,或将教师课程当成副科的教师专职课程。
§ 23.教学的教育在正常下应是全天候;对于较年长而欲从事教学工作,以及以兼职之方式修习部分全部课程者,得予以特殊之安排,只要这些课程与全天候课程的内容,标准等级相同。
§ 24.在机能相关,地理相邻的学校中提供对不同的型态学校教师的教育,其优点应被重视,无论是对小学、中学、职业、专科、技术学校的老师。
§ 25.教师储备机构的教师,应具备足堪传授高等教育之资格。
教授教育方法等科目的教员,应具备从事学校教学的经验,而且间歇地在其他学校教学以丰富更新教书经验。
§ 26.教师储备机构,在教育以及对于特殊科目的教学上,应藉由提供研究设施,来提倡研究与实验。
从事教师教育的所有教员对其领域内之研究发现应加以注意,并致力于传授其结果给学生。
§ 27.教师储备机构的师生,均应有机会表达自己对本校生活、行政上的管理与学习内规律上的安排,有何看法。
§ 28.教师储备机构亦应将其置于教育服务上,使各学校既能注重研究之结果与教学方法的进步,又能在行政上充分地运用学校及教师的经验。
§ 29.教师储备学校应几个,或联合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有关当局合作,负责证明在校学生已顺利地修毕课程。
学校亦可独立负起证明学生修毕课程的责任。
§ 30.学校当局,应与教师储备机构合作,为甫自学校受训完毕之教师慎选符合其所学、个人意愿与环境之就业机会。
六、教师的深造
§ 31.有关当局与教师均应有肯定能有系统地改善教育之品质与内容,以及教学技术的在职进修,有其重要性。
§ 32.有关当局在咨询教师组织后,应促进设置范围较大的在职进修教育制度,以供所有老师免费学习。
这样的制度应包罗万象,让教师储备机构、科学文化机构、教师组织参与其间。
此外,应为完成在职进修的教师提供复习课程,以利衔接因进修而中断的教学。
§ 33. (1)课程及其他适切设施的目的在使教师们改善其质素资格,变更或扩展其原有工作范围、寻求升迁、以及使其教学科目与教育内容和方法跟得上时代。
(2)应采取编书或制作其他资料等方法,以增进教师们的一般教育知识及专业质素。
§ 34.应给予教师机会并鼓励他们参与以及善加利用课程及教学设备。
§ 35.学校当局应尽力,保证学校能在教育科目与教育方法二者上,应有有关研究的发现。
§ 36.为了让教师们增长受教机会,学校当局应鼓励,甚至尽力帮助教师团体或个人出国或在国内从事旅游。
§ 37.应考虑借助国际间或区域间财政上与技术上的合作,以发展与补充教师之储备之进修方法。
七、教师的任用及其职业生涯
A.进入教职
§ 38.应与教师组织合作以便能明确地厘定有关如何让教育新血担任教职的适当政策,以及确认教师义务与权利的规则。
§ 39.正式任教前的实习阶段,应被教师及聘任者视为激励教学的机会。
它既能有效地引领教师入门,有助其成就,维持良好之职业水准,又能发展教师本身熟练的教学实务。
实习时间的长度,该事先公布,至于对实成果的评估,则应与其专业表现密切关联。
若某教师的实习结果未尽人意,他应被告知评估之理由,他本人且有权辩明其表现。
B.升迁
§ 40.祗要教师具有必要之能力,都可以在教育服务事业中,担任不同级或不同科系的教学工作。
§ 41.包括独立院校在内的一个教育服务事业,其组织与结构应提供并肯定教师个人适当当的教务工作机会,不过,必须在这些校务工作不妨碍其教学工作或降低其教学品质的条件之下。
§ 42.在对学校的优点考量时应注意,学生是否能充分享受学校的优点,以及学校各项事务是否能平均分配给各个老师去执行。
§ 43.如督学、教育行政官、教务主任或其他有司者等教育责任之职务,均应尽量交给经验丰富的教师负责。
§ 44.升迁应依据教师的资格,是否能胜任该新职务而做客观的评估,咨询教师组织此人以前在专业上表现之情形。
C.任期的保障
§ 45.教职的稳定性与任期的保障对于教育本身及教师而言都是基本而重要的,故即使学校体系或教师组织有更动,稳定性及保障仍应被维持。
§ 46.教师应被充分保护,免于武断的行为影响其专业地位或职业生涯。
D.关于违反职业行为的惩戒程序
§ 47.对于教师违反职业行为的惩戒手段,须清楚厘订。
惩戒之程序与结果必须在受惩戒人请求之下,始得公开,除了在禁止其从事教学活动,或是为了保障学生或基于学生福祉之情形外。
§ 48.执行惩戒处分当局或组织应明确地规划设计。
§ 49.当执行惩戒事件之时,应咨询教师组织的意见。
§ 50.教师在惩戒程序的每阶段,都应受到平等的保护,特别是。
(a)有权受书面告知其违反职业的行为及其根据。
(b)有权完全知道惩戒所基于之证据。
(c)有权为自己行为辩护,以及为自己寻求代表辩护,并应有充分的时间以供其准备辩护。
(d)有权受书面之通知惩戒的结果及理由。
(e)有权向明确设置之权力当局或组织提出上诉。
§ 51.执行惩戒的权力机构应认识,受惩戒教师的同事若能参与评议受惩戒者的行为,将有助于对受惩戒保护与惩戒的裁定。
§ 52.前述的47-51条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影响国内法律,抑或刑法有关处罚规定之适用。
E.医疗检查
§ 53.教师应被要求作定期之免费健康检查。
F.有家室之女性教师
§ 54.不得以已结婚为理由而拒绝任用或续聘女教师,亦不得因此影响其待遇多寡及工作情形。
§ 55.亦不得以产假、怀孕为理由解聘女教师。
§ 56.应为有子女之教师作是否需要托儿所或保育中心之安排。
§ 57.应采取办法让有家室的女性教师在家乡地区任教;让同为教师的结婚夫妇在两所邻近学校、其或同一所学校任教。
§ 58.在适当情况下,有家累的女教师在退休年龄前辞职应予鼓励重回教学岗位。
G.兼任服务
§ 59.有关当局和学校应承认兼任服务的价值,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合格教师因故无法作全天候服务者,可采兼任方式。
§ 60.被任用的兼任教师应该:
(a)按比例获得与专职教师相同的报酬,享有同等的基本条件。
(b)享有与专职教师同等的权利;例假日付薪、病假、产假;亦与他们同样须符合资格上的限制要求。
(c)被赋予充分适当的社会安全保护,包括雇主退休政策所涵盖范围。
八、教师权与教师之责任
A.职业上之自由
§ 61.在执行其专业任务时,教师应享有学术自由,由于教师特别有资格去评估最适合学生的教学辅助方法,他们应当在如教材的选择及修正,教科书之评选及教学方式之实际应用等方面,担负决定性的角色。
当然,这些都得在被认可计画的架构中,以及教育当局的协助下,方可运作。
§ 62.教师本身以及教师组织,应参与新课程,教科书及教学方法的制定过程。
§ 63.任何形式的督察或监管体制,都应以激励及协助教师执行其职权为目标,而且不可防碍教师之教学自由,教学主导权与职权。
§ 64. (1)当必须对教师的教学成果作评量时,评量工作必须有其客观性,而且应事先知会会教师。
(2)教师有权对他们认为是不公下的评量结果,提出申诉。
§ 65.当教师肯认如此将有助于评估学生进步之结果时,他们可自由运用这类评量方法,不过同时也应保证不会对个别学生造成不公。
§ 66.教育当局在审酌个别学生对课程的适应性,以及各类型的进修教育时,应适当地尊重教师们的意见。
§ 67.在促进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加强教师及学生家长间的紧密合作关系,但是当事涉教师的权责范围时,教师应受免于来自家长之偏颇、无由干涉的保护。
§ 68. (1)学生家长对学校或教师有不满时,首先,应有与学校主管或相关教师沟通的机会,业经上述过程后,仍欲向更高当局投诉时,则须以书面为之,并应将副本送交相关之教师。
(2)对于投诉事件之调查,应赋予相关教师自我辩护之公平机会,而且上述程度不得公开。
§ 69.教师应当尽力防止学生意外事件的发生,同时当学生受伤,不论是在校内或校园范畴之外的学生活动中,学校当局均应保障教师,及避免其遭受可能不利于本身的损害。
B.教师之责任
§ 70.教师之地位如何?大部份均应由教师本身加以决定,所有教师均应于其职业生涯中,致力于臻届可能之最高水准。
§ 71.当有关教师教学表现之职业水准的定义,以及如何维持,应由教师组织参与其间。
§ 72.基于学生,教育事业与整个社会之福祉,教师和教师组织应寻求与教育当局密切之合作。
§ 73.由于伦理或行为准则对教师合法之权益与其职业权责之行使,有极大的影响,这类准则应由教师组织加以制定。
§ 74.基于学生和成人的利益,教师应有参加课外活动之心理准备。
C.教师、教育事业二者间的整体关连
§ 75.为使教师能履践其职责,教育当局在制定教育方针,学校结构之建立与研拟教育事业之新展望上,应建立一套为大众所认可的管道咨询组织之意见并常态性地利用这个管道。
§ 76.教育当局及教师本身均应认知,在改良教育事业之品质,教学研究工作与新改良方法的推展与宣导措施上,教师藉由教师组织或其他管道参与的重要性。
§ 77.教育当局应促进咨询委员会的设立及运作,以便在学校内或在另一较大的范畴中,推动任教相同科目教师间的连系,另外,对于这类委员会所提建议,应当给予适当的尊重及考虑。
§ 78.行政人员以及校内其他担负各项教育事务之职员,应尝试与教师建立良好关系,而这种尝试应该是平等互动的。
D.教师权
§ 79.基于教师之个人发展,教育事业及整体社会之利益,应鼓励教师参与社会公众之生活。
§ 80.教师得自由行使任何其他公民所享有之公民权,且得担任公职。
§ 81.当公职要求教师放弃教职时,教师之资历与退休金,仍应被保留,且当公职任期结束后,应能重返原先教职或另一相当之职位。
§ 82.教师之薪俸及工作条件,均应经教师组织与其雇主(学校)间的协议过程始得决定。
§ 83.教师经由其组织与其公营或私人雇主谈判之权利,应借助法定,或自治之制度加以确保。
§ 84.应建立适当的合议制度,以解决教师与雇主间对契约中关于期限、条件的歧异所起之争议。
若是因应上述争议之手段,程序业已用尽,或协商破裂,教师组织应有权采取譬如循正常管道将问题向其他组织公开,以保障本身合法权益等手段。
九、有效教学与学习之条件
§ 85.既然教师是具重要性的专家,其工作应予以统整规划,以避免浪费其时间、精力。
A.班级大小
§ 86.班级大小应合宜,以俾教师能注意到个别学生之状况,在小班教学时,亦得应用讲义甚至个别辅导,作为一补救性措施,至于大班教学,则可利用讲听辅助教材。
§ 87.为使教师专心致力于其教学职分之上,学校当局应安排助教替教师分担非教学性的工作。
B.教学辅材
§ 88. (1)教育当局应提供现代化之辅助教材给教师及学生。
这类教材不应被视为教师之代替品,而应被视为改良教学品质与将教育福利扩展到更多学生身上之乙种方法。
(2)教育当局应提倡对这类辅助教材使用之研究调查,并鼓励教师主动参与类似的研究活动。
§ 89.教师每周每日工作时数之设定,应与教师组织先行磋商。
§ 90.设定上述工时时,下列有关教师工作负荷量的因素均应考虑在内:
(a)教师每周、每日教授的人数总额。
(b)为教材之事先充份规划准备,及教学评估预留时间之必要。
(c)每日预定教学之分量。
(d)参与研究,或课程、课外活动及在教学督导,辅导学生等方面花费时间之需求。
(e)当教师就有关学生课业进展问题与家长沟通时,提供时间之需求。
§ 91.应提供时间供教师参加在职进修计划。
§ 92.要求教师参与课外活动,不应构成其本身之额外负担,亦不得防碍教师主要职责之履行。
§ 93.教师于课堂教学之外,被额外赋予特别教责时,应依比例折抵其原正常之工作时数。
C.有薪年假
§ 94.所有教师均有权得息足够之休假时数,同时在假期中,仍可支领全薪。
D.教学假
§ 95. (1)教师应定期享有支领全薪或分薪之教学假。
(2)教学假期间,亦应计入年资及退休之中。
(3)在远离人口密集区执教之教师,在经公立有关当局认定后,应给与较频繁之教学假。
E.特假
§ 96.在双边或多边文化学术交流理由下核准之请假,应被视为履行勤务。
§ 97.参予他国科技协助计画之教师应予准假,其于本国原有之年资、升等资格及退休金之申领权,均应予以保障。
除此之外,应有特别安排支付其额外花费。
§ 98.外国客座教师之国家也应准假,并保障其年资,退休金方面的权利。
§ 99. (1)为使教师能够参加教师组织之活动,应准例假并仍支领全薪。
(2)教师享有在教师组织中任专职之权,并应享有与担任公职教师相同的权利。
§ 100.在有充分的私人理由支持下,对受聘教师的某些特殊安排,应仍准予假期并支付全薪。
F.病假与产假
§ 101. (1)教师应享有请病假及于病假期间支薪之权。